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哲学研究:孙洪敏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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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识的社会功能[1]

现代哲学研究的重心逐渐移向对人的研究,其核心部位是人的意识,这是主体性哲学发展的主要趋势。然而,意识不能离开社会,只有把意识放到现时代人们的社会实践中,才能真正认识其作用和意义。

意识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指意识在社会实践、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切意识都是社会意识。以独立意识、自我意识为主干的个人意识和反映人们社会关系统一体的群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2]就是说,意识的发生和发展并不隶属于生物规律,而是遵循着更高级的社会规律,并由此支配人在社会实践中的一切活动。意识的社会功能,正是在人类的这种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社会认识、选择、改造、创造和价值功能。

(一)意识的社会认识功能

意识能够反映外部世界,具有认识作用。这是意识最突出、最根本的社会功能。它表现在意识通过抽象思维,对外界信息进行加工制作,并通过事物之间的内部联系,把握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性。

意识的社会功能,首先是通过认识实践的指导作用实现的。因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总要受一定意识的支配。而意识的社会功能,又是以意识的社会认识功能为基础的,只有掌握了世界的一般,才能够在对世界本质的认识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世界、创造世界。人类的认识过程,也正是人通过意识从个别掌握一般规律的过程。

根据人能够认识到普遍性这一点来说,人的意识就不是对物质世界的消极反映,而是对物质发展进程具有积极作用。意识的这种积极的社会认识功能,主要表现在意识具有预见作用、指导作用和控制作用,人们通过认识掌握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性,就能够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预见未来,从而在实践的过程中,指导并控制它按照人的意图去发展。可以说,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认识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基础上有所选择地进行的。

(二)意识的社会选择功能

选择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生物进化的一种主要形式。一切生物都存在着自然选择,生物通过自然选择,不断地进化并产生人类。

人类的选择是有自觉意识的选择,即目的选择。这种有意识的选择同人类的需要,首先是对物质利益的需要密切相连,这就使人类的生存方式沿着一条天然经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商品经济的道路走过来,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过程。在任何社会,经济都是直接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天然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中,经济和需要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由此导致了经济在社会选择中的重要地位。人类为了不断满足衣、食、住、行以及精神方面的需求,就不断地去选择新的经济形式、新的经济关系。尽管在天然经济和自然经济中,这种选择的余地很有限,但是人类在选择的过程中,就同时伴随着一种探索、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反过来又促进了意识的进一步发展。这就使人类由依赖于天然经济和自然经济逐渐走上了改造自然、制造产品的道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产品经济时代,促使人类在满足自身需要方面又大大前进了一步。然而,由于这种产品经济大都还是在一家一户、自给自足或者小生产的规律上进行的,人们的社会选择余地仍然是有限的。在现代社会,经济产品丰富,发展迅速,社会选择的范围越来越大,产品经济形式已经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必然应运而生。这就是商品经济生产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商品经济的出现,是人类有意识的选择结果。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总是随着生产力的变化去选择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管理技术、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文化形式。因此我们说,人类对于生存方式的选择,既反映了存在决定意识,又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人的意识能够制约存在。这个制约过程,就是意识的社会选择过程。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管理等活动,都是人们有意识的选择活动。

(三)意识的社会改造功能

意识的社会功能不仅在于人们从实践中形成正确的认识,进行正确的选择,更重要的还在于以这些正确的认识、正确的选择为指导,进行有目的的改造自然界,改造社会,并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活动。

意识的社会改造功能,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代,尤其是在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已经落后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时候,就显得更加突出。这种社会改造,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制度,以新的更具进步作用的社会制度取而代之;另一种则是在不改变社会根本制度的前提下,改变那些不适应这个根本制度发展的旧有体制。同时,人类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也在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人类总是在改造社会的实践中不断追求主观世界的丰富和发展,不断挣脱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这种思想改造的过程,如同人类意识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一样,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创造精神。

(四)意识的社会创造功能

意识的社会创造功能,主要指人们在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选择和改造的过程中,创造着客观世界,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主体对客体的创造过程。如列宁所说:“人的意识不仅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3]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创造,还是艺术形象的创造,它们都强烈地依赖于人的意识。可以说,在社会领域内没有一个创造物可以脱离人的意识而自然诞生。

意识的社会创造功能,使主体能动性得到了愈来愈充分的发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这一点,从根本上体现了意识的社会价值功能。

