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信用外推形式之二元性
对私权利的确认、保护,是信用得以广泛发展的基本前提。权利产生于社会主体对经济生活的要求,是社会主体根据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依据自己的意愿主张支配一定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要求。私权利的确认是交易产生的前提,私权利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私权利也要求以正式规则的形式在社会中得到确认、保护和发展。信用的经济性与私权利密不可分,信用的经济性表现为对权利(所有权、财产权、产权、债权)的一系列要求,对私权利以正式规则(法律、制度等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并以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确认无疑推动了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发展;反过来,普遍的社会信任的建立也推动了制度、规则,特别是法律规则等正式规则的发展。与此同时,信用内生的道德性也必然要求非正式规则(道德、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与正式规则即信用的两种外在形式相互作用。
信用的伦理性、经济性的本质要求冲破狭隘的个体、地域、血缘、人伦的限制,最终以法律普遍化的形式取得商品经济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人格之信,既是个人自立之本,也是人际相互理解的基础。但这种人格信用建立的基础受到血缘关系、亲戚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的局限,是完全建立在个人美德基础上的“个别信用”及“乡土信用”。[22]以人格之信为根本的这种个别信任虽是信用建立之源,却无法承载现代经济发展的信用要求。中国民营经济中家族企业占有相当的份额,家族企业把家族成员看成不动产和最可靠的资源,“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建立了信仰和伦理的生活方式共同体对于血缘共同体的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家族的优势”[23]。在现代社会,信用的范围为家族人伦和亲情所限,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根本违背了普遍交易所必须遵守的社会经济理性原则,即权利与义务的普遍均衡与协调的原则和开放性的长期互利合作原则,乡土社会信用超出特定的范围,此信用即反转为猜忌和怀疑,直接导致企业的内部信任危机和外部信任危机。“建立在个别主义信任基础上的合作秩序”其致命弱点“是信任的个人伦理性和非工具性所导致的交易的非公正性”[24]。限于亲情人伦或熟人关系的个别主义信任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其不可普遍化的个性最终将会限制传统交易范围及其扩展,导致普遍交易的不可能。因而,个体的人格信用不具有真正普遍适用的可靠性,无法成为现代法制社会所要求的普遍信任。
道德是“人为自己立法”(康德语)的产物,而一旦这种“主观的法”(黑格尔语)成为社会生活的“共识”或“常识”,也就成了社会成员“共同的”道德感。市场经济所要求和实现的交易是非人格化的普遍主义交易秩序,普遍信任是一种超亲情人伦的、无等级差别的平等承诺与相互期待。“普遍信任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之于交易的根本意义,在于它可以且实际上已经转化为一种社会资本。”[25]而只有市场交易秩序契约化,或市场本身被视为一种契约化的经济制度或秩序——公正秩序而建立起社会的普遍信任,才会为交易的普遍扩展开辟道路。作为个人美德伦理范畴的信任,是基于个体人格品德之上的人格信用,而作为社会规范的普遍信任,则主要是基于普遍规范(法律)基础上的信用。美国制度经济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T.Veblen)认为“制度本身就是由大多数人所普遍接受的固定的思想习惯”(habits)所构成,制度原发自习惯,因而,“制度本身具有一种习惯特征,即它通过习惯和一般认可而变得具有公理性和不可或缺性”[26]。凡勃伦在其代表作《有闲阶级论》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和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27]
普遍信任是普遍交易秩序建构的基础性条件。作为一种无形却有效的行为规范,社会共识化了的道德伦理具有“习惯”的“非正式规则”的意义,进一步发展,当这种习惯性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制度的范畴、构成法律规则的一部分时,这种伦理规范就构成了社会普遍信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社会普遍交易秩序的构成部分。诚实信用最初来源于人们交往中的个别信任,后又演化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则,进而又把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契约法,将道德规范法律化,使得这一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而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不仅仅是交易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个别信任到普遍信任的建立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最终表现形式是现代经济生活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贸易往来的重要要求。
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即把“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即信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众多国家均在其民法中的债权制度、破产制度等法律制度中对当事人的信用能力予以规定。破产是最典型的无信用的标志,在早期的债权债务制度中存在的债务监狱制度,对因无支付能力而破产的自然人予以人身处罚,如判刑、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因为信用的丧失而失去相应的普通公民所拥有的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现代破产法对于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在享受权利资格方面也有诸多限制。
