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与地缘:以家、房、族、保为单元的宗族社会治理:以粤北福岭村陈氏宗族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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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假设

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西方在研究治理单元时强调血缘与地缘的分离和继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72]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是建立在作为血缘团体的氏族于中世纪就已经消失的事实。在他们看来,氏族向个体家庭过渡的过程中伴随着地缘社会对血缘社会的取代,这是文明的必然。事实上在东方社会,血缘单元从未完全被地缘单元所取代,在印度和俄国,土地共有的农村公社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合一的基础之上。马克思看到了村社的存在,但在进化论的观念支配下,他认为地缘对于血缘的替代才是文明的进步,所以东方社会是个例外,是停滞的,村社制度使得人民生活在狭小的天地,缺乏冒险和首创精神,成为专制制度的基础。[73]

在中国,宗族是最古老而又绵延久远的社会群体。以血缘为底色的宗族从未被地缘文明所取代,从未割断血缘母体的脐带,相反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韦伯所言,“氏族,在西方中世纪时就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但是在中国则完全地被保存于地方管理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联合会之中”[74]。西方的氏族或者宗族是血缘单元,是一种世系群体,它无法与集权国家并存或者保持稳定的关系。而中国宗族作为重要的治理单元与集权国家长期并存。对此,学界基本有两种解释,一是国家本位论,二是士绅论。科大卫、秦晖等认为中国的宗族自治源于国家治理的需要。“专制国家对宗族组织的支持是为了抑止臣民个体权利,而不是想扩张‘族权’,更不是支持宗族自治。”[75]而宗族本体论的学者,认为宗族“自治是在当地人民的具体需要中发生的,享受着地方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不受中央干涉。皇帝无为而能天下治的原因是有着无数这类团体遍地地动修民政,集权的中央可以有权无能,坐享其成”。[76]宗族能够独立存在的关键在于宗族精英(士绅)与国家官僚之间的联系。[77]这两种论断能否解释所有的宗族村庄?

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西方语境下,血缘单元的治理是在无国家的前提下实现的,血缘单元的治理终将被国家所建构的地缘单元摧毁。在中国,以血缘单元为基础的宗族治理,并未与国家治理产生完全的分离或完全对抗,反而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宗族是如何保持独立并实现治理的?宗族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如何?基于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假设:

1.宗族治理不是一种无国家的治理状态,而是在国家无为无力的场域中的社会自治。

氏族社会的治理是在无国家的前提下开展的。但在中国,宗族社会的自我治理是基于国家无为或者无力延伸到基层社会的自治。传统帝国,由于疆域辽阔,交通以及信息不便,再加上大多数人民不识字且不关心政治,因此政府公布的法律与命令,要让百姓知道极其困难,更不用说加以实施。所以自从古代起,中国乡村就存在着地方性的分组与分级,并且有政府的代理人。[78]二十世纪早期,国家加强政权建设,破坏了基层社会的治理网络,出现了政权建设的“内卷化”[79],而在岭南地区,国家政权建设却被宗族社会吸纳,国家政权面对宗族社会是无力的。宗族社会自治是在国家无为无力的场域中展开的。

2.宗族社会是由家、房、族单元构成,宗族治理的稳定在于单元功能的实现。

宗族作为血缘单元,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于宗族系统内各单元的功能补充甚至代替着国家的部分功能。长期以来,宗族被视为氏族社会的遗产,认为它以温情脉脉的假面将农民桎梏在宗族中,维持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从而否定宗族的功能。事实上,中国的宗族虽然起源于氏族,但当个体家庭较早地从氏族脱离之时,就形成了以家为基础单元的宗族形态。宗族起源于家庭的扩大与分化,家庭始终是宗族单元系统中的基础。家是生育、生产、生活以及消费单元,家庭的相对自主独立决定了宗族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房、族为家庭提供保护、调节秩序,使得宗族“分而不散、活而不乱”。宗族治理正是通过家、房、族单元不同功能的结合而实现的。

3.宗族社会的治理由宗族的血缘性自治和政权的地缘性他治共同构成,二者相互作用且存在张力。

国家的无为无力并不意味着没有国家,宗族社会的治理是血缘性自治和地缘性他治共同构成。宗族是由血缘纽带结合而自然生成的团体,宗族社会治理首先是一种血缘治理,血缘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是宗族自我治理的主要机制。同时,宗族的基础单元——家,与户结合在一起是国家建构乡、保等地缘单元的依据。宗族常常被行政建构的地缘单元嵌入,成为行政控制的切口。“在政府眼里,村庄、宗族以及其他乡村团体,正是能够把基层控制延伸到乡下地区的切入点。”[80]宗族长期存在主要在于它是血缘单元与地缘单元的复合,血缘关系韧性为地缘治理提供动力。但二者的实质不同、目标不同,宗族的社会自治与国家的地缘治理存在潜在的对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