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信: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引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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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 从国体上看民主——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一)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

民主是进步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一部中国近现代历史,在政治方面,就是中国人民为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而斗争的历史。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曾经把民主革命的内容概括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对于民权主义,孙先生解释说:“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米分作两次去做。讲到那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20]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高举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的旗帜,把“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21],作为自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主要任务。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鉴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更加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邓小平明确提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2]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政治活动的中心,民主是国家的一种类型。马克思指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种,并且是坏的种。”[23]列宁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24]“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25]

什么是国体?什么是政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就是政权的阶级性质,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都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但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国家学说中,只承认民主是一种政体,一种政权的组织形式,极力否认民主是国体,否认民主的阶级性质。只有马克思主义才深刻揭示了民主的阶级性质,把民主的国体含义与政体含义统一起来。

列宁对国体、政体概念作出了严格界定。他批判了考茨基用混淆国体、政体的手法歪曲马克思国家学说的错误,指出:对无产阶级专政来说,“谈论管理形式,不仅是愚蠢地而且是拙劣地伪造马克思的意思,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分明是国家的形式或类型,而不是管理形式”。[26]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具体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他通过分析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27]他具体解释说,任何国家政权都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国体,另一个方面是政体。所谓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问题,主要是什么阶级在政权中处于统治地位。所谓政体,指的是政权的构成形式问题,即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采取什么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的问题。他指出,虽然国体和政体不可分割,但二者的地位不同,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从属于国体,并体现国体的要求。

(二)就国体而言,民主与专政紧密结合、互相依存

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进一步阐释了民主的国体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胜利在即,他在所著《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论著中,明确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8]并把人民民主专政上升为治国纲领的地位,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29]

民主与专政互为条件,互相依存。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证。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有效地对敌对分子进行专政;只有对敌对分子进行有效的专政,打击敌人的反动气焰,制止敌人的猖狂活动,才能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障人民的幸福安全。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国家的国体规定,我们必须从民主与专政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上深刻认识这一根本制度。邓小平指出:“人民的民主同对敌人的专政分不开”,“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30]“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不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31]

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总趋势,借用周恩来1956年7月在中共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他指出:“现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32]他认为,扩大民主应该是重点,因为容易忽视民主,鉴于苏联的历史经验,扩大民主带有本质的意义。同时专政必须坚持和继续,不能放松对敌人的专政。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今后仍然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新水平;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各种敌对势力的存在。近年来民族分裂势力、恐怖势力有所抬头。2014年3月1日,在昆明火车站候车室人群密集的地方,8名暴力恐怖分子手持大刀乱砍乱杀,当场杀死无辜群众29人,130多人受伤,凶犯4人被我干警击毙,1人被击伤捕获,其余3名已落网。事实证明,此案为恐怖势力所为。边疆恐怖分子近年来由边疆作案发展到内地作案,对此必须高度警惕,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绝不手软,更不能姑息。

(三)毛泽东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发展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这一讲话的历史背景是,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大规模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人民内部矛盾逐渐突显出来,正确处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毛泽东此报告恰逢其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1)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毛泽东在讲话中指出:“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2)正确认识两类矛盾的表现形式。毛泽东在讲话中指出:“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

(3)正确运用解决两类矛盾的方法。毛泽东在讲话中指出,解决不同性质的两类矛盾,应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对人民内部矛盾采取民主的方法,对敌我矛盾采取专政的方法。讲话中指出1942年我们党在延安进行整风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采用这个方法,取得了“伟大的成功”。[33]

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予以化解。但从总体来讲,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这仍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重要指导原则,仍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 从组织制度上看民主——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一)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已经成为惯例。在马克思、恩格斯时期,还没有民主集中制的称谓,只有民主制的称谓。马克思、恩格斯一直主张党内实行民主制。1860年,马克思指出:“支部、区部的领导人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全是选举出来的,这种民主制度……同一个宣传团体的任务是不矛盾的。”[34]1885年,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35]但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必要的权威。恩格斯举例说明权威的重要性,他说:“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36]

民主集中制的称谓起始于列宁,这与列宁所处残酷险恶的斗争环境有关,在秘密斗争的形势下,党内不能不强调一定的集中领导。1905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第一次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37]1906年党的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后来列宁又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列入加入第三国际的必备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38]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完全忠实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早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工农兵代表会是“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39]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0月,毛泽东更明确地指出:在未来的民主共和国,“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40]新中国成立后,曾经起过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宪法第三条,不仅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充分说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权力机关到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全部国家机构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并依法有序地开展活动的。

