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莫瑶“常免徭役”“不事赋役”谓之瑶人的认识
前章已叙述莫瑶、瑶族称的由来,“常免徭役”“不事赋役”是蛮僚入版籍,营田戍边,封建王朝法令规定,蠲免其徭役、赋役,而不是某一族群自行决定是否输纳,顺服或抗拒。《隋书·志第二十六·地理下》谓:“长沙郡又杂有夷蜒,名曰莫徭,自云其先祖有功,常免徭役,故以为名。”《宋史·蛮夷列传》谓:“蛮瑶者居山谷间……蛮不事赋役,谓之瑶人。”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谓:“名为瑶,实不供征役。”宋周去非《岭外代答》谓:“瑶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都是基于蛮僚归附封建王朝,兵籍营田,蠲免徭赋,内容实质相同,各用不同的文字表述的,一些人由于对其内涵实质未全面理解,而产生错误的诠释。
(一)
《桂海虞衡志辑佚校注》的《注释》谓:“名为瑶,而实不供征役。”瑶作为族称,最先即因有部分古瑶人不受封建王朝徭役而被称为‘莫徭’的,前引《梁书·列传第二十八·张缅弟缵绾》所载文云瑶族‘历政不宾服’,即历经数代朝政不愿臣服为‘顺民’,向统治者纳租税,出徭役。又《隋书·志第二十六·地理下》云:‘长沙郡又杂夷蜒,名曰莫徭,自云其先祖有功,常免徭役,故以为名。’故唐代多以‘莫徭’称之。杜甫游湘江时所写《岁晏行》诗有句云:‘莫徭射雁鸣桑弓’。刘禹锡有《连州腊日观莫徭猎西山诗》。到了宋代,则又有些服役于封建王朝而被称为瑶的,周去非《岭外代答》卷3《瑶人》条云:‘瑶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但大部分瑶族,仍居于深山老林之中,封建王朝势力鞭长莫及。因此,直至近代,他们仍保持着自己的生活方式,不供封建统治者征役,他们的汉文文献《过山榜》中亦记载着自己先祖有功免于徭役等句。”[6]
首先,瑶族先民“盘瓠蛮”是受王朝封赏,以先父有功,母帝之女,田作贾贩,无关梁符传、租税之赋,而只岁输賨布,大人一匹,小口二丈。为汉时的长沙,武陵蛮是也。巴人板楯蛮受王朝封赏而免租赋。《宋书》荆、雍州蛮,归附首领受封赏,南蛮、宁蛮校尉以领之,授田以耕,一户输谷数斛,其余无杂调,亦是王朝敕令蠲免。在宋、齐世兵制度下,蛮夷归附兵籍,营田戍边,至(梁)形成莫徭的族群,从蛮夷中分离出来。《梁书·列传第二十八·张缅弟缵绾》谓:“零陵,衡阳等郡有莫徭蛮者,依山险而居,历政不宾服。”所谓“历政不宾服”,《宋史·蛮夷列传》卷493作了清晰的说明,“西南溪峒诸蛮,皆盘瓠种……后汉建武中,大为寇抄,遣伏波将军马援等至临沅击破之,历晋、宋、齐、梁、陈或叛或服,隋置辰州。”历政不宾服,言其历晋、宋、齐、梁、陈,或叛或服。莫徭,历晋、宋、齐、梁时叛时服。这是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君主互相争取蛮族支持而产生的,都采用赏赐其首领的方法,故蛮族首领时投北朝背叛南朝,时而因利益关系脱离北朝,臣服南朝受其赏赐,或蛮族首领之间互相冲突,各找靠山而叛服。莫徭之族称,应以《隋书·志第二十六·地理下》谓:“自云先祖有功,常免徭役”解释为准,而不是以《梁书·列传第二十八·张缅弟缵绾》所谓“历政不宾服”而加主观揣测为“不愿臣服为顺民,不向统治者纳租税,出徭役”而称之莫徭。