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中国三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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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鞅变法与家财帝国的筹建(1)

处于激烈国家竞争中的战国时代,随着秦统一天下而结束,于是秦国所采用的包括财政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也就成为后世帝国的基础。而秦国所提供的国家制度基础,又是由商鞅变法完成的。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是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弱、最为落后的国家,也因此常被东方六国视为“夷狄”,甚至不让它参加诸侯间的会盟。但在商鞅变法后,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中最强的国家。因此,商鞅变法在秦国国家转型乃至整个中华帝国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由于百代都行秦政法,商鞅变法的精神事实上渗透到后世帝国制度运行之中,进而影响着帝国向现代国家的转型。

本章将以商鞅的思想表述与变法行为为例,说明在帝国来临之前那个时代杰出思想家与政治家对帝国的设想与筹建。其中思想表述部分,以现存的《商君书》(共26篇)为依据,因为它基本反映了商鞅以及遵奉商鞅的后学的主要理论主张。下一章我们将以反映管仲学派思想的《管子》一书及相关实践为例,说明与商鞅重农抑商主张相反的另一派学者对帝国构建的筹划。

商鞅(约公元前395—前338)出生于卫国,是卫国公子(国君儿子中除继承人“世子”之外的儿子)的儿子,因此又称卫鞅或公孙鞅。因他后来从秦国君主那里获得的封地在“商”而被称为商鞅,或被尊称为商君。商鞅“少好刑名之学”,青年时期到魏国谋生。此时的魏国,因大力推行李悝的变法措施而取得显著成效。在耳濡目染之下,年轻的商鞅也渐渐形成了自己更为成熟的有关国家治理的思想体系。不过在魏国,商鞅并未得到重用,因秦孝公求贤,他携带着李悝的《法经》离魏至秦。在秦国,商鞅主持了两次变法活动,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6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变法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与社会各方面,其中财政制度的内容是变法的核心。商鞅变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硬生生地将战国中实力最弱的秦国提升为最强悍的国家。当然,商鞅个人的下场并不美妙,因变法时得罪太子而在太子即位后不得不逃亡,却又因法治的成功而在秦国无处可逃,最终留下“作法自毙”的成语故事而凄惨收场。后世无数以变法为使命的政治家,在钦慕商鞅成功的同时,也为其结局而洒泪。

制度必须成体系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商鞅在变法期间为帝国设计的制度,坚持了系统化的原则:既有价值取向的指导,又有组织基础的支撑,还综合考虑了财经、行政、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体制因素,并使它们互相补充和配合。由此形成的帝国制度体系,在秦国、秦王朝乃至后世历代王朝都发挥了显著的影响。

一、商鞅变法为帝国立基:价值取向(2)

任何制度构建都是在一定的价值基础上进行的,正确的或者说符合时代要求的价值取向是制度变革成功的前提。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古典思想流派精彩纷呈的历史时期,对于人性本质、社会现状与未来选择,各家各派都有自己的主张,其中最有影响的思想流派有墨家、儒家、道家和法家等。商鞅的思想一般被归为法家,下文将从比较的视角来概括商鞅发动制度变革所立基的价值取向。

(一)商鞅的“利己”人性基础:与墨家的“兼爱”相对

商鞅变法的目的,是为秦国赢得国家间的生存竞争而构建起一套有效的制度体系,这样的制度体系后来在现实中逐渐演变成帝国制度。对商鞅来说,他在当时面临的问题是:应该以怎样的人性基础来构建制度?

对这一问题,春秋战国时期各派学说大体都有自己的回答,其中墨家提倡的“兼爱”可能最负盛名。在墨子看来,当时秩序混乱、战争频发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互不相爱,“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虽至天下之为盗贼者亦然。盗爱其室,不爱其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此何也?皆起不相爱。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其攻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具此而已矣。察此何自起?皆起不相爱”(《墨子·兼爱上》)。不相爱的根源在于“自爱”,“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墨子·兼爱上》)。因此,天下大乱的罪魁祸首根源于“自爱”,而“自爱”的实际内容就是“自利”。墨子认为,兼相爱、交相利是解决社会纷争最有效的途径,“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墨子·兼爱下》)。他的结论是,“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墨子·兼爱下》)。

从今天的眼光看,墨子推崇的人性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他并没有从人性的实际状况出发来构建制度。对于这样的看法,商鞅显然是不以为然的,他觉得现实中的人性并不是或者说做不到“兼相爱”,“利己”才是现实的人性,制度建构应以此为基础。他说,“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开塞》),在今天的现实中,“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算地》)。人性的真实就是追名逐利,“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算地》),“民之欲富贵也,其阖棺而后止”(《赏刑》)。名利在哪里,人们就会往哪里去,“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算地》),“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君臣》)。