(五)意识的社会价值功能

意识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强烈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总是同满足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意识的这种满足主体需要,反映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的作用,最充分地体现了意识的社会价值功能。

不能说人类的社会认识、选择、改造、创造活动本身就具有价值,因为意识的上述活动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后果,而应当说,意识的社会价值功能是由其具体的内容所决定的。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社会价值中包含着人生的价值。人类在社会认识、社会选择、社会改造、社会创造的实践中谋求自己认识自己的道路,从而逐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人生价值的真正体现,它首先来自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同时,也取决于社会对个人需要的满足。只有人的能力得到了全面的发挥,社会才能快速发展,因为人的发展同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另一方面,人生的价值是在社会价值中实现的。这主要是指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首先进行生产,而“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4]。在这里,满足主体需要同满足社会需要,在客观上是一致的,人类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也必须而且首先要满足社会需要。今天我们搞建设的目的,是要发展生产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发展生产力,这也就是其社会价值之所在。因为满足才有价值,离开了这个目的,我们当前的一切工作都将失去意义。

意识的社会功能说明:人类之所以成为“万物的灵长,宇宙的精华”,仅仅因为受惠于意识。

意识的社会功能,在社会实践中主要表现在4个不同的层面上:

(一)生存意识

人们要生存,就要有如何生存的意识。从满足衣、食、住、行的生产到较高的生活追求,都受一定的意识支配。随着人类意识的不断发展,如今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式的生存方式,更渴望知识,渴望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这是人类生存意识不断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交往意识

生存不仅是个体的,而且是共同的,一个人不能脱离开社会群体而独立生活,每个人都需要与他人交往。故此费尔巴哈曾提出意识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产物的观点。他认为单靠个人的单独活动,不能产生人的意识,只有通过人与人的交往,才能获得观念。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人的交往活动产生了人的意识,而交往意识又制约着人的交往方式。

在交往意识的建构中,同时滋长着两种潜意识,即合作意识与竞争意识。一方面,合作意识不仅仅表现在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互相利用上,而且还体现在个人对集体的依赖情感中,这种情感能激发人们去思考如何发挥集团成员的作用;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人类的这种合作意识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竞争的压力和刺激,使人们不断开拓进取,不断进入新的层次;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也为人们的竞争意识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外开放既是一种合作,又是一种竞争,因此可以说,它是人类交往意识发展的产物。

(三)理论意识

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人类的理论意识。阻碍经济发展的直接原因也往往不是经济因素本身,而是落后的社会意识,消除这种落后的社会意识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要建立一种先进的理论意识。

理论意识的最高层次是哲学意识。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对意识社会功能具有总体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哲学意识的普及,能够使人们树立起强大的精神支柱,对未来社会寄予希望。哲学意识是人类走向未来的要求和动力的直接表现。这种要求和动力本身就体现了人类有生命力的价值取向。如果人们的思想都和实际生活同步,那就没有了寄托,生活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周期性政治震荡的反思中探索社会发展规律,从新的高度把握社会发展过程,对于我们充分认识意识的社会功能,具有深刻意义。

(四)科学意识

科学意识是意识社会功能的最高表现。它使人们不倦地探索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奥秘,揭示人与自然的关系,使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因此,马克思把科学看成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如同著名英国物理学家贝尔纳(J.D.Bernal)所指出的:“人们接受了科学思想就等于是对人类现状的一种含蓄的批判,而且还会开辟无止境地改善现状的可能性。”[5]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体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基础是实践,它在实践中产生,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从来也没有把他们的理论称为“最后的,终极的真理”。因此,以科学的态度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是每个信仰马克思主义者的历史责任。

以上意识社会功能的4个表现层次,体现了一种动态的梯形结构,生存意识和交往意识是意识的社会功能的基础,在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理论意识和科学意识则居于较高的层次,起着主导作用,它们比基础意识相对少一些,或者说还不够普遍。而人类真正缺乏的恰恰是理论意识和科学意识,这还有待于人类意识不断由低级层次向高级层次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提高理论水平、提高认识能力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

意识的社会功能,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意识的社会功能受一定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也就是说,意识的社会功能只能发挥到由一定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生产力水平所允许的限度。如恩格斯所说,经济发展对社会意识的最终支配作用,“在我看来是无疑的,但是这种支配作用是发生在各该领域本身所限定的条件的范围内。……经济在这里并不重新创造出任何东西,但是它决定着现有思想资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而且这一作用多半也是间接发生的”[6]。经济对社会意识的这种间接的决定作用,往往容易使人们产生某种错觉,似乎意识的社会功能是不受一定的社会条件所限制、可以任意发挥的,这样理解就错了。二是意识的社会功能受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制约。它的发生和发展必须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如果违背了这个规律,意识就不能实现其社会功能。