其叛时,当不入统治王朝之版籍,何言纳租税。“不宾服”不纳税租不服役,当是抗役、逃役,而不是免徭役。“自云先祖有功,常免徭役。”实质与《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第七十六》:“以先父有功,母帝之女,田作贾贩,无关梁符传、租税之赋”是一致的,皆为王朝赐予。我们从瑶族珍藏的《过山榜》:“把守隘口,有事则把守城池,无事则归耕。”而享有“蠲免差役及什税”“蠲其徭役”“蠲徭薄赋”。这都反映了瑶人营田守边,世袭为兵而“不事赋役”。
其次,《隋书·志第二十六·地理下》载:“长沙郡又杂有夷蜒,名曰莫徭,自云其先祖有功,常免徭役,故以为名。……武陵、巴陵、零陵、桂阳、澧阳、衡山、熙平皆同焉。”说明零陵、衡阳(衡山、桂阳)等郡莫瑶,是自云先祖有功,常免徭役而得名,并非“历政不宾服”,不愿臣服为顺民向统治者出租税出徭役的一部分古瑶人,不受封建王朝徭役,而称之莫瑶。莫瑶是臣服封建王朝,归附封建王朝,营田戍边,封建王朝予以“常免徭役”的古瑶人。
莫瑶营田戍边,世袭为兵,为弓弩手,唐杜甫诗句“莫瑶射雁鸣桑弓”。蒙叟注云:“莫瑶江湖猎手,不他役”,即“常免徭役”。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志·江南道》卷29《潭州》载:“(晋)怀帝分荆州湘中诸郡置湘州,南以五岭为限,北以洞庭为界,汉晋以来,亦为重镇,杂有夷人,名曰瑶,自言先祖有功,免于徭役。”唐刘禹锡《连州腊日观莫瑶猎西山》诗云:“海天杀气薄,蛮军步武嚣。”说明猎西山的连州莫瑶,是当地(连州隋属熙平郡)营田戍边的莫瑶军(蛮军步武嚣),以上两诗,莫瑶不含“不臣服”之意。
再次,《注释》把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名为徭,而实不供役。”说成“一部分古瑶人不受封建王朝徭役,称之为莫徭”,而对宋周去非《岭外代答》谓:“徭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说成是“宋代则又有一些服徭役于封建王朝而被称为徭的”这是错误的注释。
范成大著《桂海虞衡志》谓:“名为徭,实不供征役”,与周去非著《岭南代答》:“徭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内容实质是一致的,是两本同一时间在南宋,同一地区在岭南西道静江府,叙述当地瑶人的著作。把两者分作完全相反的注释,一为不顺服,不服徭役;一为顺服徭役的瑶人,是疏误。
据史志记载,周去非归自岭外,有问其风土物产者,乃著《岭外代答》,大旨本范成大《桂海虞衡志》,更增所见闻。《岭外代答》卷10谓:“余尝摄静江府灵川令,有瑶人私争投木契。”此说明周去非时在范成大手下为官,是范之幕僚。
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谓:“瑶属桂林者兴安、灵川、临桂、义宁、古县诸邑,皆迫近山瑶。”“余既得其所以然,乾道九年夏遣使经理之,悉罢官军,专用边民,籍其可用者七千余人,分五十团,立之长副,既数月,诸瑶团长袁台等数十人,诣经略司谒谢,其略云:‘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钤束男侄,男行持棒,女行把麻,任从出入,不得生事者,上有太阳,下有地宿,其翻背者,生儿成驴,生女成猪,举家灭绝,不得翻而说好,背而说恶,不得偷寒送暖。