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7月2日公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长期以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都是由政府财政支出,但垃圾处理收费有其可行性。因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后,产生垃圾多就要付出更高费用,可以从源头上倒逼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减少。“产生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一脉相承。越来越具有现代意识的人们,会慢慢理解和接受垃圾处理收费。甚至在农村,只要能带来实实在在的改变,群众就容易接受。
但是,随着垃圾处理收费,人们对于环境有着更为丰富的诉求,能不能满足诉求?与“产生者付费”对应的还有“谁收费谁负责”,垃圾处理能力能不能适应新时势、新要求?因此,垃圾处理收费其实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既关心收多少、如何收,还关心收费之后会带来什么改变,能不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垃圾处理收费必须回答的问题。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在一些城市早已实施。其一,是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二,就是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物管直接向业主收取垃圾处理费。这两种收费模式均有明显的缺陷——在这种买卖关系中,市民花钱了,就觉得扔垃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是不扔白不扔。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想要避免重蹈“限塑令”的覆辙,就不能单兵突进,必须有垃圾分类政策的全面配合。而全面推广垃圾分类,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
收费只是手段,促进垃圾的分类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目的。基于计量征收所形成的差别化定价规则,可推动相当一部分人选择更加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
公平化和市场化,理应成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逻辑主线。收费不能体现为公众的普遍“增负”,而更多应表现为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生活方式征费额度的“有增有减”。同时,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强化市场化运营,以便让收来的垃圾处理费用得其所并发挥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