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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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东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具体由李少平副院长和我共同指导。法学研究所和应用法学研究所这种强强联合培养法学博士后的模式,意在突显法治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和优势。之东博士后思维活跃,具有强烈的现实责任感和问题意识,实证研究能力较为突出,对于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研究旨趣和学术热情。之东在硕士和博士学习阶段,已经接受了较为规范系统的学术训练,打下了良好的专业基础。依托于好学上进的奋斗精神和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经过博士后阶段对司法体制改革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学术功底得到进一步夯实,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法学研究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

司法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审判责任制度改革则是法院系统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书是之东以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审判责任制度改革为选题所完成的博士后出站报告,是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最为重要的研究成果,也是一篇在出站评审环节被专家学者们评定为“优秀报告”的用心之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在本书中,之东立足于事关国家治理全局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这一背景,着眼于中国东、中、西部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实践,运用大量第一手数据和事实,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主题,深入研究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责任豁免制度、法官员额制度、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等多项关键制度,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或者创见价值的观点和建议。该书以当前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能力、妨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既有理论梳理,也有规范分析,更不乏实证研究和制度建构,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得比较好的一个研究成果。作为一项有关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综合性、实证性和对策性研究,全书观点鲜明,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论证有力,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谋篇布局具有较强的层次感和立体感,语言表达简洁流畅,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本书紧密结合新一轮司法改革实践,从两个层面对审判责任制度的建构进行研究分析:一个层面是内在制度设计的视角,主要包括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和审判责任豁免制度,这是建构审判责任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另一个层面是外在制度环境的视角,主要涉及法官员额制度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这是建构审判责任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本书认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契合司法审判内在规律,涵盖审判责任的界定、追究、承担、惩戒等多项环节的制度设计,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基本精神在法院系统的集中体现。尽管当前围绕改革要求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较为清晰地确定了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总体范围、具体情形、担责原则、基本程序等核心内容,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有关制度设计依然存在着亟待修正的环节。同时,梳理归纳欧美法官惩戒制度内在运行机理,吸收借鉴其中契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合理要素,也很有必要。因此,在分析改革实践问题、吸纳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改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设计,特别是建构和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就成为完善审判责任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

本书提出建构与完善审判责任制度,既要建立健全审判问责机制,又要科学构建审判责任豁免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多推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需要一系列能够调动审判人员改革积极性的真招实策,使之成为推进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决不能以侵害审判独立为代价,将审判责任制度异化为一把高悬于审判人员头顶之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否则,其制度的最终实践效果必然是南辕北辙。因此,就追责、惩戒、豁免等相关问题而言,应该积极借鉴域外法治国家有关审判制度设计基本原理和实践中的合理因素,以“责任豁免”为基本原则,以“责任追究”为一般例外,来建构我国的审判责任制度。

本书分析指出,法官员额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的创新之举,是通过制定科学标准、实施严格考核,确保综合业务素质最好、审判工作能力最强的审判人员最终成为员额法官,进而建构公正高效权威审判队伍的重大改革举措。基于强化法官尊荣感和身份认同的改革预期,“员额法官”是国家层面给予审判人员最高规格的制度性确认;基于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员额法官制度改革则是深化司法审判职业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作为法院系统司法改革重中之重的审判责任制度改革,必然深刻影响着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进度,而法官员额制度则是建立审判责任制度的前提性、基础性和辅助性制度。

本书围绕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改革基本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深入讨论并提出,审判责任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并不在于能否严厉追究法官审判责任即事后惩戒“问题法官”,而是在于能否有效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即事前培养“精英法官”。甚至可以说,审判职业保障从根本上决定了审判职业责任:只有保障到什么程度,责任才能落实到什么程度。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才使得以往的审判责任制度实践难以实现制度预期。只有赋予法官优于他人的职业基础和职业保障,也才能对其提出高于他人的职业要求和职业责任。否则,如果只有严苛的职业监督和职业管理,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职业基础和职业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建构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制度。因此,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制度应该确保权责之间比例相当、责任保障相互匹配。

当然,该书的个别论述还略显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总体来看,这是一篇优秀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论证,无论是对于促进司法改革的理论建构,还是对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制度完善,均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欣慰于本书的出版,乐为之序!

李林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