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领海、海疆与二维边疆
人口数量并没有因为陆地的承载力有限而停止增长。为了养育不断增长的人口,人类从寻找食物向生产食物过渡,因此,生计方式逐渐从采集狩猎向农业、牧业、工业过渡,商业则贯穿始终。但因过多的人口过度地开发和使用农田与牧场,以及工业的发展以消耗地下不可再生资源为基础,陆地生态环境逐渐恶化。在古代沟通中西文明的大动脉所经过的主要地区,如埃及、中东、中亚、中国新疆、河西走廊、鄂尔多斯等地区都已经沙化。目前这些古代最主要的文明带已经变成人口相对较少的地区,有些地区早已成为无人区。原来的陆地边疆地区,即沿海或水资源充足的河流中下游地区却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首选之地。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国土东北部和中北部的14个州紧临陆地东海岸和湖区,以只占其国土11.5%的面积集中了美国50%以上的人口,而这种区域框架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形成。当然,不排除人类起源的文明地带因仍有充足的水资源而仍是国家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的事实,如中国人口自古至今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中下游地区。随着人类活动不断向沿海地区发展,海洋与人类的关系日益密切,陆地与海洋交汇处使人们对天然边疆的认识逐渐改变。12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阿佐(Azo)、14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巴托拉斯(Bartolus)就曾“主张皇帝有权对海洋的公有性质加以限制,任何国家的君主都对沿海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拥有权利”[18]。哥伦布开辟新航线和发现新大陆、郑和七次下西洋都是人类探索海洋的成功范例。17世纪以来,领海作为国际海洋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也逐渐形成,它是指隶属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并扩及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连接的一带海域,也称为沿岸水、海水带、领水等[19]。但海洋如此辽阔,与海洋接壤的国家数量很多,如何确定各国的领海,就成为国际海洋问题。经过1930年海牙会议后,联合国于1958年召开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一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第二条规定“沿海国主权扩展于领海以上的空间及海床和底土”[20]。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第三条对领海的宽度进行了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2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以往宣布领海宽度大于12海里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宽度的规定将其领海宽度变更为12海里[22]。自此,从领海基线起算12海里宽度的海域便成为公认的领海范围。
由于领海基线不仅是沿海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的起始线,而且也是计算一国合法海岸线长度、划分一国领海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领海基线的标准便成为划分领海的首要问题。领海基线是指沿海国家划定领海的一条起算线。以这条线为基准,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即为该沿海国的领海。国际海洋法专家认为,沿海国确定领海基线的规则应当统一。比如,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应当划出正常基线,一条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以不超过24海里为宜[23]。但一般来说,确定领海基线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为正常基线法,另一种为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是以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地图所标明的海岸低潮线为准确定领海基线的方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至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该沿海国的领海。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海岸线不太曲折、沿海岛屿又不多的沿海国[24]。直线基线法是以在沿海国大陆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的某些点作为基点,用直线将各基点连接而成的折线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而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该沿海国的领海。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海岸线异常曲折,并且在海岸边缘有一系列岛屿、三角洲和高出海平面的永久设施或建筑的沿海国家[25]。然而一些国家的领海基线不论其海岸平坦与否都以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并且基线线段的最大长度也超过甚至大大超过24海里。例如,日本1996年的《内阁法令》第206号标明了该国海岸和海岛共有194个领海基点,162条直线基线线段,计15组,其中大约72%的线段长度小于24海里。然而其余的28%,即46条线段在长度上超过了24海里,其中有15条大于48海里,最长的一段为85.2海里[26],结果导致一些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权威性的怀疑。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能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来划分和确定自己的领海,即自领海基线起量至12海里宽度的海域为各国领海,并由此形成海疆的范围。
就中国而言,历史上重视陆地、轻视海洋的观念一直束缚着中国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但在陆地无法满足国民需要时,海洋就成为中国人不得不探索的领域。于是相关研究兴起,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就海疆史的研究而言,已取得了很多成果,有学者指出中国海疆史研究60年取得的成果有:“中国海疆史研究的范围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我国拥有主权的海域;我国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岛屿;沿我国主权海域的陆地部分,即海岸线部分。中国海疆史研究的学术范畴大体上包括历代海疆疆域史、历代海洋政策与海洋思想史、历代海防史、历代丝绸之路和海上贸易史等。其中以历代海疆疆域史所涉及的内容最为多样,不仅包括历代海疆疆域的通史性研究,而且包括南海、钓鱼岛、海南、台湾、香港、澳门等专题性研究。”[27]但可以看出,中国海疆的研究,远远不能解决中国海疆日益突出的问题,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和签署为中国这个海岸线很长的国家提供了使用、管理和维护邻近海域的依据。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28],声明表示运用直线基线划出领海基线。1992年2月25日,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1996年5月15日,中国首次向世界公布了从山东高角至海南岛西部峻壁角3200多公里长的大陆领海基点(49个)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点(28个)。中国对外公布的领海基线全部采用了直线基线法来划定,即由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29]划出中国领海。“划出的大陆48条基线平均长度为36.1海里(67.3公里),最长的一条达到121.7海里(226.6公里)。”[30]具体来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国内水,向海一侧12海里为中国领海。由此可见,尽管《联合国海洋公约法》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缺陷,但它毕竟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拥护。因此,自基线起12海里就成为各国海疆的标准。这样的海疆实践就为理论上海疆概念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简单来说,即向海一侧12海里的海域就是海疆。
然而领海的划分并没有将各国的海洋事务限制在领海以内。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出台后,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以来,各国领海的范围由原来领海基线外12海里延伸到领海基线外200海里,并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这样对于沿海国家来说,就意味着海权的进一步拓展。在实践层面,这有利于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利用、管理和维护。于是各国纷纷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原则,制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以中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这是继1992年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之后的又一部具有涉外性质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国内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可以拥有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和构成我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在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时,可延伸至200海里[31]。即中国领海面积由以前领海基线外12海里所辖的38万平方公里延伸到由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所辖的300万平方公里[32]。具体来说,包括18000平方米的海岸线延伸200海里以内的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及其海水覆盖地带。中国的疆域由陆疆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和海疆面积300万平方公里组成,国土面积由通常所认定的960万平方公里增至1260万平方公里,对此,研究海洋及其国际关系的专家却有不同意见。一些专家认为,海疆只是由内水和领海组成的,不能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原因是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国际法只规定了濒海国家在这些海域的部分海权。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六条就对专属经济区有这样的规定:“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33]有关沿海国对于大陆架权利的规定则是:“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34]因此,这里所讲的“行使主权权利”仅指在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等方面,即说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只是部分而已。当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公海又不相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公海自由的原则,即“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35];并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36]。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是领海与公海的中间和过渡海域,领海则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37]。也就是说,沿海国家的主权及于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洋一侧延伸12海里的海域就是海疆。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涉海国家所认可,因此,领海基线外200海里内由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组成的海水流域就成为全球沿海国家在陆地资源不能满足其国民需要时必然的探索之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只有部分主权,却是沿海国家未来发展的空间,它实际上已经成为沿海国家海疆的范围,当然也就构成了学术概念海疆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由于海疆是国家陆地边疆不能满足过多的人口压力的自然延伸,延伸的结果则是海水的流动和陆地的相对静止形成了疆域的二维空间,海疆的地理空间与陆疆的历史空间也形成了视野上的二维空间,因此,海疆就成为人类活动空间拓展和认识飞跃的表现,海疆与陆疆一起构成了人类边疆的二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