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献述评
任何学术研究都是建立在不断地累积和发展的基础之上,新研究的进行都是以对以往相关研究进行准确把握和认真总结为前提的,前期的研究成果无疑为我们开展新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学术资源,对围绕研究主题而展开的相关综述进行详尽梳理和总结对研究者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此部分对近些年关于村民自治、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论述,并对其作简要评价和分析。
一 国内文献评述
回顾30多年的村民自治研究历程可以发现,其与村民自治萌芽初创、谨慎发展以及全面推广的发展三个阶段相对应,学者们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初步尝试、发展完善以及全面研究和深入发展的历程。
(一)初步尝试阶段
从1980年村民自治刚刚推行直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之前,这一时期学术界并没有对其作出明显的回应,当时专门对村民自治进行研究的学者仅有数人,而相关机构的建立、专门研讨会的召开以及专题研究项目的开展对当时来说更是一种奢望,但仍然有一些很有代表意义的学术成果相继问世。
比如,在研究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孙丙珠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一级政权,但它是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基层政权机关的助手。[9]在村民委员会建设方面,傅定国通过分析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性职能和经济职能,提出应该从健全村民委员全的组织机构,做好村干部的选拔、培训工作,制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对村务活动的有效管理以及处理好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三大方面强化村委会职能[10]。廉希圣和王雁飞对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直接民主的新形式,并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与乡级基层政权的关系问题、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问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分析和具体论述[11]。
另有学者则从法学的角度对自治的涵义以及不同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几种不同的自治组织形态作了整体性考察,着重分析了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要特征,并对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努力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作了深刻分析[12]。
从整体上看,受村民自治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所限,这一时期学者们对村民自治的研究相对零散、系统性不强,主要对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性质、职能、作用以及村委会建设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和界定,其中也不乏从不同视角对村民自治进行探讨的学者,这不仅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涵,也为学者们对村民自治的继续和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
(二)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于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经过11年的实践与发展,正式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此期间,随着该法的逐步完善与落实,学者们对村民自治的研究也进入了发展完善的阶段。在此阶段,一些颇具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而这些研究成果对村民自治的实践与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在著作方面,首推1992年由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推出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13]《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14]《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15]三份研究报告[16],这三份研究报告不仅为人们生动地展示了村民自治的全景图,还直接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实践与发展。而徐勇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17]一书,则被公认为是学术界较早对村民自治展开系统研究的代表著作,该书运用政治学的分析方法和个案研究方法对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作了整体性地描述,深入研究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具体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组织形式、活动内容、运作模式、内在机制与相关因素、难题与对策、发展走向及启示等。复旦大学的王邦佐教授曾在《对建构中国民主基础工程的有益探索——评徐勇著〈中国农村村民自治〉》[18]一文中对该书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国内第一本较为系统论述村民自治的专著”,“正如村民自治是中国的一场民主实验一样,《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也尚是从国情和实践出发探索中国民主化道路的一种初步尝试”。
在论文方面,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村民自治实践的不断发展,学者们逐渐丰富了村民自治的研究内容,细化和拓宽了村民自治的研究领域。首先,从村民自治的功能定位看,徐勇教授认为,村民自治是国家在面临如何迅速填补传统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出现的某种公共权力和基层组织的“真空”问题以及如何迅速解决基层社会运行的“失范问题”的紧迫形势下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19]。其次,在村民自治的四大民主方面,学者们也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主要集中在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两大部分,且对其发展寄予了较高的期望,提出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建议与对策,直接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比如有的学者从分析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出发,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进程进行了重点分析,论述了村委会直接选举的社会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结论:以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为契机,亿万农民正在逐步深入地参与农村基层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农村基层的发展正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20]。