在商鞅看来,人性好利并不是坏事,制度构建时可以此为基础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明君慎观三者,则国治可立,而民能可得”(《算地》)。具体来说,就是可以通过“赏罚”机制来引导人们的利己行为,“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错法》),“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赏明,则民竞于功。为国而能使其尽力以竞于功,则兵必强矣”(《错法》)。就是说,在商鞅看来,制度建构和国家治理应以利己为人性基础,因势利导,比如说用田地和房屋来引诱更多的民众为国家服务,民众得利的同时国家也从民众那里得到了徭役、赋税和兵源,从而实现了富国强兵。在变法时,商鞅一再主张,应该基于这样的人性来实现“壹民于农战”的目的,即堵塞农战以外的一切获得名利的途径(“利出一孔”),将获得名利的途径限于农战,“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算地》)。

(二)商鞅的“进化史观”:与儒家的“退化史观”相对

春秋战国之际,战争频频发生,政治秩序处于崩溃的边缘。诸子百家对动荡不安的现状极为不满,积极地出谋献策以拯救时局。以儒家为代表的学者,他们持有一种退化的历史观,认为今不如昔,因此主张拯救时局的关键是恢复三代之治。而以商鞅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的,应该彻底抛弃“今不如昔”的范式,转而采用进化史观。商鞅变法正是以此为基础,才建构出未来帝国的制度雏形的。

先秦儒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带有鲜明的复古主义的思想倾向。孔子政治思想的出发点为“从周”,奉西周的政治为规范,总是把他所设想的理想社会与鼎盛时期的西周相联系。在孔子看来,天下动荡、秩序紊乱的原因在于周礼的废弃,所以他极力主张尊周室、敬主君,恢复“天下有道”的局面。而孟子的复古主张则可概括为“法先王”,即认为先王的道德标准及其所建立的制度都是无可挑剔的,应该效仿“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孟子·离娄上》)。在他看来,为政必须“尊先王之法”(《孟子·离娄上》)。

商鞅用两种不同的分期方法分析了历史的发展过程,以说明他的进化历史观。一种曾被梁启超注意过,那就是在《开塞》中以社会组织为标准来进行分期(3),并对社会进化发展过程与国家起源给予清晰的说明:“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开塞》)。就是说,商鞅将人类的历史划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三个阶段。在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人们“亲亲而爱私”,但是“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为了消除这一混乱,贤者出现,“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于是进入了中世。可是“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贤者”与“仁者”不断争斗,社会又陷入了一片混乱。这样就进入了“下世”,由圣人来明定“土地货财男女之分”,为了保证“分”就“立禁”,创立法律制度之后,就“立官”来贯彻实行,设立官吏之后需要有人从整体上加以掌控,于是就“立君”,此时的社会“贵贵而尊官”并因此形成秩序。换言之,通过对“明分”“立禁”“立官”“立君”等过程的描述,商鞅说明了国家诞生的过程和社会进化的历史。上世、中世、下世,“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在《画策》中,商鞅对人类历史还有另一种分期方法,即以生产方式为标准,将人类历史划分为“昊英时代”“神农时代”和“黄帝时代”:“昊英时代”,“伐木杀兽,人民少而木兽多”;“神农时代”,“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黄帝之世”,制订了“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据此,商鞅描绘出了生产力与人类制度发展所遵循的进步方向。

以上述社会进化史观为基础,商鞅指出,在当时的大争之世,儒家主张的周代礼制已经不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治”才是迎合时代发展的明智之举。因此,他极力主张变法。在回应甘龙反对变法的意见(“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更法》)时,商鞅说,“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更法》)。时代不同,面临的情况就不同;应根据每个时代变化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治国办法,“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更法》)。

(三)商鞅的“法治”治国方略: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在春秋战国这一国家生存竞争时期,什么才是合适的治国方略?诸子百家学者纷纷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其中以儒家提倡的“德治”和法家提倡的“法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的对比,一直回响在帝国二千多年有关国家治理的讨论中。

面对当时社会的动荡不安和列国间征战不休,儒家主张恢复礼制、以德治国,从而重建社会政治秩序。孔子认为,治国应从每个人遵守礼的要求开始,以此作为立身之本,“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这样每个人都要自觉地遵守礼的约束,“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统治者要遵循礼的规范、“克己复礼”以治理国家,即所谓“礼治”。儒家的礼治也即“德治”,实行德治最为重要的措施是对统治者和民众进行教化,使其“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特别重要的是,统治者要用自己的道德品质与实际行动树立榜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具体的德治主张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主张,国家要实行富民和均平政策,在财税政策上要轻徭薄赋、改善民生。

商鞅认为,在战争频繁的年代,德治不能帮助秦国迅速崛起,只有依法治国才是强大秦国的唯一道路,“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去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这是因为,只有法才能定分止争(“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定分》),只有法才能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说民》)。要实行法治,在商鞅看来,就必须做到:第一,让全体臣民知法,而知法不仅需要法律条文本身明白易懂,“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定分》),而且要设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如此“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定分》);第二,在执法过程中要实行“刑无等级”,比如商鞅在秦国“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史记·商君列传》);第三,实行轻罪重刑,让人们连轻微的罪行都不敢犯,“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赏刑》);第四,任法必专,以法度作为政治生活的唯一标准,不被私议善行动摇,“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修权》)。

