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结论
规范伦理的理论体系,应该像爱因斯坦所说的那样,从尽量少的基本前提出发,一步步演绎出包含各种伦理规范和伦理价值判断的层次结构。依照这种公理方法的精神,伦理学的出发点或道德哲学的最高抽象和经济学的出发点一样,就是理性人,即“自利的个人”。这个基本出发点不是私有制的人格化实体,而是与有限的资源和人类有限的同情心相关联的理论抽象。于是就有一个霍布斯问题:自利的、分立的个人,怎样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伦理规范,做出能包含利他主义的伦理判断?换句话说,经济人是怎样能够转变成为伦理人?这就是道德的起源与本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道德哲学的唯象性的或半唯象性的理论给出的解答是:道德规范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有能力内化成为人的良心与正义感。被誉为当代社会科学的“统一场论”的博弈论证明,无须外部的控制与强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能通过多次博弈导致社会合作和集体理性的产生。道德规范便由此而形成。博弈论不但揭示了伦理的起源,而且揭示出摆脱人身依附的、独立的理性人通过博弈会得出功利主义的解和正义论的解。这两个不同的解因所涉及的函数及其值域不同而互不矛盾。如果博弈矩阵支付函数是效用函数,则其帕累托最优解为功利主义,即效用总量最大化,即平等的个人最大限度要实现的东西;而如果博弈矩阵支付函数为基本的善,则运用最大最小原则得到的解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即平等的个人最低限度需要的东西。博弈论为功利主义与道义主义的协调统一与整合提供了一个论证工具。
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道德哲学学说,它将普遍的人类最大福利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看作人类行为的终极目标和判断人类行为正当性、社会基本制度的合理性的最高标准。在现代,功利主义分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着重用行为的直接效果来判别人的行为的正当性,而准则功利主义则主张行为的正当性来自它是否符合道德准则,而道德准则的正当性来自它是否导致人们的最大幸福。二者都有片面性。我们所主张的功利原则,是系统功利原则,它进一步运用系统功利的概念整合了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的命题。行为x的系统的功利Uc(x)是行为功利Ud(x)与准则功利Ur(x)的二元函数即Uc(x)=f[Ur(x),Ud(x)],它的分离变量和线性化的方程为Uc(x)=RUr(x)+DUd(x)。而R/D=k为义利系数,它决定行为功利效果和行为符合准则的功利效果二者的权重。这个公式及其扩展Uc(x)=f[U1(x),U2(x)…Um(x)]为我们在以下两章中进一步具体地整合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奠定基础。
[1] J.边沁:《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10页。
[2] 大卫·休谟:《道德原理的探讨》(1751),载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166—170页。
[3] 社会生物学家M.Ruse和E.O.Wilson写道:“不要忘了,利他主义的行为几乎总是针对亲密的亲戚的,这位亲戚具有许多与这位利他主义者相同的基因,并通过旁系的后裔把这些基因永远地遗传下去。在亲属圈之外,利他主义行为具有典型的互惠性质,行为者期待将来得到现世或后世的回报。”见《作为应用科学的道德哲学》,载《哲学》(英文版),1986年第61卷,第236期。转引自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第113页。
[4] 霍布斯:《利维坦》(1650),载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658—665页。
[5] 斯宾塞:《伦理学绪论》,§191,见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7页。
[6] 张华夏:《实在与过程》,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477页。
[7] Robert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Basic Books,1984.中译本:《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161页。
[8] 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665页。
[9] 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665页。
[10] Cf.J.C.Harsany,“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s a basis for morality?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75(69),pp.594-606.
[11] 爱因斯坦:《科学定律和伦理定律》(1950),载《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许良英、赵中立、赵宣三编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80页。
[12] 《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1页。
[13] 参见本书第二章第四节图2—4与表2—1。
[14] 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二卷,第471页;见弗兰克·梯利《伦理学概论》,第107页。
[15] 边沁:《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1789),载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1—212页。
[16] J.穆勒:《功利主义》(1863),载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40—245页。
[17] 参见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7页。
[18] 参见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19] 转引自J.L.Mackie,Ethics,Den Ruin Books,1977,p.136。
[20] 参见J.C.斯马特、B.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第4页。
[21] 马克思的功利主义常常被人们加以曲解。第一种曲解是,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功利,主要是物质的功利,而不包括精神的功利和社会文化的功利。第二种曲解是,将某一个阶级或某几个阶级的功利视作唯一的社会功利,对于其他阶级成员的功利可以不屑一顾,他们的利益可以不予照顾,他们的人格尊严可以任意否定,他们的权利可以任意剥夺,甚至他们的生命也可以随便加以消灭。苏俄集体化时期富农的人身被消灭就是一例。第三种曲解是,将阶级的功利曲解为代表这些阶级的集团的功利,再将代表这些阶级的集团功利曲解为少数一些人的功利,从而导致权力集中与分配不公,即导致特殊形式的利己主义。第四种曲解是,将生产力的发展看作社会发展的最后推动力。这种推动力是物质的,看不到人的目的性在其中的根本作用。其实社会成员追求自己价值的实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生产力发展的能动的源泉。
[22] 穆勒:《功利主义》,末页,载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
[23] 参见张培刚《微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