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会现实:社会不平等引发了社会危机
美国从诞生之日起,就在《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林肯在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把美国称为“怀着自由理想,献身人人天生平等信念的新民族”。后经内战废除奴隶制,一直到罗斯福新政,以及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民权运动,一代代美国人无不把平等作为追求的目标。
可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美国却是一个产生信仰危机的时代。朝鲜战争的失败与“冷战”给美国经济政治外交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在美国国内,一方面,政府奉行的凯恩斯主义失灵,美国经济陷入了滞涨的困境,生产力下降、失业率上升、贫富差距拉大。另一方面,经济不平等和种族歧视带来的政治参与不平等使美国的民主退化。人们在承受经济不平等的同时,政治上又无法获得权利的平等,长期以来被奉为圭臬与理想的自由主义理论突然间遭受了来自青年人与中年人的抨击,一部分人认为个人自由太多从而导致社会道德败坏,性解放、色情、堕胎、吸毒等充满着美国年轻人的日常生活;另一部分人则指责自由主义不重视财富的再分配和消灭贫困。信仰危机由此产生,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地位产生怀疑,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公民精神”[54]开始失落,并最终将美国社会抛进了道德危机的旋涡。最为突出的表现是爆发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反主流文化运动”,一批对当代美国社会充满失望之情的中青年参与吸毒、性放纵,热衷于摇滚乐以及色情文艺,借此来发泄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并逃避现实社会。
与此同时,美国社会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争取平等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不得人心的越战政策及其征兵法所引起的青年学生和平反战运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由于反对政府政策及传统观念遍及各著名大学的学生造反运动,以及妇女争取平等与独立的平权运动等相继发生,这一切极大地冲击了美国社会的统治秩序。
有趣却引人深思的现象是:美国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仿佛任何政治问题最终都会变成法律问题。杰克逊曾说:“权力斗争在欧洲唤起了成群的军队,在美国唤起的则是律师队伍。”[55]例如,德沃金认为,同属英美法系,在英国,关于最低工资的立法是否公平是一个政治问题,但是在美国,这一问题则是宪法上的问题。[56]托克维尔也说过,“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57]在美国,法官被赋予巨大的政治权力。“其原因只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58]而这背后深层的原因得追溯到孟德斯鸠所倡导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思想,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正是为了“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堡垒之一”[59]。鉴于美国的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几乎紧紧缠绕在一起的特殊情况,我们有必要回顾几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法律案件。
(一)关于种族隔离政策
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废除了奴隶制,但是美国许多州依然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遵循着所谓的平等但隔离(equal but separate)的政策。例如,黑人与白人不能在同一个学校上课,也不能使用同一个洗手间,许多公共设施与娱乐场所都有给黑人指定的专门且次等的座位,黑人在公共汽车上不给白人让座将遭逮捕并遭重罚。在这种背景下,1954年布朗(Brown)案件开启了废除种族隔离的进程。20世纪50年代,堪萨斯州(Kansas)有一位名叫林达·布朗的小学三年级黑人女生,为了上学,不得不舍近求远,放弃离她家较近的一所白人小学,去一所黑人学校上学。林达的父亲奥利弗·布朗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的帮助下,将教育局告到了法院,但是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在普莱西(Plessy)案的判定判布朗败诉。[60]后来,布朗在1951年10月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历时将近3年,也就是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九大法官终于做出判决(通称BrownⅠ案),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自此开启了废除种族隔离立法的进程,法律平等保护被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一判决的历史意义不容低估,它极大地鼓舞了当时的民权运动,有的人甚至认为它堪比《解放黑人奴隶宣言》。然而,1955年5月31日,最高法院颁布落实BrownⅠ案的裁定,通称BrownⅡ,但是鉴于黑人与白人之间已经有100多年的不平等和隔离,现在要坐在一起学习实非一日之功,BrownⅡ案裁定强调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并且允许以审慎的速度推进这一进程,这实际上迟缓了彻底废除种族隔离的日期,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前副主席米勒称:“BrownⅠ案是一个伟大的裁定,而BrownⅡ案则是一个巨大的错误。”的确如此,最高法院颁布了一项权利,但是人们何时能够享有这一宪法权利显得遥遥无期。Brown案裁定后,许多白人逐渐接受不能以肤色来确定人的价值的观念。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由马丁·路德·金领导的著名的民权运动。1963年8月28日,马丁·路德·金博士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前面对20多万人的示威者发表了《我有一个梦想》的著名演说,这次示威活动成为人权运动的高潮。还有一个激进派的黑人领袖不得不提一下,他是《带枪的黑人》的作者——罗伯特·威廉,他反对马丁·路德·金“非暴力”思路,主张黑人“用革命的暴力来反抗反革命的暴力”,在他的影响与鼓动下,这一时期美国曾有100多个城市发生了武装冲突,数千人死亡。[61]1964年,经肯尼迪与约翰逊两任总统的努力,美国颁布了《民权法》,这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意味着美国在维护种族平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时至今日,许多白种人仍然信奉种族主义,美国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种族歧视问题。1997年,克林顿在纪念“小石城事件”40周年集会上曾经慨叹,40年后的种族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复杂,仍然有太多的地方教育和工作机会不平等,“如今,各个种族的孩子都走过同一个门,但随后他们常常出现在不同的大厅。他们不仅在这所学校而且在美国各地,都坐在不同的教室里,在不同的餐桌旁吃饭。他们甚至在足球比赛中坐在看台的不同位置。”[62]
