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不给宗教极端思想任何市场
宗教本是人们追求崇高和超越的精神需求,并体现出其生动的现实关怀,如基督教称其为“博爱”的宗教,伊斯兰教强调其信仰本意即“和平”,佛教也表达了其“觉悟”之境界。但在复杂的社会及国际环境中,由于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这“三股势力”的出现,纯正的信仰被歪曲,宗教思想被错误利用,造成了社会的动乱和人们生存的危机。在最近发生的一些暴恐犯罪事件中,人们似乎发现了一个幽灵在作祟,即暴恐活动的背后都有“宗教极端思想”在引诱,这就使我们必须高度注意这种宗教极端思想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信教民众的欺骗性。
所谓“宗教极端思想”,就是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而对之加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误入歧途,被一些偏执的、反社会的、反人类的极端观念掌控了头脑,形成极端主义思潮,干出极端错误的行径,破坏了社会的安宁和人们平静、和谐的生活,造成了生命财产的伤害和人际关系的危机。非常严重的是,受宗教极端思想控制的人会丧失对生命的最基本尊重来实施自杀性恐怖袭击,滥杀无辜、丧尽天良。对这种极端思想和恐怖行径,我们必须加以坚决谴责。而对其所用的所谓宗教依据和经典宣示,也必须加以深刻的分析,指出其信仰上的偏离和偏见。暴恐活动是反社会、反人类的,也是反宗教的,恐怖分子却认为自己的恶行有着宗教信仰上的依据;更为荒唐的是,这些恐怖分子把自己的极端行为视为“圣战”、作为“神圣”之举,其实他们的罪过既亵渎了生命,也亵渎了他们所理解或信守的宗教。所谓“圣战”之说,源自阿拉伯文的“吉哈德”,在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中本来是“奋斗”之义:“我必定要试验你们,直到我认识你们中的奋斗者和坚忍者,我将考核关于你们的工作的报告。”(47:31)这里在涉及对“真主”的信仰时也主要是指为真主而“奋斗、尽力”,不怕“艰辛”。因此,强调“和平”“顺服”的伊斯兰教在其本真信仰意义上并不承认“圣战”,“吉哈德”的本义是“尽个人最大的努力”,其指向是努力克服自己的私欲,后扩展到为正义而奋斗之义。尽管在一定限度内作引申意义之解的“小吉哈德”被用于“斗争”或“战争”,也是专指为了伊斯兰教信仰而反抗压迫、捍卫正义,这与滥杀无辜、肆意破坏毫无关系。所以说,以“圣战”之名行恐怖之实本身就是违背伊斯兰教教义之举,乃与其信仰背道而驰。早在1992年由伊斯兰教、天主教、东正教和犹太教代表在瑞士召开的和平与宽容会议上,就共同发表了号召宗教应在减少和制止民族纠纷及冲突上做出贡献的《伯尔尼宣言》,其内容明确指出“以宗教之名而犯下的罪恶,实际上是犯了反对宗教本身的大罪”。所以说,宗教极端思想在根本上是“反宗教”的,因而毫无“神圣”可言。
利用宗教信仰来从事和掩饰民族分裂主义和反社会、反人类的恐怖行为,是对宗教信仰及其核心价值的背叛和亵渎,是对宗教基本道德观念和社会伦理的伤害和摧残,这就是宗教极端思想的本来面目。因此,我们一定要看清宗教极端思想的这一本质,使人们真正的宗教信仰能与之划清界限,从而不给宗教极端主义留下任何市场,不让恐怖分子从宗教信仰中找到任何借口,使其伤天害理的恐怖行为受到坚决谴责和严厉惩罚。真正的宗教信仰所推崇的是“劝善戒恶”“仁慈宽恕”“和谐共融”“行德显爱”。宗教文化所要追求和体现的是人类和睦、天下一家、世界大同。
在世界各种宗教寻求“全球伦理”及和平共在的底线原则时,被普遍看好的是和谐、谦让的中国宗教的“中庸之道”;与之相关联,中国伊斯兰教学者也开展了对当代世界伊斯兰教“中间主义”的关注和研究。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社会形势,我们一定要加强与宗教界的团结、合作。而宗教倡导的社会关系则应是和谐、和睦,宗教推崇的文化应是和合、宽容的文化。所以,我们应该对广大信教群众包括广大穆斯林群众有着基本自信,不受外界的干扰和误导,而坚持相互尊重、团结一心,共同携手建设好我们的美好家园,争取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为了有效抵制、清除宗教极端思想,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营造一种社会和谐、包容的良好氛围,使宗教在我们的社会彻底脱敏,让全社会善待宗教,使中国宗教界真正成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中的有机构成,能够积极参与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建设;同时,我们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更要鼓励“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积极弘扬宗教教义中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困等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要求贴近的积极内容”。为此,宗教也需要不断革新、改进和完善,提倡“止于至善”的崇高境界。这样,宗教信仰就能朝向、贴近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宗教社团就能真正成为我们和谐社会的有机建构,宗教信众就能在建设中国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谐中做出杰出贡献。
(原载《人民日报》2014年5月7日)
[2]列宁:《社会主义和宗教》(1905),《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2—134页。
[3]古巴共产党于1991年10月第四次代表大会上修改了党章;越南共产党亦对其政党与宗教的关系有相应调整;对此我们尚缺乏足够的研究和相关的应对。
[5]引自顾保鹄《中国天主教史大事年表》,台湾光启出版社1970年版,第31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4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9]《列宁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页。
[10]《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2—134页。
[1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
[12][美]斯特伦:《人与神:宗教生活的理解》,金泽、何其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13][美]斯特伦:《人与神:宗教生活的理解》,金泽、何其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14]恩格斯:《英国状况——评托马斯·卡莱尔的“过去和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51页。
[15][美]贝格尔:《神圣的帷幕》,高师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16]参见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7月10日。
[17]胡锦涛:《不断巩固和壮大统一战线,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日报》2006年7月13日。
[1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2页。
[19]《胡锦涛接受第十一世班禅的拜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2月4日。
[20]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政策要点》,1996年1月。
[21]《列宁专题文集 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22]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代序”第2页。
[23]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24]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