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地区分化及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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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16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分级

将2016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综合得分按权重比3、3、2、1、1分为五级,第Ⅰ级为海南省、北京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和2015年相比,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青海省从Ⅱ级上升到Ⅰ级,上升了1级。第Ⅱ级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黑龙江省、福建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和2015年相比,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Ⅰ级下降到Ⅱ级,下降了1级;浙江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黑龙江省从Ⅲ级上升到Ⅱ级,上升了1级。第Ⅲ级为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贵州省、湖南省、吉林省、江西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20%。和2015年相比,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天津市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广东省从Ⅱ级下降到Ⅲ级,下降了1级;吉林省从Ⅳ级上升到Ⅲ级,上升了1级。第Ⅳ级为安徽省、甘肃省、江苏省、重庆市、陕西省,5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15年相比,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安徽省从Ⅲ级下降到Ⅳ级,下降了1级;陕西省从Ⅴ级上升到Ⅳ级,上升了1级。第Ⅴ级为山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湖北省、河北省、河南省(见表1-22),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和2015年相比,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山西省从Ⅳ级下降到Ⅴ级,下降了1级。

表1-22 30个省区市2016年环境质量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