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一般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41]民主是基础,集中是指导。也可以理解为,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的一种表达方式。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和体现。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如何对待群众、如何发挥人民群众的伟大历史作用的问题。邓小平在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42]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确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就是动员和组织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因此,在党的一切工作中,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按照毛泽东的说法,就是“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43]党的群众路线同样适合于党内。“从群众中来”,就是充分发挥党员、群众的智慧和创造精神,进行民主决策的过程。“到群众中去”,就是把党的整体意志变成党员、群众行动来执行决策的过程。党的民主集中制正是从本质上从程序过程上都生动地体现着党的群众路线。

(二)民主集中制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制度保证

第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员积极性,保持充满生机活力的党内生活秩序的重要保证。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这就决定党的组织必须充满生机活力,党内必须有良好的正常生活秩序,这种生活秩序能够使党员朝气蓬勃、心情舒畅,精神振奋、勇于战斗。

我们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方面,有过许多光荣的革命传统。在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党员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党的领导组织,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对任何领导都可提出批评、意见,进行监督。毛泽东宣布废除官兵之间的繁琐礼节,实行官兵平等、军民平等,实行经济公开,由士兵委员会管理伙食。朱德军长和战士一起下山挑米。虽然红军生活条件艰苦,但精神上得到了解放。党员之间、党员与非党员同志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亲密无间,精诚团结,保证了革命斗争的胜利发展。在延安整风时期,党内民主大大发扬,毛泽东号召“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出现了畅所欲言、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既分清了路线是非,又增强了党内团结。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充分民主协商与民主选举,产生了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集体,为夺取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在于能够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而制定与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党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什么时候党的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什么时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正确;若有错误,也易纠正。相反,什么时候党的民主集中制贯彻得不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必然产生失误,甚至产生重大失误,给革命与建设事业带来重大损失。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陈独秀的右倾路线错误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王明的“左”倾路线错误,都与破坏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听不得不同意见有密切关系。“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错误,也是因为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把个人权威凌驾于党的集体领导之上所造成的。

第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党的组织的团结统一,体现在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上。如果党内意见分歧严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甚至地方主义、分散主义、无政府主义泛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就不可能完成党的崇高的历史使命。只有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才能做到全党团结一致,做到全党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全党一条心,上下一股劲,为实现共同的理想目标而奋斗。

第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永葆革命青春、永不变质的重要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使党永远保持与党内外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远坚定不移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最高原则,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有效地贯彻实施。如果不能坚持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必然走向脱离群众的危险道路。邓小平曾经尖锐地指出:“如果搞得不好,特别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44]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永不衰败的可靠保证。

(三)善于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全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第一,全面认识和把握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反对集权主义和分散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与集中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我们在党的生活实践中,必须把握这个辩证统一关系,全面认识,全面贯彻。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列宁根据俄共(布)建党经验指出:“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因此必须弄明白,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45]

首先必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反对和防止忽视民主的集权主义与官僚主义倾向。由于我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历史,个人专权制、家长制、终身制、世袭制、特权制等集权主义影响深远,加上党长期执政,容易产生脱离群众、忽视民主的倾向。这是必须高度重视、努力防止和克服的。

同时又必须加强集中统一,反对和防止忽视集中的分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倾向。我国原本是小生产汪洋大海的大国,分散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滋生土壤。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滋生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都属此例,也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努力防止和克服的。

第二,在党的领导集体中,坚持和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体现在领导制度上,就是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的首创者是列宁,在苏联建国时期,列宁就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46]中国共产党将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作出一系列规范性的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实行集体领导,还是个人专断,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的关键。凡属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战略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集体表决。领导集体中实行一票制,书记只是班长,同样按一票计。党内不能实行“一长制”,书记和委员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任何领导者都不能有超越集体的特权,坚决反对个人“拍板”的“一言堂”“家长制”,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个人崇拜现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47]马克思主义从来都肯定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但一向反对对领袖个人的崇拜。马克思曾就他与恩格斯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明确指出:“我们两人都把声望看得一钱不值……由于厌恶一切个人迷信,在国际存在的时候,我从来都不让公布那许许多多来自各国的使我厌烦的歌功颂德的东西;我甚至从来也不予答复,偶尔答复,也只是加以斥责。”[48]历史经验证明,个人崇拜的滋长和后果,必然破坏集体领导,甚至给野心家、阴谋家、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我们党规定,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电,禁止用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城市、街道、企业、学校等。