显然,在商鞅那个时代,儒家所津津乐道的仁义与德治,很难真正保护那个时候的国家在竞争中生存下来,也根本无力解决现实世界的迫切问题,即人口对土地的要求。相比之下,商鞅主张的法治,更具有现实的可能性。正如韩非子记载的一个故事,齐国对欲劝阻自己入侵鲁国的孔门弟子子贡说:“子言非不辩也,吾所欲者土地也,非斯言所谓也”(《韩非子·五蠹》)。当然,在统一帝国及和平环境下,儒家的德治作为价值理性,可以为国家治理赢得合法性,这也是汉武帝时期儒术上升为帝国正统意识形态的原因所在。

(四)商鞅的“竞争性”对外战略:与道家的“与人无争”相对

春秋战国时期遵循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各诸侯国不停地进行较量。如何看待战争以及对外关系,是各思想流派争论的一个中心话题。在其中一端,代表者道家主张“与人无争”,坚持“无为而治”“小国寡民”;而在另一端,商鞅则明确主张“竞争性”的国家战略,坚持战争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认为,列国纷争是因为人们沿着“有为”的道路行事,“有欲”“有争”“有知”引起了社会祸乱不断地发生。因此,要想平定祸乱,必须先铲除一切祸乱之源,把人们从“有为”的道路引到“无为”的道路上,践行“与人无争”。首先,在国内要使民无所争,要毁掉一切代表财利的器具,让人无法“贵难得之货”,同时统治者要实行不“尚贤”的政策(《老子》第三章)、“不以智治国”(《老子》第六十五章)的政策,以避免争斗。其次,在对外方面要慎征伐,因为战争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老子》第三十章),只有在无可奈何的时候才能打仗,“兵者,不详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老子》三十一章)。最后,老子崇尚的天下(国际社会)秩序是小国、寡民、彼此隔绝(“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

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所提倡的对外战略,理所当然地受到商鞅的反对。在他看来,这是一个弱肉强食、武力征伐的时代,“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画策》)的现象从未发生过,在今天更是非积极参战并取得胜利就不能称王天下,“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画策》)。因此,他认为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弱小的秦国要想迅速崛起、称霸天下,就必须积极地应战,用战争来消灭战争。商鞅进一步地认为,战争还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内的统治,无论国家贫富、强弱都要把战争当作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靳令》),“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国无礼乐虱官,必强”(《去强》)。那么,如何才能取得战争的胜利?商鞅的回答是必须奖励耕战,因为耕可养战(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和“朴”“穷”的士兵),战又促农(用战争来消耗民力、财力和物力,民众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再次努力地进行农业生产)。

(五)商鞅在价值取向方面为帝国奠基

商鞅阐明的价值取向,为当时秦国的变法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也为后世二千年帝国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奠定了基础。不过,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所包含的价值取向,毕竟过于严酷。秦亡汉兴的结果,使得汉初统治者逐渐采用儒家价值来柔化法家制度。但是,法家所采用的价值取向毕竟是帝国制度的内在要求,因而始终隐伏在后世帝国制度运行之中,构成“明儒暗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礼法融合的制度精神。

二、商鞅变法为帝国立基:组织基础

国家治理的对象是人,只有把人组织起来才能实现治理的目标。商鞅在秦国原有的国家组织基础上加以变革,形成了在战国时代颇为有效的民众组织和统治集团组织,从而为秦统一六国及后世帝国治理奠定了组织的基础。

(一)民众组织

商鞅发起了两次变法,两次都进行了户籍制的改革。他认为,国家要想强盛,就需要了解十三个数目(国家的粮仓和总人口的数目,壮男和壮女的数目,老人和弱者的数目,官吏和学士的数目,靠言谈游说吃饭的人的数目,靠利益谋生的人的数目,马、牛和牧草的数目,参见《去强》)。如果不了解这十三个数目,即便拥有富饶的土地、繁多的人口,国家也只会越来越弱直至被侵略。通过变法,商鞅建立起严密的户籍制度并在户籍制基础上实施连坐、分户等制度,从而很好地掌握了这十三个数目,并将民众(及掌握在民众手中的资源)组织成可加以利用的有效力量。

