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 选题背景
“义利观”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与核心观念,贯穿于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指引着人们的道德行为和价值规范,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源头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代,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市场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道德意识并没有随之提升,相反是利己主义泛滥、价值规范失衡等问题不断出现,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和反思社会的种种病态。所以,充分并辩证地运用先秦儒家的“义利观”思想去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是当今国家和社会的一大课题。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通过在当代的发展,势必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美丽“中国梦”、建立知荣知耻新型社会、提高国民素质和激发主体个人的道德风貌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 先行研究——对先秦儒家义利观研究方式的探析
最早将“义”与“利”作为一对哲学范畴进行讨论的是儒家学派,“虽然‘义’的观念在孔子之前已经出现,但一般认为,只是在孔子那里,‘义’才成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观念。”[1]儒家认为义、利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矛盾和主要问题,“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2],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开启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义利之辩”,从而也奠定了“义利之辩”的本质基础,即道德价值与功利价值何者应当成为人生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对于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研究,可谓是蔚为大观。在前人的众多研究中,笔者认为不只是观点各异,更重要的是研究方式的不同。研究方式不同,则导致研究视角以及侧重点不同,从而导致研究结果的不同。所以,笔者想通过对各家研究方式的辨析,对先秦儒家“义利观”问题的研究成果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1.将先秦儒家“义利观”研究嵌入整部哲学史或传统文化论集中进行论述,只是把“义利”问题作为其理论基础或是理论依据的一部分,没有将“义利之辨”单独当作一个理论问题来进行论析。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具体的“义利”问题放入一个大的理论框架之中,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方面入手,将“义利”问题做了清晰的论述。此种方式最大的优点便是在理论框架中进行各家的学术比较,并以此来发现新知。
比如张岱年先生在《中国哲学大纲》第四篇的第一章《义与利》以及在《中国伦理思想研究》第七章《“义利”之辨与“理欲”之辨》中对“义利”问题做了论述。张岱年先生对“义利”问题的阐述,是将“义利之辨”放在人生论研究和伦理思想研究之中,正如书中所言:“《中国伦理思想研究》主要是选出伦理学史上关于重要理论问题的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思想观点加以分析评论,借以表示进行伦理思想研究的方法。”[4]也就是说,“义利”问题的研究是为了“借以表示进行伦理思想研究的方法”,也正是在表述伦理思想研究方法的同时,对先秦儒家“义利”问题进行了论述。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互生互补的关系,其规模宏大,令后学赞叹不已!
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从理论高度以及各个学派的相互关系中阐述和分析了先秦时期的“义利观”思想。将先秦的“义利”问题以时间和人物为主线而展开,将时代背景和人物学术比较融为一体,令人一目了然。又如,侯外庐先生在《中国思想通史》中认为“孟子反对利、反对富,是有原则的。他的原则是什么呢?他的意思是说,当时社会求利求富的阶级关系超出了‘制度’所许可的范围。”[5]对当时的“宗礼制度”和“血缘氏族制度”做了分析,提出其“义利”思想是在复兴“周制”的基础上所提出,所以不能对孟子的义利观泛泛而谈,要结合时代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内在逻辑去讨论和分析。侯外庐先生的“义利观”思想正是在宏大的理论构架中所体现出来的。
钱穆先生的《中国思想史》、任继愈先生的《中国哲学史》、萧公权先生的《中国政治思想史》、方东美先生的《中国人生哲学》等都是运用这种方式来阐述自己对先秦儒家义利问题的理解。从而为后学对先秦“义利”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我们指明了理论方向。无论在资料搜集、理论架构或是学理逻辑方面都为我们省了一大部分力气,“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此话不假!