在执行党委决议的过程中,党委领导成员要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委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党委其他成员都要明确个人分工。只有明确责任分工,才能把党的决议落到实处,使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邓小平曾批评过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无人落实的情况,指出:“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49]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必须建立相应的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做到“四个服从”,即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加强组织纪律性是增强战斗力的必要条件。“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组织纪律的主要规定。邓小平指出:“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50]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和精髓所在。党员在任何会议上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详尽阐明自己的观点,但最后必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表决,形成决议。形成决议后所有党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但并不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党员放弃个人意见、改变个人观点。只要这些意见不违背党章,党员不仅可以保留个人意见,而且可以在适当场合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组织申诉。

党员个人服从组织,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员提出的起码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党员个人拥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的党章,服从并执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的决议,服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的领导。

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党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集中体现。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关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大工作部署,全党全国必须统一。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体现。

三 从行为规范上看民主——自由与纪律的统一

(一)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自由是一个美好的字眼,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所以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们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匈牙利著名诗人裴多菲写出了千古流传的诗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把自由看作高于一切的价值目标。

什么是自由呢?从哲学的认识论上看,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对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作过深刻论析。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有在它没有被理解时才是盲目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51]毛泽东对自由的科学内涵作出了进一步阐释,他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52]这是对自由概念作出的经典论析。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深奥。比如,人们只有掌握了游泳的“水性”,在水中游泳才是自由的;“旱鸭子”下水,无论怎样任意选择,是不可能自由的。再如,人人都有驾驶飞机和火车的自由,但只有掌握了这些驾驶技术,并对这些技术(特别是其中的控制技术)运用自如的人,才是自由的;否则就是不自由的。任何单凭主观意愿办事,都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二)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自由是以不妨碍他人自由为条件

从政治学意义来看,自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自由是以不妨碍他人自由为条件。著名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精辟地指出:“自由仅仅是能够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换言之,政治自由应该是“不被强迫去作他不应该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许可的事情”。[53]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政治自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社会政治自由具有不同的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露过资本主义自由的实质。他指出,在这里工人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54]这种状况,只有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才能解决。

(三)由必然王国通向自由王国之路

恩格斯高瞻远瞩,站在人类整个历史发展的高度,提出了人类历史就是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不断过渡的历史。他认为,在人从动物转变而来的过程中,劳动起了决定作用。动物仅仅利用自然界外部条件来为自身服务,而人通过劳动,支配自然界为自身服务。这是人从动物界向人的第一次提升和飞跃。这次提升和飞跃,开始了人逐渐从自然界的统治下争取自由的过程。但是,在阶级社会里,人们一直受着所处社会制度的束缚和限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人还远没有完全脱离动物界,弱肉强食的动物界的规律仍然支配着人的社会生活。

只有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消灭了剥削制度,人类才最终脱离了动物界,成为自然和社会的真正的主人,人类才真正获得了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打开了通向自由王国之路。这是人从动物界向人转变的第二次提升和飞跃。恩格斯指出:“至今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大部分并且越来越多地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55]

(四)把握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尊重保障自由权利,反对极端自由主义

马克思在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6]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所谓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有的一种职责。权利规定了人的自由,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义务规定了自由的条件,规定了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人们只有在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才是自由的。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主要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政治权利;(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6)住宅不受侵犯;(7)通信自由;(8)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宪法还规定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内容有:(1)劳动的权利与义务;(2)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等。宪法还规定特殊群体如退休人员、年老者、残疾人员、残废军人、妇女、儿童、华侨应享有的特殊权利等。宪法还规定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2)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3)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5)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际通则,体现了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会更加完善。

把握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的统一,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扫除阻碍公民自由权利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要教育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和义务观念,反对各种形式的绝对自由主义。在中共历史上自由主义(因为在西方自由主义是褒义词,所以我改称为极端自由主义)曾经造成过严重危害,毛泽东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57]。毛泽东分析了自由主义的十一种表现:不坚持原则,一团和气;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个人攻击,闹意气,泄私愤,图报复;听了不正确的意见不争辩、不报告;不宣传组织群众;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制止;办事不认真;摆老资格,工作随便,学习松懈;知错不改。[58]这些论述今天仍有现实指导意义。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绝对自由主义有了新特点,主要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对上级唯唯诺诺,对下级对群众专横跋扈;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高于一切;视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于不顾,等等。这些现象必须予以谴责和制止。

四 从国家治理方式上看民主——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基本国家形态是君主专制制,其国家治理是靠“人治”。那时也有“民主”,但只是个别、是例外;也有“法制”,但没有“法治”。到了近现代,民主政治得到发展,国家治理逐步形成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其重要标志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能够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结合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是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的国家治理。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证。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民主法治,总体上保持法治昌明、政治清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民主法治,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民主和法治,二者相互依存,互补互动,是须臾不可分开的。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性,集中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个根本政治原则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都不能偏废。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59]

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二者内在地统一于我们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实施依靠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各项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说的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依法治理国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又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