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证结果
一、单因素检验结果
为了检验“脱钩改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我们首先按照Dishis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参与“脱钩改制”的实验组和未参与“脱钩改制”的控制组,通过比较在“脱钩改制”前后审计意见和盈余管理的变化分别得出“脱钩改制”对实验组和控制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影响,最后我们进一步比较“脱钩改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是否在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单因素检验的结果如表3.3所示,Panel A和Panel B分别呈现审计意见和盈余管理的检验结果。
如Panel A呈现的审计意见单因素检验结果所示,在“脱钩改制”之前,实验组样本中有11.96%的观测值收到了非标审计意见,而这一比例在“脱钩改制”之后则上升至18.11%。我们的T检验显示两者的差距6.15%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原来挂靠在政府部门下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行“脱钩改制”之后,他们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显著上升。然而,在控制组样本之中,被审计企业收到非标审计意见的比例却在“脱钩改制”前后并无明显变化。而且,实验组样本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后收到非标意见比例提高的幅度显著大于对照组样本提高的幅度,由此表明相对于未参与“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那些参与了“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其原先挂靠的单位脱离之后,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提高。
类似的结果同样出现在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的检验结果Panel B中。在Panel B中,我们发现实验组样本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后显著减少,而参照组样本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则在“脱钩改制”前后并未出现明显变化。除此之外,实验组样本企业盈余管理减少的幅度显著高于参照组企业。如上这些发现说明了相对于未参与“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先挂靠在政府部门之下的那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脱离挂靠单位之后,更加倾向于对被审计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单因素检验的结果初步表明了“脱钩改制”可以起到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作用。接下来,我们进一步使用多元回归分析对“脱钩改制”与审计质量之间关系进行检验。
表3.3 单因素检验结果
注:这张表报告了单因素检验的结果。Panel A和Panel B分别对应审计意见和企业盈余管理的检验结果。
括号中的数字为T值。
∗∗∗、∗∗ 和∗ 分别代表1%、5%和10%的双尾检验显著性水平。
二、多因素回归分析结果
表3.4报告了我们的多因素回归分析结果,其中第一列报告了审计意见的分析结果,第二列报告了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的分析结果。在回归结果中,Dishis的系数代表了在“脱钩改制”之后,我国整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相对于“脱钩改制”之前的变化。Period的系数代表了在“脱钩改制”之前,参与“脱钩改制”的实验组事务所与未参与“脱钩改制”的参照组之间审计质量的差异。交互项Dishis×Period的系数代表相对于参照组,实验组事务所在“脱钩改制”前后审计质量的变化。
表3.4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注:这张表报告了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第一列和第二列分别对应审计意见和企业盈余管理的检验结果。
括号中的数字为T值。
∗∗∗、∗∗ 和∗ 分别代表1%、5%和10%的双尾检验显著性水平。
如审计意见的分析结果所示,在“脱钩改制”之前,我国本土事务所与“国际四大”合作所在出具非标意见的概率上不存在显著区别。在“脱钩改制”之后,则无论是参与“脱钩改制”的本土事务所还是未参与“脱钩改制”的“国际四大”合作所,其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都有显著提升,这可能表明“脱钩改制”以及其他与“脱钩改制”同期实行的旨在提升审计质量的法律法规切实地起到了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最重要的是,Dishis×Period的系数在MAO的回归结果中显著为正,这说明了相对于“国际四大”合作所,我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经历了“脱钩改制”之后,审计质量得到显著提升。我们进一步估计了Dishis×Period系数的经济含义。当把其他变量固定在均值时,Dishis×Period的值从0变到1,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则从7.13%增加至11.72%,增加比例为64.4%,在经济含义上显著。
在第二列企业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中,Dishis 与NROE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在“脱钩改制”之前,我国本土事务所客户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高于“国际四大”合作所客户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与此同时,Period的系数显著为负,由此表明在“脱钩改制”之后,无论是我国本土事务所还是“国际四大”事务所,对于企业盈余管理的约束程度明显加强。而且,交互项Dishis×Period与NROE显著负相关,表明相对于“国际四大”合作所,在事务所“脱钩改制”之后,我国本土事务所对于客户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的约束能力显著加强。结合我们审计意见模型的估计结果,我们由此得出结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能够显著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在回归结果中,针对控制变量,我们发现企业的规模越大,流动比率越高,其收到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或者是盈余管理的程度就越低。而企业的负债越多,上市年限越长,就越容易收到非标审计意见或者进行盈余管理。除此之外,我国本土“十大”事务所更倾向于出具非标意见,对客户企业盈余管理的约束作用也更强。这些发现均与过往研究类似(Becker等,1998; Gul等,2009)。
三、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脱钩改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的调节效应
