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研究机制变迁及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
无论是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在《权力与相互依赖:变迁中的世界政治》中开篇的那句“我们生活在相互依赖的世界中”[1],还是奥兰·扬(Oran R.Young)说过的“我们生活在由国际机制构成的世界之中”[2],都说明了国际事务的相互联系以及国际机制应对国际事务的重要性。他们所说的这些话,就今天我们所处的世界来看仍然恰当。国际机制作为“在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里的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3],是国际社会应对共同面对的问题,促进国际社会行为体实现集体行动的有效途径。
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从历史纵深的视角观察,不难发现在很多议题领域中,国际主流规范的演化、主要国家权力的变迁以及主要国家偏好的改变进而对国家利益进行重新界定等,都会对原有的国际机制产生一系列压力,从而要求对原有的机制进行调整。例如,国际社会对于虐待俘虏的处置,对于妇女选举权等基本人权的界定及接受,对于全球环境及资源从无节制开发利用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与实践等,这些更高层面的规范都在相应领域的国际机制中留有深刻的烙印。
随着国际规范的演化与特定问题的发展,国际机制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为有效应对其所针对的问题也必须进行调整。但在现实世界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国际机制在调整、变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各种阻力,这些阻力包括来自国际机制本身设计的缺陷以及来自国际机制外部的各种力量,因此,国际机制在变迁过程中会呈现不同的发展路径。[4]影响或者促使国际机制变迁的力量主要包括国际层面的主导理念、强权国家的偏好与国家利益及其变迁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在背后的推动等因素。“在当今全球转型的时期,变革引起的问题激发了大部分的经验性研究。在这个时候,静止的理论尤其不合时宜。”[5]因此,需要从动态的视角观察国际机制的演化及推动国际机制演化的各种力量的互动与变迁,从而更为深入地理解和解释国际机制的变迁机理,并把握国际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不同的理论流派对国际机制有不同的理解,总体来说,国际机制是对霸权国家偏好及主流国际规范一定程度上的固化与体现。国际规范与国际机制之间是一种双向度的建构,国际机制是对国际规范的固化与体现,特定时期占主流的国际规范,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国际机制的创立及其主旨;国际机制创立之后也可以反过来建构、加强或者重塑国际规范,即产生国际机制对“国际规范的传授”。[6]但是这样一种理论从其前提假设来看是一种静态的观察,所构建的也是一种静态的国际机制理论,它将特定领域的国际规范视为预先给定,并未能解释规范自身的变化以及变化之后的国际规范对国际机制变化的影响以及国际机制对国际规范变化的抵制等问题。对国际机制的功能主义解释为我们理解国际机制的作用提供了有益的思维框架,但这样一种静态的理论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理解国际机制变化的需要。
以上理论性问题引起了笔者对国际机制变迁的兴趣,选择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作为个案,源自2006年6月29日《人民网》的一则消息:
据英国《独立报》24日报道,日本政府在回复发展中国家就日本“海洋援助”的询问时,书面承认去年给本届国际捕鲸委员会“捐助”了6.17亿日元(约合290万英镑),同时给予尼加拉瓜560万英镑,太平洋帕劳共和国则获赠270万英镑。在18日的年会上,这些国家站在日本、冰岛和挪威等捕鲸国一边,赞成通过《圣基茨和尼维斯岛宣言》,要求废除拥有20年历史的商业捕鲸禁令。支持捕鲸的阵营以1票的优势获得胜利,但并未获得废除禁令所需的75%选票。许多人担心它们将利用上周的投票结果来操纵在阿拉斯加举行的下届年会。日本政府还透露,他们把数百万英镑的“大礼包”赠予支持商业捕鲸的秘鲁。环境保护主义者还认为日本正在笼络萨摩亚独立国和阿尔及利亚。日本长期以来被指责利用经济援助把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成员拉向支持捕鲸的阵营。该委员会20个最新成员中,马绍尔群岛和圣基茨和尼维斯等许多国家没有捕鲸历史,包括蒙古和马里在内的一些国家根本没有海岸线。[7]
在笔者的印象中,国际社会不是早就禁止商业捕鲸了吗?尽管在2006年的这次会议上日本未能成功废除“商业捕鲸禁令”,但为什么日本在本次年会上能够获得如此多的支持从而通过了要求恢复商业捕鲸的提案?一旦废除“商业捕鲸禁令”,对鲸的杀戮岂不是获得了合法性的依据?为什么国际捕鲸委员会在管制商业捕鲸问题上如此无力?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开始了对鲸以及国际捕鲸管制的研究。
鲸[8]是生活在海洋中的哺乳动物,早在距今6000万年前就已经出现。鲸的样子很像鱼,所以鲸有时候也被称为鲸鱼。在国外也是如此,在德语中,鲸通常被称为“巨大的鱼”(Walfisch),一直到16~17世纪的一些自然科学书籍上,都是把鲸看成一种鱼,将其和鱼放在一起记载的。[9]实际上,鲸像鱼不是鱼,而是哺乳动物。鲸是胎生,一般一胎一仔,幼鲸靠母鲸的乳汁哺乳长大。依据生物学的分类,鲸属于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哺乳纲,真兽亚纲,英文中的鲸目为Cetacean,包含了大约80种大型的生活在海洋、河流中的有胎盘哺乳动物。鲸目的现存物种可以分为两个亚目:须鲸(Mysticeti)和齿鲸(Odontoceti)。须鲸在其上颌长有角蛋白生成的筛子似的鲸须,它们使用鲸须从海水中过滤浮游生物。须鲸体型巨大,其中最小的种类体长也超过6米,口内无齿,上颌两侧各有150~400枚角质鲸须。不同种类的须鲸其鲸须的颜色、数目和形状各有不同,这也是其分类的重要依据。长有2个外鼻孔,位于头顶。头很大,有的甚至达到体长的1/3。须鲸使用鲸须从海水中过滤浮游生物,其食物主要包括磷虾、头足类生物、小鱼和海底的贝类等,须鲸包含了世界上最大的现存动物种类,如蓝鲸、座头鲸、灰鲸等。齿鲸仅少数种类生于淡水,大多数生活在海洋中,包括7科80多种,齿鲸口中有牙齿,仅有1个外鼻孔。齿鲸的体型大小不一,包括抹香鲸、独角鲸、虎鲸、逆戟鲸、海豚、鼠海豚等。蓝鲸的寿命最长可达100年,须鲸的寿命一般为40~50年,最长也可达100年之久。
从鲸本身对于人类的经济价值角度来看,可以说鲸全身都是宝。鲸油可以用来制作润滑油、蜡烛或灯油,鲸骨可以用来制作马鞭、雨伞、紧身褡等,鲸的内脏可以用来制作香料,鲸肉可以食用,鲸的皮可以用来制革。鲸油是北极地区原住民如爱斯基摩人的重要食物与营养来源,长期以来各国捕鲸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获取鲸油,鲸的皮下脂肪非常厚,出油率很高,鲸油是油脂工业、化工的重要原料。[10]正是由于鲸的巨大经济价值,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人类大规模捕杀鲸的行为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鲸是较早被人类开发利用的海洋物种之一,人类最早的捕鲸活动距今已有4000多年,有组织的商业捕鲸也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11]较早有组织的捕鲸行为始于11世纪,当时巴斯克人在巴斯克湾海域进行捕鲸。后来为满足市场对鲸油和鲸骨的需求,巴斯克人将捕鲸产业化。[12]此后,许多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等也相继加入到捕鲸的行列。另外由于捕鲸技术的提高,捕鲸的数量大为增加。至19世纪,格陵兰岛的驼背鲸以及巴斯克湾的露脊鲸已经非常稀少。这样的情景在世界各地不断重复,美国沿海的鲸存量由于美国印第安人以及格陵兰的爱斯基摩人大量捕捞也急剧下降,近海捕鲸逐渐变得困难。
随着捕鲸技术的提高以及交通工具的发展,尤其是蒸汽动力和铁甲捕鲸船的组合,再加上捕鲸炮的使用,捕鲸船队如虎添翼。在近海鲸类资源减少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捕鲸活动很自然地由近海走向远洋,随之开启了远洋捕鲸时代,包括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海域的南大洋进行的捕鲸、到大西洋海域的捕鲸活动等。为适应远洋捕鲸的需要,移动的“鲸加工厂”——捕鲸母船也随之投入使用,捕鲸母船实现了在海上对鲸进行分割、提炼和加工等一条龙的流水作业。捕鲸船只在海上专门从事对鲸的捕杀,然后通过专门的捕鲸加工船在海上对所捕捞的鲸进行加工处理,而无需将其送到陆地加工厂,这大大提高了远洋捕鲸的效率。至20世纪30年代,仅在南极海域的捕鲸母船就达40多艘,捕鲸船只200多只,年捕捞量高达4万多头。[13]
在这一时期,由于捕鲸国的大肆捕捞,类似于“公地悲剧”的情境在现实中一幕幕上演。[14]从近海鲸存量的减少到远洋鲸存量的减少,从少数国家参与捕鲸到更多国家加入,都加剧了对鲸的过度捕捞。为避免或减缓“公地的悲剧”,以及出于经济利益动机的考虑,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从最初的沿岸国对沿岸捕鲸进行管制以及捕鲸企业之间达成鲸捕捞配额的协议,发展到国家之间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的协议。早期的有1931年的《捕鲸管制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1937年的伦敦《捕鲸管理国际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等,而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及根据公约在1948年建立的国际捕鲸委员会当属最为重要,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至今有效,具体的管制措施后文进行详述。
国际机制一旦形成,很少成为静态的、不变的结构。[15]迫于机制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以及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国际机制形成以后的变迁在所难免。国际捕鲸机制自1946年通过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于1948年生效至今60多年来,也历经变迁。这种变迁不仅仅体现在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成员国从最初的15个国家发展到现在的80多个国家,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捕鲸机制的多数成员国对待捕鲸的立场经历了从对鲸的“功利性保护”(conservation)到“非功利性保护”(preservation)的变迁,也使得国际捕鲸委员会从最初的“捕鲸者俱乐部”俨然变成了“反捕鲸者俱乐部”。国际捕鲸机制的这种变化是更为根本性的变化,也即奥兰·扬所说的国际机制“构成性特征”(constitutional feature)的变化。[16]