2.将先秦儒家“义利观”研究嵌入某一具体哲学问题中进行研究,在论述某一哲学问题时,将其进行清楚的辨析。具体的哲学问题可以是对一个人物或是学派的研究,也可是对一个哲学思想问题的研究。总之,这种研究方式表现各异,论题丰富,能够以点带面,又能化整为零。将“义利”问题作为某一具体哲学问题的一个基本要素和理论前提,进而对其进行充分的论述和辩证的分析。
比如黄俊杰先生的《孟学思想史论》一书第五章《义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就是在研究孟子的背景下提出的。并将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与孟子的生命观、身心观、群己观和王道仁政思想相联系,互为前提进行研究,而不能偏废一方,将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纳入孟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进行考察,通过“研究孟子”这一具体论题而展开对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研究,从而确立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研究的理论前提——研究孟子的内在学理逻辑必须研究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融入到“研究孟子”这个具体问题之中,才能通过“研究孟子”这个具体问题而与其他论题进行全方位的联系。在这一章中,黄俊杰先生从第二小节《孟子义利观的提出及其论辩的对象》到第三小节《孟子义利观念的源流:孔子的义利思想及其相关观念》、第四小节《荀子与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转折》再到结论《兼论先秦儒家义利观念演变的思想史含义》,其思想层层递进,以点带面,清晰地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理论前提和理论依据展现出来,环环相扣。所以,这种研究方式可以为我们更加详尽地研究先秦儒家“义利”问题提供一种方法和视角。在这种互为前提和依据的理论架构中,更是会对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做多视角、多维度和多层次的分析和阐述。
再比如,梁涛先生在《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中,通过出土文献“郭店竹简”对思孟学派的形成、学派思想特点及其影响作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通过对思孟学派的研究,梁涛认为:“‘义利之辨’之所以在儒家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是因为涉及伦理学上道德与利益这一普遍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关涉政治学上权利与正义的问题。”[6]“儒家‘义利之辨’强调,政治制度和行为只有符合民众的普遍利益才是公正、合理的,反之,若只是满足少数执政者的私利,则是不公正、不合理的。”[7]梁涛先生对先秦儒家“义利”问题的分析,正是建立在对思孟学派的研究之上,将“义利”问题嵌入学派的研究之中,通过学派研究的深入而自然引出对“义利”思想的探析。看似是在论述思孟学派,却把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完整地呈现了出来。
另外还有牟宗三的《心体与性体》、徐复观的《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小岛祐马的《中国思想:社会经济思想》、涩泽荣一的《〈论语〉与算盘》、田崎仁义的《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及制度》、赵纪彬的《孔墨显学对立的阶级和逻辑意义》、孔繁的《论荀况对儒家思想的批判继承》、胡寄窗的《先秦儒家的经济思想》等著作和论文亦是用这种研究方式论述了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并分别从一个学术问题出发,引出对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探析。比如胡寄窗的《先秦儒家的经济思想》,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研究嵌入到儒家的经济思想研究,指出义利观思想会涉及到物质与精神这一哲学根本问题,他在文中将孔子的“义利”思想用伦理与财富这一对概念范畴来表述,认识到这一范畴对立统一的关系[8]。
此种研究方式所涉及的论文及著作较多,不再一一单列。
3.将“义利”问题当作一个哲学概念或是价值范畴来研究,把“义利”思想研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哲学问题思考。这样会深化对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研究,并通过对“义利”问题的研究,阐发出与其他哲学概念或是价值范畴的比较,正如张岱年先生在《中国观念史》中所说:“各个范畴之间又有包容、含蕴、区别、对立以及相反相成的关系”[9]。从通过“义利”问题这一“小树木”而见中国传统文化的“整片森林”。
例如,葛荣晋先生在《中国哲学范畴通论》中认为,“中国哲学所以不同于印度哲学,也不同于西方哲学,因为它有一套独特的哲学范畴思想体系”[10],从而引出对“义利”问题的探析,将“义利”当作具有中国哲学特色的一对范畴。他还认为,“义”与“利”包含有两层意思:(1)道德行为和物质利益的关系。(2)动机和效果的关系。并对“利”做了“公利”和“私利”之分,对“义”做了“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之分,其论述具体而微,凸显了“义利”问题的层次之分。将“义利之辨”分为三派:(1)“义利对立”,认为先秦的孔孟以及《大学》的作者均属于这一派,他们将“义”与“利”一分为二,主张“贵义贱利”和“以义代利”。(2)“义利合一”,认为先秦墨家属于这种派别,墨家在“利”的基础上将二者统一起来,提倡功利主义。(3)“义利兼顾”,先秦的荀子属于这种说法,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义”、“利”皆不可去,但要“以义制利”。最后,葛荣晋先生认为在这三派之中,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正统学派,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始终占据统治地位。也就是说,“贵义贱利”思想是其主流。
