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二步,我们需要实现科学法治观。
《黄帝四经》中提出如下思想: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刑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经法·道法》)
黄帝身遇之蚩尤,因而擒之。剥其皮革以为干侯,使人射之,多中者赏。翦其发而建之天,名曰之蚩尤之旌。充其胃以为鞠,使人执之,多中者赏。腐其骨肉,投之苦醢,使天下咂之。……帝著之盟,盟曰:“反义逆时,其刑视之蚩尤。反义倍宗,其法死亡以穷。”(《十六经·正乱》)
吾受命于天,定位于地,成名于人。……吾畏天、爱地、亲民,立无命,执虚信。……立有命,执虚信。(《十六经·立命》)
中西方学者一向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不存在法治的概念,在中国,也没有个人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的观念。这些论断都是错误的。我认为,从黄帝时代至今,中国社会中都存在法治和“先予后取”的天命观念以及个人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的观念。
上述引文一明确地阐述了中国的法治和天命观,指出“法”和“德”都源于“道”,即轩辕的法哲学思想。因为,轩辕认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道”,所以所有人,包括统治者,必须遵从法治。轩辕阐明,法治的框架可以规定并界定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可以确立法律和秩序。他说:“刑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
引文二说明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面前,人人平等。轩辕以蚩尤之血与所有部落缔结了血契联盟,并昭告天下: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治之上;如有人违犯这一庄严的誓约,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戮于先祖灵前。轩辕当着众部族首领之面,将蚩尤戮尸并与众共弃之,同时以蚩尤之血为祭品,将中华文化共同体最初的基本原则向上天宣示,并以此为“天命”,那就是“反义逆时,其刑视之蚩尤。反义倍宗,其法死亡以穷”。
自轩辕宣示天命两千年后,儒家学者孟子在见齐宣王时讲:“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在中国现代史上,轩辕的天命仍然被视为具有正当性且发挥着作用。如同孟子所主张,每个人都可以依据天命来“诛一夫”。政治实践中,敌对双方互相称对方为“民贼”或“匪”是十分常见的,从而以此否定对方政治与法律的合法性,而且认为,贼或匪都应该被推翻诛杀。例如,国共两党在一段时期内互相称对方为“匪”。在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期间,毛泽东和周恩来曾和他有过一段著名的对话:“毛泽东说:‘我们的老朋友蒋介石不承认我们,他称我们为“共匪”。他最近刚发表了一个讲话,您知道吗?’尼克松说:‘蒋介石称主席为“共匪”,那主席怎么称呼蒋介石呢?’周恩来说:‘一般的话我们称其为蒋家集团,有时在报纸上也称其为“蒋匪”。我们和他互相称对方为“匪”,互相攻击对方。’”[12]据记录,更早时候,周公也曾引用轩辕天命来告诫成王,他说:“自汤至于帝乙,无不率祀明德,帝无配天者。在今后嗣王纣,诞淫厥佚,不顾天及民之从也,其民皆可诛。” 其实,这种“天命”的观念早在商周革命前既已存在。周公曾引用夏桀之所以失“天命”及商汤之所以得“天命”的典故。如周公在《立政》中所讲:
桀德,惟乃弗作往任,是惟暴德罔后。亦越成汤陟,丕釐上帝之耿命,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严惟丕式,克用三宅三俊,其在商邑,用协于厥邑;其在四方,用丕式见德。呜呼!其在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乃惟庶习逸德之人,同于厥政。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13]
商推翻夏朝后,汤赈发钱粮给贫民,救民于水火,以实现吊民伐罪。商代的先王汤之所以得“天命”,正因为他深明作为文化共同体的国家应该使臣民得益。在商汤四千年后,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及以温家宝为总理的中央政府废除了农业税,这是自先祖轩辕缔造了以民为本的中华文化共同体以来,中国五千年历史上又一个伟大的时刻。[14]
综上所述,我们伟大先祖轩辕的天命誓约是第一个也是奠基性的中华文化共同体“科学法治观”原则,规定了帝王将相不得超越法律,他们的所有权力皆来自人民赋予,其目的是通过治理文化共同体来为民谋益;如果他们滥用人民赋予之权力,他们将受到万民的审判与惩罚;如果他们无法称职,他们的权力将被毫不迟延地予以收回。
引文三阐述了统治者与政府必须敬天意、听天命、立实地、得民心,为此,他们应该帮助和指导每个个人去正确地实现他的梦想。换句话说,先于林肯1863年葛底斯堡演说五千年,我们的祖先轩辕已经构想了一个“民有、民享、民治”政府的存在。前文所引习近平主席讲话,其中也肯定了政府应该为人民谋幸福。他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也正是轩辕之大同夙愿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图景。国家如斯,必将致力于平等无例外地帮助每一个公民去追求和实现其梦想和愿望。众人皆得免费优良之教育,众人皆享免费优良之医疗,众人皆有充实富裕之生活,广厦千万间以庇天下之众,无偿资源来扶持众人欲从事之事业,进而再为他人创造新的资源与机遇。此即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亦是人人即我,我即人人。