国际捕鲸委员会成立之初的15个成员国在当时都从事捕鲸活动,也就是说这些国家都是捕鲸国,1946年签署《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主要目的也体现在公约的宗旨中,即“谋求适当地保护鲸类,并能使捕鲸渔业有序地发展”,[17]所关心的主要是捕鲸从业者的经济利益。而随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鲸类资源的逐渐匮乏和国际反捕鲸运动的发展,国际捕鲸机制在内部和外部压力下也在发生着变迁。禁止商业捕鲸逐渐成为国际捕鲸委员会中多数成员国的要求,1982年国际捕鲸委员会第34届年会通过了“暂停商业捕鲸”的提案(whaling moratorium,即通常意义上的“商业捕鲸禁令”),要求自1985~1986年捕鲸季开始,将商业捕鲸的配额设置为零,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捕鲸,这将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反商业捕鲸运动推向了高潮。“暂停商业捕鲸”提案的通过,标志着国际捕鲸委员会实现了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也即“反商业捕鲸”规范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确立。由于国际捕鲸机制的这种根本性变化,很多环境主义者也援引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为国际环保机制变迁之典范,认为这是环保理念的胜利。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有“商业捕鲸禁令”的存在,但日本、冰岛、挪威等国还在继续进行捕鲸活动,而尤以日本为甚。根据日本的逻辑,其捕鲸活动是“有法可依”的。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五条第3款规定,“任何政府在满90天的时期之前,若对委员会的修正提出异议,则此项修正在随后的90天内对该缔约政府并不生效;此后,该修正对未提出异议的一切缔约政府即行生效,而对提出异议的政府在未撤销其异议之前不生效。”由于日本于1982年对“商业捕鲸禁令”提出反对意见,据此,日本在1986年禁令生效时仍然可以“合法地”进行商业捕鲸。后来迫于美国的压力,日本在1987年撤销了对“商业捕鲸禁令”条款的反对意见,停止了其进行中的商业捕鲸。
但日本在撤销其对“商业捕鲸禁令”的反对意见后,捕鲸活动并未停止。日本随后以“科学考察”为名,允许其捕鲸船队南北奔走,进行大规模的“科研捕鲸”,并宣称日本的“科研捕鲸”也是“有据可循”的。因为根据《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第8条之规定:缔约国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发给特别许可证。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日本随后即依据这一条款每年进行大量的“科研捕鲸”。仅以日本在南大洋的捕鲸活动为例,其“科研捕鲸”的数量由1988年捕鲸季的273头增至2009年捕鲸季的680头。在这20多年里,日本仅在南大洋的“科研捕鲸”就达9400多头,这与“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前的30多年里,日本“科研捕鲸”总共才840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8]
由于国际捕鲸委员会缺乏足够的执行力,曾被讥为是“没有爪子的猫”或是“没有牙齿”的国际组织。[19]面对日本大规模的“科研捕鲸”计划与行动,在国际捕鲸委员会框架内所能做的仅是多次通过决议,“建议”日本放弃“科研捕鲸”计划并对日本的捕鲸行为进行谴责。但是除此之外,并没有办法和措施有效地对日本的捕鲸行为进行约束和管制。近年来日本也积极为国际捕鲸委员会“纳新”,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吸纳支持日本恢复商业捕鲸立场的国家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从而使国际捕鲸委员会中支持商业捕鲸的国家与反对商业捕鲸的国家近乎平分秋色,从而导致任何试图限制日本捕鲸的提案都无法通过,而日本也依据其本国所需而无所顾忌地进行“科研捕鲸”,尽管这实际上是“假科学之名的杀戮”。捕鲸国与反捕鲸国之间互不相让,使国际捕鲸委员会陷入僵局,这不仅不利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也不利于对鲸的保护。
为打破这种僵局,以对鲸实现更为有效的保护,国际捕鲸委员会曾经做出一系列的努力。如1997年时任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的爱尔兰人米切尔·坎尼(Michael Canney)在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公开发表声明,要求根据濒危程度对鲸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非濒危的鲸可以进行适当数量的捕捞;对于可捕捞的鲸,也仅限于近海捕鲸,并且仅允许当前就是捕鲸国的国家进行捕捞;捕鲸的配额以满足当地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仅限于本国消费,禁止鲸及其成品的国际贸易;逐渐废除杀伤性科研捕鲸;制定严格的观鲸规则以减少对鲸生存环境的影响。[20]由于反捕鲸国担心如果通过这一提议,就会解除“商业捕鲸禁令”,而捕鲸国也不满意爱尔兰提议中的仅限近海捕鲸以及禁止鲸及其成品的国际贸易,提议以失败告终。
2004年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亨利克·费切尔(Henryk Fischer)在年会上提出一项“推进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分阶段恢复商业捕鲸并且仅限于在领海中捕鲸;设定严格的审查机制与观察员制度,以对捕鲸活动进行监管;推行对鲸DNA的检测以对非法捕鲸进行管制;设定成本分配机制,以承担监督监管的费用;制定捕鲸的行为规范以及对动物福利的关注等。这一计划虽然对捕鲸国与反捕鲸国的立场都有所考虑,试图缓和双方的冲突,但仍未获得通过。捕鲸国对于如此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及国际观察员制度不满,反捕鲸国则认为这一制度在实际中难以推行,且成本分担也是困难重重。
2006~2009年担任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的美国人比尔·哈格斯(Bill Hogarth)试图对国际捕鲸委员会进行改革以打破这一僵局。在2007年召开的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他提出一项名为“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未来”的提案,提案谈道,“在当前一些议题上成员国存在两极分化而非共识的情况下,针对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未来开展相关的讨论是大有裨益的。”比尔·哈格斯在随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年会以及休会期间举行的会议上也多次提出。在其2009年离任的时候,改革国际捕鲸委员会的任务并未完成,但却给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改革以及对国际捕鲸委员会未来的讨论提供了动力。
2010年4月,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小组会议提出一项题为“促进对鲸保护的共识建议”的草案,草案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两极分化”的现状不符合一个有效的国际机构的要求,这种“极化”不能对鲸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草案力求“尊重各方的观点以期摆脱近年来分歧性的投票,而这是对鲸进行更好的保护的必由之路”。草案的实质是“双轨制”,在“商业捕鲸禁令”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草案力图将“科研捕鲸”以及由“反对程序”或者“保留意见”而进行的捕鲸进行限制,并规定了在此10年内捕鲸的限额,就南大洋捕鲸而言,规定在前5年的限额为每年400头小须鲸,从2015年开始的后5年降低到每年200头小须鲸,这一限额低于当前的捕捞量。[21]澳大利亚以及一些环境非政府组织等都反对这一草案,澳大利亚认为这一草案对捕鲸国的让步太多,因此提出了一份更为严格的草案,草案提议除适当允许原住民基于生存需求的捕鲸外,世界范围内的捕鲸活动应当逐步予以禁止,在南极海域的捕鲸活动应当在5年内彻底禁止,并要求日本终止所谓的“科研捕鲸”。[22]由于捕鲸国和反捕鲸国之间没有能够就具体捕鲸配额的设定达成一致意见,草案并未获得通过,捕鲸国和反捕鲸国之间的争斗还将继续。
从以上考察我们知道1946年签署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至今有效。60多年来,国际环境保护规范历经变迁,从最初基于功利主义目的的保护,发展到后来基于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ecosystem-based protection)和更为激进的基于非功利主义目的的保护,这些国际环境保护规范的发展与演化在国际环境机制的具体条款中都有所体现。这从国际捕鲸机制60多年的变迁中即可看出。国际捕鲸机制从最初的“捕鲸者俱乐部”到1982年“暂停商业捕鲸”提案的通过,俨然变成了一个“反捕鲸者俱乐部”,再到近年来捕鲸国与反捕鲸国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平分秋色”,在这些变迁的背后,基于不同理念的国际环境规范以及因国际环境规范影响的国家环境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选择国际捕鲸管制机制及其变迁作为个案,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60多年来的变迁进行历史性考察,本书力图回答更为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国际捕鲸机制会从一个“捕鲸者俱乐部”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也即,哪些因素推动国际捕鲸机制实现了这一变迁?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转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之后,为什么有些国家尤其是日本还继续捕鲸?不同时期的国际环境规范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国际捕鲸机制在捕鲸国际管制中的有效性如何?通过以上问题的回答,本书力图探求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改革的路径,以适应当代国际社会对鲸保护的需求。
二 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通过对国际环境规范的演化及其动因以及国际环境规范演化之后与国际机制之间的互动进行考察,本书选取国际捕鲸管制机制及其变迁作为个案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现实意义。