商鞅建立的户籍制,首先是户口登记制,即把全国范围内的人口都登记在官府的户籍簿中(“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境内》)。登记时要把姓名、身份(爵位与社会身份)、籍贯、性别、婚姻状况、身体自然状况(体貌与年纪)都记录在内,甚至还需要登记家庭财产,包括田宅、牲畜、器用等。登记的户口若出现变动情况,也需要及时更正,如需要登记户口的自然变动情况、迁徙情况。其次,商鞅划分户籍种类,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大致上,秦国的户籍有七类:普通民户籍(最基本的户籍,涉及的人口最多)、徒籍(有罪刑徒的户籍)、役籍(服役士兵的户籍)、高爵者籍(民间拥有大夫以上爵位的人的户籍)、私奴籍(私家奴以相对独立的形式附注于主人家籍)、宗室籍(王室宗亲的户籍)、市籍(商人的户籍)。对不同性质的人口进行详细分类,目的是为了分类管理,其中农民和士兵在管理中是最为重要的对象。最后,商鞅还对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实行严格的惩罚措施。

为了更好地掌握物质与人力资源,商鞅还实行分户令。一开始,他用财政手段强力推行小家庭的户籍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后来,他直接颁布法令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君列传》)。显然,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结构,容易被国家管理,也更能适应当时的生产力状况。

以户籍制为基础,商鞅建立起什伍连坐制度,编织全民的组织与监督网。他“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即在最基层实行十户人家为一什、五户人家为一伍的组织形式,相互监视、检举不法行为,对不告奸甚至有意藏匿的人给予惩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

对于动员资源参与国家间生存竞争而言,在户籍制基础上形成的乡里什伍制是非常有效的组织形式。所有的民众都被组织在什伍网络中并体现在户籍上:占有田宅的人,户籍上必然有名字,国家就可以根据户籍上的土地占有量和人口数量来征收田租、户赋(“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去强》),还可根据户籍上的年龄信息派发男子的徭役和兵役,甚至能保证应役者的身体素质(户籍登记中有此信息)。如此以户籍制为基础的乡里什伍制,也为后世基层组织的建设立下了起点。

(二)统治集团的组织:军功爵位制

任何政治共同体都必然存在着统治者,统治者组成的统治集团是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集团,它掌握着政治权力,决定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民众的生存状况。因此,统治集团的组织形式与效能,直接地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商鞅在变法过程中,主要运用军功爵位制将秦国统治集团组织起来,以便有效地统率民众参与那个时代国家之间的生存竞争。

不同于西周时期大多依据血缘原则建立的封建制,军功爵位制,顾名思义是根据军功的大小来授予相应的爵位,并赋予相应的统治特权。事实上,在春秋战国之际,许多诸侯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先后推行了军功爵位制,只不过以商鞅变法下的秦国执行得最为坚决,军功爵位制也最为完备。《商君书·境内》记载了军功爵位制的内容,大致上为十四级军功爵位制(自一级至十四级分别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客卿、正卿、大庶长、左更、大良造),后来十四级军功爵又发展为二十级军功爵位制。普通吏民所获得的爵位,一般不能超过第八级公乘,若因此有多出来的军功可转给他人,这样的爵位又被称为“民爵”。相应地,公乘以上的爵位称为“官爵”,获得者是那些已为统治集团的成员或因此进入统治集团的人。因此,军功爵位制的实质,是依军功大小将国家掌握的名利价值与权力资源按爵位大小分配出去,如田宅、奴仆(“庶子”)、减免刑罚、减轻徭役负担、拜官除吏等。

细究而言,军功爵位制中“民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奖励军功、提升军队战斗力,与此同时也将一部分民间精英选拔进入统治集团(从“民爵”晋升入“官爵”)。凡是立军功的,都按照所立军功的比率赏赐爵位,“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史记·商君列传》)。宗室贵族不能凭借血缘关系而受爵,如果没有在战场上立下功劳,甚至要被除去宗室籍(“宗室非有军功者,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立下军功后,商鞅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军功爵论定程序,即劳(展示功劳)、论(评功论赏)、赐(拜爵、赏赐田宅财物)三道程序,以加强制度的严肃性。

而就军功爵位制中公乘以上的“官爵”而言,其实质是统治集团的一种组织方式,即以军事等级制将参与统治的少数人组织起来,并施加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完成对外征战和国家治理的目的,“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正因如此,在七国中秦国统治集团组织得最为高效,行政效率及官吏清廉度亦为各诸侯国之最。到战国晚期荀况游秦时,还盛赞秦“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kǔ,粗劣)”,秦朝廷“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荀子·强国》)。

(三)商鞅在组织方面为后世帝国奠基

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时建立的乡村基层组织即乡里什伍制,到后世帝国大多得以保留或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如汉代的乡里什伍制、唐代的乡里保邻制、宋代的保甲法、明代的里甲制等。在统治集团组织方面,军功爵位制在汉初仍得以保留。但这一战争时期的制度毕竟不适用于和平时期,于是在统一帝国时期逐渐发展为官、爵分离制度,即“官以任能、爵以赏功”的统治集团组织形式。不过,组织形式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军功爵位制所包含的绩效导向的组织精神,这种精神比起封建制时期的血缘原则显然更符合帝国官僚制发展的要求。