信用介入流通领域,采取商业票据和银行券的形式,缩短商品形态变化的时间。马克思指出:“在商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中,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发生的基础扩大了,普遍化了,完成了。在这里,货币大体上说已经不是当作支付手段来发生功能,因此,商品也不是为货币而卖,而是为一种定期支付的文据而卖……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28]票据使商品的让渡与货币的支付从形式上分离,将商业信用有机地融合在商品交换之中,使票据成为一种能流通的债权凭证,加速了资本的周转和循环,在节约货币的情况下,扩大了再生产的条件。信用促进了票据法的产生和发展;反之,票据的出现及票据法的发展使商事信用在商品世界广泛流通。票据作为商业流通的信用,早在我国唐朝就已经出现了,所谓“飞钱”就是最早的票券。宋代出现的便钱票券已与今天的汇票相似。而古罗马时代的“自笔证书”也可视为现代票据的雏形。1807年在拿破仑主持下主编的商法典,将票据法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英国在1882年正式通过票据法,美国在1896年制定统一票据法。现代社会,基于商事信用的票据法成为各国商事往来的重要基础。
信用为股份制度的流行及公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基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普遍信用的重要形式。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形式,要建立大企业,必须有巨额资本,而个别资本家手中拥有的资本数量极为有限,不足以创办规模巨大的企业,在股份制度下,资本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变成了“社会资本”,股份公司采取了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的形式,使企业家能够取得信用的支持,扩充他们的资本,加速个别资本的积聚。股份公司通过推销股票的办法,在短期内把众多的个别小额资本联合为巨额的资本,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促进了资本的社会化,并造成了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1843年英国开始股份公司立法,到今天,股份公司及《公司法》都已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维持交易秩序、提高主体信用度的重要手段。因此,信用对股份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信用是促进新的生产方式出现的有力杠杆。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过程的发展促使信用扩大,而信用又引起工商业活动的增长。”[29]银行信用是现代商品经济中经济信用的核心与信用的晴雨表。银行业是从货币经营中发展起来的,货币经营业的资本是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它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部分。因而,银行信用提供的货币形态的资本,其分配不受方向的限制,它可以对任何需要货币的主体提供贷款。而银行信用所动员起来的资本不仅是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暂时游离出来的闲置资本,还有社会各主体的货币储蓄和暂时不用的货币。因而,银行信用打破了商业信用在规模和方向上的局限性,与商业信用交织在一起,满足商品经济中所引起的全部信用活动的需要。信用制度的建立使商品经济发展获得了有力的信用支持,发展更加迅速;反过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货币资本以及不断增长的货币需求,又促使信用制度进一步发展。银行制度本身也在不断演变,银行内部业务分工日益专业化,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制。无疑,现代信用体系的核心是银行信用。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血液,既是信用风险和危机直接因素的表现,又是规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因而,世界各国用法律的手段对银行业的风险进行监督。美国商业银行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实行最著名的“6C”系统:character(品德)、capacity(经营才干)、capital(资本)、collateral(担保品)、condition(经营环境)、continuity(事业的连续性)。以上六条,是企业或个人取得银行贷款最起码的信用条件,缺一不可。西方国家监督机构均将资本的充足程度视为维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关键因素,都要求按《巴塞尔协议》确定的8%的资本风险比例充实资本。而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和良好的信用基础和体制是一国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
信用创造了信用工具与信用交易方式,并借助这些工具与方式刺激、调节和加速了消费,刺激了需求,有力地带动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以信用卡和消费信贷等为代表的新型信用工具与信用交易方式极大地推动了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拉动和影响着投资的发展,影响市场,最终影响经济增长。
信用创造了信用流通工具和转账结算制度,广泛替代并减少了货币的流通和使用,从而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信用改变了资本的存在形式,促进了社会产业资本再分配和社会利润率的平均化,使社会生产平衡稳步发展。信用使资本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使不可能流动的资本流动起来。信用可以集中一切分散的、零星的闲置资本和货币收入。在社会资本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资本的分配关系,使个别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使个别部门支配社会资本成为可能。
有关信用的一系列正式规则特别是法律制度、规则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交易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信用的非正式规则也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非正式规则由道德、风俗、习惯、思维定式组成。人们不是生活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人们内心自然而然地生成了有益于社会维持和种族繁衍的习惯和感情。不是法律设立了这些情感和惯例,相反,它们先于所有的法律而存在。法律是由人们日常的生活习惯发展而来的,法律和习惯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习惯包含着法律的萌芽。虽然说“理性人”是有效的和真实的,但其有效和真实的程度取决于它在人们心中根植的程度。“当一种权力关系完全内在化为无权者的心理,则有权者的权力便达到了极致。”“培养对法律的尊重不如培养对权利的尊重。”[30]私权利所具有的追逐利润的本性导致私权利膨胀,权利主体竭尽全力寻找法律空隙,当法律自身的特性即法律本身不能周延地规范所有的经济行为、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时,信用的非正式规则在经济生活中便起很大的作用,因此是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