除了把“义利”问题当作哲学概念研究外,还有把它作为价值范畴来研究的方法,也就是从价值论的视角对“义利”问题进行探究。赵馥洁先生在《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中便是用价值范畴这一方法对“义利之辨”进行研究,认为“义利是中国传统哲学中最基本的价值范畴,义利之辨贯穿于中国古代哲学的整个过程,渗透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11]在萧萐父先生为其作的“序”中便有这样的论述:“在中国,儒家重义轻利,墨家以利为义,道家尚‘自然’,法家重‘权势’,趣向有别,致使儒、墨、道、法诸家所认定的价值、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目标、价值选择均有所不同,不同的价值观在传统文化这一共同体中即相互冲突,又相互涵化,并形成某种相反相成的互补结构,从而产生极为深广的影响。”[12]正是将“义利”问题纳入了价值范畴研究,随着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和价值理论的不断分层细化,必将为先秦儒家“义利”问题的研究提供更加广阔的视野。赵馥洁将“义利之辨”分为五种:(1)“重义轻利”,认为孔子和荀子是其代表人物;(2)“崇义非利”,认为以孔子为代表的一派儒家学者,虽然重“义”,但是并不完全排斥“利”的价值,只是在价值层次上认为“义”高于“利”,而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一派却将其极端化;(3)“崇利简义”,认为这种义利观在先秦以商鞅、韩非一派法家为代表;(4)“义利兼重”,认为墨家是这一派别的主要代表,并认为“义利兼重”是比较全面的看法;(5)“义利双弃”,认为老子和庄子是其代表。
在王中江先生主编的《中国观念史》中,亦是用这种研究方式对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做出了解析。第一篇文章便是张岱年先生的《论古代哲学的范畴体系》,论述了哲学范畴研究的重要性。黄俊杰先生的《“义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这篇文章被编排在“先秦编”板块。这篇文章在第二种研究方式中笔者已经提到过,但是这篇被编排到这个位置并不与先前的论述产生矛盾,因为两者所强调的重点不同,在这里是将“义利”问题当作一个哲学范畴来单独对待,并不是专门用来阐述孟子的思想或是用作孟子思想的理论前提。
另外,傅宗良在《先秦儒家义利论述评》中,将“义利”问题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分别从“义与礼”和“义是利的保障”两个方面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13]。张国钧在《义利范畴的三层内涵》中认为,义利范畴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展开,并从古文字学、价值观、伦理观三方面作了探索[14]。
苗润田在《“放于利而行多怨”——儒家义利学说再探讨》中认为,儒家的义利观思想之形成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思想原因,其“重义轻利”的思想是针对当时社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重利轻义而言的,具有强烈的时代背景,其理论诉求便是改变当时重利轻义的社会风气,以此来影响社会价值指向和构建社会伦理道德[15]。罗世烈在《先秦诸子的义利观》中认为儒家既重“义”也重“利”,特别是重“人民之利”。与有些学者不同的是,他认为墨家重“义”而不重“利”,墨家所强调的“利”其实是其“苦行”的“义”。张书印则在《先秦儒墨义利观的共同点及其借鉴》中认为先秦儒家义利观有三方面:均以“利”释“义”,“利”均指私利,“义”均指公利[16]。
涉及第三种研究方式的著作和文章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论述。
4.将“义利之辨”放入时代背景中进行研究,通过对传统“义利”思想特别是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研究,来探讨当代社会所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传统“义利之辨”思想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逻辑延伸和学理扩展。
有少数学者认为“义利之辨”在当代中国社会根本不存在或是已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吕世荣在《义利之辨的哲学思考》中指出:“‘义利之辨’毕竟是陈旧的古典课题和话语,以为它可以解决今日问题不外乎是一种由观念史观而来的‘预成论’的设定……”[17]但是,多数学者认为义利之辨的问题在当代中国仍需进行研究,并赋予其时代内容。如王泽应在《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中批判了义利之辨是“古老的陈旧课题和话语”的观点,指出“义利之辨是古往今来一切伦理学?寻求正确的价值观所必须开展的伦理思维活动,并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义利之辨,探讨了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之间的关系,认为只有通过义利之辨,才能真正形成义利并重和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义利观。”[18]
钱逊先生在《先秦义利之争》中认为,“义利关系问题,是我国思想史上一个重要问题。今天,这个问题又提到了我们面前。经济体制改革把怎样对待物质利益的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而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又推动人们回过头去,重新审查在这个问题上的传统观念。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温先秦时期关于义利问题的争论,是很有意义的。”[19]
刘舸在《义与利的本质和目前我国义利观建设的根本原则》中认为,义利观问题的研究,不能只从抽象的理论层面展开论述,而应该将其放入具体的时空中来探讨,“义与利作为不可分割的一对具体历史范畴,其本质是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另一概括形式,对义利问题只有用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审视才能得出科学结论。”[20]罗国杰《论新时期的义利观》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的义利观应该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是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21]。王泽应在《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认为,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弘扬了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22]。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黄亮宜在《社会主义义利观——面向21世纪的价值选择》中,重点论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下该怎样建设当代义利观的问题[23]。欧阳润平在《义利观新论》中指出,义利关系结构是一个多维的系统,“义”包含公益、人道和公平,“利”包含私益、物用和效率,因此,具有三重含义的义与利对应构成公益与私益、人道与物用、公平与效率三重关系[24]。
