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封建社会慈善事业概况
从秦统一中国,至清王朝覆灭,总计2000余年,中国基本上处于“大一统”的封建王朝统治状态。自西汉以后,历代王朝无不奉儒家思想为圭臬。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这也就为历代统治者构筑了执政的框架——“民贵君轻”,实行“爱民”“惠民”的政策。
应当说,惠民爱民的善政,对于统治者来说是职责所系。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社会制度如何,为了维持社会的安定,都必须关爱百姓,施惠政于民。
过去一些史学研究者习惯以“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历史,提到封建王朝的善政,必加以批判嘲讽,说封建王朝统治者是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皇祚绵延,才在一定程度上对贫弱病疾等弱势人群进行救济,示以惠政,赢得民心。又说他们是因为自然灾害频仍,只好采取了一些备荒、救荒的措施来恢复社会经济,对灾民实施救济,以防止饥民变乱。言外之意,所有为善全是伪善,所有义举均为欺骗,人类社会无文明可继。这种否定一切的观念偏颇、极端,无益而有害。设若以此种观念衡量,那么全世界所有的善行义举都有可能成为“居心叵测”之举,乏善可陈,更不值得提倡了。
所以,我们必须以客观的、平和的心态看待一切善行义举,当然也包括封建统治者的惠民政策。
一、秦汉隋唐时期的善政
(一)灾荒赈粮救济
我国在秦汉时期建立了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这为实行救济政策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客观条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古代的救济政策基本形成并得到初步发展。
秦施暴政10年,酿成楚汉相争。经历大规模战争后建立起来的西汉王朝,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正如司马迁笔下所描述的那样:“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这就是西汉刚刚建立时的社会面貌(主要是社会经济状况),到处是一片荒凉残破的景象。物资匮乏,连皇帝也弄不到四匹毛色一样的马来拉车,将相只能坐牛车;粮食、马匹的价格异常昂贵,一石米的价格高达一万钱,一匹马的价格则需要百两黄金。大都会尚且如此,可以想象,在广袤的国土上会有多少百姓流离失所、风餐露宿。
面对社会经济残破的局面,西汉王朝的统治者总结秦失天下的教训,立国之初即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与措施,宽刑薄赋,保养民力,增殖人口,以恢复和发展经济。这一时期,政府在灾荒救济、医疗救护、恤老慈幼方面的慈善活动十分活跃。到汉武帝刘彻时,他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民为邦本,“行仁义,法先圣”。这个“与民休息”的政策,几乎成了此后历朝历代初定天下时一律采取的国策。自然,一些惠民政策也就成为此后历代王朝的“成例”。
这些惠民政策,首要的就是灾荒救济。
中国幅员辽阔,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秦汉两朝430多年中,水、旱、蝗、风、疫、雹、霜、雪、地震等被史书记载过的灾患竟达375次之多。那时候,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一旦灾荒发生,普通民众往往不堪冻馁,或大规模外出逃荒,使灾疫流布;或坐守枯城,啼饥号寒,甚至出现易子而食的人间悲剧。
面对频频发生的灾患,两汉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荒政措施来救济灾民,以稳定社会秩序。所谓“荒政”,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在遇到荒年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载:“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防止百姓离散):一曰散利(发放救济物资),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放宽力役),五曰舍禁(取消山泽的禁令),六曰去幾(停收关市之税),七曰眚礼(省去吉礼的礼数),八曰杀哀(省去凶礼的礼数),九曰蕃乐(收藏乐器,停止演奏),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向鬼神祈祷),十有二曰除盗贼”。南宋董煟总结历代荒政,曾著有《救荒活民书》,对此详有阐释。
相对而言,汉代荒政措施和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对于抵御自然灾害、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社会生产、稳定统治秩序都有积极意义。甚至可以说,两汉荒政对整个汉代乃至中国古代文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它丰富和完备了汉代的礼乐文化,有利于封建统治秩序的道德化、规范化;促进了汉代思想文化的发达,使天人感应和阴阳灾异说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既有利于汉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影响了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汉代的统治者已经深刻理解了赈灾救灾对于稳定社会的作用。正如贾谊上奏汉文帝的《论积贮疏》中所指出的:“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尝闻……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
