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理论框架
一 基本概念
(一)自治
从文字意义上解释,自治是指自己有权管理或者处理自己的事务,它与他治的意义恰好相反,在英文中与其相对应的词则是 autonomy 或 self—government。《现代汉语大词典》对于“自治”一词的解释为“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内部事务行使一定的自决权”。而《辞海》中的相关解释则更为直接,即“自己管理自己。”而西方国家对于自治的解释则有所不同,古语中“Autonomy”有三层含义:一为自治;二为自治权;三为自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两种不同的观点,前者认为自治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人权,自治相对于国家权力来说,国家权力是后来的、也是派生的;后者则认为自治权是国家赋予的,自治与官治连接在一起共同形成了法制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从分析以上中外关于“自治”涵义的几种观点中,西方国家的自治含义似乎更为深刻,它强调的是“自我”和“个体”,围绕的是“自治权”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借鉴中外对“自治”涵义的基本观点,并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特殊国情的前提下,本文对“自治”的涵义作出如下界定:即自治是指社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构或社会成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拥有对自身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自治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或限制的自治,与此相反,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自治。自治作为民主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第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当代中国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针对我国的实际国情所确立的一种基本国家政策。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以及互助的民族关系,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发展,我国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制定的《共同纲领》中,就已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国家制度,并在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而以后对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明确了这一制度的持续性和重要性。第二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为了实现祖国统一,保障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在秉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客观态度下,我国在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实行具有高度自治权力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由中央授予,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而这些权力都是有限制的,与中央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从根本上不同于联邦制和联盟制度下的地方自治。第三是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作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代,而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则是以“人民自治”理论为基础,认为人民的自治权利优先于国家,国家不仅不能干涉,而且还应该予以保护。事实上,关于“地方自治”的思想与制度总是不能脱离国家政权建设而存在,离开了国家政权建设,“地方自治”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地方自治则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定领土范围内的全体居民组成地方自治团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设立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和物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第四为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主要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镇社区居民自治两种。具体来讲,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是指我国城区、市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农村村民以村落为单位,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制度[136]。而本文涉及的“自治”则是最后一种类型的自治,且特指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
(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作为本书的主要概念之一,对它进行准确界定对全书的顺利展开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通过文献考证,村民自治的提法并不是改革开放后的专属词,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学者使用,甚至在20世纪30年代就是一个较为流行的概念[137]。但本文所研究的村民自治概念特指现行大陆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民自治定义。目前,中国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只是对村民委员会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而对村民自治却没有给出基本定义,因此尽管有关权力部门和研究村民自治的大部分学者都对其提出了不同的含义解释,但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说法。比如,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把村民自治解释为: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138]。除了相关权力部门外,还有很多学者对村民自治的定义进行过诸多解释,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但从总体上看,这些定义还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因此,综合相关法律条款和专家学者对村民自治所做的定义,对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作出以下界定:村民自治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全体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一项基层社会自治制度。
二 研究思路
从现阶段国内外对村民自治的研究现状来看,虽然看似囊括了几乎包括理论和实践上的所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似乎对其进行研究很难再有创新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没有值得学者们继续深入探讨的地方了。然而,正如目前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还有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一样,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同样也需要继续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在实践层面,如何使村民自治走出目前的困境需要我们去分析与解决;在理论层面上,也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总结和研究。目前,虽然有些学者已经关注到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在价值理论上存在很多契合点,但这类研究却对协商民主视角下村民自治的特征以及二者之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并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观点。
笔者认为,关于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应该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面对目前有些人对村民自治发展的否定与怀疑,从根源上找寻村民自治的发生发展逻辑,为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提供支撑和动力;第二,协商民主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呈现什么样的特征,相比以往的村民自治有哪些方面的特殊性;第三,村民自治的实践仍在继续,在协商民主的嵌入下,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方向如何,通过协商民主的路径重点解决好村民自治哪些方面的问题。而以上提到的三大问题,也构成了本书的研究方向。
因此,本书将依据以下分析思路展开相关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与政治特征进行细致分析,找寻出村民自治发生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第二部分则对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之间存在的契合点以及将协商民主导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具备哪些可行性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并系统考察协商民主视角下村民自治存在的几大特征,分别在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自治中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村民自治组织结构中的权力关系以及村民自治的社会功能等方面作重点分析与阐述,试图向人们清晰地勾勒出协商民主视角下村民自治的全景图;第三部分主要对现阶段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模式进行整理与总结,且对这几种模式的特点进行归纳分析,为将协商民主导入村民自治中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经验总结;第四部分主要考察目前村民自治在运行过程中的主要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并对协商民主视角下村民自治未来可能的发展路径进行了重点论述,以期为实现村民自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三 技术路线图
