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
近年来,舆论监督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干扰舆论监督,侵害新闻记者权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只有将舆论监督明确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一 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
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利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监督制约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权利和监督权利的对应设置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各国政治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社会的监督机制是一个综合系统,包括立法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这些监督机制各有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了对公共权利、政府权力的有机监督网络,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监督机制功能弱化或效力缺失,都有可能影响监督机制的完整性和严密性。
舆论监督之所以能成为上述诸多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利监督机制,就在于这种监督机制植根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是一股十分重要的公众的民主力量。社会公共权利的不公和失误,一旦通过新闻媒体形成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比较容易地促使不公的消弭和失误的矫正。所以,对于全体公众而言,这种社会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从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看,我们虽然有党内的、行政的、司法的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监督机制,这些监督机制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监督的缺乏仍然是普遍的事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上述监督主要是内部的、纵向的,因而是不公开的。不公开的监督本身就缺少监督的应有之义,并且它十分容易受监督者本身素质的影响。有关人员对信息的控制和加工处理是不受监督的,往往会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最终导致他们会因为“为尊者讳”或出于各种压力用“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的官样文章推挡社会大众的揭露。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这样一个事实:所有的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都害怕曝光,他们最害怕的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和新闻曝光。事实一再证明,在各种监督形式中,舆论监督不仅是最有效、最快捷、最易于操作的监督机制,而且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所以,这种监督不应当是偶然的、一次性的,而必须是全方位的、全天候的,这就依赖于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我们的党和政府一贯比较重视内部的监督。但是,同处于一个权力金字塔内的组织力量和政治力量,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外部的监督机制。通过外部的监督机制,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这样一种特殊的监督手段,可以起到其他监督机制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底蕴深厚、伦理道德作用十分巨大的国度里,用道德法庭来审理是非曲直,实在是意义重大。舆论可以使群情激愤,可以使某些人丑行败露而陷入“过街老鼠”的窘境之中,可以使一切不良昭然于阳光之下。所以,利用好舆论监督这一社会权利,对于目前我们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政治现代化意义深远。
二 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
1.我们国家历来重视舆论监督,我们党历来把舆论监督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来强调,并在法律上加以肯定。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中就指出:报纸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的缺点和错误,应负批评的责任,这种批评应当是积极的、富于建设性的、实事求是的和与人为善的。在这里,虽然没有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但其强调,报纸批评为一种社会责任,应该说是极富远见的。
2.我国《宪法》对舆论监督权进行了肯定。《宪法》第四十一条中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这里,虽然同样没有提到“舆论监督”这四个字,但是,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显然赋予了公民以舆论监督的权利,因为,提出批评和建议,恰恰是舆论监督最为普遍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权利的主体是公民而非专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我们认为《宪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不是对我国公民舆论监督权的限制,相反,是对舆论监督权的强调。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全体公民都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舆论监督的权利,是逻辑地包含在《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规定之中,是宪法精神的基本要求,而新闻媒体的作用,则是帮助全体公民将这项权利由法律规定变成现实。在这方面,新闻记者显然更多地享受了这项权利。除了《宪法》的规定外,我国有关部门还对舆论监督这项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1989年3月6日,中宣部在《关于转发〈中宣部新闻研修班研讨纪要〉的通知》中指出:“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务、政治活动和党政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实施的民主监督。”并强调指出:“在提倡为政清廉,反对腐败的斗争中,舆论监督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舆论监督不只是新闻单位的事情,希望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主动利用舆论工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腐败,推动工作前进。”在这里,中央有关部门第一次对舆论的监督内涵进行了科学的定义。这对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搞好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鼓舞,也是从另一侧面对全体公民的舆论监督进行了肯定。在此以后,党和政府更是不断地强调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党的十五大上,舆论监督更被写进了党的重要文件。
三 舆论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从社会的各种监督机制看,舆论监督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为舆论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不具有的独特优势和特点。第一,及时性。新闻的时效性特点决定了舆论监督具有最强的及时性,不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出现有违社会公正的事件,都可以得到及时的监督,这不仅是新闻自身的客观要求,而且具有相应的现实性,新闻媒体在相当长时间里建立起来的通联网络,可以比较及时地采集到相关的新闻信息,从而为舆论监督提供时效性上的保证。第二,群众性。新闻媒体是一种大众传播媒体,因此,任何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作者,都可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在我们国家,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且人民群众同样可以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实施舆论监督。第三,公开性。新闻信息是需要传播的,所以必须加以公开。有些社会的丑恶现象,不公开就难以杜绝,社会上广泛流传的“不怕上报,就怕见报”“十年上访,不如一朝采访”,正说明了新闻媒体的公开曝光对于惩治社会腐败的作用。由于舆论监督具有这样一些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使它在社会的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以,凡是有利于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党和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都会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从而在诸多决策中找到最优化的决策。而在传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无疑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下情上达的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党和政府在重大决策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也会以其特有的新闻敏感和政治责任提出批评,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方面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比如三峡工程,我们国家经过了数十年反复论证才决定上马,其中新闻媒体也从利弊得失诸多方面进行了讨论,真正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
2.有利于推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一方面,我们要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传达党中央惩治腐败的措施和决心,以威慑腐败分子;另一方面,我们还特别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揭露腐败行为,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在这方面,新闻媒体及广大新闻记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近年来揭露的许多以权谋私大案、走私大案,都有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的积极作用。另外,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还促成了许多腐败大案要案的解决。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过程中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净化社会风气、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3.有利于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确立,以健全社会的肌体。舆论监督在本质上是全体人民的监督,这也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关心国家政治的重要方式。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是人民群众,发扬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作用,通过人民的力量同一切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这是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表现。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这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另外,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和风气,有良知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也会动员人民群众进行批评监督,保证社会肌体的健康。
4.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应该说,我们党在制定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时,是经过反复推敲论证的,是本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但是,由于各级执行部门及其人员政策水平和个人素质的参差不齐,往往会在贯彻落实中走样。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监督就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纠偏”作用。例如,对于各行各业乱收费问题,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也下发过不少文件,但由于个别地方及人员出于部门和地区利益的考虑,而变相地继续乱收费。但是,一旦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就会比较容易地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
5.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国家,而司法公正则是建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要求。舆论监督在落实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保证制定法律的科学和公正。第二,对执行进行监督。这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司法是独立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司法独立并不一定能司法公正,两者之间不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司法独立本身不能从社会生活中完全独立出来而免受法外因素的影响,因此,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同时,司法独立也不能保证独立后的权力不去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而舆论监督能成为:(1)司法机关抵制法外因素的坚强后盾;(2)约束司法权力,防止司法专横;(3)保证全体人民受益而不是个人或少数部门受益,所以,它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舆论监督的作用还不限于这些,但上述这些作用已足以说明我国的舆论监督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原载于《新闻通讯》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