在民主监督的层面,学者们也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与论述。比如,李学举认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分为督促和处置两部分。具体来讲,在内容方面应该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行为监督;在形式方面应该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21]。最后,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和组织权力相互关系方面,学者们也作了不少的努力与尝试,其中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学术成果不仅促进了村民自治理论方面的发展,更为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柱。
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为契机,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专著和文献,学者们对村民自治的研究朝着系统化和专业化的方向迈进。具体来讲,在研究内容上更加丰富,包括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中的四大民主(主要集中于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两大层面)、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和权力相互关系三大方面;在研究方法上,应用了历史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学者们还从不同的视角对村民自治的发展进行了具体分析和论述。
(三)全面研究和深入发展的阶段
从1998年我国正式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今,村民自治经过了整整十六个发展年头。以《村级法》的颁布为发展契机,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逐渐进入了发展黄金期,在基层民主实践者和学术研究者们的大力推动下,它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进一步显现,为人们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在此社会背景下,村民自治吸引了更多知识精英者的关注,这些研究者们纷纷加入了研究村民自治的队伍,一时之下对村民自治的研究成为了当代中国研究的热门话题,产生了一大批极具学术价值和代表意义的著作和文献。
在著作方面,研究者们分别从村民自治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比如,梁开金、贺雪峰主编的《村级组织制度安排与创新》[22],程瑞山、贾建友主编的《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研究》[23];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主编的《中国村民自治前沿》[24],王禹主编的《我国村民自治研究》[25],董红主编的《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26],赵秀玲撰写的《村民自治通论》[27],王汉生、杨善华主编的《农村基层政权运行与村民自治》[28],范瑜、贺雪峰主编的《村民自治的村庄基础——来自全国十个省市的村民自治调查报告》[29],王仲田、詹成付主编的《乡村政治 ——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30],王振耀编著的《中国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31],陈浙闽主编的《村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32],卢福营、应小丽主编的《村民自治发展中的地方创新:基于浙江经验的分析》[33]等。
此外,还有学者从村民自治的组织内部权力关系即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村委会选举等方面作为切入点对村民自治进行了研究,这不仅细化了村民自治的研究内容,还进一步拓宽了村民自治的研究领域。在乡村关系方面,有徐勇、项继权主编的《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34],金太军、施从美合著的《乡村关系与村民自治》[35],潘嘉玮、周贤日合著的《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36];在两委关系方面,有景跃进主编的《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与宏观透视》[37],许宗衡主编的《当代中国农村治理结构探究——以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为视角》[38];在村委会选举方面,有李连江主编的《村委会选举观察》[39],徐勇、吴毅主编的《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文集》[40],肖立辉主编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研究》[41],仝志辉主编的《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42]和董胜礼主编的《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及其治理研究》[43]等。
另有学者从乡村治理、社会变迁、阶层分化等视角给予了村民自治研究不同方面的尝试,进一步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涵。在乡村治理方面,比如彭勃主编的《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44],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著的《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45]以及由刘亚伟、詹成付等著的《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与选举观察研究丛书》等就从乡村治理的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了研究。在社会变迁方面,由于建嵘主编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46]是在作者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岳村百年以来的政治关系、权力体系、政治文化等的变迁过程进行准确的表述与分析,从而在社会变迁的层面上展现了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历史过程和时代特征。另外,由薛和主编的《江村自治——社会变迁中的农村基层民主》[47]和吴毅主编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48]也都以社会变迁为研究视角,对中国的农村政治发展进行了细致地分析。还有学者将村民自治研究扩展到阶层分化的视角,比如由卢福营主编的《农民分化过程中的村治》[49]则以农民分化为研究视角,对村民自治展开了深入研究与论述。
此外,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发展,一些研究者逐渐将研究角度延伸到政治社会学和法学等其它学科领域。比如,由毛丹和任强主编的《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50],由唐鸣等著的《村委会选举法律问题研究》[51],由王禹主编的《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52],由任自立和尹天著的《中国村民自治与法律维权》[53],由赵一红主编的《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中自制规章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54]等。