首先,可以从历史的视角把握国际捕鲸机制及其变迁的发展历程,以及在这一进程当中各种行为体的作用及互动。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尤其是其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进行考察,可以了解围绕捕鲸议题上的国际管制的发展历程,进而回答国际社会对捕鲸活动是如何进行管制的,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是如何实现的,哪些因素促成了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等问题。通过考察我们可以知道,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是多种行为体进行互动、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行为体除了主权国家之外,还包括一系列的非国家行为体,如环境非政府组织等,甚至还包括更高层面国际环境伦理理念的变迁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在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过程中具体的作用是什么?它们之间如何互动?也是本书非常关注的问题。尤为重要的是,国际社会中的主导环保理念对于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有深刻的影响。另外,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也与主要国家的领导作用密不可分,主要是美国国内反捕鲸偏好的形成与其偏好的国际化。美国战后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势,也体现在其对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促进中。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察与回答,我们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国际社会的“捕鲸政治”及其背后力量的互动,对国际社会保护“海洋巨人”的行动在实践层面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其次,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理解当代捕鲸国违反“商业捕鲸禁令”而继续捕鲸的历史原因,并为国际社会应对捕鲸国的捕鲸行为提供借鉴。日本近年来的“科研捕鲸”(为科研目的的捕鲸,即research whaling,本书将其简称为“科研捕鲸”)由于数量巨大以及捕捞种类多,甚至包括濒危鲸类,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批评。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及其变迁的考察,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日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大肆进行捕鲸活动?实际上,仅从《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文本规定来看,日本的“科研捕鲸”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之规定,这也是日本自“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以来进行“科研捕鲸”的主要理由之一。但是禁止商业捕鲸已经成为了国际捕鲸委员会大部分成员国接受的一种规范,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变迁以及日本近年来“捕鲸外交”的考察,我们可以深入理解为什么日本未能遵守“商业捕鲸禁令”这一规范,进而也从理论上进一步理解国际环境规范与国家行为的关系以及国际环境机制如何能够更为有效地塑造与影响国家行为。
最后,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历程及其有效性进行考察,可以为我们准确把握国际捕鲸机制的未来发展及变革的方向提供思路。近年来“商业捕鲸禁令”也受到多方面的挑战,这包括一些国家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漏洞”继续从事捕鲸活动,也包括“商业捕鲸禁令”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因为甚至国际捕鲸委员会的科学委员会的部分科学家也认为,有证据表明对一些种类的鲸可以进行适当数量的捕捞,不会危及到这一物种的生存,那么“商业捕鲸禁令”对于这些种类的鲸来说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有管制的商业捕鲸是不是可以放开?尽管如此,反捕鲸国以及一些环境非政府组织仍然坚持“商业捕鲸禁令”应该继续,一些国家也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反对任何形式的捕鲸。“商业捕鲸禁令”的存废问题是国际捕鲸委员会各成员国近年来矛盾的焦点,[23]日本等国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已经“功能失常”,而力图使其“正常化”,[24]而另外一些国家则认为20世纪40年代签署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以及随后建立的“古老的”国际捕鲸委员会应当“与时俱进”,以适应当代环境理念的发展,因此要求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革。对这些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国际捕鲸委员会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决定国际捕鲸委员会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理论方面,本书的研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本书力图从动态的视角观察国际机制的变迁。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和分析国际机制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研究,但如前文所述,国际机制建立之后通常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内外压力的共同促进下,其在运作过程中会发生一些变化,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从而更为有效地应对其所针对的问题。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中,很多现象无法通过静态视角的国际机制理论进行理解和解释,因此需要从更为纵深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观察。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及其变迁以及影响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因素等进行考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理解国际捕鲸机制的运行及其演变的轨迹与趋势,进而对建立动态视角的国际机制理论提供思路。
其次,目前研究国际规范及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大都考察单一的、特定的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而实际上很多时候不同的国际规范处于竞争状态,都对决策者以及国家行为产生着影响。本书力图对影响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不同规范的演变以及它们之间的竞争与互动进行考察,将国际捕鲸管制这一特定议题领域中的规范群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从而理解不同时期的多种不同规范如何对国际机制的变迁产生影响,并理解这些不同规范对国际捕鲸机制的未来“改制”如何进行影响,进而可以理解多种规范如何相互竞争以及哪些因素可以决定某一规范的胜出,拓展和丰富单一的规范生命周期理论。
最后,通过对国际捕鲸机制有效性的考察,可以验证并丰富国际机制有效性的相关理论。近年来,对国际环境机制有效性的研究是国际环境政治关注的一个热点领域,受到国际关系学者和国际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由于国际捕鲸机制经历了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性也经历了从“无效”到“效力提升”的变化。而以国际捕鲸机制为个案,分段对其有效性进行考察,可以对影响国际环境机制有效性的一系列因素进行实证性研究与验证,进而丰富国际环境机制有效性的相关研究,并进一步从理论层面厘清在国际机制设计方面有效的国际机制所需要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尽管国际捕鲸机制从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签署开始算起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但是由于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以及“商业捕鲸禁令”的提出始自20世纪70年代,直至1982年“商业捕鲸禁令”才获得通过。因此,对这一变迁过程以及“商业捕鲸禁令”的规范遵守及有效性的研究也是近30多年方才兴起,这与环境政治在近20多年才进入国际政治学者的研究视野中是相吻合的。从文献收集的情况看,国外学者对这一领域中的许多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相对匮乏。[25]
较早对国际捕鲸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当属挪威学者约翰·托尼森(Johan N.Tonnessen)和安妮·乔纳森(Anne O.Johnsen)的著作《现代捕鲸史》。[26]《现代捕鲸史》记载了自1860年以来使用蒸汽机动力和捕鲸炮作为工具在挪威芬马克(Finnmark)沿岸的捕鲸以及随后发展的现代远洋捕鲸。作者对捕鲸业的发展尤其对在南大洋的捕鲸活动及其发展进行了详尽的记录。但是,由于作者是挪威人,不可避免地带有“挪威人的视角”,因此更多的篇幅集中在挪威捕鲸业的发展。作者在前言中坦言:“尽管本书的目标是记录全世界现代捕鲸的发展,但对挪威捕鲸的记载占更大的篇幅。这不仅仅是因为挪威人最先开始现代捕鲸且在最初的70年里统领全球捕鲸业并将其扩展到全世界,还因为我是挪威人,有获取挪威捕鲸资料的便利。如果将世界其他地方的捕鲸也写得如此详细将倾笔者毕生之力。”[27]虽然英文版尽量避免“挪威人的视角”,并对原著出版后一段时期内的捕鲸活动进行了增订,但是作者也明确指出,“英文版是原著的简写本”,其“挪威人的视角”不言而喻。[28]另外,该书也只是对现代捕鲸业的发展、捕鲸技术的革新以及国际社会控制对鲸的大规模屠杀等进行了描述性的记录,并没有将其置于当时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对国际捕鲸机制及国际捕鲸史的发展等进行深入分析。
《现代捕鲸史》是对国际捕鲸的历史进行的研究,而从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研究,并且注意到国际捕鲸机制所发生的变迁,并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进程进行详细描述的著作是英国法学家帕特莎·波尼(Patricia Birnie)编写的《国际捕鲸管制:从对鲸的功利性保护到对鲸的非功利性保护以及对观鲸的管理》。[29]这部厚厚的两卷本著作是基于作者的博士论文写成的,她根据对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记录等第一手资料进行的长期研究,对国际捕鲸委员会自1949年至1983年每次会议的主要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记录。并且作者在书中也将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政策置于国际社会在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主导理念发生转变的背景下进行考察,这从该书的副标题也可以看出来:从对鲸的功利性保护到对鲸的非功利性保护以及对观鲸的管理。该书的最后一章着重关注与国际捕鲸管制相关的政治经济问题,但对这些问题如何影响国际捕鲸委员会中各国的立场并未详细阐述,虽然作者也提到环境主义者和捕鲸业者对各国政府的压力,但是这些压力如何影响政府的决策,进而国际捕鲸委员会如何发生转变,作者着墨不多。另外,作者对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参与以及非捕鲸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原因等重要问题也都未进行深入研究。由于出版年代所限,该书也不可能对“商业捕鲸禁令”通过后国际社会的反应及其对国家捕鲸政策的影响进行记载与分析。但是该书对国际捕鲸委员会变迁的开创性研究为以后学者对国际捕鲸机制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与研究基础。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捕鲸政治”引起了包括国际政治学者和国际法学者等在内的更多学者的关注。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University of Concordia)国际政治学教授彼得·斯托特(Peter J.Stoett)的著作《国际捕鲸政治》对国际捕鲸机制及不同行为体在国际捕鲸机制变迁过程中的互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从生态政治的角度主要采用制度主义的方法对捕鲸的国际管制进行考察,首先分析了捕鲸问题上的“公地的悲剧”,进而考察了国际捕鲸管制机制对国际捕鲸行为进行治理及治理机制的兴起。彼得·斯托特对国际捕鲸机制中的主要行为体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如国际捕鲸委员会、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等。彼得·斯托特也注意到理念因素在国际捕鲸问题领域中的作用,并且对国际社会在捕鲸问题上的几种主要理念及其竞争进行了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功利性保护和非功利性保护之间的竞争,即鲸是不是一种可供人类(可持续)利用的资源的问题。但是,他认为当前主要从维护生态伦理的角度禁止商业捕鲸的非功利保护主义者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并最后得出结论:“商业捕鲸禁令”应该撤销。[30]作者坦言,尽管这对一个自称是“热爱鲸的人”来说是一个很艰难的结论,但他认为完全禁止商业捕鲸并没有确凿的科学依据,并且损害了国际捕鲸委员会的科学合法性。