三、商鞅变法为帝国立基:体制结构

商鞅变法所建构出来的制度体系,除了价值取向与组织基础外,还包括商鞅在秦国组建的完整的体制结构,该结构涵盖财经体制、地方政府体制和文化教育体制等方方面面。统一六国后,秦王朝继承和发展了商鞅变法所建立的体制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大一统帝国的体制结构。

(一)财经体制

商鞅在秦国变法期间,至少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财经体制改革,分别是确立土地产权基础、构建实物性财经体制以及统一度量衡制等。

1.进一步确立帝国的土地产权基础

帝国的支撑点在土地,建构土地产权制度是帝国国家制度建设的前提。商鞅吸取了以魏国为代表的土地产权改革经验,在秦国土地分封制不断瓦解的现实基础上,进一步地确立了君主对全国土地的产权及私人对土地的占有制度。《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在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这一做法被概括为“废井田、开阡陌”。虽然学术界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等具体字义有些争议,但它包含的大体内容还是比较清楚的。那就是,进一步地废除过去村社对土地的共有共耕制,鼓励开荒,允许土地买卖(废止“田里不鬻”政策),从而在巩固确认君主对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加强私人对土地的占有。为了申明君主的产权,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还对全国土地进行了重新丈量,以便清查旧的封君贵族所隐匿的田产。

唐代学者杜佑在《通典》中是这样描述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措施的:“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通典·州郡四》)。这样,重新设定的每亩面积比周制大一倍有余,使秦国可以人尽其力、地尽其用。为配合由此形成的土地制度,商鞅还推行了两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即计户授田制及军功爵赏田制。通过这样的变法行动,商鞅为后世帝国土地产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构建实物性财经体制来形成竞争性国家

在上述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土地出产物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一个国家参与国家间竞争的主要依仗。尤其在战争期间,粮食、布帛以及人力等实物性财政资源,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在此前提下,商鞅认为,重农是帝国国家治理的不二选择,“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故诸侯挠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则无及已”(《农战》)。因此,“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农战》)。

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商鞅以粟帛等实物形式来建构起财经活动体制,积极鼓励民众从事农业生产,具体的政策有:(1)对致力于农业生产的人免除徭役,对不肯努力进行农战、务农不力的人没为官奴,即“僇(lù)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2)用免除徭役、赐给他们田宅等奖励措施,招徕“土狭而民众”的三晋(赵、魏、韩)之民务农垦荒,“徕三晋之民,而使之事本”(《徕民》);(3)提高粮食价格以吸引人们从事农耕(“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外内》),并对百姓实行“以粟出官爵”的制度,鼓励人民用余粮向国家买爵位(“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靳令》);(4)减轻民众负担,让财政负担尽可能做到公平,以鼓励民众积极地从事农业生产(“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垦令》;“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垦令》)。

为了构建这样的实物性财经体制,商鞅还通过种种“抑商”措施来减少商业或商人掌握的具有流动性、不易为国家控制的社会资源。虽然商鞅也认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治民”(《弱民》),但在中国思想史上却比较早地提出了崇本抑末(即重农抑商)的主张。他认为,国家治理应以农业为本,“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外内》),而商贾、技艺、游谈等为“末业”,所以应该“事本抑末”。商鞅说,“农少、商多,贵人贫、商贫、农贫。三官贫,必削”(《去强》)。就是说如果商业过分发展,就没有人愿意耕田务农、参加战争,而这样的话就会造成国家的削弱。为此,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抑商的政策,具体包括:(1)对粮食“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垦令》),即规定商人不得买卖粮食,而农夫只能通过耕种获得粮食;(2)“重关市之赋”“贵酒肉之价”(《垦令》),即对商业活动征收重税并提高酒肉等商品的价格,减少人们对商业的投机和对酒肉的消费;(3)在徭役方面实行“农逸而商劳”(《垦令》),即对农民和商人差别对待,让农民少服徭役、商人多承担徭役负担等。

3.统一度量衡制

在商鞅那个时代,各诸侯国之间甚至在一国之内,都执行着不同的度量衡制。显然,度量衡制不统一所造成的混乱,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满足国家的内在治理要求。

商鞅统一度量衡,主要是颁布“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的法令,即分别对容积、重量和长度的度量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尤以“丈尺”的改革最为突出。商鞅将西周的百步为小亩的单位,改为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单位,这一标准被沿用了2000多年。为了确保度量衡的精准化,商鞅还推出了相关举措,如向地方政府颁布度量衡标准器(要求用标准器检验和校正各地的度量衡)、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度量衡制,并向全国加以推广。

度量衡的统一显然方便货物的流通,并因此加强了全国各地间的经济联系和彼此的认同,也方便统治者进行有效的财政征收活动。在此基础上,秦国及其后的秦王朝,又进行了货币和文字等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统一工作。

