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圣保禄学院研究:兼谈耶稣会在东方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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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耶稣会会宪》中的相关规定

另一个需注意的重要细节是,在上述《天正遣欧使节记》第31章中,作者在首次提到“大学”(即“现在把话题转大学上来吧”一语)时,使用的是“academy”一词,而不是意义更为宽泛、至今仍普遍使用的“university”一词。虽然此书的日文译本和我们的上述中译都采用了时下通用的“大学”译名,但读者绝不能望文生义,简单类比于目前一般意义上的世俗高等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澄清两者间的细致差别,对于我们理解澳门圣保禄学院的属性,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史家的研究,目前泛指世俗性大学的“university”一词最初来自于拉丁语“universitas”,该词在中世纪的原意义为“整合的”、“全部”等,指代部分或某一集团。12世纪末,开始含有社团、共同体、行会等意。13世纪后,专指学者或师生组织的行会。当时学者们进行教学和研究活动的场所和组织,即今天意义上的大学,是使用另一个拉丁语“studium genersa”。中世纪后期,“universitas”与“studium genersa”两词的意义逐渐统一,意为教师传授高级学术的场所,亦即现在我们所说的“university”[13]

另据教育史家的研究,在16世纪,欧洲还出现了其他类型和层次不一的各种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包括所谓的“专门学院”(academy)、“学院”(college)和类型更为丰富的独立学院。由于教学内容的不同,独立学院又可分为主要教授古典文化的人文学院和神学院(theological seminary or academy),人文学院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与世俗性大学中的文学部合并,发展成为大学中的独立学院;有的演变成中等教育层面的文法学校(grammar school),教授古代希腊语、拉丁语、历史、诗歌和传统大学文学部的部分课程。而因对象的不同,神学学院又可再细分为两大类,一类面向大众,为社会培养神学教师与神职人员;一类由各教派创办,强调特定教义的学习,培养本教派人员,课程内容亦因此更多地侧重于哲学和神学两大类。由于这一时期欧洲不同类型的教育机构与教育组织形式不一,颇为繁杂,很难用一个概念或词语统而括之,所以教育史家谨慎地指出,这些“专门学院”和“学院”或可泛称为更为准确的“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机构”[14]

印证于前述引文及相关论证,我们当然会注意到教育史家笔下的“专门学院”与孟三德在介绍科英布拉大学时使用的词语都是academy;而教育史家一再提及的“学院”(college),就是澳门圣保禄学院的正式称谓;事实上,独立学院不同类型中的文法学校与神学院,其教学内容与授课对象亦与下文中将要详细讨论的耶稣会在远东地区创建的教会学校及其教育模式极为相近。

印证于以上论述,教育史上欧洲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与本书讨论对象的吻合,这很容易使研究者产生获得历史佐证的意外与惊喜。但另外,正如我们仔细辨析引用文献后所发现的差异那样,一个严肃的研究者当然不会因为名称的巧合或雷同而忽略甚至混淆不同学校的基本属性。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如果要确定某一教育机构的性质,更应当侧重于它所秉承的教学目的和实际施行的教学内容。

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耶稣会的教育体系与理念在中世纪欧洲教育史上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或许是缘于文艺复兴以及宗教改革的冲击,这个以保守著称的天主教修会对学校教育具有不同寻常的特别的热情,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亦对此后欧洲近现代教育体系产生过很大影响。到修会创始人依纳爵·罗耀拉(Ignacio de Loyola)去世时,修会下属的高等学校已经达到百余所之众,并且培养出了许多著名学者、作家与政治人物。

根据学者考证,在1556年以前,欧洲的耶稣会学院至少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第一种,学院不设讲座,修院中的耶稣会学生们参加公共大学的学习,后来也逐渐开设一些讲座;第二种,学院由耶稣会的教授们开设讲座,听众既有耶稣会士,亦有会外人士,例如1546年的Gandia;第三种,主要是面向非耶稣会士的会外人士,但也有部分耶稣会学者入院听课;第四种类型是为希望成为神职人员的人而设的设施或收养院,这些人曾前往其他地方听讲座,如1552年成立的德国学院,那些非神职人员的学生曾赴罗马学院听课;第五种类型是寄舍制学院,名为“convlctus”(此处应是“convictus”),专为非神职学生设立,类似1553年设立的维也纳学院[15]