新西兰怀卡托大学(University of Waikato)的法学教授亚历山大·吉列斯潘(Alexander Gillespie)的著作《捕鲸外交:国际环境法中的决定性议题》于2005年出版。该书主要为三部分,对与鲸的保护相关的问题从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一部分是对鲸生存现状的考察,包括鲸的存量、种类、管理程序以及鲸的生存所面临的威胁等方面。我们一般认为鲸的生存所受的威胁为过度捕捞,实际上,正如作者所言,当前鲸的生存面临多样化的威胁,这包括与船只的碰撞、海洋环境污染以及气候变化导致的海洋温度升高对鲸生存环境的破坏等。亚历山大·吉列斯潘指出,保护鲸不仅仅是要调整捕鲸国的捕鲸行为,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有效地应对鲸所面临的这些环境威胁。[31]第二部分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对捕鲸议题领域中的国际环境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了考察,包括四章内容:为科研目的之捕鲸、仁慈的手段捕鲸、对鲸非致命性的利用以及原住民捕鲸,这些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捕鲸机制关注的焦点。针对日本、挪威等国家提出的“仁慈的手段”捕鲸,亚历山大·吉列斯潘认为,巨大的捕鲸叉从船上发射出去,射入到鲸的肉体之中怎么可能是仁慈的?[32]针对为科研目的之捕鲸,亚历山大·吉列斯潘有力地质问:基于“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对活体非人动物进行试验的“科学活动”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允许的?如果鲸确实是濒危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它们进行捕杀?即使是设定可持续的捕鲸限额,那么对鲸的捕杀在道德上就是正确的吗?亚历山大·吉列斯潘强烈支持人类并不是地球的主宰,认为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只是地球上的物种之一,我们必须尊重其他物种与我们共存的权利。该书的第三部分是对国际社会在保护以及管理捕鲸方面所做的制度性建设,主要是对《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及国际捕鲸委员会的运作程序进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鲸保护区的设立、国际捕鲸委员会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交叉、公约的遵守程序、保留性意见、投票方式、透明度以及“购买选票”和资金机制等。亚历山大·吉列斯潘指出,对于国际捕鲸的管理需要基于谨慎行事的原则,而这也是任何对国际捕鲸机制的改进必须遵守的原则。他进而建议进一步对国际捕鲸管理制度化,而有效的制度应该包括监督、审查、报告、审判、判决和惩罚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也是基于他认为的包括捕鲸机制在内的国际环境法应当进一步增进透明度,[33]并向媒体、非政府组织等其他行为体进一步开放。
美国学者威廉·巴恩斯(William Burns)和上文提到的新西兰学者亚历山大·吉列斯潘合作编写的论文集《变化世界中鲸的未来》则为我们理解国际捕鲸政治及其未来发展提供了一种较为综合的视角。该论文集收录了多篇不同观点的论文,其中包括了支持商业捕鲸的学者的论文以及反对商业捕鲸的学者的论文。论文集的开篇就是日本学者饭野靖雄(Yashu Iino)和加拿大学者丹·古德曼(Dan Goodman)(丹·古德曼自1998年以来多次作为日本赴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会议)的论文《日本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立场》,文章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目前“功能失常”的主要原因是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国不再赞成《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最初的宗旨,因而日本要求应该使国际捕鲸委员会恢复其原有的功能。另外作者认为,日本的科研捕鲸没有违反《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捕鲸政策的制定应该基于科学的评估而非伦理道德的考量。[34]论文集中还收录了作为科学顾问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加拿大人米尔顿·弗里曼(Milton Freeman)的论文,他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在日本小型捕鲸问题上争执的深层原因是文化上的争端,因此更为难以调和。[35]而威廉·巴恩斯的论文则关注的是鲸的生存所遭受到的更为广泛的威胁,如气候变化、海底噪声、海洋污染等,鲸所面临的这些新的威胁对国际捕鲸委员会构成了新的挑战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未来国际捕鲸委员会在保护鲸的方面应该不仅考虑“捕鲸叉”,而需要综合更多方面的因素。[36]《变化世界中鲸的未来》所提供的较为均衡的认识国际捕鲸政治的视角,对我们理解“捕鲸者”及“反捕鲸者”的立场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很有帮助。
国际环境机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或缓解其所针对的环境问题,因此对于国际环境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考察的标准似乎很明显,即:国际机制的建立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其所针对的环境问题?但这样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环境指标数据的不足等因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来说,“有效性就是衡量国际机制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解决了导致它们建立的问题”,[37]即国际制度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激发行为体为解决问题而投入必要的资金和精力,[38]即从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方面对其有效性进行考察,这也体现在对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考察的文献中。
挪威学者斯特纳·安德森(Steinar Andresen)从机制有效性的视角对国际捕鲸机制尤其是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考察。[39]他以如下三个指标对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考察:成员国对所规定目标的实现程度、科学委员会中专家的建议(在捕鲸个案中即科学委员会所建议的配额)与决策者的实际规定之间的吻合程度、机制运作后的当前情况与没有机制运作的假定情况相比的提高度。[40]
斯特纳·安德森依据这三个指标对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考察,并将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至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性较低。从实现国际捕鲸委员会“适当地保护鲸类”这一目标进行考察,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有效性是非常低的,至60年代末南极鲸的数量大大减少;在此期间,对捕鲸配额的规定由于缺乏科学依据而大都是“猜测”,尽管最初几年的配额按照国际捕鲸委员会科学委员会的建议设定为16000蓝鲸单位,但50年代末以来科学委员会和1960年成立的“三人委员会”都认为设定的这个配额过高,而建议减少捕鲸配额,他们的建议并没有得到国际捕鲸委员会成员国的接受,甚至有成员国不满所提议的配额而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众所周知,属于社会科学的国际政治学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实验科学。在国际政治中,无法进行可以人为控制的实验,因为我们不可能在观察一个事件的时候,保证其他事件不会发生变化。国际政治中的变量很多,会同时发生许多变革,我们可以发现导致事情发生的原因非常多。因此,运用“反事实推理”(conterfactual reasoning)这一“思维实验”来对国际政治事件进行推论是有意义的。“反事实推理”就是设定与事实相反的条件,可以简单地把它们假定为确定因果关系的思维实验。[41]利用“反事实推理”方法,考察假定国际捕鲸委员会不存在的话会是什么样的情形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在此期间捕鲸国的行为基本上不受捕鲸配额的限制,配额往往是依据往年捕鲸的数量来设定,基本符合捕鲸国的意愿,若配额设置不符合捕鲸国利益,他们也可以选择反对或者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从而使自己的行为不受国际管制的限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这期间国际捕鲸委员会的运作与没有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假定情景相比提高不大。
第二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在这一阶段,国际捕鲸委员会在“对鲸的保护”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在1972年废除了蓝鲸单位,而代之以基于不同鲸种群的配额设置,至1976年,商业捕鲸所涉及的所有种类的鲸都有特定的配额。另外,1974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由澳大利亚和丹麦提出的“新管理程序”(New Management Procedure),根据鲸的存量对鲸分为三类:受保护的种类、可持续管理的种类和初始管理的种类。[42]“新管理程序”的通过,说明国际捕鲸委员会开始重视科学委员会的建议。在这期间,尽管在捕鲸配额设定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国际捕鲸委员会对捕鲸配额的设置开始倾向于接受科学委员会的建议,1967年国际捕鲸委员会设定的捕鲸配额首次低于科学委员会的建议配额。[43]根据国际捕鲸委员会在此期间的一系列措施及其在保护鲸方面所实现的成就,我们可以断定,若没有国际捕鲸委员会而任由捕鲸国自由捕鲸,则很难实现对鲸的保护,并且鲸的存量将会继续毁灭性减少。[44]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为第三阶段,依据斯特纳·安德森的三个指标进行考察,国际捕鲸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有效性较难界定。这一阶段中国际捕鲸委员会最重要的决策就是1982年通过的“商业捕鲸禁令”,暂停一切商业捕鲸。由于禁令的实施,从对鲸的保护方面看,国际捕鲸委员会确实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我们可以设想,若没有“商业捕鲸禁令”,国际社会的捕鲸活动将会更多。但是对“商业捕鲸禁令”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方面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一些支持商业捕鲸的行为体大都认为,“商业捕鲸禁令”没有科学依据。
