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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本要求
(1)根据总部、公司制度要求,总降设备在基建、验收及启动阶段的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2)总降新建、改建、扩建、检修、预试的一、二次设备的工作完成后,必须经过质量验收,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检修、试验记录,并履行相关手续。交接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3)新建、改、扩建设备的竣工验收,主变压器及10kV及以上主设备大修后竣工验收,总降主管、总降班长及技术员均应参加验收。
(4)新建、改、扩建竣工验收,施工部门应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系列标准要求向设备保全部移交有关资料,至少应包括设备制造厂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记录、安装竣工图纸、安装记录及试验报告等。设备检修后竣工验收,检修单位应移交检修、试验报告,并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上述资料设备保全部(或公司档案室)、总降各存一套。
(5)新安装、检修后的配电装置,防误闭锁装置必须完善、可靠,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6)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暂时无法处理又急需投入运行,且不影响安全运行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先行投运。但必须分类记入缺陷记录,按缺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跟踪,限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