我认为万物皆是信息。[15]语言处理信息,其语法即是如何处理文字及构造句子和段落的规则。与之类似,文化或文明亦处理信息,而其法治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规则。这里的法治亦在处理信息。简言之,任何语言的语法和任何文化文明的法治都是类似的。就像一门语言,文化和文明根据其法治的“语法”演绎、传播、书写、复制和擦除自己的“文化基因”。和任何语言一样,作为法治的“语法”必然会镶嵌于社会的基础构造之中,将该语言作为母语的人们运用正确的语法流利地言谈,并未意识到他所运用的语法的存在。换言之,语言的语法就像是文明中的法治。[16]任何文明中土生土长的人们就像是在其出生的池塘中游弋的鱼儿。玄妙如庄子所见,这欢乐的鱼儿或许根本不知道或不在乎它在水中游弋,它也不知道水是不是存在。同样的,一个本地人在他所处的环境下自然而然地出生,他不能有以一种自助的方式意识到本土的法治环境并按其实施行为;任何土生土长的中国人都能在其所处的社区中完成自己的所作所为,而不必意识到萦绕其周围的“法治”。在我看来,任何法治都可以视为一种面向目标设计的高级程序语言[17],以“块模式”和“并行模式”来处理信息。没有法治作为其语法的文明和文化是不存在的。法治不仅是文化和文明的语法,而且是其“脚手架”,使文化和文明的体系运行得顺畅、简洁、有效。简言之,法治是任何体系或制度的精髓。如果没有我们自己的社会运行体系,我们就不能处理信息。这一运行体系包含着我们用来将一种形式的信息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信息所需的“源代码”。在这里,我再次强调,没有运行体系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我们不能仅输入或输出一种文化而不输入或输出文化中的运行体系。由此观之,中国文化和文明必有其自身特有的包含着“源代码”的运行体系。显而易见,中国的运行体系即是中国式的法治。
毋庸置疑,本文之目的即是要向心智开明的读者论证:早于任何其他文化和文明,在五千年前,中国既已产生了“法治”的观念,而且这些法治观念以及“先予后取”的天命观念、个人自由的观念和追求个人幸福的观念都来自中国文化和文明之父、中国人的始祖——轩辕。美国国父之一杰弗逊则在五千年后,在其所执笔的《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们拥有对生命、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基于自然法的理念由上帝赋予人类。这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自由民主主义制度的基础。不过,在杰弗逊的构想下,一切取决于“你”,也就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除“你”自己之外他人没有任何义务帮助你保护这些权利;而且根据消极自由概念下的侵权原则,一个人在保护和追求天赋之权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妨害他人正当权利之行使。总体而言,这一权利本位的制度在废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赋予民众广泛权利方面表现出色,却失色于在某些时候,越来越多的人在享受天赋权利的同时未能将其权利与他人分享或共享。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似乎只顾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这就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实在法中存在的问题。传承了轩辕的权利义务合一的思想,孔子在2500年前就已经意识到,成文法本身不能弥补其自身的漏洞,人们会利用这些漏洞,钻法律的空隙,从而理直气壮地绕开甚至公然规避书面的法律而无法受到相应的惩罚,最终此举将导致整个成文法系统的的崩溃。[18]我们目睹推行权利本位制度的美国和许多西方国家如今正经历着迄今为止最大的经济危机,而且将在21世纪遭受空前的政治危机。人们主张权利,而逃避义务。权利本位的制度已行至尽头,昨日之辉煌将成为明日之黄花。所以,人们必须直面放弃权利本位制度之艰难,选择向权利义务合一的制度进行转变。
与西方文明相反,作为中国文化和文明创始人的轩辕,在五千年前就提出,基于“道”这一万物本源,权利与义务可以达成同一,一个人不但拥有追求梦想实现愿望的权利,还有帮助他人追求梦想实现愿望的义务。这种一体化的权利与义务基于“先予后取”原则,是在“科学法治观”框架中得以实现。前文提及的“科学法治观”及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的“反熵免费午餐经济制度”的核心在于以民为本,如此,我们可以实现全面、平等、持续的发展,从而提高每个公民的生活水平。
图1 万物生长之法则