由于灾害频仍,汉王室对仓储机构的建立非常重视,把它作为一项安邦抚民的荒政救济措施。汉宣帝年间(前73—前49),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请在边郡普遍设置粮仓,“以谷贱时增其贾(价)而籴,而利农,谷贵时减贾(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由此,政府开始大规模兴筑“常平仓”,供备荒赈恤之用,谷贱时增价籴入,谷贵时减价粜出,在两汉政府对民众的慈善救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这时开始,兴筑常平仓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推行于较大范围之内。这一制度一直伴随两汉王朝始终。每遇灾荒之年,朝廷往往颁布诏谕,或开仓调粟,或赈贫恤患,或减赋免役。如西汉文帝时发生了大蝗灾,文帝即令灾区的官员发仓廪,以赈民。汉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河南水灾为患,伤及贫民万余家,甚至出现父子相食的惨状。太守汲黯闻之,立即“发河南仓粟以振贫民”。东汉光武帝刘秀刚刚复兴汉室大业未久,即在建武六年(30)下诏,给遭遇水患无以自赡的百姓散发粟谷,以示惠恤。
河北省蔚县常平仓
汉安帝永初元年(107),诏谕调运扬州五郡的租米,赡给东郡、济阳、陈留、梁国、陈国、下邳、山阳;永初七年(113)九月,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等地的饥民。汉献帝兴平元年(194)秋,三辅大旱,连续三月不雨,献帝诏命“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可见,给粥赈饥、移粟救灾已成为汉代政府灾荒救济的普遍之策。尽管这种救荒政策的实施有不小的局限性,但它以人道主义精神为出发点,施济贫困,避免了民众因流离失所而死于道途,终归是一大善政。
魏晋以后,这种方法得到继承。大约南北朝时期,又有了义仓的设置。
曹魏黄初二年(221)、五年(224),冀州两度发生饥荒,民有菜色,官府均开仓廪发粟以赈之。孙吴赤乌三年(240),东吴政权也有“开仓廪赈贫者”的善举。魏明帝曹叡亦曾“遣侍御史循行没溺死亡及失财产者,在所开仓振救之”。北魏时东郡(今河南濮阳)太守郑默在其任上时,恰逢岁荒人饥,见此情此景,心生怜悯之意。好在他曾在国家一级的政府部门任过职,深体上意,于是主动开仓散赈嗷嗷待哺的黎民。
那时,一旦有灾情发生,除中央政府有救荒措施外,地方州县和民间人士也会采取相应的慈善救济方式,以解百姓困危。如汉武帝元鼎元年(前116),江南水涝成灾,隆冬迫至,灾民不堪饥寒交加。这时,地方上就有“吏民有赈饥民,免其厄者。赋民鳢粥,所食六百人。这种舍粥济民的慈善之举,逐渐积习成风,“此后累代施行,未尝稍衰。无论其为中央或地方,又无论其为政府或法团所兴办,史籍记载,从不间断”。如北魏太和七年(483),冀、定二州民饥,就是由地方贤良人士为粥于路以食之,救活了数十万人的性命。六朝之际,佛教寺院在灾荒救济过程中甚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影响不可小觑。
到隋唐时期,仓廪制度进一步完善,灾荒之年的民生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形成时间较早的仓廪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中国传统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象征和标志。因为在以农业为经济主体的古代社会中,粮食赈济是进行社会慈善救济最重要的物质形式。社会经济的繁荣发达,粮食储备的丰盈,直接影响或促进仓廪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而有利于慈善活动的正常进行。从仓廪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早在西周时期就已重视仓廪的建设,积储粟谷,以备灾年救济之用。《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大宾客,令野修道委积。”当时的“委积”设施,即是古代中国仓廪制度的初始形态。汉代设立的常平仓,由政府建仓进行平粜赈济灾民,使古代仓廪制度正式确立。
义仓开始出现于北齐,但其兴盛却在隋唐之际。这主要是由于隋唐时期权力一统,社会生产很快就得到了极大的恢复和发展,经济上呈现出空前繁荣的局面,才使得民有盈谷,足以纳入仓储以备凶荒。隋开皇五年(585),度支尚书长孙平向文帝献言,提出在诸州县广置粮仓,“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为差,储之当社,委社司检校,以备凶年,名曰‘义仓’”。又云:“名之以义,则寓至公之用;置之于社,则有自便之利。”隋文帝欣然应允,并下诏全国各州郡着力推广。从开皇五年至十六年(585—596),短短十年左右的时间,隋朝义仓即完成了从初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并建立起一套义仓粮入库、储蓄、管理和赈济制度。如隋代义仓制规定:每年秋熟时节,根据民间各户的贫富状况,纳粟、谷、麦入义仓,上户一石,中户七斗,下户四斗,储之里巷,备凶年济灾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陕西省大荔县丰图义仓