(二)关于平权法案
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纠正由于性别、种族等方面的歧视行为,针对少数种族和妇女在工作、入学和获得其他社会福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予以优惠待遇的法律和政策,目的在于补偿少数种族和妇女因社会长期歧视而遭受的损害,通称“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或者“平权法案”。一直以来,“肯定性行动”的反对者和支持者尖锐对立,常常对簿公堂。支持者认为,事实与结果的平等是很重要的,实行“肯定性行动”就是为了纠正偏见,弥补过错,补偿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罪过。从肯尼迪总统、林登·约翰逊总统,一直到尼克松时代、卡特政府,“肯定性行动”都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其中,有一项“费城计划”,要求建筑行业雇用一定数量的黑人。这个计划在约翰逊政府时期就得到了签署,但是遭到了白人工会的反对;到尼克松政府时期,这个计划已经扩大到所有的联邦承包商和高校。“肯定性行动”的反对者认为,在就业、升学中为少数族裔保留一定名额,是对白人的“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违反了宪法的平等精神,他们常常强调机会平等的重要性。最受争议的是所谓的定额制,也就是就业、入学、医疗等方面,为少数族裔留下一定的名额,以减少、避免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肯定性行动”中的定额制不断受到白人男性的挑战,严格种族配额制越来越受到质疑。1978年,从越南战场退伍回来的白人男性公民阿伦·巴克(Allan Bakke)申请进入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然而,他没有取得入学资格。事后,巴克了解到这个学校接收了成绩比他差的少数族裔学生。巴克向法庭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他发现,学校的平权计划中还为那些少数族裔留下了16个名额。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法庭一方面承认平等权利法案符合宪法原则;另一方面,法庭又裁定,学校在招生时以种族为唯一理由来划出定额违反了宪法,因此,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必须接收巴克入学。此后,“肯定性行动”一直被白人男性诟病,他们声称,在美国,平等已经实现,给予黑人的优待是对白人和男人的“反向歧视”,平权法案的历史使命应该完结。但是,也有人指出,美国的今天依然存在大量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因此,平权法案应该由向少数族裔与妇女倾斜修改为向劣势阶层倾斜。这些争论牵涉“什么的平等才是真正平等”的实质性问题,牵涉美国应该追求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的问题,牵涉联邦宪法给予少数种族和妇女优待的底线问题,牵涉免遭任何歧视这一平等传统观念与“肯定性行动”的政策取向如何协调的问题,牵涉关于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该如何解释的问题。关于“肯定性行动”的争论持续不断,1985年,纽约时报和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第一次就“肯定性行动”进行民意调查时,美国人的意见十分对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民意几乎一边倒地反对“肯定性行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萧条时,白人对“肯定性行动”甚为敌视。随着美国经济情况的好转,反对“肯定性行动”的势头也有所缓解,但对“肯定性行动”的态度仍然“黑白”分明。黑人认为,需要“肯定性行动”纠正社会偏见,但白人认为,消除社会偏见的最好办法是废除“肯定性行动”。调查表明,大多数美国人不一概反对给予优待,他们并不要求立即结束“肯定性行动”,但明确反对在雇佣和入学上注重少数种族政策。他们认为,不应该根据种族和性别给予优待,而应该按照经济条件优先雇用穷人和录取穷人子女入学。[63]这也可能是“肯定性行动”未来的发展方向与民意所在。
(三)关于黑人选举权
我们知道,林肯早在《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中已经赋予了黑人自由权,但是对于政治权利,黑人并没有随之拥有。其实,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就是不充分的。南北战争虽然结束了,但是黑人依然没有获得真正的平等权利,甚至比以前更糟糕,只是这种被歧视的状况比以前更为隐蔽而已。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由各州批准。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为合众国及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皆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美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说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意义是为有色人种能够享有与白人一样的平等权利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那么1869年第十五条修正案则明确宣布:“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前曾为奴隶而否认或剥夺其为美国公民应有的选举权。”这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赋予了黑人政治权利,此后,在法律上,黑人与白人享有的权利应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漫长日子里,白人使出各种手段不停地阻挡黑人真正享有选举权。托克维尔曾说:“凡是废除了蓄奴制的州,差不多都授予了黑人以选举权;但他们如果去投票,生命就会遭到危胁。他们受到迫害时可以去告状,但当法官的都是白人。法律准许黑人充当陪审员,但偏见却排斥他们出任陪审员。”[64]除此之外,白人对于黑人的选举权做了种种限制与排挤。例如,有时候会对文化不高的黑人进行文化测试,有时候要求黑人缴纳一定的人头税,有时候要查证黑人他们的祖父是否有选举权,有时候甚至故意告错黑人选举时间让他们错失选举机会,等等。白人对黑人的偏见是如此顽固,黑人的选择权难以真正落实。之后经过长达一个世纪的努力,尤其是在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民权运动推动下,在20世纪60年代,黑人终于拥有了这一政治权利。1965年《选举权利法案》是一个明显的标志,该法案授权司法部长委派联邦检查员到他认为有必要的地区检查选民登记,让所有合格的黑人登记为选民。至此,美国在民主与平等之路上终于大大地迈进了一步。
(四)关于妇女平等权