意识的社会功能,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主要来源于人类的超前意识。所谓超前意识,主要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而又超越了现实存在的意识。显然,超前意识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存在条件和发展要求。但是,超前意识又超越了存在的现状。这一点不同于人们对意识的传统理解。传统的观点认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它要么与客观存在相符合,要么落后于客观存在,而不可能超越客观存在。事实上,这种观点本身就等于在客观上抹杀了意识的社会功能。因为人的意识就其存在的形式来说,主要有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主体意识跟不上客观事物的发展,即落后的意识;第二种情况是意识与存在同步发展,表现出基本的一致性;第三种情况是主体意识根据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不断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据此提出可以预见未来和促进事物发展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案,即超前意识。这3种情况虽然都是客观存在的历史现象,但就其本质来讲,本人认为,归根到底只能是落后意识与超前意识这两类。因为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有着本质的联系。事实上,客观事物发展一步,主体意识就跟上一步的情况是很难做到的。因为作为社会存在的客观事物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一种社会意识一旦形成,就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和历史的沉淀性,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改变的。主体意识要么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不能认识已经变化了的客观事物,要么它能够预见客观事物的发展前景,从而走在客观事物的前面引导客观事物朝着有利的方面变化。而一旦事物的发展结局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那么这种意识相对于一定的客观存在来说,就是一种落后的意识了。所以从本质上讲,与社会存在基本相适应的意识,由于其存在形式的短暂性,往往是一种落后的意识。这种意识是很难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进步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意识的社会功能是很有限的。只有超前意识,才能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才具有广泛而积极的社会功能。从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来讲,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意识同存在的关系也是如此,要么意识落后于存在,要么意识超越于存在。落后于客观存在的意识,当然是一种消极的意识,这种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往往不起作用,或者只能起阻碍作用;而超越了存在的意识,则是一种先进的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的意识,这种意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支配和推动作用。

由此可见,意识的社会功能,其形成和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但是,它并不是社会存在的消极的反映,就其内容和形式来讲,对社会存在具有支配作用,如同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当然不能离开德国工人运动的兴起,不能离开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经济学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不能离开进化论、细胞学说及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的三大科学发现,不能离开马克思、恩格斯在此基础上对人类历史所做的深刻的分析。但是,马克思主义毕竟有许多超越了那个时代的思想精华,它们直到今天对人类社会仍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意识的社会功能,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关系。然而长期以来,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在许多人的观念中被曲解了,以至于使它们成为一种依赖与被依赖、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的相互作用中,往往只重视或强调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作用,而忽视或否认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作用,似乎只有当社会存在作用于社会意识时,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才有作用。这等于说,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附属品、影子和陪衬,只能处于次要的、被动的地位,而只有社会存在才处于决定的、支配的地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意识的社会功能。实际上,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的相互作用体现为一种辩证关系,它们之间的作用既然是相互的,就应当是平等的,不能偏废的。因此,我们在承认存在决定意识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意识支配世界。因为“我们的世界是相对的,它的实在性有赖于我们的意识”[7]。人类自从产生意识之后,这种社会认识、选择、改造和创造的活动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这是我们的世界日新月异的重要原因。

正是由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比存在有更大的潜力,所以世界的未来是属于意识的。因此,可以说,意识既是被制约着的东西,也是在制约着的东西,只有正确认识它的社会功能,才能深刻理解社会存在同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确立一种彻底的能动论。这种彻底的能动论不仅仅把意识局限于能动的反映,事实上能动的反映就其本质而言,仍然不失为一种被动的意识,还是当存在作用于意识时才有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实际上是一种反弹力。意识的能动性不仅仅表现在能动地反映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动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创造世界。意识的这种社会功能当然也是作用于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是当客观存在作用于意识时,才表现出来的,而是意识根据存在的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地作用于客观存在的社会功能。显然,这种彻底的能动性已经大大超出了意识的“反作用”的界定。


[1] 本文发表于《宁夏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34页。

[3] 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57,第228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362页。

[5]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第514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85、486页。

[7] 《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