(二)地方政府体制

在秦国原有的基础上,商鞅广行县制以取代分封,为后来秦始皇实行“废分封、行郡县”奠定了基础,并进而形成帝国2000多年基本的地方政府体制。

战国时期,郡或者县作为行政单位,在各诸侯国一开始主要于边境地区实行,以便国君对新扩张的领土实行直接的中央控制。商鞅第一次变法成功后,秦国实力增强,也因此取得了一系列军事上的胜利,领土随之迅速扩张。为了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并削弱贵族的特权,商鞅在第二次变法中推行县制。商鞅首先选择泾渭会流的三角地带作为推行县制的试点,以此作为根据地将县制推广到秦国全境。到秦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史记·秦本纪》),孝公十三年时,“初为县,有秩史”(《史记·六国年表》)。通过商鞅变法,县制在秦国得以普遍推行,且较为成熟和完备,秦国的地方政府体制就此走上了正轨。关于县级单位的设置,汉代完全承继,规定如下:“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为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县制与分封制相比,最大的特色是,县令和县丞由中央直接任免、调任、升迁,不能终身任官,更不能世袭官位。这样,以流官替代世官,以官禄取代世禄,有效地把过去分散的地方权力集中于君主手里,加强了中央在制度上的集权,奠定了后世帝国的基本地方行政结构。

在商鞅之后,由于县的数量不断增加,秦惠文君十年时,开始在秦国县以上设置郡。由此,郡县制在秦国得以成形并逐渐发展起来。不过此时的秦国尚未彻底废除分封制,只是受封者与西周时的封侯已大不相同,他们可以取得封地的赋税,但几乎不掌握封地的政权与兵权。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更进一步地废分封、行郡县。

(三)文化教育体制

为了实现对外征战的胜利和对内秩序的维护,商鞅公开地提出弱民、愚民的措施。他的弱民举措主要体现在财经体制中,而他的愚民政策主要体现在他的文化教育体制中,其核心内容为“燔诗书而明法令”。

在文化方面,商鞅明确提出,诗、书、礼、乐这样的传统文化无助于国家治理,反而是毒害国家的六种虱子,“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十二者成朴,必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六虱成群,则民不用”(《靳令》)。他还详细分析了作为“六虱”之一的“诗、书”,对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与此相反,他认为法治才是治国的根本,主张效仿古代贤明的国君实行法治,“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行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错法》)。因此,他在第一次变法时,就要求焚烧儒家的经典《诗》、《书》,同时制定法律条文,实行依法治国。到后来秦始皇时期,更进一步地酿成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

在教育方面,商鞅提倡以农战为教和法制教育。他认为农战关系着国家的强弱,“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战》),希望通过教化民众使他们明白,农战才是唯一重要的,“君修赏罚以辅壹教,是以其教有所常,而政有成也”(《农战》)。如此一来,民众将专心于农战,国家自然会越来越强。商鞅还首创了法制教育,他要求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懂并广布国内,让全体臣民熟知法律规则,还设置法官法吏,让民众跟从法官法吏学习法律条文。到韩非子时期,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被进一步总结为“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到秦统一天下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成为明确的教育政策。

(四)商鞅在体制方面为帝国奠基

商鞅开创的财经体制基本上得以保留,如君主拥有产权但由私人占有的土地制度、重农抑商的做法和统一度量衡的措施等。地方政府体制在后世帝国保留得更多,县作为地方治理的基本单位保持了近两千年的稳定。文化教育方面,“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做法虽然在汉代调整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由政府出面负责对民众进行教化的精神实质并未改变,更因科举制的举办而将教育机制、选官机制与政治社会化过程高度地融合在一起。这一做法,鲜明地区别于世界同时期其他的帝国。

四、商鞅变法中的重农:一种竞争性帝国立国方式

如上所述,通过商鞅变法,秦国在价值取向、组织基础和体制结构方面,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从而锻造出最为理性化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国家机器来塑造社会。《史记·商君列传》对此的记载是,秦国行新法后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这里需要特别探讨的是商鞅变法中的“重农抑商”政策。本来“重农抑商”是商鞅等法家学者的主张,但后来却成为儒家学派的思想内容,并进而成为帝国治理的正统意识形态。在本书第六章将论及的“盐铁会议”上,公卿大夫虽肯定商鞅积极的变法态度与国家垄断资源的措施,却认为不必重农而可以从工商业发展来获取财政资源;而文学贤良虽然反对商鞅的变法行为与国家垄断资源的做法,却高度赞成重农抑商的措施。

商鞅的重农抑商措施,前文在论述“构建实物性财经体制来形成竞争性国家”时已有所讨论。在《商君书·垦令》篇中,也可以看到大量的关于重农抑商的内容。比如,用官爵来奖赏务农,用法令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即“无以外权任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使民无得擅徙”,“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令送粮无得取僦(jiù,雇车),无得反庸(反庸返回时受雇搭载私货)”。这样,农民只有努力耕田才能获得粮食,而增产的粮食可用来提高爵位甚至任官。在《垦令》中,还有一项有利于农民的措施就是“訾粟而税”,就是说根据农民的收获状况来收取田税,相当于分成制。这样,丰年时政府可以多收租税,灾年时农民可以少交租税,这对农民显然有利。对于商人,《垦令》规定提高商人的税收负担,让商人更多地负担国家的徭役和兵役,提高部分消费品的价额,废除旅店并严格管理军市等,即“重关市之赋”,“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命其商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废逆旅”,“令军市无有女子……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可见,重农抑商的目的是为了将所有的人力物力都投入农战,以赢得战争的胜利。