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的妻子曾写信给她参加制定《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的丈夫,要他在制定这些宪法文件时,“不要忘记妇女们”[65],但是不论《联邦条例》还是联邦宪法,都没有一处提及妇女及其权利。在美国,妇女类似于黑人,一直处于劣势,仿佛是一个下等公民。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就出现了为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运动。[66]但是,妇女们经过长期艰苦努力,直到1920年才获得了选举权。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于1920年8月26日正式生效,修正案将“妇女有权投票参与政治”写入了宪法,是美国女权运动取得胜利的一个里程碑。美国女权运动者在第十九条修正案的鼓励下,于1923年又提出了“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以争取和男人的平等权利,平等权利修正案是对美国宪法提出的一项修正案,即“美利坚合众国及其各州不得拒绝或者削减基于法律的男女平等权利”,它旨在保证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下的平等权利不会因性别而被剥夺。1972年,支持平等权利修正案的力量借助民权运动和民权立法的声势,在国会两院中以压倒多数的胜利通过了这一修正案,交付给各州批准。
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有一个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典型案例必须重新提一下。1973年,最高法院就妇女堕胎权做出了一个历史性的裁决,即Roe诉Wade案。美国是一个宗教国家,受摩西十诫中“不可杀人”戒律的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绝大部分州立法均规定严禁妇女堕胎,否则依谋杀罪处罚。可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有钱的妇女依然可以远去英国做流产手术,而大部分贫困妇女,尤其是那些受强奸和欺骗而怀孕的妇女却只能冒险到医疗设施差的地下诊所堕胎或私自悄悄地将胎儿生下。20世纪70年代初,得克萨斯州女孩诺玛·迈康维(Norma Mcorvey,法庭文件中化名为Jane Roe)怀孕了,但是她没有丈夫,又没有工作,她向法庭指控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与人权。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经过了一年多的法庭辩论,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做出一个折中的裁决:在妇女怀孕的前三个月(1~12周)里,各州政府不得干预妇女堕胎的选择,不过必须规定堕胎手术要由医生来做;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各州政府对怀孕三到六个月(13~23周)的妇女选择堕胎可以加以一定限制;州立法机构可以立法禁止在怀孕最后三个月(24~28周)里堕胎,以保护胎儿的权利,不过如果母亲的生命因怀孕受到威胁又另当别论。[67]最高法院的判决引得美国公众尖锐对立,议论纷纷。保守主义者、宗教人士,特别是认为“避孕与人工流产都是罪恶”的天主教徒更是通过大规模的抗议运动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反对妇女堕胎的势力唯恐“平等权利修正案”通过后,妇女堕胎权会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权利,于是转而反对“平等权利修正案”。因此,当“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最后期限——1982年6月30日来临时,批准的州只有35个,未能获得3/4州的批准,至此,历经60年的“平等权利修正案”眼看就要诞生却最终胎死腹中。之后,几乎每年国会中都有支持者请求批准这项权利,但总是不了了之,可见保守势力是何其强大。
值得反思的是,美国人一再标榜美国宪法是忽略人种颜色的“盲人”,并且《独立宣言》开宗明义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68],可是,“人”并没有把黑人、印第安人包括在内,妇女仿佛也被忘掉了,只有白人男性被赋予了充分的公民权。美国的平等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是如此不协调,女权主义者、老左派、新左派都对它有所诟病。
基于对以上社会现象的冷静分析,作为资产阶级精英阶层学术界一员的德沃金认为,美国社会所面临的经济、政治、道德三重危机背后的总根源是美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特别是人权的不平等。人权的不平等引发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危机,继而爆发政治危机,随后而来的是公民精神失落,最后是使美国社会陷入道德危机。他希望找到一个能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良策应用到社会基本结构中,将美国社会所面临的经济、政治、道德等危机依次破解。
[1] 贺麟:《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页。
[2] 布莱恩·麦基:《思想家:与十五位杰出哲学家的对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24页。
[3]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9页。
[4]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5]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6]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7]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页。
[8] 2002年5月,德沃金在复旦大学逸夫楼演讲时,与会者问及他与康德的区别。德沃金回答说:“康德是自由主义者,在这一点上我与他是一致的。另外,康德信奉个人主义的政治观,他主张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个人不是集体的工具。在这一点,我与他的政治信仰也是一样的。但是康德是18世纪的学者,我是21世纪的人,我们面对着不同的问题。另外,康德是建构主义的,而我则是现实的自由主义者,是一个道德的现实主义者。”参见德沃金等:《德沃金复旦大学讲学纪要》,朱伟一等译,载许章润编《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9]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10]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11]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
[12]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13]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
[14]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15]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6] 德沃金等:《德沃金复旦大学讲学纪要》,朱伟一等译,载许章润编《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17]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