斯特纳·安德森从国际机制有效性的角度对国际捕鲸委员会的作用进行考察并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对于本书的研究很有启发,这三个阶段也与国际捕鲸委员会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转变基本吻合。但是斯特纳·安德森作为来自反对“商业捕鲸禁令”国家挪威的学者,其研究不可避免地带有“国家性”,如其认为国际捕鲸委员会由于支持“没有确凿科学依据”的 “商业捕鲸禁令”而使其有效性大打折扣等,而这实际上正是激进的环保主义理念主导国际捕鲸机制、实现国际捕鲸委员会转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并力图保持其“反商业捕鲸”立场的体现。
影响国际捕鲸机制的主要行为体,除了主权国家行为体之外,还包括大量的非国家行为体如相关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捕鲸企业以及科学家联盟等。这些行为体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作用,也受到学者的关注。在国际捕鲸机制中起作用的国家行为体中,尤其是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发挥作用最大的非美国莫属。因此,在探讨国际捕鲸机制中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时,大家主要关注美国及其捕鲸政策的发展。较早对此进行探讨的著作是出版于1978年,由约翰·司米德哈塞(John R.Schmidhauser)和乔治·图森(George O.Totten)合编的《美日关系中的捕鲸问题》。[45]该书共收录了16篇论文,所讨论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捕鲸机制中的美日关系,还涉及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历史与未来,并从国内政治的角度探讨了捕鲸问题在美国和日本的认知。美国对日本的捕鲸政策也历经了从支持到反对的变化,从二战结束初期,美国支持日本捕鲸以获取日本国民生活所必需的蛋白质供应,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对日本捕鲸行为的反对,也是当时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另外,美国影响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其“国内法的国际化”。美国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就将10多种鲸列为濒危物种,禁止对它们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杀。美国在国际捕鲸机制中将其“国内法律国际化”的做法就是根据其1978年通过的对《渔民保护法令》(1973年)的《佩里修正案》(Pelly Amendment to the Fisherman’s Protective Act 1973)和1979年通过的对《渔业保护和管理法令》(1976年)的《派克伍德—麦格森修正案》(Packwood/Magnuson Amendment to the Fishery Conservation Management Act 1976)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任何被认定为削弱《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效力的行为都可以采取行动进行制裁,如剥夺这些国家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权等。”对这个问题,国际法学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要散见于法学杂志上发表的一些论文。斯蒂文·查诺维茨(Steve Charnovitz)在《通过佩里修正案激发环境合作》一文中,对《佩里修正案》实施以来,美国对一些国家有损《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行为的18起“确认了的”个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认为修正案对这些捕鲸国捕鲸行为影响的成功率为56%,也即通过这种方式促使一些国家在捕鲸问题上进行合作还是有效的。[46]但是到克林顿执政时期,对《佩里修正案》的实施程度降到了最低。作者认为,《佩里修正案》应该作为美国促使其他国家在捕鲸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手段而进行保留和发展。
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是促使国际捕鲸机制实现变迁的主要因素。挪威学者图拉·斯科蒂文(Tora Skodvin)和斯特纳·安德森对1970至1990年间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参与进行了考察,他们认为非国家行为体主要通过影响一些国家主要是美国国内的政策,进而实现其对国际捕鲸政策的影响。[47]在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鲸被看成是一种需要保护的、有智慧的动物,甚至成为一些环保组织、环境运动的标志。最初是一些关注动物福利的非政府组织对残忍的捕鲸方式进行批评,后来其关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任何形式的捕鲸进行批评。一些非政府组织还在美国发起抵制日货运动,以对日本的捕鲸活动进行抗议。[48]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宣传与直接行动,鲸的形象也逐渐从一种可以恣意利用的海洋资源转变成为一种有智慧、有生存权的动物。[49]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也进一步增强了国际社会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在美国的积极倡议下,鲸成为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象征物。美国在人类环境会议上也提出停止商业捕鲸的提案,虽然由于日本等国的反对提案未能获得通过,但是对鲸进行保护的观念得到了广泛的散播。非政府组织也进一步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年会,1972年有5个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1973年参加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的非政府组织有8个,至1982年达到了57个。[50]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广泛参与,进一步扩大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影响。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等为进一步实现其反对捕鲸的目标,在1978年至1982年,还直接游说一些国家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并支持反对商业捕鲸的立场。[51]
另有一些学者对于“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后日本继续捕鲸的行为及动因进行了研究。对日本捕鲸史进行研究的英文著作有如安瑞·卡兰德(Aren Kalland)和白里安·莫兰(Brian Moeran)合著的《日本捕鲸:一个时代的终结?》,他们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对日本捕鲸的历史、日本捕鲸的文化传统、捕鲸业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变迁以及“商业捕鲸禁令”对日本捕鲸业及捕鲸者的影响等进行了详尽的描述。[52]作者在书中并未针对日本对“商业捕鲸禁令”的立场进行分析,但从书中所描述的“商业捕鲸禁令”对日本捕鲸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冲击以及日本由来已久的捕鲸文化,也可以看出作者对日本捕鲸立场的支持与同情。从文化角度对日本捕鲸进行研究的还有渡边裕之(Hiroyuki Watanabe)和哈格·卡拉克(Hugh Clarke)合著的《日本捕鲸:历史视角下的文化政治》。[53]在书中他们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日本人和鲸之间关系的历史,并对这种关系后来如何演变为日本人仅将鲸屠杀吃鲸肉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日本的捕鲸行为总是和日本的军国主义有密切的联系,进而对于捕鲸是日本的“传统文化”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
森川智之(Jun Morikawa)在其所著的《日本捕鲸:权力、政治和外交》一书中则从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互动的视角对日本的捕鲸问题进行了分析。[54]在书中他首先对日本政府、日本的鲸类研究所以及环境主义者围绕捕鲸以及日本捕鲸业的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的争论进行了描述,认为支持捕鲸的集团试图通过“可持续利用”这一标签来延续日本的“捕鲸文化”和“吃鲸文化”,但是这样的标签使这一问题更为复杂化。在书中,作者对日本政府、日本支持捕鲸的团体以及日本捕鲸业者力图恢复商业捕鲸的行为进行了剖析,对日本政府通过外交手段吸引更多国家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支持日本立场的做法进行了考察,认为在日本国内已经形成了支持日本捕鲸的集团,进而影响着日本在国际上的捕鲸立场。
现供职于兰德公司的安诺·汪(Anny Wong)所著的《日本环境政治的国内根源》,有专门的一章从国内政治的视角考察日本的捕鲸政策并论述日本对“商业捕鲸禁令”的抵制。他认为尽管日本外务省在国际上代表日本参加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并且在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上代表日本接受或者拒绝相关的捕鲸决议,但是直接掌控日本捕鲸政策的机构是日本的农林水产省(Ministry of Agriculture,Fisheries and Forestry),外务省仅仅是执行了农林水产省的政策而已。另外,安妮·汪认为,日本国内尽管存在一些反商业捕鲸的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但是也有相当数量支持商业捕鲸的非政府组织,如日本捕鲸协会(Japan Whaling Association)、日本渔业协会(Japan Fisheries Association)、全日渔民联盟(All Japan Seaman’s Union)、日本小型捕鲸协会(Japan Small-Type Whaling Association)、海洋财富组织(Riches of the Sea)等,这些支持捕鲸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日本政府渔业部门的支持,在日本国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55]