出于“为上帝更大光荣”[A.M.D.G.,ad maiorem Dei Gloriam(for the greater glory of God)],耶稣会对于教育的重视远甚于天主教其他修会,事实上,该修会的最高纲领《耶稣会会宪》(Constitutiones Societatis Jesus,以下简称《会宪》)的第四部分“滞留本会人士的培养——学习及帮助身边之人的手段”,就是论述不同教育机构及其相关事务的专章。这些内容后经再三修订补充,发展成1599年公布的著名《学事章程》(Ratiostudiorum)。

就本书讨论的主题而言,《会宪》第四部分显然具有特殊意义。事实上,分析相关条文,不仅有助于澄清耶稣会的教育理念,亦可为我们考察澳门圣保禄学院的属性与相关情况奠定坚定的基础。

基于本书的讨论对象,我们首先注意到罗耀拉亲自撰写的《会宪》第四章将修会下属的学校分成两大类,即所谓的“学院”(colleges)与“大学”(university)。事实上,在《会宪》第四部分的全部17个章节中,前10章论述学院的财产管理、学习科目及学院的管理,而后7章则专门论述大学教育问题,其内容涉及学科内容、课程安排、教学讲义、学位及学校方面的管理人员[16]

关于大学的学习科目,罗耀拉在《会宪》第四部分第12章“本会大学教授的科目”中,有如下规定:

446:1.在本会以及那里(大学)学习的目的,在于帮助身边的人认识神,爱神,达到灵魂的拯救。因此,作为与该目的最为适宜的手段,神学这一科目必须被置于本会大学中的重点中,因此,在经院哲学和圣经(科目)之后,不必进入用于法庭裁判的部分。适合于前述目的的实证神学部分,应由最优秀的教授担当(教学)。

447:2.为了神学的学习与运用,(尤其是在现在)古典文学[A]、拉丁语、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知识是必需的,因此,必须有精通这些语言的教授以及足够的人数。而在达成上述目的所必须或有益的场所,亦可在确定不同场合及其上述语言教授的理由之后,考虑设置迦勒底语、阿拉伯语和印度语的教授[B]。

448:A.在古典文学的科目中,还应在文法之外,包括修辞学、诗歌和历史。

449:B.如果在学院或大学中有准备前往摩尔或土耳其之外的人,阿拉伯语或迦勒底语是有益的,对前往印度的人来说,印度语也是恰当的。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域,学习更为有用的语言也同样如此。

450:3.同样,为了学习神学并准备知性,自由学艺或者各种自然学科对于完全理解并运用神学也是有益的[C],其性质是有助于神学目的的达成。因此,必须通过具备相应学识的教授,以诚实的态度,在各个方面寻求并获得我主之神的荣誉与荣光。

451:C.其中还应包括逻辑学、物理学、形而上学、伦理学,并且包括与追求目的相适应的数学。

如有数量充足的本会会员,并可着手于各种事务时,可将教授读写作为基于爱德的工作。但由于会员数量不足,此类科目通常并不教授。

452:4.由于医学与法学与本会的基本精神相去甚远,所以本会大学并不将其列为教学科目,至少本会会员不会学习此类课程[17]

在紧随其后的第13章“前述课程的处理方法与顺序”中,罗耀拉对于上述课程的教学方式作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其曰:

453:1.为安排这些预备课程与神学,必须作适当的调整,并分配上下午的不同时间。

454:2.这些课程的时间分配与具体时间,可据地域与季节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但在任何场合,其相同之处都在于使学习获得更大进步[A]。

455:A.关于上课时间、时间分配及其方式、作文练习(作文应由教授增添或删减)、所有科目的讨论、公开场合的散文及诗歌背诵,其详细规定见诸于总会长认可的其他文件。我们希望尽可能地保存这些文档,但它们应满足不同场所、时间和学员状况。

456:除了公开举行的课程,还必须设置与听课者能力与数量相应的不同教授[B]。这些教授应关注所负责学生的进步,索取所学内容的报告[C],并督促复习[D]。学习古典文学的学生通常应会讲拉丁语,练习撰写文体工整的文章,并出色演讲所撰写的内容。应经常给予这些学生和履修初级科目的学生讨论的机会,并规定讨论的日期与时间。在这些讨论会上,不仅仅是同年级学生进行讨论,而且还应有部分低年级学生,就他们所理解的内容与高年级学生进行讨论,或是反过来,让高年级学生就低年级学生所学内容与他们进行讨论。教授也应必要地谨慎加入讨论,或者作为司会者终止讨论、总结所议内容的结论。

