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构建新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是新时代社会发展赋予哲学社会科学学者的光荣使命。在中国古代史领域,有不少具有远见卓识的学者在对历史发展的主体脉络作贯通式与整体性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多种颇具创见的新理论与新学说。由云南大学林文勋教授倡导的中国古代“富民社会”说,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笔者自2007年开始接触这一学说,并逐渐以团队成员的身份参与了这一学说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在此过程中,林文勋教授作为团队负责人的指引与教导,团队其他成员的研究路径与方法特色,学界同人的多方关注与不同回应,个人的既有学术基础与兴趣爱好,这四者共同决定了笔者所选择的着力点与突破口。这部集子收录的十篇论文,就是笔者近十年来对于中国古代“富民”阶层探索性研究的阶段性呈现。
就研究偏向而言,这些论文主要涉及唐宋时期富民阶层的规模、品格、行为模式,富民对唐宋社会经济关系的重塑,富民在国家职能体系变革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富民社会”说作为研究范式的特点等。
《唐宋以来“富民”阶层之规模探考》 《勤俭信智与读书入仕:唐宋以来的“富民”群体特点略论》两文分别探讨了唐宋富民的规模和品格特质,认为由于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扩大,促使富民作为一个拥有雄厚经济实力且广泛分布、但其内部又有差别的新的社会阶层而得以逐渐形成。到宋代,占真实上三等富户九成二以上、为总户数13.3%—33.9%的富民阶层,占有60%—70%的社会土地财富。而唐宋以来的民众在致富过程中,或勤奋节俭,或才智出众,或仁信于人,也有将众多品质兼而备之者,可谓各有其特长。富民要“保富”,往往也需要勤劳经营,节俭持家,施展智慧,广行仁义,而一旦丧失这些品质,就会逐步走向衰败。使富民得以崛起的诸要素与品质中,以契合经济规律之勤、俭、信、智等品质最为重要。富民致富,与其仁义与否即道德水平之高下并无直接之相关性。富民热心于读书应举,以实现其经济目的,成为“保富”的重要手段,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读书可获得致富的基本品质与专业技能,二是入仕后可免除部分赋役,并谋取其他各种附带的经济利益。同时也需看到,人们读书入仕,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取得或保持优越的经济地位。
《论唐宋国家土地产权管理职能之转变》《再论唐宋契约制租佃关系的确立——以“富民”阶层崛起为视角的考察》《唐宋“富民”与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论唐宋以来富民逃避赋役之影响》等文立足于以土地自由买卖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发展与富民阶层崛起的内在联系,来考察国家产权管理职能的变动、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形成、经济社会关系的新发展和富民逃避赋役的影响。
首先,在社会经济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唐代均田制下无论是来自祖业的私田,还是受自国家的土地,其中所包含的地权国有性质在土地买卖中被逐步剥夺,而土地产权中的私有部分则在土地买卖中不断扩张,并最终得以完整确立。与此相对应的是,唐宋国家在逐渐放弃以政治强力维持国有地权职能的同时,其重心逐步转向允许和规范土地自由买卖,维护土地私有产权,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而占有大量土地的豪富之家,尤其是作为平民阶层的富民,也在国家扩展土地私有产权的过程中,获得了完全合法化的地位。
其次,获得合法地位的富民主户与贫穷佃户皆为国家之“齐民”,并逐渐成长为乡村社会关系的中心和主导社会阶层,国家则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做法。所以,唐宋以来租佃关系的发展最重大的贡献,就在于占有财富的主体不再同时拥有政治强力。由于贫富主客体之间在政治与法律上有比较平等的地位,再加上他们在经济上的相互需要,促使双方基于单纯的经济因素来考虑和确立彼此之间的租佃关系。富民采用租佃制能减少投入成本,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在于租佃制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有利于明确主佃双方的权责利益,并能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生产积极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的形成,当与富民阶层在国家赋役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密切关系。
再次,唐宋以来的富民阶层凭借其经济优势,在乡村社会经济关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富民收纳佃户,管理并监督生产过程,成为社会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二是富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富民是国家赋税征发和维持地方治安等乡治的主体。四是富民通过减少政府开支和向贫民提供救灾物资等方式而成为社会灾荒之时的稳定器。另外,富民还在其他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的建设与管理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总之,唐宋以来的“富民”群体成为了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中心和主导社会阶层。