与研究村民自治的著作相仿,这一时期研究村民自治的论文数不胜数,研究者们的关注点和兴趣也较上一阶段更为广泛。具体来说,在研究内容上更加具体和丰富;在研究方法更加注重多样化;在研究视角上也更加新颖。
从村民自治的研究内容来看,除了包括上一阶段的村民自治发展历程;村民自治中的四大民主(这一时期的四大民主呈现齐头并进的趋势);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和权力相互关系以外,还包括村民自治的社会背景、村民自治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等方面。首先,从研究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上看,大多数学者都对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持积极肯定的态度,也有部分学者持疑惑或否定的态度。比如詹成付就对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提出莫大的期望,他认为尽管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不断遭到非议,但仍然以顽强的生命力在生长、发育和提高,理论界和实践者现在需要做的工作不是关于村民自治的是与非的判断,而是思考如何推进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55]。而党国印先生在其所写的《村民自治是乡村民主政治的起点吗?》[56]一文中却对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向表示疑惑的态度,他认为村民自治不是作为民主政治的起点,而是一个乡村政治动员令,因此村民自治的前景很难进行准确地分析与预测。对村民自治的未来走向持绝对否定态度的则是沈延生先生,他在其所写《村政的兴衰与重建》的长篇论文中,明确表达了自己对村民自治未来走向的全面否定态度,他认为村民自治是一种理论上的怪胎,无论是在马恩列斯著作中,还是在政治学理论中,都找不到它的理论源头,它势必会导致新形势下的绅治[57]。其次,在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方面,这一时期研究者们的关注点仍然有所侧重,对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的关注度明显要高于对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关注度。尽管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学者们还是对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作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探索。比如在民主选举方面,赵寿星认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了海选、两票制、预选及三上三下三公布四种选举模式,这些具有创新性的选举模式标志着村民自治选举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制度选择,同时也改变了农村原有的政治结构,是“发展基层民主”最广泛的实践[58];在民主决策方面,有的学者通过对农村民主决策现状的调查,分析了民主决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与措施[59];另有学者将民主决策的实践形式与理论反思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得出了民主决策的理想形式应该是基于民主——科学的协商民主决策模式的结论[60]。在民主管理方面,有的学者在详细分析邓州市首创的“4+2”工作法的基础上,对该工作法的实践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4+2”工作法是扩大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载体,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组织、制度、方法和动力保障,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机制[61]。在民主监督方面,有的学者从创新民主监督制度的层面出发,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民主监督环节进行了详细阐述。比如,卢福营、江玲雅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创新的动力与成效——基于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调查与分析》[62]和李秋学、刘怀洲的《村民民主监督制度的创新机制》[63],两文都在这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与努力。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与权力相互关系方面,学者们也作了更为深入与系统地研究与探讨。其中在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层面,贺雪峰作了较为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他提出一种全新的村级组织制度安排即村政委员会,并认为村政委员会具有许多优点,且与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相吻合,为村级组织制度创新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64]。在组织权力相互关系的层面,学者们仍然主要以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了较上一阶段更为细致与深入地分析。比如,在两委关系方面,程同顺的《村民自治中的党“政”关系及其出路》[65]、陈洪生的《村民自治:农村两委关系的解析视角》[66]和王金红的《“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67]等都针对村民自治中的两委关系作了不同方面的论述;在乡村关系方面,贺雪峰、苏明华的《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路》[68]、程同顺的《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及其出路》[69]、董红的《村民自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研究》[70]等都在这方面作了不少尝试,为进一步理顺乡村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经验分析。
除以上几大方面以外,不少学者还从村民自治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方面展开了对村民自治的研究。比如,胡伟和程亚萍认为,村民自治有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和法律价值三个维度,其中的社会价值在于实现其社会整合功能,政治价值在于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法律价值在于秩序、自由和正义[71]。还有学者借鉴结构功能主义的基本观点,对村民自治的三重功能即显功能、潜功能以及反功能作了系统分析[72]。
