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对外文化传播中的国家力量与优化策略
第一节 理论基础分析:国家与社会
一 国家与社会理论起源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1]。“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其关注点在于国家与社会何者为先、孰轻孰重,其经典论述源自洛克和黑格尔基于二元对立思维结构所形成的“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说”[2]。
“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理解现代性条件下社会构成及变革的基本视角,也是在社会系统论的支配下形成的,围绕这一视角,形成了如下三个基本观点。第一,预设了两个基本范畴,即“国家”和“社会”,每一个范畴都具有内部的统一性以及外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国家”在特定空间边界内作为一个权力统一体而存在,不同层级、部门以及代理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和权力的冲突和分割倾向。虽然相比于“国家”的单数形式,学者们都承认“社会”的复数性,但与“国家”一样,“社会”也被想象为一个个有着自身独特的结构、边界和运行逻辑,自觉追求独立性和自主性,追求与国家相区分的社会组织。第二,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实体性想象的逻辑结果就是把二者的关系想象为一个二元论的、既对立又相互依赖、在力量上此消彼长的互动模式,如“强国家弱社会”“小政府大社会”,等等。第三,现代性在政治和社会上的表现之一就是独立、自主,公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领域的成熟,该社会领域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性的监督和约束。[3]
二 国家与社会理论演进
“强社会,弱国家”模式特点如下:第一,国家与社会是明确的二元分立,两者在时空上都处于一种边界分明的状态,不存在交集。第二,社会多中心权力格局使得“强社会,弱国家”的模式得以均衡、顺畅地运行。利益集团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单位,是自治和自由的。第三,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强社会,弱国家”模式认为两者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的状态,双方的力量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4]“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则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二元分立,而是呈现一种复杂互动与相互渗透的关系状态,二者融合所形成的法团化组织是整个社会良好运作的中介;国家的强势主导地位。国家是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和特殊利益需求的行动体,其作用在于协调利益集团的竞争、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政治秩序;利益集团被吸纳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各个领域只存在国家承认的少数甚至是唯一的团体作为合法化的代表机构,这些团体处于垄断地位,数量有限,且其内部结构设置带有鲜明的官僚科层制色彩。[5]
与韦伯不同,美国政治学家乔尔·S.米格代尔认为“国家是一个权力的场域,其标志是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并为以下两个方面所形塑:一个领土内具有凝聚力和控制力的、代表生活于领土之上的民众的组织的观念;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实践”[6]。容易看出,国家不仅是一个权力“场域”,更是各类具体实践的构成主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行为。基于新“国家”概念,米氏提出的“社会中的国家”具体表征为:国家成分和社会力量相互改变,它们可能通过深入另一方而使彼此的完整性受到影响。[7]国家在国内扮演的角色和有效性与其在国家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高度相关。将“不能为”的交与社会,将“需要为”的独立做好,使社会机制能够协调运转,使国家可以更有效地整合与分配资源。[8]
李斯特理论中的国家作用,不仅体现在关税保护和幼稚产业扶持上,也体现在教育、培训、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等。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国家可以具备足够的“调动国内资源的自主性和能力”,但需要明晰的是,国家可调动的资源和国家行动的对象是什么?他们是否可以被国家激励、调动和组织,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调动他们?他们的被调动、被组织和被激励,又是否与国家作用之间构成循环作用关系。[9]