至唐朝前中期,这种具有慈善救济性质的义仓又有了较大发展。贞观元年(627),唐太宗采纳了尚书左丞戴胄的建议,重设鼎革之际废弛的义仓,“为百姓先作储贮……以备凶年,并令王公以下垦田,亩税六升,充实仓廪。高宗承其制,但不久渐弛。至玄宗即位,再复置之。到了天宝八年(749),天下义仓无虑六千三百七十万余石。这个数量,约占当时全国总藏谷量的四成。在义仓大幅度发展的同时,常平仓并没有完全废止,在粮歉之年仍平粜米谷给民众。
义仓和常平仓作为古代社会慈善赈济的两种基础设施,是对西周委积制度的传承,同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救济功能。如:咸亨元年(670),关中发生饥荒,万民鹄面鸠形,政府紧急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开元十二年(724),蒲州、同州自入春以来偏旱少雨,贫民缺粮乏食,玄宗令太原仓出十五万石米付蒲州,永丰仓出十五万付同州,减时价十钱,粜与百姓;开元十五年(727),河北各州县大水,“漂损居人庐舍”,民无食,玄宗又诏令“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
总之,唐代义仓与常平仓的仓廪制度,通过赈济或放贷的形式对农民进行慈善救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生活、生产的难处,缓解了其困窘之状,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慈善在某种意义上成了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另一种推动力。
浙江省富义仓
当然,在人治色彩极为浓厚的封建社会制度下,许多措施都是得人而兴,失人而废,人亡则政息。因此,用于荒年赈济的仓廪制度也概莫能外。隋唐义仓和常平仓的发展就屡经反复,唐太宗在世时,义仓大兴,然“厥后弛于永徽,坏于神龙,随罢随复,亦无定制”。至开元年间又有大的发展,尔后的“安史之乱”却使仓廪制度再遭厄运。经过了安史之乱,大唐一统的格局发生变化,出现了藩镇割据。从此,中央政府的政令难以贯彻实施,政局长期动荡不宁。这种政治上的动荡,极大地破坏了当时的社会经济,仓廪制度也因得不到统治者的重视与支持而逐渐废弛。尤其是中唐以后,随着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屡被突破,土地兼并日益剧烈,最终使“不抑兼并”成为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后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
地主制经济的壮大,使地主和国家的利益冲突逐渐凸显。法令实际上的废弛,致使以前行之有效的仓廪制度渐渐形同虚设。翻检史料典籍,已经很难找到关于中唐以后仓廪制度发展的载录了。可知,当时政府的灾荒赈济已经逐渐减少甚至消亡了。中唐以后,“至于五代,因之以饥馑,加之以战伐,而义仓不得不废矣”。
(二)消灾祛疫救济
大灾之年,必有大疫。因此,赈灾的同时,封建时代的一些政府对民众的医疗救济工作也十分重视。
在医疗救济方面,非独封建统治者有此善政。早在西周时期,都邑中就有“养疾之政”,即帮助国人消除灾难和疾病的惠政。首先是通过祭祀活动祈求苍天降福于民,保佑国人消灾祛疫。其次是专门设立疫医负责治疗患病的国人。
春秋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繁华的都城中普遍设立了医疗机构。至于此时的医疗机构是否已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因史料不足尚难以定论。不过,先秦医学水平的发展,为汉代以后官府对贫民施医给药的慈善救济准备了条件,这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
西汉中后期,医疗救济的慈善行为已见诸史册。平帝元始二年(2), “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及至东汉,人们开始广泛重视对疾病的预防和医治;懂医术者普施药方,救人命于病危之中。建武十四年(38),会稽大疫,死者达万余人,钟离意亲自施给医药,救活者甚众。刘宋元嘉四年(427),京师疾疫,文帝刘义隆也“遣使存问,给医药”。南齐时,吴兴洪涝,竟陵文宣王萧子良开仓赈救,并在王府西北立廨收养贫病不能自立者,给衣及药。这些医药救疗措施,对于减轻贫困百姓的痛苦,无异于雪中送炭。
两汉时期,医疗救济事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官方和民间的医疗救济慈善行为已十分普遍。这个时期,在以官方慈善救济为主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个史有所载的政府官员身份的善人——钟离意。
钟离意,字子阿,会稽山阴人。年轻时在郡中做督邮,太守认为他很贤能,于是让他在县里做事。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38),会稽郡发生大瘟疫,死者数以万计,钟离意独自一人,亲自抚恤灾民,筹集分发医药,亲自施给医药,救活者甚众。所属百姓多借此才得以保全并度过灾难。