从村民自治的研究视角来看,这一时期学者们分别从治理、民主、经济、国家建构、人口流动、城市化等角度展开了对村民自治的系统研究,较上一阶段的研究角度更为广泛与全面。比如黄辉详和刘宁的《村民自治的治理功能提升:自治组织培育与自治体系构建》[73]、郭云春和刘梅芳的《利益博弈下的乡村治理——透视村民自治的新视角》[74]以及陈剩勇的《推进村民自治、促进乡村治理的战略思考》[75]等都从治理的视角对村民自治进行了具体分析;唐兴霖、马骏的《中国村民自治民主的制度分析》[76]、郎友兴的《民主的成长: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考察》[77]则从民主的视角对村民自治作了深入地论述。比如,郎友兴认为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它的民主性有一个生长与发展的过程即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形式到实质、从动员型向竞争型的转变过程。另外,作为一种新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也成为个别学者研究村民自治的新视角,比如,戴均的《协商民主:村民自治可持续发展的政治诉求》[78]、缑杰的《协商民主——村民自治权利有效实现的新范式》[79]与张扬金的《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重拾》[80]等都从协商民主的视角较为宏观地研究了村民自治问题,为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途径;还有学者从国家建构的角度研究了村民自治,比如吴理财认为村民自治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重建的一种方式,通过它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81];另有许多学者从经济、人口流动以及城市化等视角对村民自治作了详细分析,比如贺雪峰的《经济越发达村民自治状况就越好吗?》[82]、卢福营的《村民自治的经济分析——两个不同类型经济村的村民自治运作比较》[83]和《农村经济变迁对村民自治的挑战》[84]、贺雪峰的《论人口流动对村级治理的影响》[85]、汤玉权、任中平的《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治理困境及其出路》[86]等都在此方面作了探索与分析。
从总体上看,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以来,尤其是以2010年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发展契机,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问题研究逐渐从全面推广过渡到深入发展的阶段,无论是在研究内容、研究视角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较上一阶段更为全面与系统,这些极具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学术成果,为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构建了坚实的理论支柱。
鉴于研究主题的设定,除了村民自治作为核心内容之外,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也应该成为国内文献述评不可缺少的部分之一。如果分别从村民自治、协商民主各自的研究时间段来分析,对二者的研究都可以追溯至较早的年代,而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却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一种事物。
从梳理相关著作和文献内容来看,学者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二者进行结合的可能性、功能目标设定、实现途径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了基本研究。其中在著作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陈朋的《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下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87]一书,该书从介绍温岭民主恳谈实践的缘起和成长过程出发,对乡村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及其价值作了深入客观地分析,得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结论,为协商民主与乡村治理的有机结合提供了理论素材。在相关论文方面,学者们大体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其一,关于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进行结合的可行性来源的研究。比如缑杰认为,虽然二者产生于不同的土壤环境,但在实现公共利益、参与主体平等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契合性;还有学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有其共同的目标,这为二者的结合提供了本质上的可能性。其二,学者们不仅在理论层面研究了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具有结合的可能性,还对协商民主对村民自治的功能目标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比如戴均认为,协商民主有利于解决村民自治的民主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88];另有学者认为在村民自治中引进协商民主机制,可以把民主的公正性与效率性、民主的充分性与权威性、尊重多数与保护少数有机地结合起来,消除臣民意识,复兴公民精神,强化公共决策的合理性,从而提升村民自治制度的政治合法性[89]。其三,从理论层面看,协商民主对提升村民自治制度的功效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如何在制度设计层面使其更具实践性也是学者们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比如在缑杰的《协商民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新范式》、张扬金的《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制度的价值重拾》[90]以及戴均的《协商民主:村民自治可持续发展的政治诉求》等文章都从不同侧面对其进行了研究。最后,由于功能设定的差异,理论判断和实现途径的侧重点有别,自然也就有了对未来趋势的不同判断。其中,有的学者对在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持乐观态度,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农村,协商民主理论还处于起步阶段,并未形成一种真正的制度,但它所强调的一种核心价值理论,使其注定将会成为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有效实现的一种途径和范式[91]。也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的形式去规范乡村关系、实现村民自治是有可能的,但这种可能如何实现,以及存在着哪些实现困局还需要理论界作进一步研究[92]。
从上述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关于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的相关研究,目前理论界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研究体系,当然这也成为一种研究动力,可以为笔者留下足够的发挥空间,以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更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二 国外文献评述
