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假设提出
为了阐述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如何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我们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之上(Chung和Kallapur, 2003),构建如下分析模型:
上式中,VA代表会计师事务所A的市场价值,QRc为会计师事务所A能够从客户企业C获得的所有“准租金”的现值,而则代表除了客户企业C之外,事务所A能够从其他所有客户企业中获得“准租金”的现值。事务所A可以选择降低独立性,向客户企业C妥协以获得企业C的“准租金”QRC,也可以选择保持独立性,报告企业C发生的财报错弊。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C可能会更换事务所A,导致事务所A失去QRC。假设事务所A因为保持独立性而被企业C更换的概率为Pswitch,那么这种情况下事务所A的市场价值就可以表示为
当事务所A选择降低独立性而迎合企业C时,事务所A固然可以获得QRC。然而一旦这种降低独立性的行为被察觉,其他客户的“准租金”便处在易丧失的风险之中。假设事务所A降低独立性的行为被察觉的概率为Pdetect,而随之丧失的“准租金”为的aA倍(0 < aA< 1),则此时事务所A的市场价值可以表示为
当时,事务所A为了最大化自身价值就会主动降低独立性以迎合企业C。带入和的表达式,我们由此得到事务所A降低独立性的条件为
从上式可以看到,当事务所A因为保持独立性而丧失来自企业C的“准租金”Pswitch× QRC超过因为降低独立性而损失的源自其他客户的“准租金”时,事务所A就会选择降低独立性。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事务所A保持独立性的概率取决于其来自其他所有客户企业的“准租金”。越大,事务所A保持独立性的概率越高。
假设会计师事务所A和B经过合并成为新的事务所AB,而这个新成立的事务所AB选择降低独立性以获得来自企业C的“准租金”QRC,则此时事务所AB的市场价值可以表示为
如果新成立的事务所AB选择保持独立性,则此时事务所AB的市场价值可以表示为
如同我们上面推导,当事务所AB降低独立性的市场价值大于其保持独立性的市场价值时,事务所AB将会主动降低独立性以保留客户企业C。带入和的表达式,我们得到事务所AB主动降低独立性的条件为
由于严格为正,因而在合并之后,事务所AB主动降低独立性的概率将严格小于合并之前的事务所A。换言之,通过合并,事务所AB来自除企业C之外其他客户的“准租金”增加,为了获得单个企业C的“准租金”QRC而主动降低独立性的概率将降低。
由于市场和法律机制的不完善,相对于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较小。然而,虽然法律风险较小,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却极其严厉。一旦出现审计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公开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在我国著名的东方锅炉和红光实业会计造假案件中,负责审计东方锅炉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负责审计红光实业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均于199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失去所有客户。而除了吊销营业执照之外,可能遭受的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也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客户流失。2000年,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几家重要的上市企业客户涉嫌会计造假而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而许多其他的客户企业则在证监会的调查开始之后迅速将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最终,证监会的调查导致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流失大量客户。而且,根据证监会网站披露,1993—2003年,遭受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93年的29例增加到2003年的71例。这些案例和数据表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低质量执业的行为切实做出了反应。因此,尽管与英美等发达国家主要依靠法律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机制不同,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管机制还是达到了类似的效果。会计师事务所低质量执业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它们则将丧失所有或者部分的“准租金”。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并非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有资格审计上市企业。本研究中,我们将事务所的合并划分为多重资质的合并以及单一资质的合并。在多重资质的合并中,至少有两家参与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并之前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可以对上市企业提供审计服务。而在单一资质的合并当中,参与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里只有一家在合并之前具备审计上市企业的资格。如我们理论模型的推导结果所示,会计师事务所A保持独立性的前提条件在于事务所A保持独立性而可能丧失的来源于客户C“准租金”Pswitch× QRC小于其降低独立性而丧失的来源于其他客户的“准租金”,由于在合并之后,事务所A降低独立性而丧失的“准租金”由增大至,因而事务所降低独立性的概率在合并之后下降。换言之,在合并之后,会计师事务所降低独立性的成本升高,进而保持独立性的概率提高。
根据我们前文的论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的行政处罚也会导致事务所的客户流失,从而丧失“准租金”。结合我们的推导模型,以上陈述表明事务所低质量执业被监管者察觉的概率Pdetect,以及丧失“准租金”的比例a均为正。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事务所,Pdetect和a的大小可能出现差别。由于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上市企业以及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监管强度要明显高于非上市企业和无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个会计年度,证监会都会对上市企业的年报进行检查,而不检查非上市企业,从而导致上市企业会计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更高。同时,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个年度也需要接受中注协和证监会对其资质的年检,而无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并没有年检的要求。由此可见,对于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它们低质量执业被监管者察觉的概率Pdetect将明显高于那些无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除了Pdetect之外,由于遭受处罚而丧失的来自其他客户的“准租金”aQRO,也会在有证券期货审计资质和没有资质的事务所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相对于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由于并不需要对公众披露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信息,因而较少关注事务所的声誉(Chan和Wu, 2011)。除此之外,由于非上市企业的高股权集中度,其股东往往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而非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Klassen, 1997)。而且,比起成本较高的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方式,非上市企业的股东和管理层也经常通过使用私下交流等手段解决与债权人、银行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Ball和Shivakumar, 2008)。因此,非上市企业对于高质量独立审计的需求通常也比上市企业要低。最后,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非上市企业而言,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期间所发生的搜寻和启动成本可能过大,因而即使其会计师事务所遭受行政处罚,非上市企业也有可能为了避免更换事务所产生成本而选择继续聘用原先的事务所。综合以上论述,对于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由于遭受处罚而导致“准租金”丧失的比例a将要高于那些没有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事务所。
由于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Pdetect和a均高于没有资质的事务所,所以对于合并之前事务所A和B都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多重资质合并,在合并之后事务所AB因为降低独立性而可能丧失的“准租金”将高于只有事务所A或B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单一资质合并。我们由此预期:在事务所合并、“准租金”增加的情况下,多重资质的合并将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我们第一个研究假设如下:
H1:在多重资质的合并完成之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上升。
对于单一资质的合并,由于未具备证券期货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低质量执业被察觉的概率Pdetect,以及遭受处罚而损失的“准租金”比例a均较小,我们预计在合并发生之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将没有显著变化。我们第二个研究假设如下:
H2:在单一资质的合并完成之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