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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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与文化关系刍议

中国学术界近年来比较热心于宗教与文化的探讨,二者的关系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宗教文化”“宗教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之说亦引起普遍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在1994年10月世界宗教研究所与爱德基金会联合举办的“基督教文化与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人们争辩的焦点之一即“基督教文化”这一提法本身是否成立。其实,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宗教研究所第一次举行这种规模的涉及基督教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组织者出于谨慎考虑而在“基督教”之后补加了“文化”这一术语,希望通过“基督教文化”这种比较中性的表述来避免“基督教”这一直白表达的敏感,会议英文标题则仍然保留了“基督教与现代化”(Christianity and Modernization)这一原初构想。颇值深思的是,来自基督教传统背景的海外学者和国内宗教界的学者一般不同意“基督教文化”之说,而强调“基督教”与“文化”在提法上应分开而不是结合,有人亦认为“基督教”本身已包含有“文化”,故而不必突出其文化性。而中国境内不属于宗教界的人文学者却大多提倡“基督教文化”或“宗教文化”的说法,认为应该彰显宗教的文化性,深入研讨宗教的文化意义及影响。此外,社会上对于“宗教文化”的提法,如“佛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等说亦有不同见解,形成赞成或反对二者相提并论的两种对立观点。为了加强不同看法人们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在宗教与文化关系之探索上交换意见已很有必要。笔者作为研究宗教的人文学者之一,比较推崇“宗教文化”之说,亦曾著有《宗教与文化》而论之。因此,很愿意就此问题谈点自己的粗浅看法。

讨论宗教文化或者是强调宗教是文化,与在此之前国内学术界刚刚结束的一场关于宗教本质的大讨论直接相关。一批学者主张要拨乱反正,把对宗教的认识从“宗教是鸦片”转为“宗教是文化”的理解,由此而逐渐凸显宗教的文化蕴涵及意义。关于文化或宗教的定义已极为纷繁,但人们迄今尚未达到某种基本认同。我们认为文化乃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本质即以人为中心的各种关系之体现,作为文化主体的人代表着一切社会关系之总和,而宗教则体现为一种多层面的文化统一体,亦展示出人的各种关系。宗教和文化所表现的这些关系包括人与自然、人与超然、人与其自我、人与其群体等多重关系,由此反映出人的自然和社会存在、其物质和精神生活及其历史演变进程。宗教既然包含着这种种关系,因而乃人类文化的有机构成,关涉其诸多方面。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具有民族和社会之多样性,历史和发展之变异性,其涵盖面自然包摄宗教,并肯定了宗教文化之说的合理性。

宗教文化本身亦为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体系,所含因素既有个体性又有群体性,既有民族性又有世界性,既有社会基础也有心理基础,既有理性成分也有情感成分,既有终极关切亦有现实关怀。在过去的宗教研究中,中国学者一般侧重于对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探讨,而积极意义上的宗教文化研究则成为人们不敢问津的禁区。不可否认,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乃是宗教文化的一个重要层面。在其意识形态意义上,宗教为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并对这一政治和经济产生影响,起某种反馈作用。

从对宗教的这种社会意识形态层面认识出发,人们曾指出宗教乃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之外部力量幻想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是对之信仰和敬拜的社会实践、群体及相关制度,以此界定宗教本质与价值,为宗教定义。在此层面上,人们亦曾根据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来体认宗教,提出“宗教五性论”。此外,近年来人们还比较关心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韦伯、杜尔凯姆等人的宗教社会学理论曾风靡一时,大家对于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群体象征以及社会发展之潜在的精神力量的意义和作用,宗教作为社会团体和社会体制的功能等亦津津乐道。正是基于对宗教的这种政治学、社会学理解,一些中外学者才突出宗教的社会群体建构,强调其作为社会力量、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的存在,而放弃其认为内涵不清、外延无限的宗教文化说。同理,对基督教之“普世性”和“本色化”持乐观态度的西方学者也从狭义、传统的理解出发,视基督教文化仅为一种兴起于欧洲中世纪、以西方文明为中心的文化体系,从而对此提法置疑或加以放弃。应该承认,宗教之社会政治层面的存在乃客观事实,宗教问题因其与政治、民族、国际问题的关联而具有其敏感性和复杂性。因此,中国当代政治进程中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是具有这一层面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然而,宗教与社会政治的关系仅为宗教文化的一个层面,它还有其他层面,与文化的各个领域形成多种关系。例如,人们在宗教精神和情趣上对无限、永恒的追求,其终极探询和关切,以及其形上学意义上的究诘等,并不能简单地用政治标尺来衡量或用社会意义来界定,它们往往不具政治的向度而充满哲学、美学的意趣,有着更多的精神文化特质。而且,宗教灵思、灵视和灵悟的精神意义及价值意义亦已超出了从组织形态、政治意义和民族关系上认识及把握宗教的范围。宗教的社会影响及其在人类文化进程中的作用,也是单纯研究宗教自身结构及其组织体系所难以了解的。因此,从文化的大视野中看宗教,依据对宗教与文化各层面关系的梳理来提宗教文化现象既有必要也是必然。

