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理论回顾
1.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是在现代西方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一个理论流派,20世纪中期时曾一度在社会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至今仍有很大影响,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就一直秉承和践行这一思想。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马林诺夫斯基、布朗和帕森斯等,主要观点是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类似,是由相互依存的各个部分构成的有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在系统中承担着一定的功能,整体以平衡的状态存在,在受到外部环境压力时,各组成部分会产生分化与调整,从而使整个系统趋于平衡与和谐的状态。孔德认为,社会在结构上与生物有机体极其相似,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它们是“社会的要素或细胞”;然后是阶级或种族,它们是“社会真正的组织”;最后是城市和社区,它们是“社会的器官”(吕佳龄,2005)。斯宾塞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向具体化方向发展,他认为社会的发展遵循由简单结构到复杂结构、由同质结构到异质结构的发展过程,各部分由于具有不同的功能而相互依存。社会结构体系的主要特征是部分与整体间的分化与合作。此后,埃米尔·涂尔干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在其1893年的博士学位论文《社会劳动分工论》中,将社会关联形式区分为“机械关联”和“有机关联”两种。“机械关联”是一种建立在同质性基础上的关联,“有机关联”则是建立在个体分化基础上的关联,两者分别对应于古代和现代社会。在涂尔干看来,在“机械关联”主宰的社会中,由于个体间还没有发生分化,因此互相类似、差异不大;而在“有机关联”主宰的社会中,个体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彼此各不相同但又不可或缺(雷蒙·阿隆,2003)。随后,现代社会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对涂尔干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并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用于分析和解释文化现象。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对结构功能理论进行了创新,提出了著名的“AGIL功能分析模型”。他将社会系统分为经济、政治、社会化和社区四个子系统,分别对应四种功能,经济子系统具有适应功能(Adaptation),政治子系统具有目标获取功能(Goal Attainment),社会化子系统具有模式维持功能(Latency),社区子系统具有整合功能(Integration)。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维持系统的运行(候钧生,2001)。随着社会的变迁,各子系统会逐渐发生功能分化,适应力不断提高,包容性不断增强,从而促进价值普遍化,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为我们认识与把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演变过程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出现,正是社会功能不断发生分化导致社会分工扩大的结果。为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结构与功能变得越来越复杂,由政府垄断包办服务发展到由多个不同类型的组织共同提供服务,从而提高了体系的适应能力,增强了体系的包容性,使其服务趋向综合化,在此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形成新体系。这一理论为探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结构与功能关系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分析框架。
2.“两个飞跃”理论
1990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谈话中指出,中国农业的改革与发展必然要经过两个历史性的飞跃过程:第一个历史性飞跃过程是,在废除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历史性飞跃过程是,为满足农业科技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探索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明确指出了我国农业与农村改革的前进方向和发展步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人民公社体制的实行,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使我国农业长期处于徘徊和崩溃的边缘。1978年,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出现的“大包干”责任制,彻底改变了人民公社的旧体制,这种由农民群众创造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邓小平同志对此给予了高度与评价肯定。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于建嵘,2007),至此,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社会主义农业道路的“第一个飞跃”,主要是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重新调整,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水平,使农民获得生产自由,从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它作为一种小生产形态,难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并增加农民收入。因而,在全面达到温饱水平以后,就如何将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如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邓小平同志以战略家的眼光敏锐地提出,农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有第二个飞跃,即在农业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探索为农服务的社会化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生产社会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因为生产社会化不仅有利于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促进农业发展现代化,还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邓小平有关“两个飞跃”的理论,高屋建瓴地指出了生产社会化是我国农业未来改革与前进的方向,是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薄弱,剩余劳动力较多,农民增产不增收,生产方式滞后,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满足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发展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将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手段。
3.交易成本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1937年在其著名的文章《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他认为使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这是建立企业的主要动因。科斯又于1960年发表了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交易成本是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所需要付出的费用。科斯用交易成本对企业存在的原因和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企业通过市场内部化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也就是说,外部性因素的内部化会驱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互惠互利地进行谈判交易。