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在农村地区广泛实践的产物,村民自治自产生起就不仅吸引了许多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还在国际社会掀起了对村民自治的研究热潮,一大批国外学者带着“中国的村民自治实践能否直接导致中国政治的民主化”的疑问,纷纷加入到村民自治的研究队伍,通过实地调查或者访谈交流的方式展开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而相应的研究成果则主要发表在《The China Quarterly》,《The China Journal》,《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China Information》,《Modern China》,《Asian Survey》以及《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等刊物上。在国外研究有关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学者中,较为知名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劳伦斯(Lawrence)、戴慕珍(Jean Oi)、欧博文(Kevien J.O'brien)、李连江(Li Lianjiang)、梅尼恩(Manion)、史天健(Shi Iianjian)、凯赫利(Daniel Kelliher)、爱泼斯坦(Amy Epstein)、劳伦·勃兰特(Loren Brandt)、阿帕曼(Bjorn Alpermann)、牛铭实、郑永年、谭青山、何包钢等。
总体来讲,这些国外学者所关注的村民自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民自治中的村委会选举以及选举后的治理问题;二是村民自治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关系;三是村民自治中妇女的政治参与问题;四是村民自治与中国的民主化问题以及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问题等,其中以村委会选举为海外学者的重点关注对象。通过分析国外关于村民自治研究的前沿问题,应当了解这些研究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有哪些,而对这些问题国外学者又采取了什么样的分析框架,并得出了什么样的结论,对我国村民自治今后的发展又会产生哪些良好的借鉴作用。而以上这些问题也构成了该论文的重点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及选举后的治理问题研究
早在村民自治兴起的20世纪80年代,作为村民自治核心内容的村委会选举就备受国际学者及高官政要的关注。美国斯沃斯大学政治学副教授泰雷内·怀特曾在美国《现代史》上发表《村民选举:自下而上的民主》一文,文中认为“海内外最为关注的每三年直接选举一次村干部的作法”,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原先只说‘村民选举’的中国官员开始公开称‘基层民主’,而国外观察者也由怀疑转而认为村民选举表现出真正的民主潜力”[93]。
梅尼恩(Manion)在其所写的《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94](《中国农村的选举联系》)一文通过分析1990年对4个县中的20个乡镇中的56个村庄的样本调查资料,对村委会选举的真实性进行了细致深入探讨,作者将村干部、乡镇干部以及村民各自所持的观点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1)村干部、乡村干部与村民三者的观点呈现一致性;(2)这种一致性与村民选举的过程具有密切的相关性;(3)村民在面对拥有较多不同选择时一般会选择与自己观点相接近的候选人。梅尼恩还指出,尽管乡政府和乡镇党委能够在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核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力,但候选人要想获得成功也必须有足够的选票作为前提条件。根据以上分析,梅尼恩还断言,在村委会中选举中村民通常会选与自己在某些方面相似或相关的候选人,因此竞争性的选举会产生很大的一致性。此外,在农村选举过程方面,还有学者提出了与梅尼恩不同的观点,该学者通过分析微观调查结果指出,选民只有认为“候选人在选举可能失败,才愿意参与投票”的过程,而通过对投票人数模式和竞选公职模式进行比较表明即便是竞选结构对党员有利,候选人之间的竞选观念也足以对选民产生吸引力,使他们认为选举过程是公平的[95]。
凯赫利(Kelliher)在《The Chinese Debate over Village Self—government》[96](《中国村民自治的争论》)中详细论述中国官方围绕村组法的实施情况而展开的争论。他提出支持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人认为,要想使一些农村精英进入农村管理机构,就必须要实行选举,因为村民们基于自己切身利益的考虑,会把在经济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选举出来。赞成村民自治的人还认为,由村民公开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因为村民自治“并没有允许人民改变国家的要求,而只是让他们决定如何满足国家要求”。但来自基层的地方官员们却不认同上面的观点,他们认为村民的政治素质和民主意识太低,根本不适合搞民主选举,让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不仅不能产生好的领导班子,而且还会把好的村干部赶下台,让一些没有知识和技能的人取而代之,因为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是村委会的职责所在。因此,许多地方官员秉持反对村民自治的态度使民主选举流于走过场的形式,以此来对抗村组法的贯彻实施。但作者却认为对阻碍村民自治发展的另一种因素来自乡和村的党组织,因为村委会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不少农村地区出现乡党委和村党支部操纵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有的地方则是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通过村民选举的村委会成员通常兼任村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那么在这场关于是否推进村民自治的争论中到底隐藏着什么呢?作者认为,从短时间来看,前景并不令人乐观,因为地方官员和党支部的双重干预会使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从长期来看,对村民自治持赞成态度的人也有其弱点,他们并没有把民主当作一种需要长期实现的目标,而只是把民主当成一种有力贯彻国家政策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手段,因此这种具有工具性质的措施并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主。
史天健(Shi Tianjian)也对村委会选举作了重点研究,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对村委会选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把参与村委会选举制度实施过程的研究,分为民政部官员、国家领导人、地方官员、村干部、村民以及海外学者六种不同的行为人员。他提出中国农村改革之所以会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推行了渐进式的发展策略,即把选举的实施过程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逐步推进。作者还通过分析1993年的一份全国性调查资料,详细论述了经济发展与村委会选举之间存在的关系,他指出,经济发展与村委会选举之间有着凹形的曲线关系,即经济财富会提高举行半竞争性选举的可能性,但这种影响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它会随着经济财富的快速积累而减弱,甚至会进一步延缓农村民主发展的进程。而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村干部可能会借助新兴的经济资源巩固自己的权力,主要包括:(1)提高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农村管理机构的依赖性;(2)村干部通过手中的经济资源收买村民;(3)村干部利用经济资本买通乡镇政府官员,从而造成其对中央政府决定的无视[97]。