此后,钟离意被推举为孝廉,第二次提升,被征召入大司徒侯霸府中,朝廷诏令他负责押送囚犯到河内府。时逢冬天寒冷,犯人染病不能前进。路过弘农(现在的陕西一带)时,钟离意转移到属县让其为犯人制作衣服,属县不得已把衣服交给他,却上书汇报了此事。钟离意也详细汇报了事情的经过。光武帝得到汇报后,把它拿给侯霸看,并赞扬说:“你任用的属下心地怎么这么仁慈!确实是良吏呀!”押解人犯过程中,钟离意竟然在半路上除去了犯人的枷锁,让他们去自己想去的地方,并与他们约定日期,让他们按时到达。这一大胆放任之举居然收到奇效,没有一个人违期。钟离意做官五年,清正廉明,用仁爱感化人,凡他所为官的地方,百姓多富足安逸,为后人所称道。
六疾馆
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专门收容贫病者的慈善机构——六疾馆。这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慈善活动正在迅速地兴起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慈善救济与福利制度正经历由以设官掌事为主,向因事设署(机构)、以署(机构)定职的方向发展变化。
六疾馆最初是由南齐文惠太子、竟陵王萧子良于5世纪末6世纪初创设的,因其信佛好释,奉其慈悲之心乃立六疾馆以养穷民。为什么叫“六疾馆”呢?此说源出《左传》。《左传·昭公元年》有云:“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征为五声,淫生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分为四时,序为五节,过则为灾;阴淫寒疾,阳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大概古人由此而认为,人禀阴阳风雨晦明六气而生,失度则为疾,此谓“六疾”。
到了南北朝,“六疾”之名已成为通用语汇,用以泛指各种疾病。这在《宋书》《南齐书》等史籍中都有载录。如:泰始元年(465),刘宋明帝即位就下诏令:“鳏寡孤独,癃残六疾,不能自存者,郡县优量赈给。”此外,南齐永明十一年(493)秋,“顷风水为灾,二岸居民,多离其患。加以贫病六疾,孤老稚弱,弥足矜念”。齐武帝为此特遣中书舍人给“贫病六疾”者赐物惠恤。
“六疾”之所以在南北朝时期受到重视,或许与这一时期疫疾大流行有关。据《宋书·五行志》载,魏文帝时,全国各地重大疫情纷起,死人无数。大疫横行,医疗救济也就势在必行了,六疾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稍后一个时期,北魏宣武帝永平三年(510),官方也曾设立类似的慈善机构,救济患病的贫民。关于这个情况,《北史》中有详尽记载:“(永平三年冬十月)丙申,诏太常立馆,使京畿内外疾病之徒,咸令居处,严敕医署分师救疗,考其能否而行赏罚。”
古代公共卫生条件十分不堪,一遇凶荒,民多疫疠。灾荒之年,灾民食不果腹,一旦瘟疫流行,根本没有条件问病求医。唐初,太宗对民众的这种疾苦多有体察,也曾屡施救恤。贞观十年(636),关内、河东发生疾疫,太宗遣医赍药疗之;贞观十六年(642),谷、泾、徐、虢、戴五州疾疫流行,疫情凶险,面积大、流布广,太宗令各州县郎中就近为民舍药防疫;其后不久,庐、濠、巴、普、郴五州瘟疫肆虐,官府也分别派医前往疫区施医授药,治疗感染疫病的百姓。这些措施拯救了无数脆弱的生命,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赈灾和医疗救济,这些社会救济措施便促成了我国早期慈善活动的发轫。
(三)尊老爱幼善政
汉初,连年的战争,造成人口锐减,社会经济萧条。为了尽快增加人口,加快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恤幼养老的措施就必须予以加强。因此,汉朝政府采取了鼓励人口增长的措施和政策,诸如颁布胎养令等。
这自然涉及对婴儿幼童的慈恤与关爱。《汉书·高帝纪》所载汉代的胎养令中就规定,民产二子,复勿事二岁,即采取免征赋役的方式,以示对有幼婴之家的体恤。有些贫民生子者甚至可以在哺乳期得到官府的资助,给食一斛。东汉章帝对育婴事业也很重视,元和三年(86),他下诏要求各州县爱恤孤童:“盖人君者,视民如父母,有憯怛之忧,有忠和之教,匍匐之救。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以后的史籍中,有关恤孤幼的善政还有零星载录。如北魏和平四年(463),文成帝即通令全国,“前以民遭饥寒,不自存济,有卖鬻男女者,尽仰还其家”,此一善政,使天下父母无骨肉分离之悲。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其思想绵延已久。早在春秋时,人们就懂得“老有加惠”的道理。后代统治者也多有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如汉文帝就专门颁布养老令,要求人们尊老敬老,体恤孤寡,并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景帝继位后,也继承了文帝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之举,采取了赐粟、给帛等一系列措施,让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汉武帝时,对鳏寡孤独幼童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的慈善举措,也相当频繁。