科学家以及跨国科学家联盟(即“认知共同体”)在国际捕鲸管制机制的变迁中也起到了独特的作用。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政治学系的M.J.帕特森(M J.Peterson)教授在彼得·哈斯(Peter M.Haas)主编的1992年《国际组织》专刊《权力、知识与国际政策协调》中撰文《捕鲸者、鲸类研究者、环境主义者与捕鲸的国际管制》,认为捕鲸者(包括从事捕鲸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国内的捕鲸业集团)、从事鲸类研究的科学家、环境主义者在不同时期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国际捕鲸机制的早期,捕鲸的国际管制主要是一种政治博弈与利益的分配,主要的行为体是捕鲸国及捕鲸业者;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从事鲸类研究的科学家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影响力开始增强,但这仅持续了很短暂的一段时间,至现代环境运动兴起以后,尤其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主义者的理念成为国际捕鲸机制的主要影响者。[56]M.J.帕特森教授的研究与美国俄勒冈大学政治学教授罗纳德·米切尔(Ronald Mitchell)的《话语与主权:国际捕鲸管制中的利益、科学与伦理》一文持相似的观点,罗纳德·米切尔认为,在国际捕鲸管制中,科学家在国际捕鲸管制机制的变迁中发挥的作用在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其中在20世纪60~70年代期间,科学家所起的作用较大,在其他阶段,科学家的作用则不那么明显。在国际捕鲸管制机制的早期阶段,捕鲸行为主要由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所代表的捕鲸业者的利益所主导,而在国际捕鲸管制机制随后的发展中,环境主义者所倡导的环境伦理、动物伦理等在国际捕鲸管制中的作用更为明显。[57]
从对以上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对捕鲸管制的历史及现状不少学者从历史学、政治学和法学的角度分别进行了考察,但是很少有学者从国际机制变迁的视角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考察。而国际捕鲸机制从建立以来非常明显地经历了从捕鲸国主导的“捕鲸者俱乐部”到现在的反捕鲸国主导的“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历程,对这一问题从制度变迁的视角进行考察,不仅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促使国际捕鲸机制进行变迁的原因及动力,深入把握促使机制变迁的动力,还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围绕国际捕鲸问题“捕鲸国”和“反捕鲸国”争论的历史渊源,理解国际捕鲸委员会中僵局的形成,进而以史为鉴,正确把握未来国际捕鲸机制的发展方向。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一 研究方法
在国际关系中,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了解事物变化的程度并帮助我们提高预测的准确率。[58]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的研究不同,难以进行严格的“实验设计”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推理,因此本书也主要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来进行推理。本书在写作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包括笔者在国家图书馆查阅的英文论文、著作,还包括笔者在2009~2010学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大学和美利坚大学研修期间收集到的大量英文著作、论文和国际捕鲸委员会年会报告等。基于所掌握的资料和研究的需要,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如下。
首先,本书总体的架构是先描述事实然后进行理论分析,从宏观的角度对国际捕鲸机制的缘起及变迁进行历史性考察,主要采用的方法为描述法。因为1982年通过的“商业捕鲸禁令”是国际捕鲸机制实现从“捕鲸者俱乐部”向“反捕鲸者俱乐部”变迁的标志性事件,因此对于“商业捕鲸禁令”通过时各种行为体及其互动的描写,本书借鉴了人类学研究中的“深度描写”(thick description)方法,对“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及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进行了深入研究,力求再现“商业捕鲸禁令”通过前后的历史图景与力量互动。
其次,对于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动力,本书主要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别从国际社会主导的环境伦理理念、主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这三个层面入手,探讨影响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动力,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这些不同层面的力量在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实现过程中的不同作用进行比较和综合,以发现推动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向“反捕鲸者俱乐部”变迁的综合力量。
第三,本书总体上来说属于个案研究。个案研究方法是国际关系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这种研究方法的特点是只研究一个国际事件或者是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外交行为。[59]个案分析法有助于个体研究者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理论研究和理论验证,能够保证对某一案例的全过程进行透彻研究,有利于人们对研究对象作出比较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因此,利用国际机制变迁及有效性的相关理论,来研究已经运行60多年的国际捕鲸机制这一个案,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 基本观点和创新之处
本书从国际机制变迁及其动力的视角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考察,主要观点为: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到通过“商业捕鲸禁令”,演变为“反捕鲸者俱乐部”的过程,以及国际捕鲸机制从“效力低下”到有效性逐渐增强,以及到“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后,国际捕鲸机制效力逐渐弱化的进程,是多个层面上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力量包括国际层面“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理念的兴起、主要国家的领导与推动,以及持“反商业捕鲸”立场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机制中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推动等。“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以来仍然有一些国家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漏洞”“合法地”进行各种捕鲸活动,而国际捕鲸委员会在应对这些捕鲸活动方面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提出了对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职能进行加强与拓展的要求。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改革与职能的加强,不仅应该着力于约束和限制捕鲸国的捕鲸活动,还应该加强对鲸所遭受的新威胁如气候变化、海洋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关注,才能实现对鲸更加有效的保护。
本书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首先是系统地对国际捕鲸机制及其变迁进行研究。国外对国际捕鲸机制的研究除了帕特莎·波尼的著作外,很少有从“变迁”的视角研究国际捕鲸机制,而她的著作由于出版年代的限制(帕特莎·波尼的著作基于她于1979年在爱丁堡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对“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及“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后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未能涉及。而国内对国际捕鲸机制及其变迁的研究几乎是一个空白,除了邹克渊1994年发表在《中外法学》中的一篇《捕鲸的国际管制》之外,很难在国内找到探讨捕鲸机制及其变迁的学术论著。而对这一国内学术“盲点”进行系统地考察,理解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历程,挖掘国际捕鲸机制变迁过程中的动力,对于丰富和拓展国际环境政治的研究、理解国际环境机制的变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其次是从动态的视角对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性进行研究,进一步丰富国际机制有效性研究的相关理论。当前对国际环境机制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从问题结构、机制功能以及合法性等视角进行考察,而以这些视角所建构的理论多为静态的,无法满足我们对于有效地理解处于动态的国际环境问题以及国际环境机制的需求。国际环境机制应当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很多因素影响国际环境机制的发展、变化,例如对环境问题的科学认知的深入会影响或改变主权国家以及参与国际环境机制的不同行为体对自己利益的重新界定,从而改变它们在国际环境机制中的立场选择与对制度设计的选择。另外,与任何国际机制一样,国际环境机制也有个“生命周期”,无论初期阶段是否有效,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以及国际环境机制的不断成熟而增强其应对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能力,基于这一考虑,本书力图从动态的视角对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考察,通过对捕鲸机制个案的考察我们发现对国际捕鲸机制有效性进行考察的时间切入点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后本书认为当前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僵局”并不利于对鲸的保护,国际捕鲸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有学者认为当前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僵局”是一种“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60]尽管捕鲸国和反捕鲸国都无法在目前的国际捕鲸机制“僵局”中满足自己的所有要求,但是双方都可以从中获取较大的利益,反捕鲸国可以便捷地为自己贴上“绿色”的标签;而捕鲸国尽管遭受一些国际谴责,但可以在这一情境中自行设定捕鲸配额,基本上是“为所欲为”地捕鲸。