劳伦·勃兰特(Loren Brandt)则通过一系列的实证调查与分析,对中国农村村民选举的状况进行了深刻分析,提出一些颇有建设性的观点:第一,目前农村的选举制度能够有效激励村干部维护选民的利益;第二,限制代理投票可以提高中国农村选民对村干部的监督能力;第三,完全由公众提民候选人的程序可以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同时他还指出,即使在农村选举制度实施不力的情况下,也能给村干部带来巨大的激励效应,因此农村选举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普及制度而不是完善其选举质量,而对选举改革努力的方向上说,限制代理投票和提高选民对提名过程的参与这两点应受足够重视[98]。
欧博文(Kevien J.O'brien)在《Path to Democracy?Assessing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一文中重点分析了村委会的选举程序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关系,指出目前我国大部分村委会选举已经在较为合理和公正的程序下展开,但受乡镇政府、党支部和其它社会力量(如宗族、宗教团体和黑道力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权力行使”的变化却远远跟不上“权力获得”的变化。因此,作者认为对“民主”进行“纯粹程序性”的定义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民主化的实现依赖于嵌入式选举机构中的权力配置,只有将基层民主置于选举程序的权力之上,才能实现具有“高品质”的民主,这也远远超过每三年进行一次的村委会选举带来的民主效应[99]。然而,德国学者阿帕曼却在基本肯定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即“权力获得”与选举后的实际“权力行使”之间的差距本不应该如此之大,因为“权力行使”的过程本身也是在一定的程序中进行的,而且目前除了民主选举以外,村民自治中的其它三项权利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都进入了相应的制度化轨道。同时,作者摒弃了中央与农村的宏观与微观分析思维,选取了“省级立法”的中观思维作为分析基础,并在村民自治的制度化以及农村党组织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00]。
此外,还有学者从政治效应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角度对村委会选举作了研究与论述。
从政治效应的角度研究村委会选举,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村委会选举的政治效应具有多重性,它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影响具有最为直接的广泛性,而对中国整体的民主政治进程来说,它又可以对其产生具有持续性的影响力。尽管可以根据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作出上面较为宏观地判断,然而从长远来看,谁都无法预料农村的直接选举将会导致怎样的政治后果。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确定性,许多国外学者也加入了研究村民自治的政治效应的阵营,分别在村委会选举对党支部、村委会、乡镇政权以及村民自身利益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分析。他们认为,村委会选举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村党支部的优势地位,但从整体上看却对党支部实际控权的影响力不大,在很多农村地区,党支部的地位仍然要超过村委会,村委会在政治活动中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村庄,由于村党支部书记在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毫无贡献,村委会选举则正好为乡镇政府对这些村支书进行撤职处理提供了机会,这也使村委会成为农村权力机构的中心具有了可行性[101];村委会选举并没有解决村级组织与乡镇政府的问题,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仍然具有不确定性,要么走向乡镇成了“一竿子插到底”的老途径,要么使村庄成了无人管的边缘地带;自由公平的村委会选举有助于加强选举与当选村干部之间的密切联系,而村干部要想连选连任就必须维护村民的利益[102]。
从公民民主权利意识觉醒的角度对村委会选举进行研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当属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在其所写的文章中,李连江通过对江西某县20个村的调查,着重分析了自由平等的民主选举能否唤醒村民民主权利观念。通过研究他认为,民主选举在农村地区的输入,可以激活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村民在选举过程中不会支持那些对国家政策进行事实歪曲的村干部,并会和其他村民成员一起罢免没有责任心的村干部,要求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敢于对歪曲中央政策的乡镇干部进行抑制。换言之,民主选举可以增强村民的政治效能感,村民开始把政治参与和权利本身联系起来,并为实现这种权利而采取一定的行动。此外,欧博文和李连江也曾对农民捍卫自己权利而采取的行动进行过深入地分析,他们最早提出了“依政策抗争”的观念,把村民划分为“顺民”“刁民”和“钉字户”三种类型,而后两种类型其实是地方官员们对不服管的农民的蔑称,也正是因为这些敢于为争取自己权益的农民,才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上访来抵制不合理的土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03]。在后面的继续研究中,他们进一步强调村民上访告状的目的不再仅仅局限于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求,而是将目标进一步锁定为依法保障自己选举与被选举权、重大事务决定权、罢免权以及监督权等政治权利。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村委会选举并不能激发出村民过多的民主权利意识,更谈不上他们会主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104]。
(二)村民自治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关系研究
影响村民自治制度实施效果的因素有许多种,既包括社会、文化以及教育等方面的因素,也有经济方面的因素,但从村民自治的实践发展过程来看,不难看出经济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力最为明显。国外学者通过对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作出不同的假设,形成了四种相对独立的学术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具有正相关性。比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政治学系的欧博文(Kevien J.O'brien)教授在《Implementing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s Village》[105](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村庄政治改革)一文中指出,在拥有效益良好的集体企业的富裕村庄发展村民自治较为容易。作者将对贯彻执行村组法的不同效果进行了准确归纳与分类,并总结出以下结论:那种既有较高政治参与度、又能很好地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任务的村委会,通常是在村办集体企业发展较好的村庄。作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其一,村办集体企业发展的好坏与村民自身利益的实现息息相关,这为发展民主政治提供了利益基础;其二,在村办集体企业较为发达的村庄,村干部在选举中失去自己权力的机会较小。
