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实用手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基本方法

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党章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1)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村,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7名的农村,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但不设委员会。

(2)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联合组成党的支部委员会。

(3)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设总支部委员会。

(4)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5)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