457:B.通常,3个不同文法班级应配置3位教授,古典文学与修辞学分别配置1名教授。后2个班级开授希腊语和希伯来语,如有其他需要,亦可教授其他语言。在组建上述班级之后,通常会有5个不同班级,如果班级事务过于繁杂,1位教授忙不过来时,可别配助手。如果学生数量太多,即使拥有助手,1位教授仍疲于奔命,可分为两个班级,组成两个第5班级和两个第4班级。根据需要,(教授)可由外人担任,但如有可能,希望所有的教授都由本会会员担任。如果学生数量较少或者因学生的资质不需要设置许多班级和教授,可依据需要,有区别地调整人数。

458:C.除了照顾听讲者的教授之外,应根据不同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哲学、数学或其他科目中,在讲师之外另外配置1人或几人,以庄严形式作公开讲演。但他们的中心任务仍然是给人以更好的影响,并服务于我主之神。

459:D.复习不仅针对刚刚结束的讲授,必要时,还应包括前一周或者更早先的内容。

460:4.当新来者接受考试、进入班级,应由自身担任校长的学院长考虑将他们分配到适当的教授之下。再者,无论是将这些学生留于相同的班级或者进入其他班级,(在听取为此目的而设置的议员的意见后)由学院长分别处置。此外,关于拉丁语之外其他语言的学习,是在自由学艺及神学之前或之后,以及每个人学习语言的时长,亦由他来决定。其他的高级科目,亦同样如此。学院长的作用,在于根据不同学生的能力、年龄以及应加以考虑的其他状态,判断不同学生在这些科目上应学到何等程度,或是在哪个时期进行学习。我们希望年龄恰当并拥有能力者,为了我主之神的光荣在上述所有领域获得进步并成绩优异[E]。

461:E.由于年龄及能力的关系,有的人只需要掌握拉丁语的知识,而其他科目亦限于听取告解、与身边的人沟通等必要内容就足够了。也许作为小教区神父就属于照看灵魂而无须艰深学问能力之类的人。而另一方面,有的人可以在学问上进一步深造。在这种时候,上长可因不同需要判断科目的取舍选择。而对于外部学生,可向他们进行说明,如果他们有不同愿望,不得强制。

462:5.必须以踏实的态度进行学习,但同样,某种程度的休息也是必要的。进行休息的合适时间,学院长应以不同的对象与场合,作出贤明的判断[F]。

463:F.每周至少一次饭后休息。除此之外,关于休闲及正常学习期间的休息时间,学院长应与管区长加以协商[18]

在第15章“学期与学位”的条文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不同科目所需的具体学习时间。对此,罗耀拉规定:

471:1.古典文学与语言学习,不能规定完成该课程的预定时期。由于讲课者能力与知识的差异以及其他诸多理由,该时期的长短必须取决于学院长或学长的贤明考虑以及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A]。

472:A.在开始学习者中,有能力者的4个低学年课程分别使用半年的学期,学习修辞学和语言学的高学年课程,可考虑分为2个学期是否足够。但没有固定的规则。

473:在自由学艺中,必须设置教授自然诸学科的过程。为此,至少需要3年[B],另外半年由学生用于复习和学问的实习,有资格且性情相符者,可获取硕士学位。成为自由学艺硕士的所需时间为3年半。托神的帮助,每年为一个周期的开始和结束[C]。

474:B.凡已在其他场所学习自由学艺者,这部分学习时间也可作数,但为了获取学位,通常需要上述3年的学习。为了获取公共行为的权利和相关学位,4年的神学学习也是必须的。

475:C.如因教员不足,上述周期无法实施时,应在获得总会长或至少是管区长的同意后,作尽可能善的选择。

476:3.神学以6年为一个课程。最初的4年听取必要的课程,剩下的2年用于复习,之外,条件合适者,一般为获取博士学位而接受通常的学位考试。

通常,该课程以4年为一个周期,课程所使用的书籍应预备学生在此4年中的任何一年进入课程[D],以使学生可从任何学年听取课程,并在4年后完整听取4年课程的所有课程。

477:D.在本会任何学院或大学中,每2年开始一个科目的同期还是超过4年为一个周期,可以获得总会长或管区长的同意后,作更恰当的决定[19]

为使论述更为简洁,我们已经尽可能地删除了许多与本书主题不直接相关的条文,尽管如此,上述文献摘引仍然颇为冗长,但此举可以带来的一个明显好处是,《宪章》中这些细致得令人吃惊的规定,不仅可以使我们充分了解耶稣会关于教育的基本理念,还能使我们现代人凭此澄清耶稣会学院与世俗大学的如下基本差异:

其一,学院的学习科目包括:各种语言的古典文学(还包括文法、修辞学)、论理学(辩论术)、自然哲学、伦理学、形而上学、经院神学、实证神学和圣经。此外,还包括作为个人阅读的公会议(决议)、教令、圣博士以及有关伦理问题的书籍。

虽然在论述大学科目时罗耀拉颠倒了论述顺序,但他反复强调的重点仍然是神学,然后,依次是经院哲学、圣经和(虽然不会用于法庭裁判,但与上述目的相契合的)实证神学。在古典文学中,首先是作为学习与运用神学之基础的拉丁语、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然后是用于传教的迦勒底语、阿拉伯语和印度语。此外,该科目还包括文法、修辞学、诗歌和历史。最后是作为神学的知性准备、有助于神学目的的达成的所谓自由学艺与各种自然学科,其中包括辩论术、自然学、形而上学以及“与追求目的相适应的”数学。

其二,关于以上科目的选择,罗耀拉对学院和大学亦有不同要求,其中学院的学生没有选择自主权,即“各人应选学哪个科目的详细决定,委托给上长分别裁决”。但同时又说:“如果条件允许,希望在上述各科目中拥有更优秀的基础。”

关于以上大学的学习科目,罗耀拉未作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确信“医学与法学与本会的基本精神相去甚远”,所以明文规定“本会大学并不将其列为教学科目,至少本会会员不会学习此类课程”。

其三,作为学习以上学科的时间,《会宪》中有关学院和大学的规定详略差别颇大。其中学院中学习似无定期,“一科目所需时间”以及“何时进入下一课程”,均“在进行了适当考试后由上长酌情决定”。

与之相比,大学科目的学习时间精确得多,其古典文学与语言学习,虽然“不能规定完成该课程的预定时期”。但“有能力者的4个低学年课程分别使用半年的学期,学习修辞学和语言学的高学年课程,可考虑分为2个学期”的论述,表明这部分课程至少需要3年。又所谓“自由学艺”的科目“至少需要3年”,但如果是“成为自由学艺硕士”,或者“接受神学学位考试并获取学位者”,则延长至3年半或者4年。与此相比,神学课程的所需时间最长,它“以6年为一个课程。最初的4年听取必要的课程,剩下的2年用于复习”。这样加起来,完成大学学业至少需要10年。

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会宪》第四部分第7章“在本会学院内设立的学校(school)”一节中,还提到附属于学院内部的另一种教育机构,并明文规定说:

392:1.在本会的学院内,不应仅仅考虑本会学生在学习上受到帮助,还应顾及外部学生在学习与生活上获得帮助,如无大的障碍,至少应开设(公开)教授古典文学的学校[A],并基于对神的更好奉献,开设更深的科目[B]。

393:A.由总长决定开设这些学校的合适场所。

394:B.必然考虑到本会的情况。本会通常会在学院中教授古典文学与语言,以及基督教教理。在必要的场合,还可设立有关伦理问题之例题的一个讲座。如有数量足够的会员,还应进行说教,听取忏悔,但不应扩展至程度更深的高级科目。为使完成古典文学学习的学生履修这些课程,应将他们从学院送往本会的大学。

395:2.在此类学校中,必须对外部学生进行有关基督教教理的充分教育。如有可能,必须每月忏悔一次,并反复听取说教,在学习知识的同时,着意让与基督徒相符的生活态度成为自己的习惯。鉴于不同场合中场地和人的条件各不相同,所以本书只谈论各学院必须制定的涉及所有必要之点的规则,而不就事论事地区别对待[C]。在必要场合,不得忽缺与外部学生相适应的惩罚,并加以矫正。但这些矫正是为了让他们成为会员[D][20]

与有关学院和大学的诸多专项规定相比,有关此类学校的论述显然过于简单。但若仔细研读条文,还是可以澄清以下几点:其一,这些学校的学生是并非“本会学生”的“外部学生”;其二,他们学习的科目有“古典文学与语言”,“基于对神的更好奉献”还会为他们“开设(某些)更深的科目”。从下文的表述推断,这些科目应当包括“基督教教理”和“在必要的场合”中设立的“有关伦理问题之例题的一个讲座”,但不会“扩展至程度更深的高级科目”[21]

由于缺乏更多的材料,我们还不清楚这种学校的性质,但据下文的分析,它很可能是名为神学校的“seminár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