据史书载,汉朝还为穷人设立了专门的收容机构。汉高祖统一全国后,向社会颁布了养老的法令。如“受粥法”中规定,民年九十以上者,不但自己生活有保障,就连他的子、孙、妻、妾也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救济,不致使其挨饿。对年老的人施以粥食,可以说是一种仁慈而又极具养生之理的善政。因为粥自远古以来便被认为是老年人的最佳食物。“受粥法”不仅仅是古代政府对老年人实施的一种“苟以活命”的简单救济,而且是充满了对老年人的尊崇与敬意的有针对性的颐养之政。
据《汉书·武帝纪》记载: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粥法。在《礼记·月令》当中,也有“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说法。可见,中国人在2000年前便已经懂得为高龄老年人提供粥食,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
古代政府专门针对老年人而颁布的善政,最著名也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汉文帝颁布的《王杖诏书令》:
(1)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即一般不起诉、不判刑。这条涉及老年人犯罪问题,给予老年人法律上的部分豁免优待。
(2)年六十以上、无子女的鳏寡老人,如果经商,免除一切捐税。如社会上有愿意领养孤寡老人的,对这些家庭要给以物质帮助。
(3)对孤独的盲、珠孺(侏儒)等残疾人,“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系”,即不得派徭役,也不得抓捕,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4)对于“夫妻俱毋子男”的“独寡”家庭,种田、经商不收赋税,同时还允许经营特种行业,在市场卖酒。
(5)给年七十以上者“赐王杖”。杖长九尺,杖头以鸠鸟装饰。鸠杖与朝廷使用的符节一样,是一种优待凭证和地位标志,也可以说,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老年证”。按《汉志》记载,鸠鸟吞吃食物而不会被噎着,以此来表示对老人的一种祝愿,祝老人吃饭不噎,身体健康。故此杖也称“鸠杖”或“王杖”。此外,王杖权益转让他人,他人也可以免租赋。
从考古发现的资料和有关史书记载来看,汉代赐给七十岁以上老人的鸠杖,是皇帝颁发给老人的信物和凭证。至于把它作为一项法令制度来确立,也是有它产生和形成的过程的。一般认为,汉代养老赐杖制度的实施始于汉高祖。东汉大学者应劭在《风俗通义》中记载,当年刘邦与项羽打仗,刘邦败阵逃走,藏在树林里。项羽追来,听到树林里有鸠鸟叫,以为不会藏人,使刘邦逃过一命,所以刘邦就认为鸠鸟是一种幸运鸟,故将此鸟雕在手杖上端赠予老人。
应劭以鸠鸟救刘邦之命来解释鸠杖的起源未必可信,可是他指出西汉赐鸠杖之制始于汉高祖还是有道理的。这是刘邦为稳定地方秩序,而对一些有特殊身份的老人采取的优抚政策。虽然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制度,但可视为后来养老制度的发端。按照《王杖诏书令》的规定,不论城乡,不分官民,凡七十岁以上者,都可以得到皇帝赐予的手杖。凡持鸠杖的老者,可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经商不收税;其地位待遇与“六百石”官吏(郡丞、小县县长)相同,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
还规定:“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至后汉时期,还多次颁布诸如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的诏令。
如此看来,两汉时期,对贫苦无依老人的照顾,政府只是赐给鸠杖、肉、帛、棉之类的器物。魏晋之际,优恤孤老也还是局限在“赐粟”等方面的救助,只是保证饿不死而已,尚未形成正式的恤老制度,更没有设立专门针对孤老的慈善机构。到了南北朝时期,才出现了由政府出面组织的专门收容鳏寡孤独者和病人的机构。497年,北魏孝文帝下诏,都城洛阳贫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521年,南朝梁武帝下诏在首都建康(南京)设置专门赡恤鳏老的孤独园,并命令各郡县要保护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孤儿,不要让他们缺衣少食。
这算是政府开办的第一个专门的养老机构。诚然,当时这些机构还没有设置于全国各地,还没有成为一项制度,但就国家负责经营这一点而言,可以看作对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的雏形。《梁书》记载:“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孤独园的设立,可说是意义深远。它不仅上承殷周三代尊老恤老的传统美德,而且下启唐宋两朝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等慈善机构。因此,它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占有显著的历史地位。
无论在人类历史的哪个阶段,在人类社会的哪个角落,经济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无法根除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保障这部分人的生存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我国,很早就形成了“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使民养生死丧无憾”的理念,并逐渐形成了“济贫”“扶弱”性质的鳏寡孤独政策,由国家(主要是地方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收养”鳏寡孤独无法自存者。
