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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间性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中间性保险”的概念

在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的法律适用中,出现了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这里的医疗费用,不是死亡赔偿金。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大致案情都是相似的,即发生了意外伤害,如果是第三人有责的情况下(第三人造成的),首先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如果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得到了加害人全额的医疗费赔付,然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的金额。如果形成了诉讼,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形成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一是人身保险不适用重复保险赔偿,受害人可以得到双倍赔偿。二是适用重复保险的限制,受保险代位权规则的约束,受害人不应得到双倍的赔偿。

(二)“二分法”的由来及意义

二分法是把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从立法安排看,保险法在2009年修订前,在保险合同这一章,总则下来就是财产险,接下来是人身险。2009年修订后,总则接下来是人身保险合同,然后是财产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险法修订前后这种改变,意思没有改变。这种划分有它的理由,也有它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也是采取二分法。二分法的依据是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对象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身保险简单说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二分法之下,就产生了“中间性保险”问题。

(三)“中间性保险”与重复保险和保险代位权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财产险和人身险采取有统有分的原则。这在理念上或在裁判规则上就形成人身保险的规则当然不能适用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规则也不适用人身保险,例如重复保险的规则和代位权的规则。但这种区分,在面临典型的医疗费用保险时就存在问题。首先,医疗费用保险到底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从这个逻辑来看,医疗费用是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的一项内容,所以它是人身保险。根据这个结论,在法律适用上它既不适用重复保险也不适用代位权。它不存在超额支付问题,也不存在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问题。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个医疗费用保险保障的是什么呢?我们所说的保险一般都是补偿,是分散和消化损失。但保险所谓的补偿损失从法理、学理来说,有抽象损失和具体损失。抽象损失典型的就是生命,生命的消失没办法具体衡量,无法货币化衡量。具体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定额赔偿,采取定额给付的方式抵付。具体损失可以用货币量化,如伤害险、责任险、保障险。我认为医疗费用实际上是具体损失,因为医疗费用是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的相应治疗护理费,是具体数额。

人身险在某些条件下,同时存在抽象损失和具体损失。人身险中的具体损失和财产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没有本质区别。那么,人身险是否能适用财产保险补偿原则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则呢?比如重复保险和保险代位权原则。这个问题在深层次的解决方案是对保险的类型化。保险法直观地以标的为标准的划分在结果上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即导致在裁判思路上的偏差。如果保险一般是用于补偿,那应该把这个损害区分为抽象损失和具体损失。对抽象损失适用定额损失的模式,就不需要适用重复保险规则和保险代位权规则,因为这些规则都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另一种对具体损失的补偿模式是损失补偿型保险,既包括财产保险,也包括人身保险中的某些类型,如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笔者认为,医疗费应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和保险代位权规则,受害人不应得到双倍赔偿或超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