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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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定义和模式

一、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运用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和程序,对纳税人涉税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和筹划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专业会计,是税收学和会计学在一定程度的相互结合。它是专门适应纳税人的需要,将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同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成熟的税收体系取代简单的税收形式后,人们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生产经营资金的耗费和财务成果的确认、计量及报告,而且要重视财务成果的分配。为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以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满足纳税人掌握涉税活动相关信息的需要,企业会计必须对原有的核算、监督做出相应调整,向研究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变化方向发展,税务会计因此就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现代会计的一个新分支。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它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财务会计中按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会计事项或者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进行纳税调整或重新计算。因此,税务会计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账表之外再单独设置一套会计账表,只需在会计账表基础之上进行纳税调整,形成最终的纳税申报表,并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企业涉税会计事项。税务会计可以说是会计中的税务、税务中的会计。

名人语录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目的是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在会计主体、记账基础、核算方法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有着相同之处。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并不要求纳税人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单独设一套会计账表。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要按照税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再使之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之中。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可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 二者的目标不同

税务会计主要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税收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要求纳税人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实现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会计也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收收益的最大化。财务会计主要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债权人、投资者、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内部经营者等,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2. 二者核算的对象不同

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货币计量的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包括税款的核算、申报、上缴等涉税事项,主要是指从纳税收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收资金运动。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包括企业全部的资金运用,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

3. 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

税务会计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兼顾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按照会计准则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信息。

4. 二者的核算基础与处理方法不同

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别,主要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上。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入费用有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和可靠。

知识点滴

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处理中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的两种不同方法。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权责发生制是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于两种方法的原则不同,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对于税法来说,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并不单独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而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例如,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在销售行为发生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这属于权责发生制。税法对此项经济行为的规定为,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同一笔收入确认的时间有所不同,产生了所谓的税法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就要相应做出纳税调整。在销售行为发生的当期,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整减少处理;而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后,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三、税务会计的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税法立法背景和程序以及各国会计规范方式的不同,税务会计模式大体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一是财税分离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二是财税统一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三是财税混合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一)财税分离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完全分离。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各个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不受税法约束;在确定税基、计算缴纳税款时,完全依托于税务会计,不需要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会计和税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可以实现财务会计为投资者服务、税务会计为纳税人服务的目标,充分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信息的需求。但这一模式也存在着一个突出的缺点,即由于财务会计是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而进行的,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税务会计根据税法来进行的,这就要求同时编制两套会计报告,无形中会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

(二)财税合一模式

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差异的存在,税法对财务会计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财务会计服从于税法,因此也无须通过另外的核算体系来单独核算,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但这一模式也有缺点,一方面企业的自主权会受到很大限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另一方面,财务会计对企业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受税法的直接影响,这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公允要求,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财税混合模式

财税混合模式是兼有财税分离与财税合一特点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即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单一模式的缺点,实用性较强,缺点则是纳税人的核算成本会增加,但与财税分离型相比较,其成本会降低。

想一想

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说明我国现实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