图中英文对应前页用词译释:天命人:图中人形(TIANMING REN);如意金箍棒:人形手中之物(A=E-S⊆T);天命人的头:图中之圆(天HEAVEN- 地EARTH);五项天命:仁、正义、六大自由、统一的权利义务、受调控且自由开放的精神物质市场体制(5 Mandates:Humanity,Righteousness,Six Freedoms,Unity of Rights and Duties,Regulated but free and open market system of spiritual and material);“仁”的右腿(HUMANITY);“义”的左腿(JUSTICE);左手权利(RIGHT);右手义务(DUTY);六大自由:杨朱所谓耳鼻口舌体意六感(Six Freedoms);九个反熵量子步骤在图中三角形边框中,依次是(1)反熵原则,(2)先予后取,(3)五项天命,(4)欲望驱动实现五项天命,(5)真诚的意志,(6)二进制编码选择模式,(7)法治与礼治,(8)量子三元辩证唯物论,(9)反熵原则(1.Principle,2.Giving First and Taking Later,3.The 5 Mandates,4.Desire drives the 5 Mandates,5.Sincerity of the Will,6.Yes or No Programming Choices,7.Rule of Law and Principle,8.Quantum Trialectic Materialism,9.Principle)。
图1所示的“天命人”用如意金箍棒指向上天。天地化为天命人的头,五项天命的精华则蕴于其身体和精神之中。天命人精通培养杰出自我的技艺,成为仁义之人,他胸怀北京奥运会“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精神,用他“仁”的右腿和“义”的左腿来站立行走,左手握着权利,右手握着义务。他手捧仁义,用身心拥抱、融合并浸润六大自由。通过九个反熵量子步骤和创造分配原则的五项法则,他高举仁义,向所有人更为公平地创造和分配可欲物,像轩辕那样统治自我的宇宙。[19]
何谓九个反熵量子步骤?
仁爱贯穿于始终。因为我们在“诚”之中选择了“爱”而非“恨”,所以天命之爱贯穿始终。仁爱表达为仁和义。如果我们用(1,0)代表“恨”,用(0,1)代表“爱”,那么对“恨”的选择将毁坏“爱”的组织结构,使仁和义消失,带给我们战争、毁灭、饥饿、压迫和灾难。这一现实也必定存在,而且如果我们通过作出是/否二元问题的选择来量度它,它将变为现实;因此,我们也将向他人创造和分配着导致不幸和痛苦的事物。如果我们选择“恨”,得到的将是痛苦和毁灭。如果我们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选择“恨”,那么我们就在地球上的任何地方选择了死亡和地狱;相反,如果我们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选择了“爱”,我们就在地球上的任何地方选择了生命和天堂。这个选择非常的明了和简单。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爱”,例如天命,以使我们能为大多数人创造和分配诸如繁荣、和平、快乐和幸福一类的可欲物。轩辕的运行体系可通过九个简单的运行步骤被表述为创造和分配原则:
(1)“仁爱”即是天命。“仁爱”可以在量子叠加的状态下被表示为二进制数字(0,1),而天命可被表达为量子比特(0,1,01);
(2)贯穿轩辕思想的根本的、唯一的原则是“爱民”,它不停地孕育或分裂为轩辕的反熵运行体系,即“先予”或“1”,以及“后取”或“0”的二进制编码,以此成为万物生长的基础,包括生命、多元宇宙和神灵。一套(0,1)的联合体构成嵌入我们之中的实在,我们又将实在观察为我们所理解的世界,就像在宇宙地平线上一条金鱼的突出的眼珠,睁开时便注视着这个世界;
(3)“先予后取”的原则体现为五条反熵天命:仁、义、杨朱的自由六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受调控且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
(4)生长法则反过来又向天命人充满渴求的灵魂喷入火焰,激活其被赋予的五项天命,成为他的天命运行体系;
(5)生长法则在天命人的意志中形成并向其注入五项反熵天命,使其意志变得真诚。在意志变得真诚之后,天命人的行为方式将如同邓小平所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他能够将五项天命注入他的心脏、心灵和精神,查验事物以拓展知识,这些知识反过来又给他提供了一个价值体系使他能够回答任何宇宙中的是/否问题,就像路由器那样给既定的程序问题创造和再创造信息流的是/否答案,从而提升《大学》所教给我们的意诚;[20]这些进程给这一体系提供了随机的变化和变异,随后通过受到调控但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中的达尔文自然选择过程去选择正确的是/否答案,减少再减少被选择之物,最终使最优的结果在混合体中保留下来;
(6)生长法则提升天命人的意诚,使其调动现在的所有资源来运作被选择的“是/否”答案。作为双柄操纵者的天命人以是/否的答案来回答既定的问题,直接对宇宙进行编程,并命令宇宙在现在状态即时地执行这些程序。他从众多的路径中观察、选择其中的一条路径,并散屑这一路径,使之成为现实,成为我们宇宙的精致结构中的“费恩曼历史求和”[21]。他命令宇宙根据他所欲的图景准确地生产、再生产现实。这个天命人让宇宙服从他已决的愿望和欲望;
(7)在“科学法治观”所形成的反熵运行体系中,上述程序得以运行。这一体系起到放大器和过滤器的作用,放大器接受、放大并对排队等候处理的程序进行优先级排序,而过滤器拒绝、修改或延迟被请求在系统中的执行的程序。这些过程将优化反熵运动以有利于整个系统,或者至少与墨子的功利主义路径相适应而有利于绝大多数人;