但这样一种“最优”并不利于鲸的保护,尤其是当前在鲸所遭受到的威胁已不仅仅限于捕鲸国的捕鲸叉,还包括气候变化、海洋环境污染等其他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国际捕鲸委员会作为对鲸进行保护的主要国际机构,必须有能力应对这方面的挑战,因而对国际捕鲸委员会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书的分析发现,对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改革在具体方面主要包括扩大国际捕鲸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使其不仅仅能够应对捕鲸国的“捕鲸叉”对鲸造成的威胁,还能够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污染等其他问题对鲸造成的威胁;另外,要加强对“科研捕鲸”的管制,尤其是在“科研捕鲸”配额发放问题上的管制;国际捕鲸委员会还需要建立独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等,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捕鲸委员会中的参与;另外,国际捕鲸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其他环保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ea)、《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国际自然保护基金等,以加强对鲸的保护。
第四节 写作思路和章节安排
本书除了导论外,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主要对国际机制理论进行综合性评述,重点对国际机制及其变迁进行理论性分析,建构分析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动力的理论框架。全球公共问题兴起之后,为应对这些问题,必然要求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由此引出国际公共事务的治理对国际机制的需求,以及国际社会集体行动的难题。任何国际机制的建立都受到一系列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国际关系三大理论流派关注的核心——权力、利益与规范——在这一过程中都会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权力、利益与规范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国际机制的变迁。导致国际机制变迁的因素往往不止一个,因此理解国际机制的变迁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本书选取了国际社会环境规范的变迁、霸权国家偏好的变迁、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等多个视角来考察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动力。
第二章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历程进行考察。首先对1946年之前国际社会的捕鲸活动以及对捕鲸的国际管制进行考察,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对鲸的捕捞开始引发“公地悲剧”问题,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对捕鲸活动进行有效的管制,但1946年之前的公约囿于时代的局限性与实施的艰难性,未能对捕鲸活动进行有效的管制。本章重点分析以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捕鲸管制机制的建立,对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另外考察依据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在1948年建立的国际捕鲸委员会及其职能范围。接着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所涵盖的时间段为20世纪40年代末至1986年“商业捕鲸禁令”的生效。本章将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捕鲸者俱乐部”时期(1948~1969年)、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过渡期(1970~1981年)、“反捕鲸者俱乐部”时期也即“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及生效时期(1982年至今),并对这三个阶段国际社会的捕鲸行为及其管制进行了考察。
第三章对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即“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这一变迁过程中的各种动力进行分析,主要从三个层面入手:首先是国际层面的国际理念变迁对国际捕鲸机制的影响,主要分析国际环境伦理理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国际捕鲸机制中的主要参与国家立场的改变、国际社会对鲸制成品需求的减少,以及非国家行为体主导的环境运动的兴起等。这多种力量共同促成了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向“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其次,从国家层面入手,主要分析作为当时推动“商业捕鲸禁令”的主导国——美国的“反商业捕鲸”偏好如何形成以及美国如何将其国际化,这主要体现在美国国内的《佩里修正案》和《派克伍德—麦格森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对其他国家的捕鲸政策施加影响并导致国际捕鲸机制的变迁;最后,从非国家行为体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捕鲸机制变迁的影响,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及其主导的环境运动以及他们倡导的环境理念的传播,直接导致了一些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反捕鲸”偏好,不同的环境非政府组织以不同的策略,例如通过游说一些非捕鲸国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进而实现非捕鲸国在委员会中的多数席位、直接行动监督、抵制捕鲸国的捕鲸活动等,推动“商业捕鲸禁令”的通过。这三个层面的动力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才促使国际捕鲸机制实现从“捕鲸者俱乐部”向“反捕鲸者俱乐部”转变的。
第四章分析“商业捕鲸禁令”之后的国际捕鲸管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国际捕鲸委员会对捕鲸活动管制的加强,其次是捕鲸国对“商业捕鲸禁令”的抵制。力图回答为什么“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后一些国家仍然进行捕鲸活动。如日本、冰岛、挪威等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漏洞”从事“科研捕鲸”或者根据“反对程序”“合法地”从事捕鲸活动。而反捕鲸国尽管对这些国家的捕鲸进行谴责,但除此之外似乎“无能为力”。本章还将对捕鲸国与反捕鲸国争论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近年来国际捕鲸委员会为打破僵局所进行的努力进行考察。
第五章分析“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之后,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停滞的原因,即在“商业捕鲸禁令”通过之前多层面上推动国际捕鲸机制变迁动力的逐渐减弱。这主要包括主导理念的分野致使原来“激进的环境主义者”和“温和的环境主义者”之间在“商业捕鲸禁令”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进而导致了“永久性禁止商业捕鲸”与“对鲸的持续利用”两种观点的出现,这也是造成国际捕鲸机制目前僵局的原因之一;另外考察主导国家(美国)对违反“商业捕鲸禁令”行为的“无能为力”,尽管美国可以援引其国内法对削弱捕鲸机制有效性的国家进行制裁,但美国从来没有在实质意义上执行过该条款;最后,对国际捕鲸委员会内部的一些变革及其困境进行考察,包括国际捕鲸委员会依据“商业捕鲸禁令”所进行的鲸存量综合全面评估报告的难产、备受争议的原住民捕鲸以及步履维艰的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改革进程等。
第六章重点考察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性。对国际捕鲸机制的有效性分阶段进行考察,其中包括“捕鲸者俱乐部”时期(1948~1969)、从“捕鲸者俱乐部”向“反捕鲸者俱乐部”过渡的时期(1969~1982)、“商业捕鲸禁令”通过及其生效时期(1982至今),即“商业捕鲸禁令”生效以来的20多年间在对鲸保护方面的有效性。对“商业捕鲸禁令”有效性的分析主要从政治学的角度考察“商业捕鲸禁令”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主要捕鲸国是否因为“商业捕鲸禁令”的实施而改变其行为,另外分析“商业捕鲸禁令”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尤其是来自日本的“科研捕鲸”以及冰岛、挪威等国的捕鲸活动对“商业捕鲸禁令”的有效性所造成的影响等。
在最后的结束语部分,考察分析当前国际捕鲸政治极化(polarization)的格局,其中主要包括捕鲸国与反捕鲸国之间的分歧,另外分析国际捕鲸机制当前所遭受的挑战以及一些国家要求改革国际捕鲸委员会的缘由,进而分析国际捕鲸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国际捕鲸机制所遭受的挑战除了来自内部的挑战外,还包括国际捕鲸机制与其他相关国际环境条约的交叉和冲突等,这些都会左右国际捕鲸机制的未来发展。
[1] Robert O.Keohane and Joseph S.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77,p.3.
[2] Oran R.Young,“International Regimes:Problems of Concept Formation”,World PoliticsVol.33,No.3,1980,p.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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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本用贿赂获得捕鲸权》,《人民网》2006年6月29日,http://world.people.com.cn/GB/14549/454216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8日。
[8] “鲸”是海洋哺乳动物的俗称,按照生物学的分类,包括鲸目下的所有动物。但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鲸”不包括海豚(dolphins)和鼠海豚(porpoises),仅指“大型的鲸”(great whales),而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所管制的鲸,也一般仅指附件中所列的13种大型的鲸。
[9] 陈万青编著《鲸与捕鲸》,科学出版社,1978,第1页。