一些学者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用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来代替,就此萨拉蒙提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范式:竞争关系范式和伙伴关系范式。竞争范式是一个法律的、经济理论的和保守主义社会思想的范式。它强调非营利组织的独特性,并假定组织与国家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国家的扩张会对非营利组织生存发展造成威胁。伙伴关系范式是一个实践的、自由主义的范式。该范式承认非营利组织的独有特点,但强调组织和国家一些重合的领域以及潜在的合作关系[10]。在这两种关系范式的基础上,萨拉蒙、吉德伦和克莱默等人提出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类型学,他们构建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四种模式类型,即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合作模式。四种类型是以服务的资金筹集和授权、服务的实际输送为核心要素。政府支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税收筹得资金,从而提供福利服务和财政支持的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下,非营利组织在资金筹集和服务配送方面处于支配地位,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宗教的原因或是对政府情绪上的反对等。以上两种模式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两极分化。双重模式是处于政府支配和第三部门支配之间的关系模式,在筹集资金和服务输送时只局限于自己的领域,而有时第三部门也会向国家提供必要的补充服务。合作模式体现在政府和第三部门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出资,第三部门进行服务输送。
伴随着社会网络这一理论视野逐步进入政治学、社会学范畴,以帕特南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强社会,强经济,强国家”模式,关键因素为社会资本,在良性社会中,社会资本会不断积累,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社会的均衡与发展,形成高水准的“共强”形态,强社会和强经济必然带来更为强盛的国家。[11]
三 中国视野下的国家与社会理论
回望中国社会本身,孙立平等认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对照国外学者的划分,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模式。所谓“总体性社会”是指“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以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和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12]。这种社会具有下列一系列特征: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利用全国性的严密组织系统,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国家目标,特别是经济建设、争光项目和应付危机;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当国家控制受到削弱时,社会具有一种自发的无政府、无秩序倾向;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中间组织不发达,控制系统不完善;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支配不同功能系统的是同一运行原则;共振效应,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含着全局性危机;社会中身份制盛行,赞助式流动转变为指令性流动,结构僵硬;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双重功能,由于功能要求的矛盾性,产生一种互相削弱的效应;由于精英的缺乏,民众抗拒运动水平低,冲击强度大,而建设性因素少;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民众的意见凝聚缺少必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与政策层次有较大的距离,并缺少可处理性。换言之,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13]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间结构出现分化,促进了自由空间的出现和扩大,形成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这些资源和机会的提供与交换,主要是通过市场实现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形成,从经济层面上看,个体户、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都有相当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增强,而组织化是实现民间社会活动有序化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具备自我形成秩序的能力中不可缺少的形式。[14]在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论述中,有学者提出“双向嵌入”理论:社会组织在资源、合法性、制度支持方面嵌入于国家,而国家的意志与目标却嵌入在社会组织的运作中,从而实现了提升治理绩效的目标。[15]以此机制达到动态平衡。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及学术发展脉络来看,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观点逐渐弱化,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的此消彼长也被互动协调所取代,例如治理理论对应的“国家、市场、社会协调合作”模式,该模式摆脱国家与社会二分窠臼,强调多主体的参与合作、共同治理、正和博弈。国家不再是公共事务的唯一权威和主体,市场和社会将作为主体引入制度框架,三维主体共同承担责任,相互监督、互构互强。[16]