唐朝政府在恤老方面,一是针对养老、恤老制定了法律上和礼仪上的若干规定,根据开元二十五年(737)户令,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对于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等弱势群体,原则上应该由近亲或乡里照应。但实际上,当时对于流入京师长安的乞丐,曾全部收容进病坊(悲田养病坊)并由政府支给粮米。还有就是通过各地方行政机构,举行一些尊老敬老的礼仪或慈善活动,直接为某些德高望重或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老人提供物质上的救助。不过,在救济上仍然限于收容、收养,没有更多的发展。
在慈幼方面,唐初的措施主要是在灾荒期间由官府出资为饥民赎子,使贫家骨肉得以团聚,幼童得以成长无忧。贞观时关中大旱,饥民多卖子以接衣食,唐太宗即下令出御府金帛为赎之,归其父母,让那些曾离散破碎的家庭重享人伦之乐,结束骨肉分离之苦。说到这里,值得岔开一笔,无论凶暴还是宽仁,都是有所传承的。例如671年,唐高宗和武则天巡幸东都洛阳,留下太子李弘在长安监国。当时又逢关中大旱,闹起饥荒,李弘巡视士兵的粮食,发现有吃榆皮、蓬实的,心下不忍,就私下命令开仓放粮,以解民饥。其仁厚之心可见一斑。
综前所述,大抵是两汉至隋唐由政府出面组织的慈善行为或慈善机构的情况。其实,官方机构以外的私人的慈善行为,绝对应该比政府的慈善行为更早、更普遍。只是这样的事实,往往在正史里找不到记载。但我们却不能否认这种民间共济互助的慈善行为的广泛存在及其作用。
虽然我们还有专门的章节论及民间的、个人的慈善行为,但是在这里还是应该提上一笔:至盛唐时期,比较有影响的民间私人赈济的慈善活动已经开始涌现。如唐代仪凤年间,肃州等地飞蝗成灾,所到之处,禾苗菽麦嚼食一空,民多馁死。刺史王方翼“乃出私钱……以济饥瘵,起舍数十百楹居之,全活甚众”。此类事件还可罗列几例:魏州饥荒,父子相食。张万福不忍乡间蒙此灾厄,便与兄长商议,将米百车馕之;崔立历知兖州时,正逢大饥之年,于是首倡义举,募富人出谷十万余石赈饿者,救活了民间不少垂毙者之命。
在唐朝中后期,民间社会的慈善活动还开始突破地缘和血缘的限制,救济范围有了新的扩大。这类善举多属“以己之便,予他人之便”,或“救人之困,解人之危”,故而多被人冠以“义”字,如义渡、义井、义浆等。《全唐文》就载有大历六年(771)春,河间公在城垣附近凿井济人以及有善人汲水作义浆之事。除义井、义浆外,民间社会的义行更多表现为下层人民在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中的共济互助。如柳宗元笔下所载的长安药市中的善人宋清,“疾病疕疡者,亦皆乐就清求药,冀速已。清皆乐然响应,虽不持钱者,皆与善药”。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新现象。
(四)佛教慈行善举
汉唐时期的慈善活动,值得大书一笔的还有佛教寺院的慈行善举。佛教的慈善行为,由于介乎政府官方慈善机构和民间自发慈善行为之间,所以在这里专门论及。
关于佛教传入中国的具体时间和年代,现在已经很难考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佛教最初传入中国时,只是在少数人中流布、奉行,未必为上层官府和史官之流所注意。有记载的是,公元前2年,大月氏国(原居我国甘肃的一个强盛的少数民族西迁中亚后建立的国家)派遣使者伊存到了当时中国的首都长安(今西安),他口授佛经给一个名叫景卢的博士弟子。这是中国史书上关于佛教传入中国的最早的文字记录。
由此上推120年,由于汉武帝开辟西域交通,当时从印度传布到中亚细亚的佛教很可能早已通过行旅往来而向东方渐进。但这只是推断而已。据史籍记载,汉明帝永平七年(64)派遣使者12人前往西域访求佛法。公元67年,他们偕同两位印度的僧人迦叶摩腾和竺法兰回到洛阳,带回经书和佛像,并翻译了一部分佛经,相传就是现存的《四十二章经》,是《阿含经》的摘要译本。同时,在首都建造了中国第一个佛教寺院,就是今天还存在的白马寺。据说,这也是以当时驮载经书佛像的白马而得名。根据这个传说,佛教传入中国虽不始于汉明帝,但佛教作为一个宗教得到政府的承认崇信,在中国初步建立它的基础和规模,可以说是始于汉明帝年代。
由于得到统治者的支持,佛教传入中国后,逐渐由宫廷流布民间。佛教寺院乍一建立,济贫事业就发展起来。东汉时期佛教寺院的济贫事业相当发达,这是中国最早的非官方慈善救济事业。佛教慈善思想的核心是行善的功德论,有极其浓厚的“福报”“修福”的观念,对社会上的一些富人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些社会人士的捐施,是寺院财产最大的一个来源。汉唐时期佛教寺院的财产一直非常丰盈,寺院的慈善事业也就长盛不衰,这充分说明佛教对世道人心的影响之大。
洛阳白马寺
有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寺院和僧侣就直接用来从事慈善事业,主要包括济贫、赈灾、医疗、劝导传播等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分裂割据状态。频繁的战争动乱不仅给普通百姓带来了灾难,也使统治者们陷于朝不保夕的境地。于是,对人生失望的情绪在社会各阶层中蔓延,寻求精神寄托和灵魂安慰的渴望随之而生。佛教以其独具的教义,恰好迎合了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精神需要,因而流传日广,逐渐形成中国佛教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在这一过程中,一些著名的高僧致力于将佛教教义与中国民族文化和习俗心理相结合,使佛教走上了中国化的道路。
