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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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恐怖主义及其犯罪虽然由来已久,但2001年的美国“9·11”事件还是空前地震撼了全人类!恐怖犯罪目标的任意性及其所追求的效果轰动性,使每个无辜的人随时都可能遭到灭顶之灾。恐怖犯罪危害之烈,全人类共同为之愤慨。尤其是,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恐怖主义者的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越来越难以在事前发现,恐怖犯罪一旦得手,后果往往出人意料的严重。因此,反恐任务也就异常的艰巨。

事实教育了全人类,恐怖犯罪是一种跨国界的国际性犯罪,有赖于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打击恐怖犯罪有赖于各国的联手合作。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恐怖主义乃全球公敌,必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但遗憾的是,具体到实践中,各国在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和反恐合作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的分歧,以致出现“一个人的恐怖主义者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的困境。

中国是恐怖主义的直接受害国,我国部分地区是恐怖主义的重灾区。例如,以分裂国家为政治目的、以极端主义为指导思想、以暴力恐怖为工具的“东突”恐怖势力,不仅与国外恐怖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还得到西方某些势力的支持,他们在我国新疆等地区制造了大量的暴力恐怖事件。1997年的新刑法适时规定了恐怖组织犯罪,其后立法机关又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分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反恐方面的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但必须正视的是,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仍在波浪式地推进,并总体呈升级态势。对此,我们不能不保持高度警惕。

虽然反恐不只是一个刑法问题(甚至也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在反恐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于任何制造恐怖事件的个人和团体,都需要动用刑法来予以惩治,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可以发挥预防作用,这种预防作用不仅体现在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上,还体现在刑法通过适当的提前介入来及时发现恐怖组织和活动,防止恐怖活动的进一步发生。

刑法通常规定的犯罪可归结于传统安全问题,对此我们已经比较熟悉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但现在我们面对的恐怖犯罪活动,其社会政治性质属于非传统安全问题,其特征如行为鲜明的意识形态、危害的凶残性和恐惧性、危害边界的离散性和广延性等,突破了我们的知识框架,大大增加了防治和应对的难度。

面对恐怖主义的威胁,各国纷纷出台了一些应急性的反恐刑事立法,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诚然,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对于任何一个政府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任务,为确保其成功,采取一些必要的干预措施(如对电话实施监听和对电脑实施秘密侵入),将刑法介入的时间提前(如不管是否有犯罪活动,只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就是犯罪),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反恐斗争中,并非所有的方式都是合理的,还应坚守法治和人权的底线。人们不愿生活在恐怖活动的阴影中,也同样不愿生活在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受到严重威胁和侵害的恐怖中。毕竟恐怖主义只是极少数,一个社会发生恐怖主义犯罪的概率也不是常态,若因反恐造成人人自危,则得不偿失。

因此,理想的反恐立法应是在彼此矛盾的目标中获得较好的平衡,比如在对电话实施监听和对电脑实施秘密侵入时,要在审批环节确保绝大多数本来就与恐怖主义不沾边的民众被排除在这种监听和秘密侵入之外;即使极少数有涉恐嫌疑的人被纳入监听和秘密侵入的视野,也要确保其与涉恐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为了深化对恐怖犯罪的研究,由我担任首席研究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社会稳定的刑事法治保障”,把“社会稳定与反恐”作为2012年的年度子课题予以重点攻关。项目组专门组织力量前往新疆、西藏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研究了各国利用法律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反恐的经验教训,相继撰写并报送了一系列的内部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于2012年10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社会稳定与反恐”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高铭暄、陈光中、储槐植等50余位来自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聚集一堂,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多个学科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会后,我们从与会代表的论文中精选出一部分,经过编辑整理,最后以《刑事法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为名,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出版资助,并获批准。由于主题和篇幅所限,我们在编辑时不得已对有的论文只好忍痛割爱,谨在此向相关作者表示歉意。

作为项目首席研究员,本人感谢张绍彦教授、樊文教授、王雪梅教授三位执行研究员和研究助理樊彦芳在项目组织和推进中的密切配合;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党委书记陈甦教授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及其法学编辑室主任刘骁军女士对本书出版所付出的努力;我的博士生王栋在书稿校对等方面协助我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最后,我还想表达一个意思,反恐法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如警察法、情报法、军事法、金融法、移民法、电信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综观那些反恐经验积累较多的国家,可以发现,刑法在其反恐内容中所占的比例其实是很小的。经验也表明,对于那些心中充满仇恨、渴望“圣战”后进入天堂的恐怖分子而言,刑罚威胁所起的作用更小。从根本上来说,恐怖主义的产生和蔓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民族和历史原因,要消灭恐怖主义,就得消灭产生它的根源,这是预防恐怖主义发生的最高层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这项研究受到了边界的限定,只从“刑事法视野”来研究“社会稳定与反恐”,这是需要加以说明的。

刘仁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