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税条约
华会开会前三星期,我国送交美政府草拟议事日程,列有收复关税自主一项。经许士于接晤施公使时,说明可在中国行政的完整项下提出。该问题原定由施氏经办,施氏以担任九国公约,头绪纷繁,未能兼顾,乃改请顾氏兼管关税案。顾氏于是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委员会第五次开会时,正式提案。基于国权及财政经济各方面的理由,要求收复关税自主权。但以需要相当时期,故提议从一九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先将进口税率定为值一百抽十二点五,在此范围内,可酌定普通货物与奢侈品分别抽税。提经大会讨论,会场空气,对我不见同情,乃付分委员会详细讨论,再行决定。
伦敦《泰晤士报》,于此特著社论(即前指之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一篇) ,对我政府及我代表此举大肆诋毁。且谓顾氏受西方教育熏陶,其英文无疵可摘,而又善于运用词句,左右舆论。“在不谙中国情形之人,听了中国外交家的辞令,不免受其蒙蔽,然而知道亚洲人心理之人的看法,则认为东方的外交家越是西方化,越难得东方人的信任。”当时西方各国尤其是英国舆论的对我不同情,于此可见一斑。
关税分委员会,由美代表恩特梧特主席。自是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次年一月四日止,共开六次。第一次开会,顾代表根据六日前在委员会所为之说明,提出六点,分作几个步骤,为(1)立刻增税至值一百抽十二点五。(2)废止厘金,同时增抽某某种附加税。(3)确定关税自主时期。此外则当时条约上的税率,名为值一百抽五,但以商情之变迁,与物价之增高,其固定之从量税率,并不随以俱增,事实上仅得值一百抽三而强,故本须随时修正,俾符切实值一百抽五之数,此则当然应辩之事,无待规定,故提案中并未提及此层也。然欧美诸国代表,起初亦尝相当努力,设法令我稍得满意而未成。十一月三十日分委员会第二次开会时,英国代表鲍登(加拿大)提议:立即进行修订税率,至切实值一百抽五,过四年再修订一次,然后根据第二次修订的税则,加二厘五,为值一百抽七点五,并指定奢侈品若干种,另加附加税。于是日本代表小田切、万寿之助(日本某银行经理,于一九零三年商订中日商约时曾任代表)宣读说明书:谓二五加税将使日本工业受不利之影响,且将增加消费者之负担,亦必不利于中国人民,因此不能赞同。既而我代表暨其他各国代表先后表示赞同。主席因询日本代表,鉴于会场的空气,有无其他意见发表?该代表略示踌躇,乃检出甫经宣读的说明书,慢慢的低声的重读一遍,轻轻放下,目不旁视。于是全场寂然无声者几秒钟,主席宣告散会。鲍登提案,遂为日代表一人所否决。
我当时很不痛快,但发生一种感想,觉得日本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大多数外国语非所长,讷讷如不出口,遇有难题,非谓须商诸专家,即说当请示政府,与我国外交家之应答如流者,其灵钝奚止千里。当然日本外交,有其国力为后盾,然其外交家迟笨的口吻与姿态,自有其妙处,自有其作用,未可一笑置之。
此后一个月间,鲍登与分委员会主席暨中日二国代表以及他国代表,分别非正式接洽,结果制成条约草案,提出分委员会。凡在国际会议,尤其是在委员会或小组会议中,遇有争持难决的问题,其惯用的应付方法,在觅寻抵抗力最小的路线,或则避重就轻,以期减少摩擦,或则设法延宕,借以等待时机,两者俱用,亦无不可。是以此次讨论关税为问题之唯一结果,即为修订现行税率,无须等候条约之批准,至附加税问题等等,须俟签约各国均予批准后,在中国召集特别会议讨论决定之。
当时设有起草分委员会,由罗脱主席。凡条约及议决案文字需要整理润色者,送归经办。我国由施顾王三代表,视其经手事项,分别前往出席。关税条约部分,则由顾氏担任。一九二二年一月十四日,该分委员会第六次开会,整理关税条约条文。关于特别会议地点,由所讨论。缘草约本规定在北京召集,荷兰代表贝拉此(曾任驻华公使)谓:商情物价,在上海易于搜集可靠资料,故主张机会于上海。主席答称:北京驻有各国使节,可与中国外交部就近接洽布置,故草约指定北京。英代表葛的斯称荷兰代表的建议,自有理由,但地点一层,似可听由中国政府决定。于是罗脱说:可能北京与广州欲争做主人翁已先见我所著之《我与谟亚教授的师生关系》。罗脱的话,当场引起了笑声。旋以顾代表提议,改以“中国”替代“北京”字样,庶几依照国际惯例,国际会议之地点与召集日期,统由召集会议国政府,商同其他参加各国酌定之。
一九二二年一月五日委员会第十七次开会,关税条约提出通过。顾代表起读宣言:基于政治、财政、经济、社会及道德各方面理由,重申并保留恢复关税自主权要求。声称中国代表团,此次虽接受关税条约,并非放弃该项要求,日后遇有适当机会时,当再提出云云。此项宣言,为我国重要外交文件之一,其后特别会议召集,据以重申要求,为日后收复关税自主权强本。此件顾氏亦用英文起草,我为译出,皆见民国二十年我所编之《顾维钧外交文牍选存》。英文又见我所撰的《中国在华盛顿会议》英文篇附件。
关税条约,于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由九国代表在华京签字。经我政府及他国先后批准。独法国以庚子赔款,我国主张用纸佛郎付款,法国主用金佛郎,相持甚久,是为金佛郎案。直至一九二五年间,我国让步,允用金佛朗付款,该案解决,法政府始于是年七月批准。乃由我政府召集特别关税会议,于是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开会。我方固注重附加税问题,而基于顾氏前项宣言,尤注重于自主权之收回。与会各国,除九国外,尚加入西班牙、丹麦、瑞典、挪威四国,共为十三国。其时段祺瑞为临时执政,派沈瑞麟、王正廷、黄郛及他人为代表。半载集会,内战频仍,甚至会议所在地之首都,亦曾一度宣布戒严。次年即一九二六年四月,段执政被逼下野,该会议遂解散。然仍有显著的成绩两端,今为摘要条列于下:
(1)一九二五年十一月间通过议案一项,各国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允将限制关税的条约废除,并允许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起中国政府实行国定税则;
(2)我方曾拟定附加税草案,提由美英日本三国代表团于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会同修正,提有共同对案,将应付进口税的货物,分为七类,分级抽税,从值一百抽七点五起至值一百抽二十七点五。
同时广州方面,不待会议完成,亦不顾各国抗议,首先开征二五附加税,他埠相率仿办。英政府素主现实外交,曾与一九二六年间,几次提议,确认既成事实,允许中国立即无条件的征收华盛顿附加税,终以各国意见不一致,未能实现。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美政府首倡以关税自主权归还我国。民国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财政部长宋子文与驻华美使马克谟,在北平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条约”,将该二国间关于关税及其他类似事项各条约,悉行废除,承认中国之关税自主权,然仍受最惠国条款的限制。换言之,即以其他各国皆各承认为条件。既而他国先后承认,日本乃为接受新政策之最后一国。我政府遂大致根据上面所说的美英日三国共同对案,于民国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公布并实施第一次国定税则。至是而百年来不平等条约束缚,初次得到解脱。可见收回关税自主权之举,须经过不少阶段。譬如种树,始种于华京会议,至特别会议而开花,至国民政府北伐统一而后结实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