[18]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5页。
[19]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3页。
[20] 对于德沃金是否该归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理论界意见不一,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弘毅先生认为,德沃金的法学说不属于自然法。德沃金本人也表示否认。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先生对此说法予以了肯定,认为“这是对德沃金理论的一种较客观的评价”。但是,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分类习惯还是把它划为自然法学派。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博士埃尼尔·希曼在《当代美国自然法理论走势》一文中明确地将德沃金指称为自然法学者。英国学者J.W.哈利斯在《德沃金的权利命题》一文中也认为德沃金属自然法学者。张文显先生在其《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中就将德沃金称为复兴自然法的代表人物;香港石元康先生在其《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一书中亦有此说。此外,在朱景文主编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和《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曹刚著的《法律的道德批判》、李道军著的《法的应然和实然》等诸多著作中,均将德沃金归为自然法学派或新自然法学派。参见傅鹤鸣:《论法的合法性》,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4年,第168—172页。
[21]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4页。
[22]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8页。
[23]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导论)。
[24]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导论)。
[25]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26]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6页。
[27]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页。
[28]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03页。
[29]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0页。
[30] 所谓反思平衡,就是把各种判断、原则进行反复比较,当它们之间有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对它们做一些限制、修改,最终实现所有判断和原则之间的融贯。这样一个过程和结果就是反思平衡。
[31] 罗尔斯在1971年的A Theory of Justice中的原文是“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total system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system of liberty for all.”罗尔斯在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中主要对该原则做了修改,重新表述如下:(a)Each person has the same indefeasible claim to 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which scheme is compatible with the same scheme of liberties for all;(b)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satisfy two conditions:first,they are to be attached to offices and positions open to all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and second,they are to be 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0页。
[32]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66页。
[33]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页。
[34]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3页。
[35]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3页。
[36]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2页。
[37]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0页。
[38]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页。
[39]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40]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9页。
[41]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导论)。
[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43] 威廉·曼彻斯特:《光荣与梦想——1932—1972年美国叙事史》,四川外国语大学翻译学院翻译组译,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54页。
[44] 肖枫:《两个主义一百年》,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45]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46] 中央电视台《大国崛起》节目组:《大国崛起(精华图文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页。
[47] 威廉·曼彻斯特:《光荣与梦想——1932—1972年美国叙事史》,四川外国语大学翻译学院翻译组译,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24页。
[48] Milton Friedman,Capitalism and Freedo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5.
[49] Milton Friedman,Capitalism and Freedo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5.