涉及第四种研究方式的著作和论文较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论述。
三 研究方式
以上便是对先秦义利思想研究方式的陈述。这四种研究方式的优点在文中已有表述,但它们亦具有某些不足之处。比如在第一种研究方式中,不能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来进行阐述,否则会丧失“义利之辨”的某些理论价值,亦不能鞭辟入里地对“义利”问题进行剖析。有人会很自然地将“义利”问题当成一个论题来进行研究,笔者不禁要问,没有涉及和研究“义利”问题的理论前提即“义”与“利”之关系何以能成为论题?在第二种研究方式中,则容易受到所研究的学派或者人物等具体哲学问题自身所具有的理论特色影响,容易先入为主地给先秦儒家“义利”问题研究加上理论预设和理论前提,从而将“义利”问题研究局限于某一个具体哲学问题之中,使其研究没有很好地把握公正性和客观性。第三种研究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细化为一对哲学概念或是价值范畴来研究,虽然在研究深度和理论层次方面有所突破,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方式容易将“义利”问题的研究过度概念化,从而忽视了它具体的历史性。第四种研究方式,有赖于学者的深厚学术功力,否则便容易陷入过度诠释的误区,会用当代的问题和视角去解释和探析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从而丧失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本真,有失学术研究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所以,通过对以上四种研究方式的论述,笔者在博士论文写作中会积极吸取其优势和优点,并尽量避免或是减少其中的缺陷,对以上四种主要的研究方式取长补短。
第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要重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内在学理逻辑,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作为一个单独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述和探析,并赋予其理论前提、理论基础及其基本内涵。对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进行剖析和分层,既要看到先秦儒家与其他各派之间的思想同异,也要看到先秦儒家学派内部的思想同异,做到以点带面,全面而具体。还要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研究嵌入大的历史背景中进行阐述,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下分析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形成的原因及理论特色,而不是将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孤立起来研究,从而扩大理论视角和理论维度。论文中既要有对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历史回顾,又要有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在回顾历史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从而为推进当代中国义利观的构建工作提供借鉴经验和对策建议。
第二,文献研究法。进行学术研究必须要参阅大量的文献资料,本文所依据的文献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传统经典;二是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从而运用文献资料对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进行分析和阐释。
四 研究框架
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是先秦儒家的主要理论内容之一,亦是中国传统哲学主要哲学范畴、论题之一,其内容广泛、思想深邃、哲理丰富,很好地反映了先秦儒家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内核和理论面貌。本书主要探讨和分析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侧重于在理论前提、理论内容、理论特质和理论价值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和阐释。
理论前提。“义”观念与“利”观念在孔子之前的时期,两者不足以形成紧密的关联性,从而不可能构成一组哲学范畴或论题。故,本论文首先探讨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之理论前提的问题,即,“义”观念与“利”观念之关联性何以成立以及义利观思想何以形成的问题。笔者首先对“义”字和“利”字的字义演变作了梳理和阐释,总结出“义”字由“宗教性”、“宗法性”发展至“自觉性”的概念演变路径,以及“利”字所包含的“中性”(人与自然的互动)和“义理”(人与人的互动)两层含义。笔者进而认为,孔子对周代“德”观念的改造和“仁学”的发明,直接影响着“义”与“利”之关联性的成立以及其“义利观”思想的形成。因为,只有在“义”字表现为它的第三层意义“自觉性”和“利”字进入“人与人互动”的视角时,“义”字和“利”字才会成为对应的价值概念。只有“义”字不再表示为一种固定的宗教仪式和“教条”式的行为规范,而是表达一种“自觉性”的追求自我完善及内在人格诉求时,才会真正地用来表达“人”的社会和“人”的世界,进而与“人与人互动”视角的“利”字产生关联和对应,形成一对价值范畴以供人探讨,这其实是孔子继承西周“人文转向”后的另一个思想突破,即,以“人文”的视角来解释和解决“人”的问题。