商鞅的重农抑商主张,作为政策今人显然已不会支持。也因此,今人对帝国时期重农抑商政策的历史地位,评价往往不高。甚至有学者认为,重农抑商政策是导致中国专制政治与近代落后状态的根源。

(一)商鞅为什么要重农抑商

为了构建帝国,完成外部扩张与内部整合的使命,商鞅运用了重农抑商的措施,以便并力一致。与此相反,本书第三章将讨论的《管子》一书,设想的是以商贸手段来完成帝国制度构建并赢得国家间生存的竞争。因此,在中国古代史上,并非没有人设想过以商贸政策来构建帝国,重商立国也无需等到二千年后再由什么人提出来。这样两种不同的帝国建构方式,在春秋战国时期,事实上就已被当时最为杰出的中国思想家设想出来。只不过从竞争结果来看,重农立国方案获得了胜利,而重商立国未能成功。

事实上,不仅商鞅等人主张重农抑商,古希腊人也有类似的主张,这在根本上是由那时农耕经济的环境决定的。在古希腊,农业与农民受到普遍的称赞与重视,其原因如下:第一,粮食耕种关系民生,因此值得尊重;第二,勇敢的农民就是优秀的士兵,长期的田间劳作锻炼了他们的作战能力;第三,生活和劳动都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是一个严守本分、相对稳定的阶级(4)。对照《商君书》可以发现,古希腊人指出的第一和第三这两个方面,也是商鞅重点考虑的内容。就是说,商鞅认识到,只有重农才会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农民相对于商人来说更为淳朴、更易于统治。

就重农与粮食生产而言,显然,战争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大规模破坏,商业经济活动将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以至于战争期间会出现有货币无实物的状况。因此,在战争时期,粮食等物资相对于货币来说更为关键。商鞅强调,如果重货币而轻视粮食,就会“金生而粟死,粟生而金生。本物贱,事者众,买者少,农困而奸劝,其兵弱,国必削至亡”(《去强》);而如果重视粮食的话,货币最终并不会少,“国好生粟于竟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去强》)。如果战争频繁且持续下去,不但会消耗现有粮食等物资,而且在兵农合一之下无人耕作田地,粮食出产就会减少,此时粮食就成为赢得战争最为重要的砝码。所以,对于治国理财而言,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土地与农业规划,努力增产粮食,“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遂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谿谷足以供其利,薮泽堤防足以畜。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算地》)。要提高粮食产量,至关重要的是,要想办法用利来诱使民众努力耕田,则国家必能富强,“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慎法》)。

就务农会使民众淳朴而言,商鞅反复强调,相对于商人来说,农民头脑比较单纯,更有利于国家内部治理,也更容易接受命令去作战。他说,“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纯纯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农战》),“属于农,则朴;朴,则畏令”(《算地》)。当然,除了让民众致力于耕田外,还要堵塞其他获利的渠道,唯有致力于耕战才能获利,“私利塞于外,则民务属于农”(《算地》),“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算地》),这样民众的心思才会单纯,“民壹,则农;农,则朴;朴,则安居而恶出”(《算地》)。黑格尔也曾对农民(他称为第一等级)表达过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农民的劳动与成果是“与个别固定的季节相联系,又由于收成是以自然过程的变化为转移”,因此农民“保持着一种不大需要以反思和自己意志为中介的生活方式”(5)。就是说,不需要多思考,才可保持着单纯的思想。相形之下,中外思想家的传统看法也都认为,商人头脑复杂、道德水平低,会躲避国家的耕战义务。西塞罗就说过,“那些向商人购买货物又随即卖出的人也应该被认为是可鄙的,因为他们若不进行欺骗,便不可能有任何获利。要知道,没有什么比撒谎更可耻”(6)

(二)重农与道德

现代学者读到商鞅主张以重农为手段让民众保持在淳朴状态,往往特别容易把它理解成这是为了专制君主的统治而特意实施的愚民政策。特别是若配合阅读《商君书》中出现的愚民主张,这一结论显得似乎更为正确。比如《商君书》中就有文字表示,反对民众学习《诗》《书》等儒家技艺,认为这样可以达到愚民的目的,“无以外权任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不殆”(《垦令》)。