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儿带刀同一边,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山例者诛杀也,蛮语鄙陋,不欲没其实,略表于此。”此段充分说明“名为瑶,实不供征役”,是瑶人营田戍边,替代官军戍守(朝廷令悉罢官军专用边民),同杀盗贼,依令王朝免其赋役(不供征役),而不是“不臣服为顺民,不受封建徭役”。
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谓:“乾道丁亥,静江瑶人犯边,范石湖(成大)檄余白事帅府,与闻团结边民事,瑶人计穷,出而归命,乃诣帅府纳款,其词曰:‘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钤束男侄,男行把棒,女行把麻,任从出入,不得生事者。上有太阳,下有地宿,其翻背者,生男成驴,生女成猪,不得翻而说好,背而说恶,不得偷寒送暖。上山同路,下水同船,男女带刀,同一边一点,一齐同杀盗贼,不用此款,并依山例。’山例甚鄙,不可记忆,聊记其谓款者,如此。”两文相对照,完全一样,说明《岭南外答》大旨本《桂海虞衡志》实证之一例。
范谓:“悉罢官军,专用边民,籍其可用者七千人,分为五十团,立之长副。”与周谓:“白事帅府,与闻团结边民事。”是用边民土著,团结训练,组立成团。营田戍边,而称为瑶(诸瑶团长袁台等)。朝廷予以蠲免,“不事赋役”。《宋史·蛮夷传》谓:“熟户山瑶峒丁,乃居外为捍蔽,计口给田,一夫岁输三斗,无他徭役,故乐为用,边陲有警,众庶云集,争负弩矢前驱,出万死不顾。”《宋史·食货志》谓:“营田其徭役科配并免,分处要害,以时耕战。”“静江府选练土兵以代戍守”“宣和七年三月诏,广南东西路,地远山险,可令巡检下招置土人健勇者参戍之半。”《宋史·兵制》卷187载:“荆湖南北路有弩手土丁,广南东路有枪手土丁,土丁弩手免科役。”“熙宁十年枢密院诣:邕、钦峒丁并为三等,军功武艺出众为上,蠲其徭役,人材矫捷为中,蠲其科配。”
宋代疠民之政,莫甚于役。据《宋史·食货志》卷177载:“役出于民,州县该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之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散从官给使令县司至押,州曹司至孔目,下至杂职、虞候、揀、招等人,各从乡户等第定差。”瑶人则不征此役,故云“不供征役”。
《宋史·蛮夷列传》卷494载:乾道八年知贵州陈乂上疏言:“臣前知靖州时,居蛮夷腹心,民不服役,田不输赋。”瑶人只交丁身米。宋周必大《乞严禁入溪峒人法》谓:“靖州民仅数百家,城外皆是蛮峒,朝廷羁縻,止令纳丁米。”即营田戍边峒丁瑶人,免其赋役。民不服役,田不输赋,即“不事赋役,谓之瑶人”。
范书所言:“名为瑶,实不供征役”,是从土人团结训练,营田守边,“不事赋役,谓之瑶人”的角度而言之。周去非则从土人营田戍边,居外捍蔽,边陲有警,众庶云集,争负弩矢前驱,出万死不顾。“选练土兵以代戍守”“招置土人健勇者参戍之半”“息边安民”的角度,瑶人执弓弩而卫国,平居则耕守,缓急以备战守,以古人徭戍之义,而谓:“瑶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徭:役戍边也)实《诗·小雅·采薇序》“遣戍役以守卫中国”之义。
