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村落历史考辨
按明天启《滇志》中记载:“土官木得,在元为丽江宣抚司副使,本朝洪武初,入贡归附。”[4]《嘉庆一统志》载:“明,阿得,元时丽江宣抚司副使。洪武十五年,兵下云南,率众归附,改姓木。”[5]随后,金沙江和澜沧江上游成为木氏土司和藏族土司进行战争的主要场所。经木崁、木泰、木定、木公四代土司身经百战,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阿公阿目(官名木高)袭父职,木氏此时已全面占领中甸。到明末,木氏土司凭借强大的武力,使“巴塘、理塘至查木多(昌都)一线,为丽江府势力范围”[6]。不难发现,木高土司占领中甸至金沙江一带后,大量移民屯戍于金沙江沿岸至川、滇、藏相邻藏区,并实行军政合一制度,在各地设行政和军事首领“木瓜”(带兵官),其下再设“瓜阿”和“百虽”两职为村官。
明崇祯十二年(1639年),蒙古和硕特部开始南征康区的军事行动,至康熙六年(1667年),蒙古和硕特部控制了中甸,特别是康熙十三年(1674年)木氏彻底失败后退出中甸。据民国《中甸县志》记载:“中甸原名‘建塘’,居于金沙江怀抱,与西康之里塘巴塘接壤。元以前本为吐番游牧之地,明季丽江木氏移民渡江屯殖;当时木氏之分布,北通巴塘,西北越阿墩子,西达藏边,伏居、江曲、建塘,皆曾归木氏。迄明末清初,藏番以势驱逐木氏,始渐南徙建塘,内附于清。”[7]哈巴村位于原中甸县东南边,与丽江隔江相望,属木氏土司移民屯戍之地,因此可推断,哈巴村建村历史应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至康熙十三年(1674年)之间。
据1997年出版的《中甸县志》记载,雍正二年(1724年),中甸划属云南,实行改土归流,隶属鹤庆府,原区划不变。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裁中甸通判,改升为厅,隶属丽江府。至清末,中甸共设大中甸境、小中甸境、格咱境、尼西境、江边境,哈巴村属江边境东南三坝(含今洛吉乡)。民国时期,中甸奉令改厅为县,县属五境改为五区,哈巴村隶属于第三区东南三坝第四乡,乡公所所在地在哈巴村。当时哈巴村人口有27闾,136邻,计684户(注:五家为邻,五邻为闾,其中一邻为四户,一闾为一邻)。在社会经济方面,改土归流前,哈巴村一带实行的是份地制度,按份地缴纳赋税,百姓纳粮差户、奴隶小户、小烟火户是典型的封建农奴制度。雍正二年(1724年)改土归流后,哈巴村一带出现土地买卖,随着汉族的大量迁入,内地先进的农耕技术传入,已普遍使用铁农具,耕地面积不断扩大。耕作方式以二牛抬杠为主,主要农作物有苞谷、小麦、水稻、荞麦、蚕豆等。在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同时,畜牧业生产在家庭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二三十年代因当时滇西北时局相对稳定,哈巴村人少地广,自大批汉族迁入之后,先后又有回族、彝族及傈僳族举族迁入此地。
1950年5月,中甸和平解放,同月开始建立人民政权,哈巴村划属于三坝乡,后改乡建区,哈巴村改名江合乡。1961年体制重新调整,江合乡又改名哈巴公社,下管包括今虎跳峡镇江边村在内的8个管理区。此后,三坝又两度恢复区、乡建制,中插有区、大队建制,直到1988年,三坝区改为三坝纳西族乡,哈巴村为下属行政村。在经济方面,哈巴村于1955年开始进行调田议租,1957年完成土地和平协商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随后的“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作用。1982年,哈巴村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全部土地按照劳动力承包到户,促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哈巴村山高坡陡,气候寒冷,自然条件恶劣,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