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价值自身
(一)价值的相对性
我们已经分析了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所谓价值也就十分明白了。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满足关系)和偏爱关系(赞赏关系)。凡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与欲求从而得到人们的偏爱者就称之为具有价值。不过这里我们要补充说明的是:作为价值的满足关系,不必是“已经满足”。凡“能够满足”者也具有价值。例如一把钢刀,即使我们将它锁起来不去用它,它也仍然对我们有价值,因为它“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从而引起我们的偏爱。
“有价值”一词,在英语中常与“好的”(good)一词混用。英国哲学家P.杰克(P.Geach)曾从语意分析上指出理解“好”(有价值的)的困难在于它是一个定语形容词,它的特点是并不一定表示它所形容名词的固有属性。它是运用于谓词上的一个算子(或一个谓词,即高阶谓词),在名词意义之外构造新的描述附于名词之下。例如x是一条大毛虫。这个“大”就是定语形容词,并不表明毛虫的固有特征。“x是大毛虫”并不能展开为“x是大的以及x是条毛虫”,因为x如果与一只鸟儿比较起来,x绝不是大的。这与谓词形容词不同。谓词形容词表明它所形容名词的固有性质如“x是一条红毛虫”。这里“红”是谓词形容词,所以这句子可以展开为“x是红的以及x是一条毛虫”。好与坏,有价值与没有价值这种形容词正是定语形容词。“x是个好老师”并不能展开为“x是好的以及x是个老师”。其所以不能一般说x是好的,因为x只是相对于它是老师来说才是好的,x就不一定是个好的足球运动员。[8]这里说的是,价值不是客体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是一种关系属性,相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关系。它是一个至少是二元的谓词而不是一元的谓词。我们不能一般说摇摆舞是好的或很有价值的,只是相对于它的喜爱者来说是很有价值的。我们也不能一般说,饮一杯啤酒是很有价值或很有效用的,对于已经灌醉的人来说,是没有价值的,或有负价值的。这就是价值的关系性质,对主体偏爱和效用的关系性质,依不同的主体关系而不同,这就是价值的相对性。但是这种主观性和相对性,并不等于任意性。一旦确定了主体和客体,确定了参考系,包括价值关系参考系,价值正负和价值大小也就确定了。
以上就是本体论上的价值相对性,指的是价值是一种关系性质,没有离开价值主体,不以环境为转移的绝对价值。至于文化学中的价值相对性问题,指的是除了所有人类都共同的一些少数的价值原则外,人类的价值原则、价值标准是以不同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为转移的,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有不同的价值标准。这就是我们所主张的价值论的适中的相对主义。
(二)价值的可比较性
第一,价值是有正、负的。凡是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与欲求,引起人们的偏好与赞赏都是“好”的,具有正的价值,而在道德哲学中,“善”是用来表示具有正价值的东西。凡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与欲求,或使人们的某种需要与欲求更加不能满足,从而不引起人们的偏好或引起人们的厌恶与反感的,是“不好”的或“坏”的具有零价值或负价值;而在道德哲学中,“恶”是用来表示具有负价值的东西。在“好”与“坏”、“善”与“恶”、“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应该有一个中性的领域。“不好与不坏”,具有零价值。这是价值可比较性的第一点:价值有向度。
第二,价值不但有向度,而且在相当大的范围里是可比较的,即可比较其大小。如何进行比较呢?