最后,唐宋以来的富民逃避国家赋役,给国家与社会造成了非常明显的负面影响。一是不仅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使国家赋役职能“抑兼并”的目的落空,就连均平赋役的目标也时常受到挑战,社会贫富分化更为严重,有产富民与无产客户成为两大主要社会阶层。二是富民违法免除赋役,其贿赂、诉讼与告讦等费转化为额外行政成本与社会成本,使社会整体出现贫困化的趋势。三是富民隐寄资产,作为寄主的衣冠户、官户阶层,要获取“借名费”、租课等相应利益,甚至可能“干没”富民诡寄田产,使唐宋以来的社会贫富分化又增加了衣冠户、官户阶层与富民阶层之间两极分化的内涵。四是由于负担国家主要赋役的主户减少,基本不承担国家税徭的客户增多,且主户中真正为贫民下户者亦渐为少数,富民仍是国家赋役负担的主体。
《从国家无偿赈给到“劝谕”富民出资——唐宋国家实物救灾职能转变之考察》 《唐宋“富民”与国家因灾蠲免赋役职能之转变》《唐宋“劝富济贫”救荒政策研究》等文专注于唐宋富民在社会灾荒救济中的积极作用,以及由此导致的“舍富救贫”“劝富济贫”等国家救荒政策与职能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唐宋国家运用实物救灾时,经历了从国家无偿赈给到“劝谕”富民出资的变化。唐代前中期,国家赈灾多采用无偿赈给的方式。唐中叶以后,在无偿赈给之法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唐政府一方面改行有偿赈贷之法,另一方面则开始积极引导富民出资出力参与社会灾荒救济。宋代赈灾分为政府直接赈救与利用社会力量赈济两个方面。政府直接赈救,继承并发展了唐后期以来用富民之资恤救贫民之宗旨;利用社会力量赈灾,国家荒政逐渐演变为“劝分”之政,即“劝谕”富民出钱米参与灾荒救济,并表现出两个重要特点:第一,视灾伤程度与官府赈灾能力而行劝诱力度。第二,“劝分”举措的制度化与优待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若受灾地无富民或富民较少,则地方政府让富民赈灾的“劝分”之政无施展之余地。
其次,唐宋国家实施蠲免赋役政策救灾时,经历了从不分贫富到以贫下户为重点并干预租率和债负的变化。唐代前中期,国家蠲税救灾并不事先区分受灾民户之贫富与户等高下,这与均田制下自耕农占主导地位和时行户等制没将田土等主要资产计算在内的背景密切相关。中晚唐五代,逐渐形成重点以贫民下户为减免税役对象的救灾制度。北宋还为确定贫下户作为因灾蠲税的重心区分出等级层次,到南宋,尤以第五等户为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家通过赋役征收职能来干预租率而使受灾无产客户及需以租佃田地补充生计的少产下户得到救助,并逐渐形成了惯例。宋朝政府还将这一救灾思路扩展到灾荒时贫富之间的债负范围。唐宋以来,国家以贫民为重心的因灾蠲免赋役制度的出现,当与这一时期的田制变化和社会阶层分化,即土地自由买卖的发展和富民阶层的出现密切相关,但这种制度是以牺牲富民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因而也遭到了富民各种形式的抗拒。
最后,唐宋国家荒政越来越依赖于“劝富济贫”。从唐中叶到长庆前后,是这一政策从逐步出现到基本形成的时期。这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开始重视“劝分”之政,具体实施时区分富民赈粜与赈贷等情况,依据经济规律保护赈济主体的正当利益。自此之后,“劝分”之政被地方政府运用得更加频繁,但整体来说,富民仍然只参与到救荒的部分环节。至宋代,在中央政府的鼓励下,地方政府对富民采取了更为全面的“劝分”措施,或实行“纳粟授官”和优免赋税,或由地方官员垂范和规范民间赈借行为,或强制劝赈并倡导富民群体联合救灾等,由此在社会灾荒救济的各个环节均充分发挥了富民的作用,使之成为国家荒政之“第一策”。
《构建中国古代史主线与体系的新视角——以王权、地主、农商和富民诸话语为中心》一文则将“富民社会”说与“王权主义”“地主社会”“农商社会”“帝制农商社会”等学说或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他们的“内缘理路”与“外缘理路”。指出他们是新时期学术背景下的产物,是通过梳理出专制王权、宗法组织、地主所有制、农商结构和富民阶层等中古固有的概念和要素而建构起来的独特话语体系,并试图从中揭示中古史发展的“玄机”和“密码”。同时强调,这些新学说广泛采纳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社会历史理论的最新成果,亦力求提供确凿的史实证据来支撑其理论体系;诸新说导引着新时期对中国古代特色发展道路的重新认知,同时也要把握其共存问题的症结并予以正确应对以获得新的发展。
在组织上述研究内容并提出相应观点时,一是遵循传统朴学之道,力求以通过翔实的史料考证所得出的较为客观的史实立论。二是注意经济、社会、国家三者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既突出商品经济发展与生产方式变革的基础性地位,又强调富民阶层在历史变迁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承认国家对社会历史进程始终存在诸多制约机制。近年来,笔者也逐渐意识到单凭史料实证与有机整体论并不足以自圆其说,要想尽可能地消除学界同人的种种质疑,就必须从理论上,特别是历史哲学上,论证“富民社会”说学理架构的合理性。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在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但还远远不够,期待我们团队和学界同人一起努力。这也将是我个人未来的重要奋斗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