只有在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中,才有讨论“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对外文化传播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国家和社会在各自的运行逻辑下在对外文化传播中发挥作用。
四 社会的传播逻辑:文化人类学的视角
对外文化传播首要和根本的挑战就在于跨越文化障碍、壁垒和隔阂,达到同步的、和谐的文化交往[17],文化人类学提供了认识文化,解释人类之间的交流和传播的视角。
文化理论家雷蒙德·威廉斯将文化界定为英语中三个最难解的词语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体系中的四个关键词之一。[18]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各方面包括:物质设备(举凡器物、房屋、船只、工具以及武器等),精神文化(包含种种知识,包括道德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价值体系,包括社会组织的方式,及语言)。文化根本上是一种“手段性现实”,为满足人类需要而存在,其所取的方式却远胜于一切对于环境的直接适应。[19]“文化是一种特定生活方式的表述。它表现的不仅是艺术方面和学识方面,还包括习俗方面和普通行为方面的某种意义和价值。”人类在全球的流动,不但促进了全球贸易和全球市场的形成,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文化传播,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进行跨文化传播。
传播学奠基人之一施拉姆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人类传播进行了解读“每一种文化形式和每一种社会行为的表现都或明晰或含糊地涉及传播;我们是传播的动物,传播渗透到我们所做的一切事情中”“他是形成人类关系的材料,他是流经人类全部历史的水流,不断延伸我们的感觉和我们的信息渠道”“传播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必需的、无所不在的活动。我们建立传播关系是因为我们要同环境,特别是我们周围的人类环境相联系。”[20]传播的本质和意义都蕴含于人的交往活动和社会关系中。
文化人类学在发展过程中,关于文化传播形成了两个主要理论流派,进化论和传播论,两者的出发点和关照点不相同。19世纪中期进化论的出现,带来了对文化进化或社会进化认识的转变。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摩根最早以进化论的观点对古代人类社会的演变过程进行推论式研究,还将世界人类史分成了七个阶段。基于进化论的认识,地球上各个不同地区相同的事物(物质、文化、习俗等)都是经过相同的进化阶段。[21]人类的传播只是在既定的发展轨道上的一种交流行为,主要停留在物质层面,因为文化是先天存在的,用社会学的观点来看,就是结构先于行为。
传播论认为:进化论只注意到人类文化在时间上的演变过程,忽视了文化在地理空间的分布;文化的发展主要表现于文化在地理范围的不断变化,因此研究人类文化也应以文化在地理上的传播为宗旨。这种论点认为,在地球上不同地域内存在的同样事物,绝不是相互独立地发生,是从一方传向另一方所形成的。一个人或者多数人有意图地集团移动都可引起文化传播[22]。人类创造能力或独立发明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类文化之所以有共性,并非归因于进化论所设定的“全人类心智的一致性”,而是因传播而趋同。传播论试图把人类文化史归结为文化移动、接触和借用的过程。在传播论看来,世界文化史上的每个阶段只有一个或几个地点单独发明某项事物,成为文化中心。各种文化现象均由这些中心向四面扩散、传播,导致文化的接触,引起文化的变迁。文化圈、文化层是传播论的核心概念。若干文化特质构成一个复合的文化单位,文化圈就是某文化单位散布的地理空间。不同的文化圈有交叠,就形成文化层,显示了文化圈的时序,也提示着文化传播的方向。[23]
“跨文化传播”一词最初在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人类学家霍尔提出。在《无声的语言》一书中,霍尔指出“本书从整体上把文化看作是一种交流”。他用许多具体事例论述了在不同文化之间实现传播的困难所在,并指出由于非语言因素的参与而导致复杂传播状况的发生。跨文化传播也可以称作跨文化交流,它是指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发生的信息传播与文化交往活动[24]。因为文化的不同,交流者之间固有的背景、经历和预设立场都会存在差异,这样就使得交流异常艰难,有时甚至根本无法开展。
人类漫长的跨文化传播史证明,人们之所以与文化他者进行交往,除了生存的现实需求外,更深层次的动机来自于文化的自我诉求。人们往往要对自己的文化进行自我求证、自我修改、自我充实、自我发展。如果我们感到一种异质文化对自己无关紧要,那么这种异质文化就不可能进入到我们的文化视野。某种文化一旦进入我们的文化视野,它也就或多或少地展现了我们文化自身的焦虑、恐惧、希望和向往。也就是说,“除非发现了这种文化可利用的价值并真诚地加以利用;将其转化为自我解放与自我超越的力量,否则,一种异域文化不管多么伟大,对文化之间的交流来说都是没有意义的”[25]。著名人类学家费孝通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应该是文化交流和传播最理想的状态和境界。[26]
相比于国家基于文化安全维护和文化软实力构建进行的对外文化传播,社会主体间的文化传播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本能”,或者从拉斯韦尔传播功能论的角度看,传播是“联系社会”的重要途径。人与人之间或不同的社会之间构建了一种“我者”与“他者”或者是社会学家齐美尔所言的“陌生人”与“熟人”关系。人的交流其实本质上是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和习俗融入新的场域的过程,传播在这一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因此,借助个体和组织的传播机制,既是对规律的遵从,也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个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