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障农民民主权益的理论基础
一 选举式民主理论
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观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剖析资产阶级民主实质的过程中,并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观。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观对民主选举的阶级实质、民主选举的方式以及民主选举的制度保障等方面作了阐述,为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的创立者,他们的民主观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民主选举的内容也很多,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选举的实质进行了阐述:“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取决于经济基础,取决于选民之间的经济联系。”“普选权正是一根磁针,它虽然摆动了几次,但最后总是指向这个负有统治使命的阶级”,“在这种立宪君主制的国家里,只有拥有一定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选举的性质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并且深受经济基础的影响。资产阶级的选举是一种虚伪的民主,其实质只是在资产阶级的几个政党之间轮流选择执政党而已。而且从选举权上看,选举权不是与公民的身份相联系的,而是牢牢建立在公民的经济状况之上。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只是有产阶级的选举权,而普通的无产阶级完全被排除在外,他们不但在经济上是贫穷者,在政治上同样也是一贫如洗。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对作为无产阶级手段的选举进行了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普选权比较推崇,认为普选权是无产阶级夺取胜利可以使用的重要武器:“这将使我们获得普选权和显著扩大活动自由(利用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警察监视等),这是不应该忽视的新武器。”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提出,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随着被压迫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可见,选举作为一种民主手段,作为无产阶级统治的工具的作用已被马克思、恩格斯所认可。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马克思、恩格斯还对选举的监督和罢免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政府官员应该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当政府官员背叛人民的意志时,人民可以依法罢免其权力。
列宁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继承者和发扬者之一。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观进行了发展和补充,其民主选举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民主的选举人是被剥削的劳动群众,他们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有撤销被选举人的完全自由。
第二,列宁认为,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参加国家管理,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列宁在《列宁全集》第29卷中指出:“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立即建立民主,由群众自己从下面发挥主动性,有效地参与全部国家生活,而不要来自上面的‘监视’,不要官吏。”
第三,列宁还指出,改选问题,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他非常重视罢免权的行使,非常重视民主监督问题,他认为,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任何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才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二 参与型民主理论
新社会运动进一步推进了民主理论的发展,参与型民主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卢梭作为近代积极倡导公民参与的代表,认为公民参与是“人民主权”论的基本要求。在卢梭看来,“自由意味着自主,民主的制度是唯一可以建立权威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卢梭强调的民主参与是民主决策过程的参与,是制度上的一种直接参与,“参与是能够提高个人自由价值,这是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互动的个人的心理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持续的关联性”。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民主模式下提出了扩大公民参与的问题,和卢梭小国寡民式的直接民主参与相比,密尔将参与引入代议制民主模式下,他认为,民主制度可以是一所公民教育的学校,他可以培养公共精神,将接受过良好教育的阶层引入到各个层次的政治参与中,提高参与的层次,同时注重扩大参与的领域,将民主参与引入到工业领域,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卡罗尔·佩特曼,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学教授,女权主义理论家,当代西方参与型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她出版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她主张将代议制民主和大众的直接参与结合起来,将直接民主广泛地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她主张的参与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当个人更好地参与直接决策过程和选择代表,才有希望控制自己的生活和周边环境的发展”。她同密尔一样都认为,政治参与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公共性,有利于形成一种对政府公共事务具有敏锐兴趣的公民,有助于一个参与型社会的形成。