四 研究方法
对村民自治问题进行研究,既有村民自治理论方面需要创新的因素,又有对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陷入对诸多矛盾与困境的反思。基于此,为了使此项研究更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书并用多种研究方法,试图对其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研究,以期作出自己点滴的学术贡献。具体来讲,包括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过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多学科综合研究法等。
(一)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社会科学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也是搜集相关资料的主要途径,指通过对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进行搜集的过程,获得间接理论知识的方法。因此,本书文在前期的研究过程中利用信息推理、内容分析、次级分析以及统计资料分析等文献分析方法搜集了大量与村民自治问题有关的著作、学术期刊、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相关的网站,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较与总结,进而获得了丰富的研究资料。
(二)历史分析法
历史分析法是指按照发展过程,把过去的社会政治现象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中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内在逻辑,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英国的波洛克曾说,研究历史不仅能解释其中的各种政治现象,而且还能帮助我们发现政治现象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规律,并据此预测它未来的发展动向。而要研究村民自治的相关问题,必须首先考察它的产生根源和发展历程,对相关知识进行整体性地把握和了解,才能为更好进行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第一部分重点对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历史性地考察,为以后的进一步研究作好了铺垫。
(三)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对彼此有某种联系的同一类事物进行对比,以提示其内在规律的方法。有比较才会有鉴别,比较分析法可以帮助人们开阔视野,且有助于深化认识,探求政治发展规律。本书通过将协商民主视野下村民自治的特征与普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特征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了前者存在较多优势,更具现实进步性的结论,从整体上保证了本项研究的客观性。
(四)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尤其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具有极广泛的应用。村民自治作为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性质的现实问题,选取经典案例进行研究与分析,得出一些较为可靠的结论,并在理论上对其总结与升华,是村民自治研究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
(五)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加强了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这种方法力图借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多方位、多视角地考察分析一种现象,以全面、准确地把握事务的本质。从村民自治的起源来看,它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但从它的实践过程来看,它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现象,还涉及相关的经济问题与法律问题,并不能单独地说它属于其中的哪一种,而只能说它是几种现象交织在一起的综合问题。因此,本书对村民自治的研究,综合采用了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多维度地考察,试图使村民自治问题立体式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五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点
如前所述,尽管村民自治研究在现阶段已经有了较为全面与充分的研究,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然有待继续深入探讨。因此,本书试图将村民自治置于协商民主的视角下,在某些方面实现一定的创新。其可能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纵观国内外关于村民自治研究的文献,大部分学者都采用乡村治理、政治民主、国家建构、历史发展、经济发展、阶层分化以及城乡一体化等视角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关于村民自治问题的一整套研究格局。协商民主作为当代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自从它被译传至国内以后,学者们就给予了积极关注,其中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协商民主与村民自治之间的联系,但从协商民主的视角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在目前的相关文献研究里还比较少见。因此,将村民自治置于协商民主的视角下,应当称其是研究视角上的一种创新。
第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目前学术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与微观两大层面展开的。具体来讲,在宏观层面,集中体现为村民自治对国家建设、民主发展的重大意义;而在微观上层面,则主要表现为对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研究上,尤其以村民自治本身的运作机制为研究重点,主要体现在村民自治“四大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村民自治在运行实践过程中的现状和问题以及针对问题如何提出一些可行性较强的对策建议等方面。从整个村民自治研究开展的过程来看,对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始终落后于实践方面,研究中简单套用个别理论的现象较为突出,很难对村民自治实践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此外,大多数研究都将内容局限于一个点,仅仅突出某个问题或者某个方面,研究的系统性相对缺乏。而村民自治作为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不仅需要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为其后续发展提供借鉴,而且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总结与创新。因此,本书将村民自治置于协商民主的视角之下,在梳理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协商民主视角下村民自治的几大特征进行详细归纳,并对目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在理论上进行总结与提升,探讨出了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路径。这样的研究既有利于丰富村民自治理论本身,也有利于读者从整体上对协商民主嵌入村民自治制度中的具体路径进行了解与把握,可以说是在村民自治研究内容上得到了创新。
(二)不足之处
村民自治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用科学的观点把握其实质,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审视其成就和问题,必须立足中国现实发展的国情进行科学的村民自治理论创新。本书虽然也在以上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从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去找寻其内在的发生发展逻辑,试图去从根源上把握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与解释,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目前村民自治困境的理论构想和具体路径,但受学术能力所限,本书所作的研究与该论题本身需要揭示的内涵高度与深度还有一定距离,对所涉及论题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对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的把握、协商民主视角下村民自治特征的理论分析与论证以及使协商民主有效地嵌入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构想等,还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地探讨和细致地分析。此外,本书仅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总结与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否在普遍意义上成立,还有待今后村民自治在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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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腐败铁三角”事件是指广州最繁华城区的城中村——冼村在城镇化改造过程中,高官、村官和地产商三者在追逐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形成了高官庇护、村官出地、地产商出资的“铁三角”局面,构成了完美的“腐败铁三角”组合,从根本上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本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权力也异化为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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