理论内容。在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内容中,笔者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理论内容。承接第一部分对理论前提的论证,笔者在第二部分中主要阐述自孔子开启“义利之辨”后,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理论发展,并以人物为主线:孔子、孔孟之间代表性(曾子、子游、子思)、孟子和荀子。在评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发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义”观念和“利”观念在先秦儒家思想理论脉络中的发展和深化,并将“义利观”思想从不同的理论维度进行解析。如,曾子将其义利观思想分为“以利为利”和“以义为利”两个价值范畴;子游则在“天下为公”和“天下为家”两种政治模式下,发展了孔子的“义利之辨”;子思在前人理论基础之上,将义利观思想深化为“务内”与“主外”两种方法论的统一;孟子在“人禽之辨”和“王霸之辨”的理论框架内阐述了自己的义利观思想;而荀子则在“性伪之分”和“公义”论的价值指向中解析了何为义利观思想。总之,自孔子之后,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不断地得到发展和深化,并赋予了“义”字和“利”字更深的理论内涵,从而使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更为宏大的理论框架内得到论证和阐释,最终使“义”观念与“利”观念之辩证统一关系成为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主要理论基调。
理论特质。在第三部分内容中,主要论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特质和思想特色。笔者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其一,先秦儒家义利观所体现的思维方式特点。如,重“和”的整体性思维方式、重“现实”的实用理性思维方式、重“天道”的实体性思维方式、重“反思”的内向性思维方式;其二,先秦儒家学派内部义利观之异同;其三,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与先秦各家(道家、法家、墨家)之比较。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正是在以上三个方面中,具体体现出自身学派所独具的理论特质,并在此理论特质中充分地展现了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理论蕴含,进而让我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到其理论的发展历程和深厚底蕴。
理论价值。在第四部分内容中,笔者主要评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理论价值。其理论价值主要体现于对先秦哲学的贡献以及对当代的价值影响。第四部分的内容,是对理论前提、理论内容和理论特质的总结,并尝试为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古为今用”提出理论路径,从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下。
在本文的结论中,笔者主要论述了对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的评价、启示和局限性的解读。指出,“人”是“义”与“利”的统一,不可偏废一端。要借鉴先秦儒家义利观中“义”与“利”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新时代背景下完成“道义”与“利益”的结合,既要将“道义”从“利益”的局限中发展出来,又要始终做到“以人为本”,尊重个体的合理之“利”,从而使“义”“利”统一于“人之为人”的价值指向当中。同时,亦要看到其理论的时代局限性,从而要求我们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先秦儒家义利观思想作出新的解读和改造,以此促进国家、社会的秩序稳定、和谐运行。
[1]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6页。
[2] 朱熹:《与延平李先生书》,《朱子全书》第二十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2页。
[3] 李学勤主编:《论语注疏·里仁》,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以下凡引该书,只标注书名、页码)。
[4] 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5]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83页。
[6] 梁涛:《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0—431页。
[7] 梁涛:《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页。
[8] 胡寄窗:《先秦儒家的经济思想》,《教学与研究》1963年第1期。
[9] 王中江主编:《中国观念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0] 葛荣晋:《中国哲学范畴通论》,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1] 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12] 赵馥洁:《中国传统哲学价值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13] 傅宗良:《先秦儒家义利论述评》,《学习与思考》1982年第4期。
[14] 张国钧:《义利范畴的三层内涵》,《人文杂志》1992年第3期。
[15] 苗润田:《“放于利而行多怨”——儒家义利学说再探讨》,《哲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6] 张书印:《先秦儒墨义利观的共同点及其借鉴》,《理论探讨》1990年第5期。
[17] 吕世荣:《义利之辨的哲学思考》,《哲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8] 王泽应:《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5期。
[19] 钱逊:《先秦义利之争》,《清华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20] 刘舸:《义与利的本质和目前我国义利观建设的根本原则》,《学术交流》2003年第4期。
[21] 罗国杰:《论新时期的义利观》,《北京日报》1997年5月4日。
[22] 王泽应:《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23] 黄亮宜:《社会主义义利观——面向21世纪的价值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24] 欧阳润平:《义利观新论》,《求索》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