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伦理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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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治与自治

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也许可以把法治上溯到人类历史上的较早时期,但严格来说,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法治则是在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中生成的。法治是具有历史性的,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理解成仅仅适用于工业社会,是历史地生成的和具有历史适应性的。在农业社会,存在着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但在社会治理模式的意义上,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治理则属于“权治”。现在,我们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仍然会被使用,但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必将得到扬弃。在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回顾法治生成的历程,并对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它存在着诸多缺陷,而且也仅仅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才会显现出优越的社会治理功能。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的优越性也许将荡然无存。所以,我们需要在对法治的解剖中去寻求新的社会治理模式。

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否得以成立,是与社会构成以及运作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就人以及人群的存在状态而言,学者们经常是从“自治”与“他治”的角度去进行解释的。不过,“自治”与“他治”也只是工业社会才有的问题。离开了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去谈论所谓“自治”与“他治”的问题,其实是不合适的。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人是消融于共同体之中的,没有“自治”与“他治”的问题。一些人在对农业社会中的生活状态进行现代性解读时认为那个时候存在着“自治”,实际上是不实的。“自治”与“他治”的问题是产生于现代化进程中的,首先是因为人有了自我意识,其次是因为在社会分化中产生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才产生了“自治”与“他治”的问题。

就自治而言,从个体的人到群体到组织再到民族国家,有着各种各样的表现方式,而他治也同样有着层层展开的结构。但是,无论是自治还是他治,都可以从理论上追溯到个人主义的逻辑源头。在政治上,现代社会中的自治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而他治总是让人首先想起法治。尽管在实践中有着诸多难以罗列的表现方式,但总的来说,自治与他治构成了一种矛盾,也许只有辩证法才能够帮助我们厘清自治与他治的关系。这对矛盾的出现和存在,是与特定的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的兴起,自治与他治的所有争论都将失去价值。因为,作为自治与他治相融合的形态——合作治理——正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