佛教教义极为复杂,内容十分丰富,构成慈善事业动力机制的是因果报应学说与慈悲观念。因果报应学说是佛教伦理的理论基础。其基本原理是佛教伦理的“因果律”,即认为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受因果法则支配,是由“业”,即人们自身行为和支配行为的意志决定其性质,善因产生善果,恶因产生恶果。这种善恶报应,是在六道轮回中实现的。应该说,这种因果报应学说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就有了“积善余庆”“积恶余殃”的思想。《尚书·商书·伊训》中云:“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周易·坤》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如后文所述,传统道教中也有积善得善、种恶得恶的善恶报应思想。所以,佛教因果报应学说一经传入中国,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客观地说,佛教思想对于古代慈善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非同一般的作用。它促使慈善行为由自发变自觉,摆脱了应急性、个人性的特点,使人们的慈善思想和行为第一次拥有了清晰的文化理念。佛教一经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结合,便创立了许多延续至今的重要的慈善理念,比如悲田、福田思想。以这些思想为指导所产生的广泛存在于佛教寺院中的慈善组织,成为当时最有代表性的非官方慈善组织。
隋唐时期,由于统治者对佛教的态度不一,寺院中慈善组织的发展也多有波折。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说,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甫一建立,民间济贫事业就开始发展起来了。宋代以前的民间慈善事业大多由寺院僧侣和佛教信徒从事。新儒学兴起后,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个人慈善活动零星出现,并逐渐普及。
至隋唐时代,中国佛教的发展进入鼎盛期。佛教内部形成了许多宗派,如天台宗、法相宗、华严宗、律宗、禅宗、净土宗、密宗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天台宗、法相宗、华严宗和禅宗。佛教各宗派不仅有自己的教义,而且建有自己的寺院,并且占有大量的寺田。隋唐之交的这一历史时期,等级森严的门阀制度已趋于崩溃。虽然仍是农业社会,但随着城市都邑的逐渐扩大和发展,工商业悄然兴起,社会上士、庶等族暴贫暴富的现象凸显。再加上灾难频仍,贫穷潦倒者众,佛教各宗派便顺应这种情势,凭借各自雄厚的寺院经济,竞相对这一部分民众广布施舍,开展慈善救济等活动,以求达到吸收信徒的目的。由此,唐代佛教寺院便延续了南北朝时期宗教色彩颇浓的慈善事业,并开始在寺院内逐步建立起有固定场所的慈善机构——悲田养病坊。
悲田养病坊,从其名称上即可窥见其宗教的色彩。“悲田”系佛经用语,是佛教中诸福田之一。所谓福田,似乎可以理解为对佛教因果思想的一种物质化的诠解:农夫在田地里播种,有耕种就必然有收获,那么播种为因,收获就是福报。也即多行善事于前,必将受好报于后。在唐代佛教的显宗——华严宗看来,福田有五种:恩田、敬田、德田、苦田、悲田。其中,悲田其实就是指对贫穷孤老实施的布施。缘于此说,唐朝的佛教寺院里便设立了悲田养病坊,并由专门的僧人负责主持。它实际上是一个集赈恤、收养贫病者和废疾老人于一体的慈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六疾馆、孤独园相比,悲田养病坊的组织机构显得更为完善,维持的时间也更加长久。
根据目前的史料记载推论,悲田养病坊设立的年代应早于武周长安年间。如《太平广记》就记载有武周前期,洪昉禅师于陕州龙光寺内建立悲田养病坊一所,“远近道俗,归者如云”, “常养病者数百人”,洪昉禅师四处化缘乞食供养之,甚至惠及疠疾、癞病患者。癞疠者所发出之恶臭污秽,人们掩鼻避之唯恐不及,僧人不仅收容而且亲自为之洗涤、吸脓。
武则天一生与佛教有着特殊的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她执政期间,始终不遗余力发展佛教。第一,她曾亲自组织80卷本《华严经》的翻译(此前已有60卷本)。为了表示对译经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华严经》译成后,她还特意写了一篇序文。第二,她给高僧以特殊的礼遇。如,义净(645—713)慕法显、玄奘游历印度的壮举,取海道西行求法。历时25年,途经30余国,于证圣元年(695)回到洛阳,带回梵本佛经近400部。他返回洛阳时,武则天亲自出迎。又如,神秀是当时北方禅宗界的领袖,被武则天请入京师,时时请教佛法。第三,她直接支持佛教宗派的形成。在80卷本《华严经》译成之后,武则天诏令法藏在佛授记寺大力宣传该经思想,给予充分的物质保证,推动华严宗的创立。华严宗凭借政治势力,曾风靡一时。第四,她热衷于建寺造像。著名的洛阳龙门奉先寺庐舍那佛像,就是在武则天的支持下雕琢的,据说她曾为此捐助了两万贯“脂粉钱”,并主持了工程落成的开光仪式。她又令僧人怀义制作夹纻大像。这一大像的小指头上就可并坐数十人,每天需要工匠一万名,“所费以万亿计,府藏为之耗竭”,耗费了大量民脂民膏。因此,很可能是在她统治的后期(长安年间),才将由佛寺主持的悲田养病坊这种非官方的宗教性质的慈善组织,收归由政府主持的官办慈善机构统一管理。