为了达到在全面理解宗教上的共识和真知,笔者认为目前的重要任务是要以文化学意义上的宗教探究来弥补以往政治倾向较强或传统积淀较深的宗教政治及社会学研究之不足,以使我们的宗教学研究更加厚重和周全。但强调宗教是文化,并不是要用文化概念来使宗教认识普泛化、一般化,而是旨在对限于意识形态之层面的宗教理解补偏救弊,使社会学意义上的宗教认识再往前迈进。当然,我们必须在涵盖极广的文化理解中找出宗教与其他文化现象本质不同的特点及特征,以此界定宗教独有的本质及其价值意义。所以说,把宗教研究从政治学、社会学领域转向或扩大到整个文化学范围,深入剖析宗教与文化的各种关系,抓住宗教文化的特色,乃是宗教研究者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文化作为人类所独有的“精神气质”,是把人类从一般动物中区分开来的象征性标志,正如格尔茨所言,“我们是通过文化来使自己完备或完善的那种不完备和不完善的动物——并且不是通过一般意义的文化而是通过文化高度特殊的形式”,“我们的思想、我们的价值、我们的行动,甚至我们的情感,像我们的神经系统自身一样,都是文化的产物”[4]。格尔茨把宗教亦视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体系,因此,宗教就不只是形而上学之探,而与人的精神气质、世界观、伦理观都有关联。他强调,“宗教决不仅仅是形而上学。因为对所有的人来说,崇拜的形式、媒介和对象都充满着深刻的道德严肃。宗教中处处都有着内在的义务:它不仅仅是鼓励虔信,它还要求虔信;它不仅仅是诱发理智上的赞同,而且还强化情感承诺。”其基本特点是“它都超越世俗,不可回避地被认为对人的行为取向有深远的含义”。宗教不是抽象的、空虚的,而具有其存在性的现实本质,“宗教决不仅仅是形而上学,而且也决不仅仅是伦理规范。因为它的道德生命力的源泉被认为存在于对现实的本质的忠实表述之中。有力的强制性的 ‘应当’(ought)被感觉到是产生于无所不包的事实上的 ‘是’(is),由此,宗教奠定了在人类存在的最一般的情景中对人的行为的最独特的要求”[5]。由此而论,宗教是综合性、涵括广泛的且接地气的人类文化体系。

就其整体而言,宗教在文化领域中的特点乃是以自然与超然、自我与超我、此在与恒在之关系来洞观世界、调节人生和影响社会,因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种强调个人及群体灵性存在,寻觅终极意义,体悟升华意境,以求真为善、虔诚笃信来超越自我、臻于神圣的文化现象。

宗教文化各层面的实践乃说明人类在认识其有限、相对之际仍以其文明创造、灵性之探来表达其对无限、永恒、绝对的倾慕与向往,并由此构成其追求真、善、美、圣的价值观念、致知取向和行为实践。

应该承认,人类历史上的各种宗教都反映了其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存在,从而有其局限性和相对性。正如文化发展一样,宗教也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其本身存有进步与保守、积极与消极的对立,必须不断去除糟粕、发扬精华,不断自我革新和完善。在这一意义上,宗教与文化的发展、变革、转型或重构亦密不可分。

把宗教作为文化现象来看待,是中国学者学术思想的进步和研究视野的开放,它扩大了对宗教的认识、深化了对宗教的理解,亦为宗教内外各界人士的沟通、对话和交流找到了契合点。宗教与文化的关系乃一种双向交流、双向渗透、双向融合和双向重叠的关系。

宗教不可能脱离文化,其本身又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表现形态,从其发展变迁上,能够捕捉到历史的脉搏和文明的线索。而且,宗教与文化关系上之求同或存异,亦为人们达到对宗教的共识创造了条件、铺平了道路。总之,宗教与文化的讨论关系到人类对自身价值和历史意义的评说,涉及人类对过去的回首和对未来的展望。这种探究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刚刚开始,有着广阔的前景和深远的意义。对此,中国的宗教研究学者们仍任重而道远。

(原载《世界宗教文化》1995年第1期,本文有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