(8)生长法则通过知行合一的量子三元辩证唯物主义不断地、螺旋上升地推动这个相互贯穿且相互联结的整体。这一过程在我们的世界里更为公平地将满足欲望的事物大量地创造、分配,再创造和再分配给所有人,这些事物包括财富-爱情和权力-正义;不论其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资本主义或自由民主主义,也不论一个国家采用的是一党制或多党制来向社会大众分配权力和正义;也不论其经济体制为何,只要它是受到调控但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向所有人更为公平地创造和分配财富-爱情即可。在这篇文章中,我推行我的“免费午餐经济制度”。该经济制度使用如同创造和分配我们的宇宙、生命甚至神灵的新模式引擎,使该系统中的所有公民享有拥有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和免费物质财富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每个人都富有,而且更为满足;
(9)这些可欲物的“生”与“长”是仁爱的表达,以不同名目、无数种形式显现出来,但其实质就是天命。天命可被表达为一系列的0和1,或者量子比特(0,1,01):量子比特(0,1,01)的天命⇒一系列0和1的组合⇒量子比特(1,0,10);或者可以将其表述为:天命⇒反熵比特+熵比特⇒天命。
上述九个步骤就是王阳明、毛泽东及邓小平所提倡的“知行合一”在当前状态中的具体体现,亦是万物之“生”与“长”为一体的简单而宏观的公式。万物之“生”与“长”,也就是反熵的创造和分配的秘密且神圣的配方是从“道”本身被揭示出来的。老子在《道德经》第一章写道:“有名,万物之母。”所以,我认为这一过程可以如此表达:一条天命⇒众多有名之天命⇒一条关于王阳明所谓“千万有名之物”的天命。
轩辕运行体系概要:
轩辕天命⇔仁爱⇔先予后取⇔五项天命(道)⇔九个反熵量子步骤⇔众多表象(国法+德+人情)⇔科学法治观⇔科学观的免费午餐经济制度⇔在和谐的全球社会的和谐统一体中为所有人享用的充裕的可欲物⇔仁爱[22]
我想首先强调轩辕思想的精髓原则。贯穿轩辕思想的始终是“爱民”,这一点可以通过科学法治观下的反熵运行体系、天命、科学观的免费午餐经济制度体现出来。我在这篇文章中所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将“道”这一轩辕关于“爱民”的思想与实践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先予后取”的方式中。这一原则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已发展成熟,我力图展示轩辕的思想是如何在百家诸子思想中得以具体体现的。我找到了商鞅的“法治”理论、孔子的儒家思想、道家关于“道”的概念以及杨朱的“为我”理论,将这些思想置于轩辕思想与实践的框架中来加以讨论。基于这些讨论,我认为,自轩辕而后的五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一个持续践行法治的国家。当然,具有法治之基础,并非指法律总是能得到遵守,违法都会得到追究。实际上,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都可能导致各种妥协,甚至是与法治的背离。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存在这些背离或缺位,就否定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对法治的遵循。以美国为例,在这个被普遍认为是法治成熟与发达的国度里,也时常不能惩治类似华尔街那些为人所知的犯罪,常常不能遵循法治国家的理想,产生关塔那摩监狱虐囚甚至是在海外战争中以非正当程序袭杀手无寸铁的无辜百姓那样违反基本人权和国际法的事情。
在论述中国科学法治观下的反熵运行体系的蓝图和构想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些概念问题。这里,法治被简单表述为,没有任何人或组织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命,就是上天的授权,授予每个人作为主权个体[23],体现了先予后取的反熵原则。天命具体表现为五条天命的运行,包括:仁、义、杨朱六大自由、受调控且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天命的运行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又是一个关于“熵”的自然过程:“熵”的扩散即为“恨”,“反熵”的聚集即为“爱”。熵与反熵过程通过一个以天理/国法来调控而又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不停地创造再创造、分配再分配。同时,这一市场体系不断创造分配着仁、义、杨朱六大自由“哆、来、咪、发、嗦、啦”,并使之遍布天下。天命赐予人类仁、义、六大自由和受调控而又自由开放的市场体系,去创造和分配精神和物质的可欲物。这是上天的基本指令。这一体系可以被简化为“先予后取”,这是宇宙的原理,显示了宇宙的唯一仁爱原则。因此,中国科学法治观下的反熵运行体系体现为五条天命,它们更具体地表述为以下四个因素:商鞅关于法治的理论、孔子提出的以“道”为基础的互惠正义、老庄的自然无为思想、杨朱的物质-精神上的“为我”思想。
(1)商鞅的法治理论中提出了最早的“法治”观念:没有人和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本质是“道”并以主权者的命令“势”为形式(如同当前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商鞅的理论可以视做中国的法律实证主义,将功利的原则以赏罚之“二柄”加以体现,正如《韩非子》中所说:“法者,编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但是,商鞅所提倡的“法治”也需要它的同体孪生子来予以制约,即孔子的互惠正义和黄金律,以之为核心形成有机整体。没有后者,就不会是法治,而只能是暴政。
