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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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的论域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1.所有制

所有制是指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经济学领域上的所有制通常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它集中反映了生产发展过程中个体或组织之间对生产资料占有的经济关系,是个体和组织行使所有权的行为规范和依据。根据所有者性质对生产资料进行划分,通常可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类。前者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后者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 [1]

2.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是指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其财产权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经济形式。在宏观层面上,混合所有制通常是指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制结构的混合性和多样性,即所有制结构由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以及股份制经济等共同组成。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是指经济单位对联合资本的不同所有权进行相互制衡。

张蕾认为,目前混合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共同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组织;二是公有制经济与私人资本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组织;三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由不同国家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共同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组织[2]。因此混合所有制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还是资本的组织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论述,十分明确地界定了混合所有制概念的基本属性,即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的一种。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革有所区别,是指同一经济组织中由国有、集体、私人、外资等不同产权主体形成的多元投资、互相融合的产权配置结构形态。不同主体的“混合”的方式可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进而实现国有资本的放大及保值增值。结合以上的论述,“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的概念内涵是指公有办学要素和其他非公有办学要素共同参与组建的高职院校 [3]

3.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

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在借鉴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教育领域的全新尝试。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指的是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以产权结合形式组成的新型治理结构及办学模式。不同产权属性主体以资本、技术、人才、场地等办学资源共同参与办学体系的循环过程,其最大的特点和最本质的属性是多元混合。并且将这种多元混合从治理体系延伸到深度产教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高度市场指向性和产业针对性、具有高度产业变现与转化能力的科学研究机制,内嵌入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的社会服务机制,以及横跨教育与产业的文化体系等,形成全链一体化的办学模式,构筑独特办学竞争力。

4.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举办并由财政供养的单位,是我国特色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点。早在20世纪50年代,在《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的文件中就已经产生了事业单位的提法。1963年出台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将事业单位定义为:“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该文件对事业单位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此后几十年来,事业单位都承担了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在1998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00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5.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团体人格”。我国的法人制度源于《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形成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这两个重要的社会条件。市场经济决定了法人在市场运行中的存在价值,公司法人则是法人制度的基础。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我国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确立了高职院校的法人地位。随后,一系列教育法规进一步明确了高等院校的法人地位。由此高等职业院校便拥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和独立的行为能力,并且有了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4]。当今,公办高职院校的法人属性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公办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其内部治理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职院校的校长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部任命。

6.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于财产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5]。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产权所含的各项权利都只能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管如何分解、组合或者转化财产自身的形式,这一现象都不会改变。它的基本运行特征表现在,财产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财产的使用或处置并根据一定目的来获取相当的收益。

我国民法学认为,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财产权。产权是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物之间)的行为关系;不仅是人们对财产使用的一组权利,而且是一种由物的存在及物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彼此认同的、约束了人们行为规范的基础性规则。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

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能够帮助所有者理性预期财产未来收益或者受损,明确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确定人们在财产流转中需要遵循的社会准则规范,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促进外部性内部化,进而节约交易成本。因此,产权界定对于其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

7.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对治理作出较为明确的定义,治理是指国有或私人机构经营与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的主要目的是让不同的利益相互协调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即包括统一人们认识的正式组织机构以及规章制度,并包括其他非正式安排。治理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治理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套规则条例或不是一种活动;二是治理是以协调为目的而不以支配为目的;三是治理由不同利益相关部门共同所为;四是治理并非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相互作用的过程。

(二)研究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研究主要聚焦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一方面的问题是基于混合所有制的高等教育产权制度变革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层面明晰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及意义,改革涉及的教育及产业背景、改革政策意图及逻辑指向等,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什么改”、“改什么”、“改出什么效果”、“改的政策要件与体制环境”等重大理论问题,为研究廓清背景、要义及其主要方向。

在这部分研究中,将高度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内外高等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研究。系统梳理当前国内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材料,吸收对研究的有益内容,确保研究应有的视野及包容度。在这个部分,将特别关注到国内外高校股份制办学的特点等,在不同发展条件及体制下探讨其办学可资借鉴的内容等;二是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等。混合所有制最早是经济改革的话题。虽然高等教育与国有企业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事物,但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遭遇的股权结构设计问题,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的领域与范围的“安全边界问题”,非国有资本的利益实现方式等都将为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重要的借鉴与思考。

