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增值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3.4.1 增值税税率的法律界定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被称为基本税率。但在实践中,我国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而增设了低税率档次,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为了适应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两类的情况,我国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
3.4.1.1 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外,税率均为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除适用低税率范围外,税率也为13%。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3.4.1.2 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这些货物,按照低税率9%计征增值税:①农业产品(初级)、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业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
3.4.1.3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如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等)。
3.4.1.4 征收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采用征收率计税。征收率为3%。
3.4.2 兼营的税收筹划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但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加重税收负担的情况,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公司,一定要将各自的销售额分别核算。
【例3-14】 甲公司是一家电视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除了生产销售电视机之外,还将空置的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20×8年,甲企业取得销售电视机收入2000万元(不含税),仓储服务收入600万元(含税)。当年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电视机适用税率为13%,仓储服务适用税率为6%。
【工作要求】 请对甲公司的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筹划思路】 纳税人应当尽量将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及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分开核算,以适用不同税率,从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进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筹划过程】
方案1:甲公司未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方案2:甲公司分开核算的情况下。
【筹划结论】 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增值税额35.07万元(209.03-173.96=35.07万元)。因此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
【筹划点评】 尽管纳税人采取分开核算会加大核算成本,但与节税额相比,还是非常值得的。
在增值税税率筹划中,纳税人应准确理解和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例如,适用低税率11%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范围,因而生产农机零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农机整机生产企业合并、组合的形式,使产品符合低税率的标准,实现节税目标。当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转变经营模式,将适用高税率的应税项目转变为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3-15】 位于某市区的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此外还将本单位闲置的车辆对外出租。20×8年11月取得不含税的租赁收入为400万元,此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工作要求】 请对甲公司车辆出租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参看【例3-12】的税法依据。
【筹划思路】 在甲公司对外出租车辆的同时,为出租车辆配备驾驶员,燃油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将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为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由13%降低为9%。
【筹划过程】
方案1:单独出租车辆,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
甲公司租赁业务应纳增值税额=400×13%-10=42(万元)
方案2:将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为交通运输服务,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
甲公司交通运输服务应纳增值税额=400×9%-10=26(万元)
【筹划结论】 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增值税额16万元(42-26=16万元)。因此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
【筹划点评】 纳税人将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为交通运输服务,改变了适用税率,降低了增值税税负,同时甲公司承担了人员成本和燃油成本,相应会增加运输收入。
甲公司要考虑增加的驾驶员和燃油的成本,应全面衡量,做出合理的决策。
3.4.3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2016年,我国全面“营改增”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同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但混业经营不复存在。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分别按照“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纳税人每年的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合计数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例3-16】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供电器材加工和工程安装施工两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供电器材加工部门主要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部门主要负责提供输电设备的安装服务。公司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不含税),销售货物时取得安装服务收入1600万元(不含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5万元。
【工作要求】 请对甲公司经营业务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依据】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和“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分别按照“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
【筹划思路】 甲公司发生的是混合销售业务,由于销售货物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应按照主业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在安装工程服务业务收入无法超过总收入50%的情况下,甲公司应当将安装工程施工部门独立出来,组建一个独立核算的自主纳税的安装工程乙公司(取得相应的安装资质)。这样乙公司的安装工程收入可以按照建筑业缴纳9%的增值税。
【筹划过程】
方案1:甲公司未分开核算销售和安装业务,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800+1600)×13%-255=317(万元)
方案2:分开核算,即成立一家具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工程乙公司,负责安装工程业务;或甲公司申请具备安装资质,且甲公司内部将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开核算。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800×13%-255=109(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600×9%=144(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09+144=253(万元)
【筹划结论】 方案2较方案1少缴纳增值税额64万元(317-253=64万元),因此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
【筹划点评】 纳税人可合理运用增值税政策法规,在不能改变增值税纳税人“主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分开核算以降低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