交易成本理论对于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我们会发现,个体农户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经济实体打交道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易成本,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其在信息获取、农资采购、技术指导、销售以及流通等环节所要负担的交易成本就越高。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主要就是因为个体农户无法支付高额的交易成本,无法全面掌握市场信息,从而盲目生产。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农户自身提高素质、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是不可行的,因为农户生产规模小且具有兼业的特征,他们不可能花费较高的交易成本去提高生产能力。所以,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有效地满足农户在农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产品加工及流通等方面的需求,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整合农户的生产行为,这对于推进农民组织化和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社会经济分析
社会经济分析的早期思想萌芽,主要来源于埃米尔·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1893)中的相关论述,他指出社会分工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形态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过渡,同时也带来很多社会经济问题。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1899)中,通过对有闲阶级炫耀消费行动的分析,强调经济行动分析的非经济意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的根本原因,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间的交互作用则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德国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1904年提出“社会经济”(Socio-economic)一词,他从心理和文化角度对资本主义的起因进行了探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20)一书中,韦伯认为加尔文教派所宣传的教义与思想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兴起,另外,在《经济与社会》(1921~1922)一书中韦伯也具体阐述了其社会经济思想。韦伯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价值的重要性将会被着重强调,旧的研究领域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而作为一般文化科学的经济社会学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后人对其思想进行了不断的扩充与发展,并运用其在1916年提出的“经济社会学”(Social-economics)一词来概括他有关经济领域的研究观点。“经济社会学”的含义是指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经济现象是不够的,而需要从多个学科角度进行研究,尤其是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即传统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虽然是解释人类各种行动的重要手段,但是其他社会方面的因素如传统、文化、习惯、社会关系、价值理性等同样重要。所有的社会科学都有其长处与不足,而个人研究的目的则决定了其研究的角度。若要研究发生在过去的经济现象,可从经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若要研究现在或过去的典型经济行为,可从经济社会学着手;若要单纯研究某一特定时期利益驱动下的行为逻辑,便会用到经济学理论。韦伯认为社会经济分析的终极目标是解释经验事实,而不是建构无任何实际内容的抽象范畴。因此,在实际观察分析经济现象或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问题,而且要考虑经济制度以外的社会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在韦伯之后,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在其1985年发表的《经济行为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嵌入性分析方法”,认为人类的经济行为是由其所属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倡导从社会结构角度进行分析。
这一思想对本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因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紧密相联的。以往对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多偏重于经济角度的分析,强调收益与效率,采用政治与经济手段的二维发展网络,压制了社区层面服务网络的发展。本书试图在政治与经济二维发展空间之外探寻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社会”维度,侧重于社会与文化层面的分析,在社区文化与社会资源动用方面寻找发展空间,探索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农业社会化
“社会化”是来自社会学的一个概念,原本用来表示个人、群体或某种文化传统的变化过程,其基本含义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通过对社会规范与社会文化的内化以及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由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适应社会生活的全过程(郑杭生,2003)。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研究的不断深入,“社会化”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扩大,逐渐由狭义上有关个体发展的范畴扩展到社会分工扩大的范畴,比如教育社会化、高校后勤社会化、组织社会化、养老社会化等。但这些用法中的“社会化”主要指服务环节上的社会化,即将原来由政府或单位承担的事务分离出来,交由社会共同承担。农业社会化与此稍有不同,主要是指生产环节上的社会化,即生产要素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在社会范围内流动,将分散的个体行动整合为有效的集体行动,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对农业社会化做出的定义是,在社会分工扩大和农业的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上,转变农业生产与发展方式,将原本孤立、封闭的自给型体系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的开放型商品性体系的过程。农业社会化不仅是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与支撑手段,而且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农业社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在微观层面上,农业劳动生产者——农民在实际生产及经营过程中,受自身素质与能力的限制而逐渐产生对社会的依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传统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逐渐向现代农业与城市生活过渡,传统意义上的小农进入更广阔与开放的全球化市场经济范围内,对此,传统小农开始认识到自身能力的不足,从而产生合作的欲望,逐渐参与到社会化的分工和合作中。其二,在宏观层面上,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农业生产专业化与标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其他社会经济部门开始逐渐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在传统农业中,因为社会开放与流动程度低,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与就业机会的增多,更多的人开始从农业部门中分离出来,导致第一产业劳动者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农业生产的主要任务已转变为为大量的非农人口提供各种食物,农业的保障供给功能不断增强,导致农业对外部技术、资本、政策及市场环境的依赖增强,其他社会经济部门的参与是确保农业生产高效率运行的主要手段。发展农业社会化的必要性及意义在于:能够将分散的个体小农户组织起来,通过社会性力量将小农生产经营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凭借分工协作优势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转化、应用、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设施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增强现代农业的整体功能;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李俏,2011a)。