悲田养病坊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疾的慈善机构。从武则天统治的长安年间开始,长安、洛阳及地方各州道的佛寺中都广为设置悲田养病坊。然而到了开元初年,由于丞相宋璩等人所生訾议,悲田养病坊一度被冷落。后来,直到唐玄宗对社会福祉事业予以关注,悲田养病坊才重新有了发展。有记载称:“至(开元)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给之。”由于唐政府对佛寺慈善活动从经济上给予了资助,此后的百余年里,悲田养病坊仍归佛教寺院主持经营,并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发展,救济了大量贫病无告者。
可惜物极必反。由于佛教势力过分膨胀,泛滥成灾,在韩愈反佛精神的鼓励下,地主阶级中部分有识之士的反佛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自敬宗、文宗起,唐朝统治者也逐渐有了废佛意图。至唐武宗时,终于将废佛付诸实施。
唐武宗是唐朝皇帝中唯一坚决反佛的。会昌五年(845),唐武宗诏废天下佛寺,没收寺院财产,并令众僧尼俱还俗。他在废佛敕书中说,随着佛教寺院的增多,僧尼队伍的扩大,耗资日益庞大,给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带来严重危害。而且,佛教无君臣父子之礼,不事嫁娶婚配,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发生严重抵触,难以容忍。这是他灭佛的主要动机。此外,武宗未即位时已偏好道术,即位后曾召道士赵归真等81人入宫修道场。赵归真又向武宗荐引了道士邓元起、刘玄靖等,共同谋划毁佛、灭佛。
唐武宗从会昌初年起,开始做灭佛准备,至会昌五年(845)进入灭佛高潮。其结果,“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史称“会昌法难”。至此,悲田养病坊遂告废弛,无人负责管理。
后来,权臣李德裕念及无依无靠之贫疾者,于是上疏奏请将悲田养病坊去掉悲田二字改为养病坊,仍拨给一部分寺产,使之继续存在。会昌五年(845)十一月,李德裕奏云:“恤贫宽疾,著于《周》典。无告常馁,存于《王制》。国朝立悲田养病,置使专知……今缘诸道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领。恐贫病无告,必大致困穷。臣等商量,悲田出于释教,并望改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录事耆寿中拣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里所称者,专令勾当。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以充粥食。如州镇有羡余官钱,量予置本收利。最为稔便。”
武宗接奏后,敕曰:“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赈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
武宗灭佛使悲田养病坊受到毁灭性的冲击,不过在短暂的中辍之后,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允许其继续存在。但是,继续存在的悲田养病坊,其慈善机构的性质和经营方式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名称被改变,抹去了带有浓厚佛教意味的“悲田”一词,同时受到官府的严格监控,与政府的关系也更加密切;养病坊的经费来源完全依赖于官方,由国家酌量拨给田地,或送给病坊一些旧帐篷、毡毯等物资,以救济贫病孤弱者,善源已不再主要取自民间;主管人员则由官府委派一个在当地素有名望的年长的下级官吏担任,佛寺遂逐渐丧失了管理权。
“会昌废佛”成为唐代佛教寺院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悲田养病坊的变化表明,至唐朝后期,由佛教寺院主持的非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完全演变为官办性质的慈善机构,社会慈善救济事业的主体已由宗教组织转向了政府部门。
除了悲田养病坊,这一时期比较活跃的还有社邑及其他济贫活动。
唐末及五代,北方地区民间社会私人结社大为盛行。受佛教的影响,社邑随之产生。它多由僧人和民间的佛教信徒自愿结合而组成,其名称有坊巷社、香火社、女人社、亲情社、法社等等,不一而足。这类社邑除了供奉佛事外,主要从事民间的经济活动和生活互助。有的学者根据现存的敦煌文书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唐后期及五代,西北敦煌一带的社邑最主要的互助活动是丧葬,赠孝家,各助麻一两,或丧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众共助成,各助布一匹。也有的社邑兼营社人的婚嫁、立庄造舍,操办、襄助对困难者的周济、对贫病者的施助等。
由此而论,唐末及五代的社邑仍有明显的佛教色彩,但是其慈善互助共济的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社邑应是一种带有佛教色彩的民间社会慈善组织。
此外,唐代佛教的慈善事业还表现在济贫活动方面。许多寺院和僧人一直在努力恪守佛教戒律,积极开展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