我们进一步研究“脱钩改制”对审计质量的提升作用是否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同而产生差异。为了进行检验,我们将我国参与“脱钩改制”的国内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十大”和“非十大”,分别与未参与“脱钩改制”的“国际四大”合作所进行匹配。经过划分之后,在我们的“十大”组中,用以估计审计意见的样本共包含1418个观测值,用以估计企业盈余管理的样本包含1121个观测值。与其相对应的“非十大”组中,用以估计审计意见和企业盈余管理的样本分别包含3017和2113个观测值。在这些样本之上,我们使用双重差分模型估计交互项Dishis×Period的系数,并比较这些系数在国内“十大”和“非十大”两组回归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检验结果如表3.5所示,第一、第二列报告了审计意见估计模型的回归结果,第三、第四列报告了企业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为简略起见,我们没有报告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但除了没有包括代表国内“十大”的虚拟变量Topaud之外,所有控制变量均与表3.4一致。如表3.5所示,在“脱钩改制”之后,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如何,相对于“国际四大”合作所而言,其审计质量均有明显提升。除此之外,我们发现在审计意见的模型估计结果中,“非十大”组中交互项Dishis×Period的系数显著高于“十大”组。在企业盈余管理的估计结果中,虽然Dishis×Period在“非十大”组中的系数小于在“十大”组中的系数,但是差异并不在统计意义上显著。综上所述,实证结果表明了“脱钩改制”对审计质量的提升作用在“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更为明显。
表3.5 事务所规模对“脱钩改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的调节效应
注:这张表报告了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于“脱钩改制”和审计质量的关系的调节效应的分析结果。第一、第二列报告审计意见的估计结果,第三、第四列报告企业盈余管理的检验结果。
括号中的数字为T值。
∗∗∗、∗∗ 和∗ 分别代表1%、5%和10%的双尾检验显著性水平。
四、稳健性检验
(一)会计制度变迁
1998年,为了消除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使得管理层有更多的判断空间,财政部首次修订了上市公司会计制度(Zheng和Stone, 2005)。此次修订包括坏账计提比例、长期资产的折旧率和摊销期、债务重组以及长期投资和合并等方面。新的会计制度更加复杂,需要的专业估计和判断更多,因此注册会计师和客户企业之间更有可能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发生分歧,从而出具更多的非标审计意见。为了消除新会计制度带来的影响,我们在使用双重差分估计方法之外,进一步对样本期间所有收到非标审计意见的观测值的审计意见说明段进行检查。我们删除了那些由新会计制度导致的非标审计意见的观测值,然后进行模型估计,实证结果依旧稳健。
(二)IPO盈利水平要求的变化
在1998之前,新上市企业在IPO之前需满足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连续三年至少每年达到10%的要求。然而,自1999年开始,这一要求被修改为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连续三年至少达到6%,且平均值不少于10%。这一要求的改变可能会造成我们样本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在“脱钩改制”之后的1999—2000年低于“脱钩改制”之前的1996—1998年。此外,我国证监会在1998年以后加强了对企业IPO过程中盈余信息质量的要求(Chen和Yuan, 2004),同样可能造成新上市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有所降低。为了排除这些监管规则造成的影响,我们删除了样本中的所有IPO公司。在删除了IPO企业的观测值之后,实证结果依然稳健。
(三)退市规则的变化
自1998年起,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ST制度,即对于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上冠以“ST”的称号并限制其股价日常交易波动幅度。这一举措可能会造成企业为了避免“ST”的称号而进行剧烈的盈余管理。为了排除这种干扰,我们删除样本中所有“ST”企业的观测值,结果依然与我们的发现类似。
(四)不同的盈余管理衡量方式
在我们主要的回归模型中,我们基于Chen和Yuan(2004)的研究,使用企业非主营业务收益率衡量它们的盈余管理水平。作为稳健性检验,我们进一步采用修正的琼斯模型估计企业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盈余管理的度量。我们的检验结果显示在全样本回归结果中,交互项Dishis×Period的系数不显著,但是在调节效应的回归结果中,Dishis×Period 的系数在“非十大”组的符号与我们主要结果相同且在统计意义上显著。这个结果可能说明在“脱钩改制”之后,我国国内“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通过可操纵性应计利润调节会计收益行为的抑制作用比“十大”更强。
(五)其他检验
在主回归中,我们以客户企业总资产规模为基础计算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而对“十大”和“非十大”进行划分。在此,我们以会计师事务所客户数量作为依据,重新计算市场份额,划分“十大”和“非十大”。在重新划分之后,回归结果依然稳健。
由于审计意见可能具有持续性,即如果企业前一年度收到非标审计意见,则在本年度相同企业也有很大概率收到非标审计意见。为了排除这种情况对结果的干扰,我们保留在样本期间第一次收到非标审计意见的企业观测值。在使用此样本对审计意见模型重新进行估计之后,我们发现结论没有变化。
五、小结
本章检验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脱钩改制”解除了上级挂靠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保护,让他们的个人财产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同时也缓解了上级挂靠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的干预。因此,“脱钩改制”可能会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然而,当会计师事务所演化为独立经营的法律主体之后,可能会为了生存和利润,做出有损于审计质量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由于声誉和“准租金”的存在,“脱钩改制”的效果可能在经营规模较小的事务所中更为显著。
我们以1995—2000年度所有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将1995—1996年度划分为“脱钩改制”之前,1998—2000年度划分为“脱钩改制”之后,研究发现,在和挂靠单位脱离之后,相对于未参与“脱钩改制”的“国际四大”合作所,参与“脱钩改制”的我国本土事务所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提高,同时对客户企业内部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下降。这些发现表明“脱钩改制”切实提高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同时,我们发现“脱钩改制”对审计质量的提升作用在规模较小的国内“非十大”事务所中更为显著。我们的研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制定政策的依据,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可以从我们的研究中收益。
我们的研究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尽管采用了双重差分模型,也并不能完全分离“脱钩改制”与其他同期实行的法律法规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即便如此,本研究还是促进了我们对国家为改善审计质量而采取各种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