2.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在农户兼业化、农业商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不断推动的作用下发展起来的,针对个体小农无法独立完成整个生产过程的状况而产生,是指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市场化龙头企业、科研教育单位为农户生产经营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相继建立了农林、水利、气象等技术服务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信贷服务组织;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种类与内容变得越来越丰富。
3.相关概念辨析
农业服务已经成为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词,但学术界对它的认识与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对“农业服务”“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社会化服务”等一些概念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在使用上也不太规范,存在交叉重叠使用而不加区别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分类与区分,以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把握研究的重点。
(1)农业服务、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服务的范围最广,包含多种服务类型,但在一般意义上,可按服务的性质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村公共服务,指用于满足“三农”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社会服务(徐小青,2002)。简单地说,就是对一个农户来说具有外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事情,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气象服务、道路建设、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这类服务具有成本高、社会效益大的特点,基本上属于公益性服务。另一类是农村经营性服务,是指那些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如生产资料购买、生产作业、农产品销售等。这类服务基本上以市场服务为导向,以追求利润为交易动机(王西玉,1996)。由于供给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既有公益性服务也有经营性服务。由此可见,农村公共服务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既相互补充,又相互联系,存在相互交叉的地方。
(2)农村社会化服务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两个概念较容易混淆,在学术研究中常常不加区别地使用,这种模糊化处理的方式极容易引起研究上的混乱与误解。要厘清这两个概念的范围与关系,可对国家政策文件中的表述与学者研究中的论述加以比较,并进行深入分析。国务院2007年3月下发的《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在这里,农村社会化服务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含义上差别不大,都指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至少包括生产经营服务和维权服务两部分内容。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大力发展各类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使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各种专业化服务。这一文件将农业与农村社会化服务并列提出,可见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而且侧重点不同,并非等同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而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学术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农村社会化服务是为农村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农村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一切业务活动的总称(李鸿儒,1992)。淳伟德(2005)认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性服务;二是农村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主要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服务;三是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体系,专门为农村居民提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服务。李武和胡振鹏(2009)认为农村社会化服务所包含的范围要更广一些,它不仅包括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服务,还应该包括为改善农民生活所提供的有效服务。由此可见,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主要是两个概念范围的大小,他们多将农业社会化服务看成农村社会化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两者之间应该是从属关系。
单从名称上分析,“农业”与“农村”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农业是一个产业概念,与第二、第三产业相对应;农村是一个地域概念,与城市相对应;农业这一产业主要存在于农村,但农业又不等于农村。本研究认为,根据国家在最近政策文件中的表述,农业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应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两者侧重点不同,即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与流通领域,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则主要服务于农村生活领域。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内部分工扩大的结果,是农业生产商品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在农户分散供给与市场集中需求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为小生产走向大市场提供载体与中介。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明确提出要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促进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专项服务、综合服务协调发展。本研究认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满足农业生产与发展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提供各种服务所构成的服务网络与组织系统。简单地说,就是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各种生产性服务的组织网络。这一体系与传统农业生产形式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传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环节都是由单一的经济实体独立完成的,而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独立经济实体间存在广泛的分工协作(李俏,2011a)。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运用组织形式解决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