第二方面的问题是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现状,厘清当前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深入分析政策出台五年来高等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整体状况,部分高等院校为什么改革参与度不高,非国有资本呈现出“改革困惑”症结在哪里,已有的改革个案现实成效及其经验是什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体制障碍、利益连接关系及改革心理愿景落差在哪里。通过实地走访与调查问卷,摸清第一手的情况,为研究对症处方提供前提与基础。

第三方面是高等教育混合所有制 “产权变革”研究。旨在重点厘清五个问题。

一是高等教育混合型产权结构的架构原则及架构方式。深入分析在高等教育混合型产权结构构成中,如何有效处理国有教育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的“介质”差异,不同性质资本的话语权份额及其实现方式,资本内在博弈及其对办学方向潜在规制等,探索在高等教育范畴内如何架构不同资本之间的利益连接、融合及“等效评价”通道,实现“混合所有制”这一经济命题到教育话语的平和转化,回应与解决“国有教育资本与非公资本合作的对象甄选及边界如何确定”、“国有教育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股权比例的选择界限与依据,即是否允许非公资本控股或均衡持股国有教育集团问题”、“ 国有教育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股权形态问题,即如何综合评估市场、效率、政府、法制、企业、资本、偏好等多重因素在混合制股权结构中的影响,员工持股(ESOP)、管理层收购(MBO)在高等教育混合所有制实现过程中的可行性问题”。解决好“混合所有制在高等教育中如何落地、生根”的水土适应性问题。

二是探索以产权变革的发展驱动,构建与复合型产权高度匹配的现代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优势。如何科学设计董事会与学校管理层的关系架构,学校党委管办学方向的使命如何与学校管理层办学经营职能相调适,高校的人才培养、应用型技术创新职能与中远期经营绩效考核如何科学整合,学术组织及教职员工在新型治理版图的话语权如何体现。如何通过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自主运行机制及信息披露机制等的完善,建立投资者、管理者、执行者、办学客体、产业市场主体等多位一体的权力制衡、利益制衡与利益共享的关系图谱,实现人才培养机制、社会服务体制、办学资源供给体系等办学模式的系统化创新,开启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新发展版图,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能力与水平,解决好“混合所有制对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质变拉动及成长引领作用”,并对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新的思考与借鉴。

三是如何应对与解决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多元主体及配套市场关系之间单边或多边的全新发展命题。比如混合所有制出资方式的选择问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入的可行性问题,投资退出机制的通道设计问题;国有资产流失、利益输送及寻租设租问题以及民营资本的非合理国有让渡等问题的防范等;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教融合、知识产权保护与流动机制之间的衔接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资产审计体系、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引入的关系;产学研深度一体化对教职员工身份性质及其报酬体系的全新颠覆;如何破除“非公即民”等二元思维的羁绊,营建与混合所有制相匹配的文化观念,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与发展生态等。

四是着眼于“教育产权变革”这一全新命题,系统梳理现有教育政策,发现与探讨如何突破政策瓶颈限制,建立基于混合所有制的高等教育产权制度变革路径的配套政策体系,解决好改革的空间及成长动力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全面的参考。对于“教育产权变革”这一核心环节的把握,抓住了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枢纽,从学理探讨到改革路线图、实践方案等的一体化构建,在于解决从“好政策”到“好做法”、“好成效”之间的传导关系,形成真正具有实践意义的解决路径,助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并对高等教育改革提供启示。

五是混合所有制办学整体推进速率、节奏、方式等路径问题研究。鉴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复杂性,探索如何建立由二级办学主体到学校,由易到难,由个案到区域的发展路径,如何更好地整合市场力量与行政指导的作用,如何有效规避“一阵风”、“一哄而上”的发展形态,建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生态等。


[1]张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困境与破解思路》,《职业技术教育》2018年第1期。

[2]张蕾:《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发展困境与破解思路》,《职业技术教育》2018年第1期。

[3]陈立军、雷世平:《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地位及属性探析》,《职教通讯》2017年第31期。

[4]陈立军、雷世平:《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地位及属性探析》,《职教通讯》2017年第31期。

[5]郭盛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典型业态、实践之惑与治理路向》,《教育与职业》201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