(二)
《瑶族史》第七章宋代瑶族第二节《五贡赋制》亦对“不事赋役”与“执徭役”作错误的论述,谓:“赋役制,宋王朝根据瑶区的社会情况,实行完全不同的赋税政策。一是不事赋役,据上引《宋史·蛮夷列传》卷493载:居于桂阳郴、连、贺、韶诸州环行千里的蛮人‘不事赋役,谓之瑶人。’又《宋史·蛮夷列传》卷494载:‘乾道八年(1172)知贵州陈乂上疏言,‘臣前知靖州时,居蛮夷腹心,民不服役,田不输赋,其地若可弃。’”可见宋时居于湖南、粤北、桂北诸广阔山地的瑶人,由于社会经济较为落后,宋王朝的统治势力较为薄弱,故行‘不事赋役’‘民不服役,田不输赋’政策,此山居瑶人,即俗称谓‘生瑶’。因当时‘生瑶’占瑶人大多数,宋王朝对瑶族多不征调赋役。二是输‘丁口之赋’,据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3瑶人条载:‘瑶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可见史书关于徭人得名的由来,有‘不事赋役’与‘执徭役’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其实,它们并不矛盾,前者系指‘生瑶’而言,后者则针对‘熟瑶’而说。‘熟瑶’是需要对封建王朝承担岁输义务的,但一般只输‘丁口之赋……一是出租赋如汉民。”[7]
生熟瑶的界定,一般理解为入版籍,营田戍边,听征调,谓之熟瑶,反之则称“生瑶”。《古今图书集成》卷1296《广西瑶僮蛮》谓:“庆远思恩分生熟二等,入编籍为熟。”
把桂阳监郴、连、贺、韶四州与靖州住的瑶族,说成是“不事赋役”“民不服役,田不输赋”的“生瑶”,与历史事实不符。
首先靖州,《宋史·蛮夷列传》卷494载:“鼎、澧、辰、靖州、祖宗时尝置弓弩手,得其死力。”“帅司言四州旧置弓弩手九千一百一十人,练习武事,散居边境,平居则耕作,缓急以备战守。”营田四州辰、沅、澧、靖弓弩手,“分处要害,量给土田,训练以时,战备合度,庶可备御”。
嘉定五年臣僚言:“辰、沅、靖等州,旧尝募民为弓弩手,给地以耕,俾为世业,边陲获保障之安。”七年臣僚复上言:“辰、沅、靖三州多接溪峒,其居内者谓省民,熟户山瑶峒丁乃居外为捍蔽……峒丁计口给田,一夫岁输租三斗,无他徭役,故乐为用,边陲有警,众庶云集,争负弩矢前驱,出万死不顾……庶边境绥靖,而远人获安。”
说明靖州瑶人为弓弩手,营田戍边,计口给田,一夫岁输租三斗丁口米,无他徭役,正如陈乂所言“民不服役,田不输赋”,即“不事赋役”。宋周必大《乞申严谋入溪峒法》云:“靖州,城外皆是蛮峒,朝廷意在羁縻,止令量纳丁米。”(《周应国文忠公集·奏议》卷6)宋洪迈《容斋四笔》卷16载:“靖州、武冈、桂阳之属瑶民,蛮首称土官,男丁受田于酋长,不输租,而服其役。”不输租,即不事赋役,而服其役,即为弓弩手,营田戍边。
以上说明靖州瑶人,是“纳丁身米”的熟户山瑶,营田戍边居外为捍蔽,边陲有警,负弩矢以前驱的弓弩手瑶人,而不是未曾归附,未入版籍的“生瑶”。
其次,桂阳监郴州之瑶,亦不是生瑶。宋真德秀《提举吏部赵公墓志铭》谓:“公谓郴、桂诸峒,虽名瑶人,实与省民杂处。”(《真文忠公文集》卷43)瑶人与省民杂处者,当已入版籍之熟瑶,由是观之,郴州,桂阳瑶人,不是生瑶。