第二种解释认为,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呈现反比关系,比如戴慕珍(Jean Oi)在《Economic Development,Stability and Democratic Village Self—governace》[106]中认为,推行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则是促进农村经济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但却不一定与民主治理有联系。高度工业化村庄的发展经验显示出村庄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的村庄治理之间存在一种反比的关系。虽然她对自己的这一观点能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适用还持不确定的态度,但她在另一篇文中则提到:在较高的收入与竞争性的选举或参与代表会议之间不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与此不同,一些证据表明随着经济收入的进一步提高,竞争性的选举和对代表会议的参与却逐渐减少了。在《Democracy,Chinese Style》[107](《中国体制下的民主》)中劳伦斯(Lawrence)通过1992年对河北省赵县北王村进行为时两天的访问而收集到的与村民代表会议相关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以农业为主相对不富裕的村庄在实行村级民主治理方面走在前列。劳伦斯在研究中发现,北王村的村民代表大会拥有包括对村民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对村委会工作(重点是财政支出)的监督权、对不称职干部的撤换权和对村党支部“错误决定”的否决权等重大权力。作者还认为,尽管北王村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不是很完善,但村民代表会议的存在却能够把村干部的责任心激发出来,使其更好地为村民服务。
第三种解释认为,经济发展程度与村民自治并不具有非此即彼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的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曲线关系。比如,史天健认为,民主发展与经济发展程度存在曲线相关的关系,即经济相对贫困和经济相对富裕的农村地区,由于受经济压力或者金钱垄断权力等方面的影响,使村民对参与民主选举缺乏应有的动力;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村庄,由于村民认为参与选举会给他们带来切身利益,因此他们表现出积极的参与热情[108]。香港大学的孙秀林根据对全国24个省份进行调查收集的资料数据而建立的模型进行研究,也验证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这种曲线关系。他的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发展会增强村级治理的民主性,但这种影响并不会一直存在,它会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再下降,因此经济发展水平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一种倒U型的曲线关系[109]。此外,加拿大学者戴维·茨格威通过开展实地调查,得出了与上面两种观点相仿的结论,即在最富有和最贫困的村庄,村民们较少具有民主观念;而在中等富裕的村庄,村民们往往更具有民主观念,这也再次说明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不是非正即反的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曲线关系[110]。
第四种解释则认为,经济发展同村民自治关系不大。比如,郑永年指出,影响中国农村各地民主发展程度不同的方面有许多,在这些方面中,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因素则是国家在基层民主实践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在地方自治的发展水平在很大范围内取决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态度,而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
(三)村民自治中妇女的政治参与问题
农村妇女作为农村基层建设的主体之一,她们能否在村民自治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已经成为当前衡量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标志之一,而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广大国外学者的讨论与关注,并得出了较为相似的结论,即农村地区中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较男性来说要低很多,且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有学者指出“自1988年农村地区引入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机制以来,妇女的政治参与一直处于持续低水平的状态[111]”。还有学者指出,虽然村民自治为中国的乡村治理带来了巨大改变,但在社会环境、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下,农村妇女这一群体在农村基层政府中的作用却依然体现不明显。此外,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弱势地位还体现在“村委会中妇女占主导地位的职位比例不足”,“农村妇女在当地权力结构中的比例正在下降”等方面[112]。
另有学者认为相关的投票知识不一定会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能力。该学者从我国福建省和辽宁省的农村地区随机选取了700名妇女作为样本,并将她们分为普通妇女和村干部妇女两组,分别归类到对照组和按照组,对其所具有的知识水平是否会影响到其投票行为进行分析测试,得出了以下结论,即如果对普通妇女进行知识培训,不仅她们的投票知识会得到提升,而且她们会更充分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力;但对村干部妇女进行知识培训,却不能充分看出与她们在培训之前的差异。
(四)村民自治与中国的民主化问题
大部分海外学者都对村民自治的发展能够加速中国民主化进程持肯定态度,把村民自治看成是孕育中国民主的基地,尤其以民主选举带给广大村民认知民主程序和民主规则的训练平台,“重复选举可能逐渐产生深远的改变关于村民的政治合法性的理解。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可能首先成为农村公认的政治生活,然后一个既定的政治价值,村民们希望看到适用于所有政治当局”[113],“村民选举已经提供了充足的培训场所,使民主成为一种可行的选项”[114]。但对进一步向上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前景却抱不乐观的态度,认为关键因素在于能否获得政府的支持。比如,郑永年认为,乡村民主向上发展受阻,农村基层民主对国家层面民主的影响力较小。如果没有来自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进一步推动,村级民主化将来很难扩大到上一级政府中[115]。而美国的泰雷内·怀特在提到扩大基层直接选举的前景时也曾提到,“中国基层民主试验的命运取决于北京是否打算将这一进程向上扩展。对于前进中的政权来说,这条路风险是巨大的。但是在推进基层民主10年和民主选举在农村扎根后,退却的风险也许同样巨大”[116]。
(五)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研究
