唐代妇女的生命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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笄年的定义

笄是头饰的意思,笄年表示女子已成年,到了可以结婚的时候了。《礼记·曲礼上》道:“男子二十冠而字。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女子许嫁,笄而字。”按郑玄注,笄年当是十五岁。但《礼记·杂记下》提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可见“笄年”在上古时期也有通融的余地。《玄怪录》在描述古元之梦中的“和神国”时讲到,在这个唐人的理想国度里,“人生二男二女,为邻则世世为婚姻。笄年而嫁,二十而娶,人寿一百二十”。[1]这里的笄年当是与《礼记·曲礼上》一致的。在唐代,另外一个十分通用的词是“摽梅”。“摽梅”来自《诗经·召南》中的《摽有梅》,是梅子成熟后掉在地上的意思,暗示女子在体质上已发育成人,可以为人之妻。唐代诗人郑世翼的《看新婚》曾同时用“笄年”与“摽梅”两词来形容一个初长成的女子:

初笄梦桃李,新妆应摽梅。

疑逐朝云去,翻随暮雨来。

杂佩含风响,丛花隔扇开。

姮娥对此夕,何用久裴回。[2]

唐墓志铭中“摽梅”一词很常见。如“年及摽梅,言归刘氏”[3],“爰应摽梅,作嫔王氏”[4],或“摽梅之岁,作嫔□门”[5]。墓志铭中也有同时用笄年和摽梅来表示女子年龄已至问名之时,体格也成熟到了可以生儿育女的时候了。如开元年间的《大唐都总监丞张公夫人吉氏墓志并序》在陈述吉氏初婚时写道:“肇自初笄,嫔于茂族,懿摽梅之节,宜尔室家。”[6]

在唐代文献中,“笄年”多指年龄,而不是指许嫁之时。如《本事诗》记载了一位已过笄年的多情女子与唐文人崔护的恋情:

博陵崔护,姿质甚美,而孤洁寡合。举进士下第。清明日,独游都城南,得居人庄。一亩之宫,而花木丛萃,寂若无人。扣门久之,有女子自门隙窥之,问曰:“谁耶?”以姓字对,曰:“寻春独行,酒渴求饮。”女入,以杯水至,开门设床命坐,独倚小桃斜柯伫立,而意属殊厚,妖姿媚态,绰有余妍。崔以言挑之,不对,目注者久之。崔辞去,送至门,如不胜情而入。崔亦眷盼而归,嗣后绝不复至。

及来岁清明日,忽思之,情不可抑,径往寻之。门墙如故,而已锁扃之。因题诗于左扉曰:“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只今何处云,桃花依旧笑春风。”

后数日,偶至都城南,复往寻之,闻其中有哭声,扣门问之,有老父出曰:“君非崔护邪?”曰:“是也。”又哭曰:“君杀吾女。”护惊起,莫知所答。老父曰:“吾女笄年知书,未适人。自去年以来,常恍惚若有所失。比日与之出,及归,见左扉有字,读之,入门而病,遂绝食数日而死。吾老矣,此女所以不嫁者,将求君子以托吾身,今不幸而殒,得非君杀之耶?”又特大哭。崔亦感恸,请入哭之。尚俨然在床。崔举其首,枕其股,哭而祝曰:“某在斯,某在斯。”须臾开目,半日复活矣。父大喜,遂以女归之。[7]

从这位多情女子的父亲的口中我们得知,她虽已及“笄年”,但“未适人”,她的婚事因她父亲一心想找一位“君子”而被拖延下来。这个故事似乎暗示,及笄之年的女性在生理上已完全成熟,而人为的阻止是造成她们“若有所失”的主要原因。“笄年”一词在敦煌变文中也经常出现,基本上都是用来表示年龄的。如《敦煌变文集新书》中搜集了这样一首描写人生历程之苦的《左街僧录大师压座文》:

三界众生多爱痴,

致令烦恼镇相随。

改头换面无休日,

死去生来没了期。

饶俊须遭更姓字,

任奸终被变形仪。

直教心里分明著,

合眼前程总不知。

假饶不被改形仪,

得个人身多少时。

十月处胎添相貌,

三年乳哺作婴儿。

宁无命向脐风榭,

也有恩从撮口离。

子细思量争不怕,

才生便有死相随。

设使身成童子儿,

年登七八岁髻双垂。

父怜编草竹为马,

母惜胭腮黛染眉。

女即使闻周氏教,

儿还教念百家诗。

算应未及甘罗贵,

早被无常暗里追。

笄年弱冠又何移,

渐渐颜高即可知。[8]

从墓志铭来看,“笄年”一词在魏晋南北朝的墓志中就已很通用。如《魏故李氏吴郡君之铭》中讲到吴氏“始自笄年,言归茂族”。[9]在唐墓志铭中,笄年也多指年龄。比如,大和年间的《唐故荥阳郑氏女墓志铭并序》提到,墓志主郑氏女死时“春秋逾笄五年”,她虽“登及嫁之岁”,却“无适人之礼”。[10]在咸通年间的《唐故太原王氏女墓铭》中,未婚的王氏“寿逾既笄三而终”。[11]龙朔年间的《大唐陇西王府侯司马故妻窦夫人之铭并序》庆幸窦氏在“逾笄之年”仍能“归于侯氏”。[12]而乾符年间的《唐故文林郎试左武卫兵曹参军彭城刘府君夫人太原王氏墓志铭并序》则有“虽逾笄,未议问名之处”之叹。[13]也有些墓志铭提到死者出嫁时年尚“未及笄”。[14]如开元年间的《大唐故汴州尉氏县尉杨府君夫人河南源氏墓志铭并序》叙述道,源氏“年未笄,适弘农杨氏”。[15]又如,开元年间的《大唐故刘夫人墓志铭并序》中的记载也表明笄年是年龄的标志而不是身份的标志:

(刘)夫人年犹髫龀,孑然孤立,凌风残焰,余生几何。荏苒岁时,寄形无地。笄年甫及,仪范卓然,贞婉俱修,容德齐举,名芬闾党,誉洽州乡。韦公聘焉,果为淑德。[16]

在这篇墓志中,刘夫人虽从小失去父母,但因为她“容德齐举”而在“笄年甫及”之际就被丈夫韦公聘娶。

不过,从另外一些唐墓志铭来看,如果死者许嫁时已超过15岁,作者仍会用“笄年”来表示她结婚时的年龄。比如,永贞年间的《唐故朝散大夫豪郢二州刺史上柱国卢府君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明确提到,李夫人嫁给卢家时已19岁。但作者随即赞扬她道:“肇自笄年,嫔于卢氏,孝慈具举,妇道克勤。”[17]长庆年间的《大唐洛阳县尉王师正故夫人河南房氏墓志铭并序》也讲到,房氏之父早亡,她的母亲卢氏在她16岁时,“字而笄之”,“许妻于”王师正。[18]再如,元和年间的《唐故府别将秦府君夫人太原王氏墓志之铭并序》记载道:

夫人王氏,笄年伉俪,以仕秦门,卅余年,妇礼不亏于孝道,守闺阃无越于母仪,令淑余芳,辉光内外,享年五十六。[19]

一般来说,如果一位妻子已婚三十八、九年,唐墓志铭往往称“事夫族”[20]四十年。如果王氏“享年五十六”,而她婚龄是“卅余年”的话,那么,她结婚时应至少已过17岁。这种在女性已逾正常婚龄时以“笄年”为许嫁之年的倾向反映了唐人以女性身份标志取代女性生理标志的愿望。

唐墓志铭还常常用“弱笄”[21]“初笄”[22]“笄初”[23]“幼笄”[24]“副笄”[25]“始笄”[26]或“笄年之始”[27]来强调墓主在初长成之际已“令誉早闻”[28],为名门望族争而聘之。比如,元和年间的《唐故任氏夫人墓志铭并序》讲到,任氏“才及笄初,慕适君子,乃从龟筮娉嫡,即故试太常卿李府君”。[29]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弱笄”“幼笄”等词与其说是强调了墓主的年龄之幼,还不如说是强调了墓主为人之妇之早。[30]

唐朝廷并没有对“笄年”作过任何界定,但总的来说,唐朝的法定结婚年龄放得很低。初唐之际,朝廷为了恢复经济,大力鼓励婚嫁。《新唐书·太宗本纪》记载,贞观初年,太宗“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自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31]到了盛唐时期,玄宗“诏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32]玄宗之后,唐朝廷并没有颁布过新的婚龄规定,想来“男十五、女十三”一直是唐人的法定结婚年龄。

TI一1唐开元二十年故郑州刺史源公(光俗)故夫人郑氏墓志铭(《汇编》开元349)

[1] 牛僧孺《玄怪录》卷3《古元之》。

[2] 《全唐诗》卷38。

[3] 《唐故郡君杨夫人墓志铭》,《汇编》贞观169。

[4] 《大唐故云骑尉王府君及夫人魏氏墓志铭并序》,《汇编》龙朔005。

[5] 《续集》元和043。

[6] 《汇编》开元218。

[7] 孟棨《本事诗·情感第一》。

[8] 潘重规《敦煌变文集新书》卷1,中国文化大学中文研究所1983年版。

[9]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西魏1。

[10] 《汇编》大和089。

[11] 《汇编》咸通017。

[12] 《汇编》龙朔035。

[13] 《汇编》乾符030。

[14] 如《汇编》开成051;《续集》贞元019,大和007等。

[15] 《汇编》开元531。

[16] 《汇编》开元228。

[17] 《汇编》永贞002。

[18] 《汇编》长庆011。

[19] 《汇编》元和107。

[20] 如《唐故江南西道都团练副使侍御史荥阳郑府君夫人清河崔氏权厝志铭并叙》,《续集》元和005。

[21] 如《汇编》永徽130,乾封016,咸亨041。

[22] 如《汇编》显庆091,龙朔001、025、063、082,麟德012,乾封045,咸亨101,上元011,天授022,延载008,圣历006、035,长安054,景龙003、049,景云013、021,先天001,开元027、218、369、428,天宝030、120、128、163、164、219,乾元012,永泰002,贞元127、137,元和086、092,大和033、067,大中067、095、141,咸通057、078,乾符023,光启002;《续集》永淳003,开元103、109,乾元006,大历017,建中005,贞元029,元和066,大和004,大中058,咸通018。

[23] 如《汇编》开元034、元和047。

[24] 如《汇编》永徽144。

[25] 如《汇编》显庆074。

[26] 如《汇编》显庆149,天宝216,大中008。

[27] 如《汇编》乾符018。

[28] 《汇编》显庆019。

[29] 《汇编》元和047。在所有这些强调笄年之始的词汇中,“初笄”的使用率最高,在五十多篇墓志中出现。

[30] [10]在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作者将笄年、登笄、既笄、逮笄、成笄、初笄、始笄等大致推算为15岁;将及笄、弱笄、幼笄、将笄、近笄、副笄大致推算为14岁。见《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第249页。

[31] 《新唐书》卷2。

[32] 《新唐书》卷51《食货一》。《唐会要》卷83《嫁娶》也有相同记载:“二十二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