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城乡融合发展活力
乡村衰则国家衰,乡村兴则国家兴。
中国乡村有5.6亿多的常住人口,确保这个最广庞大人群踏上现代化,是中国进入现代化国家的必答题。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发布。这份城乡融合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清晰勾勒出了中国乡村走向现代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无论是基础设施、村庄布局、生态环境等硬环境,还是村庄治理方式、乡村文化保护和传承等软环境,乡村在这些方面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
造成这一巨大差距的重要原因,主要是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和交换不均衡,公共资源配置偏重城市,城市投资力度和服务水平远高于乡村,城镇公共资源缺乏向乡村扩散的有效途径,贫困地区农民获取城镇公共服务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
乡村与城镇发展相割裂,仅在乡村本土解决生存性、发展性贫困问题,将面临乡村禀赋和政策空间的双重制约。而从“统筹城乡发展”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再到“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强化政府责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城乡融合发展参与机制。
土地、劳动力、资本等是决定农村发展的关键要素。激活城乡融合发展活力,需要健全乡村生产要素配置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激发城乡融合发展活力,要健全乡村土地要素配置机制。土地制度改革,破除的是城乡二元中最基础的桎梏。城乡能量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双向引爆,成为城乡融合中最重要的一环。
一是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并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强化规模经营管理服务,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是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
三是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
激发城乡融合发展活力,要健全农村劳动力要素配置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原籍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外出农民工及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兴业。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衔接,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扎根基层、发挥作用。
建立城乡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通过岗编适度分离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教科文卫体等工作人员定期服务乡村。推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向乡村教师、医生倾斜,优化乡村教师、医生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引导规划、建筑、园林等设计人员入乡。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入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激发城乡融合发展活力,健全乡村资本要素配置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法律规划政策指导和诚信建设,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层营商环境,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工商资本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等支持。完善融资贷款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乡村生活性服务业。支持城市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农地农用,防止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