尤根·哈贝马斯的参与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在公共领域的直接参与”。他认为,参与不仅表现在政治议题中的妥协,而且也应表现在公共领域的商讨。凡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公民参与讨论,可以产生不同意见,最后达成共识。作为世俗化国家,其合法性源泉只能来自公民普遍的、广泛的政治参与。公职人员的产生可以实行代议制民主,但是,在公共领域的重大决策中,公民的直接参与权是不能替代的,必须参与到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中。
杰明·巴伯对于参与民主理论的贡献在于,他对自由民主的批判和对直接民主的辩护与提倡。巴伯将民主分为强势民主和弱势民主两种形式。他提出,所谓的自由主义民主是一种消极的自由民主,他摧毁了维系个人和社会的纽带,而没有提供新的纽带,使个人和国家之间发生了断裂。为克服自由民主理论给国家和个人之间带来的问题,他提出强势民主理论,强势民主实质是扩大公民的直接参与,并针对强势民主进行了制度设计:讨论的制度化、决策制定的制度化、行动的制度化。将公民的参与纳入制度化渠道,既可以构造一种社群结构,又可以充分发挥个人自由;既可以达成共识,又尊重了不同意见。这种民主不是使民主一元化,而是达成民主的共识。巴伯认为,“民主的最终实现是靠伟大的公民真正自治和亲自参与的民主”。
本书将要讨论的村级民主监督是一种直接民主参与模式,这也是在我国民主实践中公众参与最广泛的一种民主形式。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民主自治,村民通过参与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等权力组织,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或村民代表自主商议依法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来实现村民自治。在民主管理过程中,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是一套完全的村民自治体系,也是直接民主理论最直接的体现。
三 社会公平理论
(一)社会公平理论
社会公平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执笔撰写的、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将构建一个既符合道德标准又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社会结构作为其最关心的问题,希望通过主张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和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来达到规范社会的目的。《正义论》一书围绕社会分配正义这一问题而展开的,“正义”一词,在不同的方面可以涉及不同的含义。一方面,可以作为一个道德评判的标准,小到个人或者是一个人的行为,大到一个国家的法规和制度;另一方面,正义关心的就是应该依据什么样的准则来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所享受什么样的利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总而言之,正义原则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基本的制度的原则。而罗尔斯所倡导的正义的概念也是形式化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正义,要确定哪一种原则符合实质性正义,必须以提供更多的道德理由为依据,罗尔斯也将这些不同的理论统称为“正义的观念”。所以,效益主义同自由主义对实质性的正义有不同理解,但同为正义的理解,通过对不同的实质性正义的区分,罗尔斯想说明正义问题的独特性及重要性。也就是说,社会合作的出现,促使了正义问题的出现。缺乏符合合理与稳固的正义原则,社会将来会出现解体的命运。政治理论都是对某种特定的正义观念进行辩护的,在正义观念的引导下,反映了某种对社会和对人的理解。
(二)马克思唯物主义与历史主义公平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分析,认为公平是确保社会的每个人平等地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实现,首先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公平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历史的。公平是具体的,是指公平与一个社会的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密切联系,公平不能脱离社会的实际情况、所处历史条件而独立存在。公平是相对的,是指无论在什么社会,公平像一切权利一样都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而不是绝对的平等的公平。公平的衡量需要一个公认的尺度或标准:劳动,将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折不扣地归还给劳动者的所有,这就是真正的公平。公平是有条件的,是指公平以一个社会的生产力为基础,承认这一点,就必须认识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统一性,公平不能脱离效率而孤立存在。要兼顾财富增长与人的发展。公平是历史的,是指公平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们对公平的认识会发生变化。公平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应把握几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生产资料占有平等和机会平等;坚持按劳分配;坚持社会调剂。
(三)亚当斯公平理论
亚当斯认为,公平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绝对公平,另一个是相对公平。而人们尤其关注相对公平,因此,对相对公平侧重进行了重点论述。相对公平源于比较,即与他人、与自己的过去进行比较。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投入和所获,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这一比较过程的核心是,当事人把自己的收获/投入比与他人的收获/投入比进行比较。最终得到一个比值,其计算公式为:比值=(当事人收获/当事人投入)/(他人收获/他人投入),并依据这个比值来确定是否达到了公平的状态。当比值为1时,当事人认为达到了公平的状态;当比值小于1时,当事人认为没有达到公平的状态;当比值大于1时,当事人心态复杂,会重新选择比较对象或估价标准,直到最终比值为1,产生公平感。如果达到了相对公平,则会心情舒畅,激励效果明显,效率明显提高;如果未达到相对公平,则会影响个人情绪和工作努力程度,工作效率下降,并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达到公平的心理状态。
(四)其他社会公平理论
还有学者提出了程序公平理论和交互公平理论。程序公平理论的观点是:一旦成员认为组织决策的程序是公平的,那么,无论最终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成员都会感觉到公平,达到公平的心理状态。因此,只要分配方案的制订、决策程序是公平的,那么,组织成员就会产生公平感。
交互公平理论认为,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互动关系会影响公平感,互动良好,则公平感强烈;反之,公平感则弱。总之,交互公平主要涉及人际沟通和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