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治到法治:粤商家族企业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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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始人控制下的粤商家族企业

从几个数据源的分析结果可以归纳出创始人控制下的粤商家族企业的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创始人集中控制着企业的股权。从第九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来看,粤商家族企业比其他地方的家族企业更少吸纳家族内的股权投资,创始人个人持股比例很高,如果加上其核心家庭成员的持股,这个比例应当会更高。从境内和香港的家族上市公司数据来看,创始人及其家族持股比例也不低,而且在家族内部股权明显向创始人及其核心家庭集中。

其次,创始人保持着很强的战略控制和管理控制。从第九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来看,受访的样本企业的控制权向企业主(绝大多数是创始人)集中的情况非常明显。绝大多数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由创始人担任,有94.1%的企业由企业主本人担任董事长,84.7%的企业由企业主本人或家族成员担任总裁或总经理;在战略和日常管理决策上,也多数由创始人个人来决定,70.94%的企业由企业主本人来做出重大决策,76.25%的企业日常管理由企业主本人负责。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也呈现出同样的特征。有76%的内地上市粤商家族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由实际控制人担任,而35家香港上市粤商家族企业中有33家由创始人担任董事长。

最后,家族涉入管理、控制关键岗位的情况较为普遍。第九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创始人控制下,粤商家族企业家族涉入管理的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且创始人明显依重家族成员来控制企业的关键岗位。在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中,家族的管理涉入的现象同样普遍。内地上市粤商家族企业的数据显示,家族涉入董事会的比例也不低,从多省比较来看,仅低于福建;而香港上市的35家粤商家族企业中也有20家企业有创始人的家族成员担任影响力强的执行董事,而且在家族涉入管理的企业,执行董事的职位多由家族成员担任。

从跨地域比较的情况来看,在粤商家族企业中创始人对股权和战略控制权的控制更强,家族则更多地被控制人用作加强管理控制的手段。这意味着粤商家族企业中创始人的治理行为还受到文化观念的影响,差序格局下对非家族成员信任不足,而对家族成员也是信任有别,只有亲近的核心成员才能机会持股。文化观念似乎还强化了创始人对企业的战略控制和管理控制,这与朱沆、何轩和陈文婷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即创始人的家族主义观念导致他们更多地在企业也扮演着家长的角色。[14]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可能让粤商家族企业在实现领导权交接时面临更多的障碍,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


[1] Carson,S. J.,A. Madhok,T.Wu,“Uncertainty,Opportunism,and Governance:The Effects of Volatility and Ambiguity on Formal and Relational Contracting”,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06(5).

[2] Pierce,J.,L.,Tatiana,K.,Kurt,T. D.,“Toward a Theory of Psychological Ownership in Organizations”,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1(2).

[3] 朱沆、杨学儒、李新春:《试论心理所有权和实物期权视角下的经理人行为选择——兼论非正式合约的激励作用》,《外国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8期。

[4] 由于目前大部分家族企业仍在第一代创始人控制之下,加之本调查没有识别创始人的问题,此处将企业主均视为创始人。

[5] Gimeno,J.,Folta,T.B.,Cooper,A.C.Woo,C.Y.,“Survival of the Fittest?Entrepreneurial Human Capital and the Persistence of Underperforming Firms”,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97(4).

[6] 《黄富强:“火热”的凉茶》,《新华商》2009年第1期。

[7] Miller,D.,Le Breton-Miller,I.,Lester,R. H. and Cannella,A. A. Jr.,“Do Family Businesses Outperform?A Study of the Fortune 1000”,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7(13).

[8] 李锦记家族的愿景是将中国优秀饮食文化和养生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9] Brown G.,Lawrence,T.B.,“Territoriality in Organization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5(3).

[10] Wasserman,N.,“Founder-CEO Succession and the Paradox of Entrepreneurial Success”,Organization Science,2003(2).

[11] 雷丁:《海外华人企业家族的管理思想》,上海三联书店,1993。

[12] 朱沆、杨艾莉:《朱新礼:退不出的创业者》,《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3月28日。

[13] 由于股东大会重大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支持才能通过,黄氏家族的持股保证阻碍股东大会通过改变自己设计的权力格局的决议。

[14] 朱沆、何轩、陈文婷:《企业主集权:边界理论的新观点》,《南开管理评论》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