[10] 在现代捕鲸史上对人类具有最大经济价值的鲸分别为蓝鲸、长须鲸、鳁鲸、驼背鲸与抹香鲸。参见Johan N.Tonnessen and Anne O.Johnsen,The History of Mo-dern Whaling,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p.4。
[11] John Charles Kunich,Killng Our Oceans:Dealing with the Mass Extinction of Marine Life,Westport:Praeger,2006,p.33.
[12] Anthony D’Amato & Sudhir K.Chopra,“Whales:Their Emerging Right to Life”,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5,1991,p.28.
[13] Johan N.Tonnessen and Anne O.Johnsen,The History of Modern Whaling,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p.12.
[14] J.L.McHugh,“Rise and Fall of World Whalin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Illustrate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31,No.1,1977,p.23.
[15] 〔美〕奥兰·扬:《世界事务中的治理》(陈玉刚、薄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127页。
[16] 〔美〕奥兰·扬:《世界事务中的治理》(陈玉刚、薄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129页。
[17]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www.iwcoffice.org/commission/convention.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10日。
[18] Australia Sue Japan Antarctic Whaling,Application Instituting Proceedings.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48/1595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10日。
[19] Elizabeth A.Wehrmeister,“Giving the Cat Claws: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Loyola Los Angele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JournalVol.11,No.2,1989,pp.41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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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Australia Sue Japan Antarctic Whaling,Application Instituting Proceedings.,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48/1595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10日。
[23] Howard S.Schiffman,“The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Challenges from Within and Without”,ILS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10,No.2,2003,p.367-375.
[24] Mike Iliff,“Normaliz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Marine Policy,Vol.32,2008,pp.333-338.
[25] 作者以“捕鲸”为关键词,通过“中国期刊网”进行检索,发现中文文献中除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邹克渊的一篇文章《捕鲸的国际管制》(《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第50~54页)之外,其他大都是关于捕鲸的相关新闻报道,几乎找不到对国际捕鲸机制进行专门研究的学术论著。
[26] Johan N.Tonnessen and Anne O.Johnsen,The History of Modern Whaling,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本书是两位作者于1959~1970年所著的四卷本的缩略版本,对南极捕鲸进行了深入研究。原著是以挪威语写作的,1982年出版了英文版本,适当增加了20世纪70年代国际捕鲸机制及国际捕鲸委员会发展的部分内容。
[27] Johan N.Tonnessen and Anne O.Johnsen,The History of Modern Whaling,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p.1.
[28] Johan N.Tonnessen and Anne O.Johnsen,The History of Modern Whaling,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2,p.3.
[29] Patricia Birnie,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Whaling:From Conservation of Whaling to Conservation of Whales and Regulation of Whale-Watching,Vols 1 and 2.New York,London,Rome:Oceana Publications,Inc.,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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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William Burns & Alexander Gillespie,eds.The Future of Cetaceans in a Changing World,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2003,p.38-56.
[32] Alexander Gilespie,Whaling Diplomacy:Defining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Northampton,MA: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5,p.406.
[33] Alexander Gilespie,Whaling Diplomacy:Defining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Northampton,MA: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5,p.409.另参见Alexander Gilespie,“Transparency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a cas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Vol.14,2001,pp.333-348。
[34] Yasuo Iino & Dan Goodman,“Japan’s Posi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in William Burns & Alexander Gillespie,eds.,The Future of Cetaceans in a Changing World,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2002,p.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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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William Burns,“Climate Change and the Internaitonal Whling Commission”,in William Burns & Alexander Gillespie,eds.,The Future of Cetaceans in a Changing World,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2002,p.339-382.
[37] 〔美〕奥兰·扬:《世界事务中的治理》(陈玉刚、薄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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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Anthony D’ Amato & Sudhir K.Chopra,“Whales:Their Emerging Right to Life”,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85,1991,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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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Peter Stoett,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Whaling,Vancouver: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Press,1997,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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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阎学通:《国际关系研究中使用科学方法的意义》,《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4期。
[59] 阎学通、孙学峰:《国际关系研究实用方法》,人民出版社,2007,第121页。
[60] David G.Victor,“Whale Sausage:Why the Whaling Regime Does Not Need Fixing”,in Robert L.Friedheim,ed.,Toward a Sustainable Whaling Regime,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01,pp.231-256.“帕累托最优”最初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指的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此处用“帕累托最优”来描述国际捕鲸机制,是指捕鲸国和反捕鲸国都可以在目前情境下最大化地满足需求,捕鲸国可以利用《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漏洞”获取本国所需数量的鲸,而反捕鲸国可以通过“反捕鲸”立场来获取国家对环境保护重视的声誉。但对鲸的命运来说这绝对不是一种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