(2)孔子以“道”为基础的互惠正义或者称之为“义”。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又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这些可以视做“先予后取”原则的体现。所以,孔子提倡的结合五项天命的“义”,可以为科学法治观注入人文之关怀。
(3)老庄道家关于“道”之无为的观点,是使人游刃有余地处理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精神指导,运用这一观点,与自然相处时也可以如鱼得水。我认为,道之无为,与孔子的黄金律是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庄子在《逍遥游》中描述何为“无为”时这样说:“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庄子·逍遥游》)所以,老庄关于道之无为的观点,所强调及赞许的是人自身的精神解放和精神自由,这一点可以与法家、儒家讲的精神约束相互平衡。
(4)杨朱的物质-精神上的“为我”思想,培育听、看、闻、说、享受、思考的“六感”,赋予生命以存在的意义,亦包含在五项天命之中。这使得中国科学法治观更具有感性的特征。在我看来,“为我”与“为人”完全不存在矛盾,因为根据“先予”与“后取”的相互关系,“为我”与“为人”是一致的。儒家也认为欲要人人为我,我必先为人人。这样看来,宇宙中也充满了“为我”——世间每个个体都有自我发展的需要。无义务则无权利,义务与权利是存灭相依的,正如牛顿第三定律中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平衡。这样就涉及了五项天命之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在一个有成文法的国家中,一个人必须要履行其法定义务,方能享有其法定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可能存在的断裂。所以,“为我”与“为人”也是同一的,存灭相依,“为我”不能脱离“为人”单独存在,二者同生同长。埃里克·弗洛姆借用《圣经》中的戒条肯定了这一点,《圣经》中说:“爱汝邻如爱汝身。”[24]其中包含着爱自己与爱友邻的统一,尊重自己的个性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个性。所以,“为我”与“为人”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从中推论出我们应该不仅将赞许的眼光投向那些“为人”的行为,也应该对“为我”的行为同样报以掌声,因为二者不是矛盾而是一致的,只有珍惜自己的人才会更有能力去爱护他人。[25]如果世间没有“为我”之思想,那么一个人只能成为国家机器的奴隶或零件。正是因为有了“为我”的存在,一个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民治、民有、民享”的国家。换言之,制度中“为我”意识的缺失,将导致政府滥用人民赋予的赏罚权力,“二柄”不是用来为人民谋利,而是成为奴役人民谋一己之私利的工具。因此,“为我”的思想也是对法家、儒家集体主义、国家主义思想的一种平衡。
轩辕运行体系,是科学法治观框架下的反熵运行体系。这一体系可以作为一个伟大的战略,来推动每一个作为主权个体的天命人运用其创造力来解放全中国人的生产力,在和谐社会中创造更大的财富和幸福。通过一个开放自由且受国法调控的市场体制,这项伟大战略可以帮助我们实现我们的目标。这个市场体制是基于“先予后取”反熵动力的五项天命之一,实施一种相对平等的价值原则,像一个强劲的发动机一样运行去创造和分配各种精神和物质之需求,同时,这一体制也会合理处理如下六种关系,这六种关系构成了我们的仁之域,也是我们天命人的特性。其一,作为核心自我的肉体与精神之间的关系;其二,核心自我与家庭的关系;其三,核心自我与朋友的关系;其四,核心自我与社会国家的关系;其五,核心自我与全人类的关系;其六,核心自我与自然的关系。
两年前,2011年7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
我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我们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事实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正确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胡锦涛主席的上述讲话是对轩辕所提倡的法治概念的有力的认同。轩辕认为,一切事物都不能高于道,故而任何个体、君主、组织和政府都不能高于或等同于道。如前文所引,轩辕在《黄帝四经·经法》中指出,“法”和“德”源于“道”,而且这里的“法”和“德”是一种标准,“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因为万物都不能高于或等于“道”,亦因为“法”和“德”源于“道”,所以,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个人和所有的拟制法人都不能高于或等于法,所有的人和事都必须遵循法。因为“道”至高无上且平等地对待万物,所以正如中国宪法第5条和第33条所述那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者,在中国古代,商鞅在依据轩辕的科学法治观形成的“法治”理论中指出,任何人都不得高于或等于法律,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使用简明的语言,通俗易懂,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应向公众公开,使众人知晓,并能根据法律进行预测、安排他的个人事务。哈耶克等现代学者对相同的思想进行了回应,认为法治天命科学观指的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受到事先制定并宣布的规则的规制,这使得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当局在特定情形下将怎样使用其强制权力,并基于这一认知而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这一法治观念得到了著名法治学者约瑟夫·拉兹的强烈赞同。
