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放射防护与感染防控
一、放射防护
由于影像检查是新冠肺炎诊断和病情判断不可或缺的方法,临床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可疑患者都要接受影像检查,有很多患者短期内频繁接受多次CT检查。作为放射防护三原则之一的放射实践正当性,是需要在新冠肺炎诊断和病情判断中考虑的问题。放射防护也是抗击疫情中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基本要求
应根据患者的流行病接触史和体征,在能够合理地判断患者可能受到病毒感染的情况下,进行X线诊断检查。不应将X线诊断检查用来筛查没有接触史和没有体征变化的正常人群。如果X线检查不能有助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决策,则没必要使用。
在进行放射影像诊断检查特别是CT扫描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做好患者特别是儿童、育龄妇女等敏感人群的屏蔽防护,在保证影像质量的前提下,注意优化成像参数,降低敏感人群的受照剂量。
应对短期内多次接受影像检查尤其是CT扫描的患者累积剂量进行记录,评估其进一步影像检查的正当性。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后方可上岗,应按照要求佩戴外照射监测个人剂量计。新安装X线设备机房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要进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确保设施设备防护合格,满足GBZ130-2013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对放射设备进行性能验收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新增设备方面,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2月1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2月6日印发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加的放射影像设备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及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移动DR设备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使用移动DR设备在发热门诊等没有专门机房的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告知周围人员尽可能远离,主射束方向不应有其他人。
使用移动DR设备在隔离病房内进行X线检查时,应对毗邻床位2 m范围内的患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患者。
连接曝光开关的电缆长度应不小于3 m,或配置遥控/延时曝光开关。
应严格按所需的摄影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并与影像探测器相匹配,既降低受检者和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又能大幅减少散射线,从而提高影像对比度。
(三)固定DR设备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应严格控制照射野,使用高电压(100 kV以上)和自动曝光模式进行摄影,便于发现新冠肺炎早期斑片状渗出影。儿童患者可使用较低电压(如80kV左右)的摄影条件,推荐使用自动曝光模式。
(四)固定CT设备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CT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符合GBZ130-2013的要求,考虑到疫情期间CT工作量较大,新安装CT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不小于2.5 mmPb当量。
应严格控制扫描范围,嘱患者尽量配合屏气,对于屏气时间较短的患者可以由足侧向头侧方向扫描。
新冠肺炎患者短时期内需要进行多次胸部CT扫描,首次可按照常规剂量进行扫描,使用自动管电压和管电流调制技术。患者复查时推荐使用低剂量扫描技术,增加噪声指数或迭代重建算法的等级,在获得符合诊断要求的影像质量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辐射剂量(如有效剂量1 mSv以下)。
(五)车载CT/方舱CT设备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由于抗击疫情的需求,为了配合临床需求生产厂家研制出了新型的特殊CT成像装置,如车载CT和方舱CT等。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的精神,要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新增的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使用场所和诊疗设备符合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新增的放射诊疗设备在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补办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等相关手续。
车载CT的防护要求可参照《车载式医用X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264-2015)实施。方舱CT机房屏蔽和成像参数的要求同固定CT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