[50]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页。
[51] 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52]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导论)。
[53] 关于“第三条道路”,作者曾经于2006年发电子邮件给德沃金请教过他。在回信中,德沃金专门就第三条道路做了一个解释:“The Third Way is a term politicians use to refer to a political system that is neither capitalism nor socialism.”意思是:第三条道路既不是资本主义道路也不是社会主义道路。但是综合分析德沃金的论著,笔者认为德沃金并没有实现他的理想目标,他依然行进在资本主义的路上。这一点,德沃金在接受BBC电视台采访时曾经承认,他与罗尔斯、诺齐克乃是“行进在同一条路上”。参见布莱恩·麦基:《思想家:与十五位杰出哲学家的对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23页。
[54] 所谓“公民精神”,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的基础,它包括自愿地服从法规、尊重其他社会公民的权利、克制自己的欲望、不以损害社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不道德的利益。参见李小兵:《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55] 路易斯·哈茨:《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张敏谦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
[56]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5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
[5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1页。
[5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5页。
[60] 1896年一位名叫普莱西的黑人在路易斯安那州的火车上由于坚持坐在白人的座位上而被捕。他上诉到最高法院,指出“平等但隔离”原则违反了废除奴隶制与公民享有平等权利有关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十四条。最高法院裁决种族隔离制度并没有违宪。不过其中大法官哈兰投下了意见不同的一票。他指出:“宪法并不管人们的肤色,而且既不承认也不容忍在公民中分等级。”参见李小兵:《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实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61] 约翰·霍普·富兰克林:《美国黑人史》,张冰姿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71页。
[62] 1957年9月,当阿肯色州的小石城公立学校校董会在一所高中开始实行废除种族隔离的计划时,爆发了一场震惊全美的“小石城事件”,阿肯色州州长福布斯借口公众骚乱一触即发,下令州警卫队阻止黑人进入该校,以维持当地秩序。白人示威者与州长的举动,引起全国强烈反响,舆论两极分化,各不相让。时任总统的艾森豪威尔在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表态支持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并且在9月23日一批白人阻止9名黑人进入该校的骚乱时动用了著名的101空降师前往小石城,为9位黑人学生保驾护航,帮助9名黑人学生强行进入小石城中心高中。参见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Remarks on the 40th anniversary of the desegregation of …”,Weekly Compilation of Presidential Documents,Vol.33,Issue 39,September 29,1997,p.1416。
[63] 邱小平:《法律的平等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页。
[6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65页。
[65] John Hoff,Law,Gender and Injustice,A Legal History of Us Women.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0,p.54.
[66] 1848年7月19日,约100名美国妇女和部分男性云集于纽约州的塞尼卡·福尔斯村,召开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女权主义为主题的妇女代表大会。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和深入辩论后,通过了一份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堪称美国妇女解放运动史册的文件——《权利和意见宣言》,宣言中阐述了男女平等的权利。参见王恩铭:《美国历史上的三次女权主义浪潮》,《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3月11日第B7版。
[67] Roe v.Wade,410 U.S.113(1973).参见马洪伦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堕胎权的确认——罗伊诉韦德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2期。
[68] 关于《独立宣言》中这句话如何翻译,为了行文与理解方便,本书采用了大家熟悉的、常见的中文翻译。但其翻译一直有争议。原文如下: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acred and undeniable;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and independent;that from that equal creation they derive rights inherent and inalienable,among which are the preservation of life,and liberty,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而经过了富兰克林、亚当斯及大会修改之后的定稿则是: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草稿与定稿差别不大。根据定稿,何怀宏先生翻译如下。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都被创造为是平等的;造物者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一种常见见的译法是“人人生而平等”这里“所有人”的意思出来了,但说“生而平等”容易被误解为人生来是事实上平等的,没有差别,边沁就据此有过批评。同时,这一译法也没有把人是“被创造的”意思译出来,这样文中所包含的“信仰”以及所赋予权利的神圣性的含义就不明显。而这里的“平等”实际上是指对人的一种平等对待,或者平等尊重与关怀,因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平等造物,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样就赋予了平等自由等价值以一种神圣天赋的含义,作为人权它们才是不可剥夺和否认的。还有一种常见的译法是“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这里,“信仰”的因素明显了,但没有将“所有人”的意思明确地译出,而这里对“所有人”的强调是特别重要的,它在当时预示了甚至也激发了美国社会后来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参见Julian P.Boyd ed.,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Vol.1,1950,p. 423。何怀宏:《美国大选背后的价值冲突(上)》,《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