最近,习近平主席以更为坚定有力的气势向全中国人民阐述了他的法治观,这是一种中国的科学法治观。他在轩辕纪年4710年3月23日的讲话,一如既往地开诚布公,丝毫不会让人产生任何误解,其中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6]《黄帝四经·经法》中认为法律是是非曲直的标准,法律一旦实施,相应的秩序就开始形成,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予以制裁。与《黄帝四经》中的思想相一致,习近平主席同样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27]在习近平主席之后,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全国人大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引用了邓小平有关法治国家的论断,进一步强调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他指出:“我们党、国家和人民得出一条重要结论,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同样是对轩辕所构想的科学法治观的描述。
这里,我对五项天命如何在轩辕运行体系中应用以提纲的形式加以总结。这一运行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轩辕终生奋斗的目标:“根据每个人的梦想和愿望,以其为始,以其为终。”
(1)所有强大的反熵公民都是天命人,他们是他们自己交互活动宇宙网络的统治者,这个宇宙中包含了他们自己对自己、家人、朋友、社会、人类和多元宇宙,受到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的引导与规制。
(2)在实践中,如中国共产党党章第22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进言之,总书记亦应为国家主席和军事委员会主席。前文胡锦涛主席讲话的引文中提到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即是指所有国家事务须受到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的引导和规制。这里的人情是指地方及至全国民众的心理情感。与实际情形相一致,任何领导人任职不能超过两届,无论他的才能有多么卓越。为了防止独裁专制的形成,国家主席三代内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其他国家领导职位。这样的原则直接来自历史上的经验——大禹错误地传位于其子启,因此成为君主制度的起源从而建立了夏王朝。在此之前,只有最优秀的人才会被认为是奉天承运来统治万民,正如尧禅让于舜,舜禅让于禹,他们都因个人才能才被推举为统治者,而非因血脉缘故代代相传。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宪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执行公务受到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的引导和规制。委员长在任期届满后,不得再担任其他政府公职,应该完全退休。委员长三代内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其他国家领导职位。
(4)根据宪法第92条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受到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的引导和规制。总理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任期满后,他不得再担任其他政府公职,应该完全退休。国家总理三代内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其他国家领导职位。
(5)独立的司法体系。独立的司法体系直接受全国人大监督,间接受网络、媒体监督,并最终受全国人民监督。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是引导和规制各级法院进行活动的原则。法院应当获得全国人大的授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受到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的引导和规制。根据宪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7)所有的营利和非营利组织受到五项天命、国法(中国科学法治观、中国宪法和法律)和人情的引导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