而广东连州之瑶人,唐刘禹锡《连州腊日观莫瑶猎西山诗》反映连州已置莫瑶军。唐永徽初王唆为连州刺史“民瑶安之”(《连州志》卷6)。宋康定中林概出知连州,时州数被流贼,概选土民为兵,栅要卫,购瑶人使御之,由是贼不敢犯(清雍正《广东通志》卷39)。说明连州唐有莫瑶军,宋瑶人为土兵,瑶人已营田守边,亦不是未入版籍之生瑶。
宋代户口,主户是谓土地之拥有者,占有田地山场生产资料。客户指佃耕者,是已进入封建社会。宋《湟川志》载:“连州主户2628户,客户291户,瑶峒36,计455户,11户客户(佃户)。连山瑶峒6计33户。连州瑶峒:东村峒、南木峒、潭头峒、下阶峒、徭山峒、船平峒、卢田峒、神后峒、高峒、东岭峒、动子峒、黄田峒、焊困峒、黄公平峒、钱场峒、高车峒、(县东七户)山峒、郁风峒、苦竹峒、歙冈峒、鱼良峒、白芒峒、波罗峒、大坑峒、师姑峒、带头峒、成家池峒、古武峒、长屹峒、高峒、横山峒、行平峒、高车峒(县东北十三户)坑平峒、见溪峒、黄檗峒。连山县瑶峒:小获峒、曹溪峒、板洞、白沙峒、春峒、下泷峒。”(《永乐大典》卷1197)古地名尚待稽考,然白芒峒、板峒、卢田峒、行平峒至今仍住瑶人,连州瑶人,已入版籍,为史料所证实,何谓之“生瑶”。
1984年10月16日房先清(瑶族)收集到连南香坪房老比公收藏的明崇祯戊辰(1628)冬立森香花大平脚房君法香七郎抄本《八排断券》载:“(宋)景定元年(1260)十月二十日给照东连甲水、南至洞冠白虎、板洞顶、三周对、白芒、行项落,鹅公界,南盆瑶人寨。西白水带、白石记、行十街、单竹背、黄甲水、上下茅田、李弟山顶、大凹、止高楼。倒水至宜善甲水,至良洞、牛白岭、北大雾山、大小虎……令伊十姓子孙,承奉香火……乃助国之人,与圣分忧……右给瑶人十姓:唐、房、李、龙、盘、许、沈、赵、邓、陈子孙,永远执照。”其所载四至范围与《湟川志》载瑶峒地望基本一致。由此可见,连阳八排瑶人在宋代已入版籍,为熟瑶。
韶州:前面已述(梁)大同间,湘衡之界50余洞不宾服,敕令衡州刺史韦粲,讨之殄平。唐时韶州刺史韦伦,诏拜为韶、连、郴都团练使,治韶州,时设莫瑶军。宋亦团结训练土人,分团设长,土兵参戍。说明桂阳、韶州瑶人已入版籍。就庆历三年桂阳监蛮瑶内寇事件,谏臣欧阳修《再论湖南蛮贼宜早招降札子》谓“潭、郴、全、邵诸寨向化之蛮”,这里显示了郴州之瑶是“向化”之熟瑶。
贺州: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123载:“贺州:去州二十里深山大泽间,多瑶人所居,民俗耕种,虽无积聚,亦不饥寒,虽溪峒蛮瑶,亦皆委顺服役。”说明贺州瑶人为熟瑶,“委顺服役”即“执徭役于中国也”。
由上所述说明“居于湖南、粤北、桂北广阔山地的瑶人不事赋役为‘生瑶’”是违背史实。
由于以上两书之论点,从未有人提出商榷,因而谬种流传。2007年出版之《瑶族通史》第七章第三节之五《征收赋税》谓:“宋代瑶人被分成两种,一种是不服役,不输赋的瑶人,名曰‘生瑶’。《宋史·蛮夷列传》卷493载:‘蛮瑶者居山谷间,其山自衡州常宁县属于桂阳、郴、连、贺、韶四州,环行千余里,蛮居其中,不事赋役,谓之瑶人。’一种是承担一定的赋税义务的瑶人,名曰熟瑶。《岭外代答·外国门》卷3载:‘瑶人者,言其执徭役于中国也’。宋王朝时前者不甚治理,也无法治理,对后者虽然治理,但不甚严格,特别在赋税方面,只是象征收一些赋税。”[8]此重复生熟瑶之错误诠释,把“不事赋役,谓之瑶人”称之为“生瑶”,误之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