德国学者阿帕曼(Bjorn Alpermann)对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充分研究,他在研究过程中着重分析了两种关系:一种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另一种则是村委会与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在法律中规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会为村民自治在现实中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带来诸多不便与困难。同上,在法律中规定基层党组织应该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会直接造成村级组织权力之间的内部压力,难以为村委会直接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保障。要想让村民自治走出上面的困境,必须要重新整合目前的法律体系。而欧博文则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具体论述,他通过实证调查分析指出,“除了最成功的示范村以外,组织法的落实还存在许多问题”,“许多村民对组织法有很大的怀疑,许多县、乡和村干部采取‘观望态度’,还有一些公然抱有反对情绪。民政部门面对的一些难题,起因就是许多基层干部和村民认为他们支持这项法律得不到什么(或者还会失去很多)”[117]。
由于海外学者通常会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看待中国农村政治发展,因此海外学者关于村民自治问题的大量研究成果不仅对中国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推动村民自治实践的发展,因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不仅要靠农民群众民主精神的激发和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还需要本着“博采众长”的态度对有益于我国农村地区民主发展的海外人士的意见进行借鉴与采纳,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多种选择路径,从而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
三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析
从整体上看,当前的国内外学术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大特征:
其一,在研究视角的择取上,涉及到乡村治理、国家建构、政治民主、城乡一体化等诸多方面,拓宽和深化了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视野。
其二,在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上,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政治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但以政治学和社会学为主。其中有的学者在研究时会应用其中一种,也有学者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学科交叉应用,呈现出学科研究多样化的特征。
其三,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学理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由于村民自治问题具有现实性的特征,因此学者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通常会先深入实地进行广泛的田野调查,在获得大量可靠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政治学、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其展开一系列的研究与分析。
其四,在研究内容上,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以及权力相互关系、村民自治的内部组织结构(集中于对四个民主的讨论)以及村民自治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等方面。
第五,在分析框架上,主要以“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为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当代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甚至整个社会理论界的核心议题之一,“国家—社会”这一主流的分析框架也被多学科的学者所应用,而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也通过在村民自治问题中导入这一理论工具,试图寻求建构新的解释模式和研究范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
四 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研究的成果非常丰富,这不仅拓展了村民自治的研究内容,还深化了对问题本身的认识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自治问题没有继续研究的空间,恰恰相反,当前的村民自治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待作继续深入的探讨。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视角选取较为广泛,但实用性不足。目前,大部分学者都从国家建构、政治民主以及城乡一体化等角度对村民自治问题进行研究,尤其以国家建构为重点研究角度,突出国家对乡村社会自上而下的整合作用。而从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始终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是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议题。因此,针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特殊性和现实性,选取一个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的研究视角,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实践研究居多,理论研究不够。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兼具实践性和理论性的议题,在研究过程中应该注重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得出较为科学的结论。然而,目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将重点放在实践层面,多是选取村民自治的一些案例或对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而在理论层面却略显单薄。因此,对村民自治的实践层面进行总结和提升,加强理论分析应该是以后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
第三,片面研究居多,系统性研究缺乏。目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大多局限在所涉及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问题,研究成果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观点。如果能够从某个研究角度出发,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各个部分进行系统性分析,得出实用性和现实性较强的结论,将会对今后的村民自治建设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和对策支持,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整体把握和深入认识也能够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项研究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将村民自治置于协商民主的视角下,不仅注重实践方面的总结和提升,还在理论层面进行细致分析,对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展开一系列的研究,以期为实现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自己点滴的学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