某一客体O1因其各种性质P1(O1),P2(O1),P3(O1),…而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需要与欲求V1,而另一客体O2因其各种性质f1(O2),f2(O2),f3(O2),…而满足人们另一方面的需要与欲求V2,按照Pi(O1)与fi(O2)来比较V1与V2的大小,是不可通约的。因为各类事物的性质千差万别,任何一个性质测度都不能代表该事物的价值大小,尤其不能用不同事物的不同属性来比较不同事物之间效用的大小,因为它们的量纲不同。例如金钱、爱情与自由,金钱是经济事物,爱情属感情的心理世界,而自由则是政治关系。它们自身的属性不可比较、不可通约。但是,每一种需要的满足或可能期望的满足,有一种主观的偏爱反映。这种主观的偏爱就成了价值的测度。孟子曰:“鱼(O1)我所欲也,熊掌(O2)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孟子·告子上》)用主观偏好或主观效用对之比较可得出熊掌的价值大于鱼,V(O2)>V(O1)。而当S必须取O1、O2之中的一种时,S无特别偏爱则二者的价值相等V(O2)=V(O1)。当在某一领域中将价值客观开列出来,如社会价值中的自由、欢乐、自尊、诚实、服从与平等等,考察某人对这些价值客体的偏爱度,这些价值客体的实现如果给某人带来的满足程度,便可以制定这个人在社会政治和社会伦理方面的价值系统。它是通过复杂的比较而得到的,这种比较不但可以在同一领域进行,例如在两枚戒指、两件衣服、两项工作和两个女朋友之间进行;而且可以在不同种类的价值中进行,例如经济价值、道德价值、政治价值和生命价值之间也可以比较。孟子又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在这里孟子将道义价值看得高于生命价值。这就是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也是通过主观选择,即主观偏好的选择得出自由价值>爱情价值>生命价值的不等式,就是一个很有正义感的人的政治伦理价值系统。我们的价值定义以及效用与偏爱被假定为相对应的原则使我们可以跨越不同价值领域进行比较。这里没有自然的精确仪器测量标准可用。人本身的偏好就是尺度,在价值问题上,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前481—前411)说的“人为万物的尺度”这句话是对的,它使我们有可能通向统一价值学说的道路。
第三,价值在一定范围里是可测量的。比较可以按不同事物价值大小建立一个离散的序数。我们将最坏的东西放在右边,将最好的东西放在左边,可以将我们偏爱的东西,我们欲求的东西,或我们需要的东西排成一个序,叫作偏爱序(或效用序)。不过我们是否能派给它们一定的数量,使之成为可以计量从而进行+、-、×、÷的数学运算,以及这种运算又有何意义,如何派给它们一定的数量使之成为实数函数,这的确是个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3.5节中进一步加以讨论。不过至少在经济价值的领域里,这个可公度、可计量的单位的确已经找出来了,它就是市场价格,以“美元”或“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价值的主体已经不是个人,而是由个人组成的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群体或社会。这里依然是人们对某商品的偏爱或主观效用决定价格即它的交换价值,不过不是某个人的主观效用,也不是某个人的边际效用,而是所有经济人对某一商品供应总量的总的边际效用决定交换价值。这种边际效用或主观偏爱程度随市场供应量的变化而变化,当它达到一个均衡点时,它就是均衡价格(均衡交换价值),市场价格就是围绕这个均衡价格上下波动。正是偏爱—效用这个普通的价值概念帮助我们将经济学领域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统一了起来。使用价值固然是效用,交换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效用,这是劳动价值说所不能做到的事,效用价值论做到了。
(三)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这个问题一直是价值哲学讨论的重要问题。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西季威克、罗尔斯、邦格和现代的一些存在主义者都主张价值是客观的或存在着客观的价值和客观价值标准。他们所持的理由各不相同,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事物都追求自己的目的,这目的就是善,或最高的价值。对于什么是人类的善(他认为就是人的幸福)是可以作客观的科学的研究,而且这种关于善的科学是最高和最有权威的科学。所以价值是客观的。而康德则从另一种立场出发拥护价值客观性,他虽然认为道德的命令是人为自己立法,但认为道德命令范畴是绝对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与目的为转移的,因而是客观的。而罗尔斯和邦格则认为那些根源于人类基本需要而产生的价值是客观的,这些基本的价值或基本的善,是任何人无论欲求什么、想望什么、追求什么都需要的东西,因而在人际之间是相同的而且可以客观比较的。本书在第二章第一节节中提出需要空间的概念,就是尽可能使这种客观比较精确化。总之,价值客观论者的共同点是认为存在着不以认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可以用科学和知识来判明其好坏的客观价值。