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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2003年以来各省区市环境质量分级
将2003—2016年各省区市环境质量综合得分按权重比3、3、2、1、1分为五级,第Ⅰ级为海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4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第Ⅱ级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甘肃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山西省,8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30%。第Ⅲ级为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吉林省、广东省,7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20%。第Ⅳ级为浙江省、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陕西省,5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第Ⅴ级为四川省、重庆市、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6个省区市权重之和约占总权重的10%(见表1-24)。
表1-24 30个省区市2003年以来环境质量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