反之,在哲学史上有许多哲学家主张价值是主观的,这包括毕达哥拉斯、韦伯、罗素、萨特、马奇等人。他们认为既然价值与人的偏爱、目的与愿望相关,并且人的行动是目的定向的,且价值观念与标准以不同的人、不同的集团、不同时代为转移,“价值不是世界结构的一个部分”,因而是不存在不以人的态度为转移的客观的价值和客观价值标准。这就是马奇为代表的现代价值主观主义者的基本论点。依我看来,价值客观论者和主观论者双方,各有自己的道理和真理。本书的作者正是同时使用“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两种概念以及“基本的善”的尺度和“主观效用”的尺度这两种尺度来讨论价值与伦理问题,并使之并行不悖。不过在我国,关于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个争论有时走火入魔。好像如果说价值是主观的,就一定认为它是“纯主观的”、任意的、与客体无关的,是内部感情意志主观自生的东西,并把这种观点强加给主观价值论者;另外,如果说价值是客观的,就一定是“纯客观的”,认为价值是与主体无关的,是一种不以主体偏好为转移的自然属性。因此这场论战中,有许多议论纯属无的放矢。所以我主张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社会现象、主体活动总是主观、客观纠缠在一起的。其实,一般说来社会现象是人的活动体系,而人的活动是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就算被认为是社会物质基础的经济活动,就个人活动者来说,哪一点不是有目的、有计划进行的呢?社会的发展绝不是有个异己的、不受支配与控制的外在的物质生产力在那里支配一切。价值的情况也是一样:我们说价值有其客观性,并不是说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愿意、主观感受为转移,而是在下述三个意义上是客观的。
第一,它是社会的客观的。假如—个商品对于一个市场来说,有它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或交换价值对于某个购买者的个体主体来说是不以他(她)的偏好为转移的,是客观的。但这不是不以所有人的偏好为转移的。正是亿万人对该商品的主观评价构成该商品的价格与需要的客观关系,集体的主观偏好成了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客观事实,这是经济学范围的事。对于伦理学领域,一个行为,例如随地吐痰,它是好的还是坏的,还是无所谓好坏呢?很可能各人有不同的评价、判断,它是一个随机变数,有它的随机分布。它的一个平均值,反映了大多数人的道德判断。如果由此形成道德规范,我们就说,这个道德规范表示了一种客观的道德价值。于是我们便说,雷锋的行为是有很高价值的,这是客观的,因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喜欢雷锋。它的统计平均值反映了一种社会的客观标准。
第二,在一定范围里,存在着判明事物、行为或品德好坏的基本客观标准。这标准从人类中心的视野看,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健康、繁荣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类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而是否有利于人类生存、健康、繁荣与发展,是否有利于满足人类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件事是可以通过生物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实证科学来加以研究和检验的,至少在相当大的一个范围里如此。这就是说存在着基本的道德事实和价值事实,它是对价值进行合理评价的最重要根据所在。
第三,在决定价值关系上,在决定某种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某种对象是否得到偏好与赞赏上,除了有主观的精神的因素外也有客观的物质的因素。例如饥饿这个客观因素决定你有吃饭的欲求,尽管你的吃饭欲求是主观的。这就是说在V=V(Pa(S),Pb(S),Pc(S)…F1(O1),F2(O2),F3(O3)…)的关系式中,因素Pa,Pb,Pc…,F1,F2,F3…可以划分为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以及既是主观又是客观的三个类,客观因素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不可忽视。根据1992年对出生后分开进行抚养的同卵双胞胎的最新研究,人们对有关工作的各种因素的价值偏好,有40%是由基因决定的,其他60%是属于社会文化、父母、教师、朋友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影响。当然类似于社会文化影响的这些因素,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但基因对人类价值偏好的影响则显然是客观的。所以在决定人们的主体态度和价值偏好上,肯定有客观原因可寻,当然也有主观原因可说。这就是价值客观性的第三个含义,也是对价值进行合理评价的根据之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