这样的解读当然是有道理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成立的,但似乎有些时代误置感。就商鞅那个时代(城邦正在向帝国转型)而言,构想一个集中所有权与统治权为一体的君权并依此治理国家,以便赢得人群最大化的生存机会,尚属于积极的、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设想。用现代国家中自由/专制这样的框架来分析商鞅的主张,甚至给予苛刻的评价是有失历史感的。当然,这不是说商鞅对于治国方式的讨论尤其对法治的主张都是正确的。

单就以重农促进民众的淳朴而言,将其解读为专制手段或者因此指责商鞅的暗黑心理似乎“过”了一点。毋宁说,这是传统政治思想中关心民众道德的一种建议性措施。事实上,坚决反对并大力批评商鞅的儒家学者,虽不接受商鞅的法治手段,但却完全接受了他的重农措施以及将重农作为促进民众道德水平的作用机制。如前所述,“重农抑商”本来是商鞅、韩非这样的法家学者的特别主张,但在大汉帝国形成后却成为儒家的核心思想,并成为帝国的正统思想。以至于在“盐铁会议”上,以儒家思想代言人出现的文学贤良,坚决反对公卿大夫的重商主义思想,强调重农措施,其理由除了清醒认识到此时帝国的农耕经济基础外,更多强调的就是重农与道德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盐铁论·本议》),而工商业的发展则会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盐铁论·本议》)。

为什么现代人会认为商鞅以重农促进淳朴是专制的手段?除了商鞅明确表达的说法(重农会带来愚民而愚民有利于国家治理)确实令现代人侧目外,还与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明确实行政治与宗教分离的政策有关。因为宗教往往与道德联系在一起(只有神才能确保“德福一致”或者说好人有好报),所以政治与宗教分离带来的普遍政治要求是,国家不应去干预民众的道德状况。现代政治呈现出来的这种所谓道德中立性,曾经遭到施特劳斯学派的严厉的批评。在施特劳斯看来,驱逐道德或价值色彩的这种政治现代化带来了人类普遍性的危机。他在《古今自由主义》中指出“真正的自由人今天最紧迫的责任莫过于要全力对抗那种堕落的自由主义,这种堕落的自由主义宣扬人的唯一目的就是只要活得开心而不受管教,却全然忘了人要追求的是品质高尚、出类拔萃、德性完美”(7)

此处暂不论施特劳斯学派的是与非,而是想强调,如果我们将这种对现代国家的要求套用在商鞅之类的古代学者或传统国家身上,就难免有求全责备与时空错乱的感觉。事实上,在古代类似商鞅以关注民众道德为目的,而主张通过教育或其他手段来纯洁民众思想的学者比比皆是。比如古希腊学者柏拉图在他晚年的名著《法律篇》第二卷,就大谈以教育塑造美德,并特别强调要限制商人和商业活动以免其腐蚀人们的灵魂,他的建议是:“第一,商人阶层尽可能要小;第二,从事商业的阶层要不使其腐败的行为过分地危害国家;第三,必须找到某些手段以防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十分容易地滑入极端无耻和气度狭窄的生活方式中。”(8)商鞅强调限制甚至消灭儒家知识分子,柏拉图则强调要制定法律限制戏剧、诗人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得演出戏剧或诗歌(9)。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的第七卷和第八卷也花大量的篇幅专门讨论公民教育,要求立法家运用才能引导公民进入行善的良轨,甚至为国家训练青年、纯洁他们的思想而制定了专门的科目与规划(10)

在此处想要再次强调的是,不是说商鞅、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读不出专制主义,而是说没有必要为此去指责他们在那个时代的想法和制度设计。商鞅以重农为手段来达到纯洁民众心灵、提升道德水平的目的,不必将此解读为暗黑的专制主义思想,甚至苛刻地要他为二千多年来中国的专制制度负责。

五、商鞅的历史地位:变法者何求

商鞅变法后,一向被视为夷狄的秦国一跃而成为富强国家,进而奠定了秦国统一天下的物质与制度基础。不过,在秦亡以后,对于商鞅(乃至对秦帝国)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派肯定商鞅在治国理财方面的贡献,正如《盐铁论》中桑弘羊的说法:“秦任商君,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非鞅》);而另一派则指正商鞅个人的道德缺陷(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说他“天资刻薄”“挟持浮说”“少恩”),批评他有关治国理财的方案缺失价值基础,正如《盐铁论》中文学的评价,“今商鞅弃道而用权,废德而任力,峭法盛刑,以虐戾为俗,欺旧交以为功,刑公族以立威,无恩于百姓,无信于诸侯,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雠”(《非鞅》)。即使到了宋代这一面临国家间激烈生存竞争的时代,苏轼仍从这两面在《商君功罪》一文中评价商鞅:“商君之法,使民务本力农,用于公战,怯于私斗,食足兵强,以成帝业。然其民见刑而不见德,知利而不知义,卒以此亡。故帝秦者,商君也;亡秦者,亦商君也”(《东坡全集》第92卷)。宋代之后,更多学者甚至根本不提商鞅的功绩,而只集中抨击他个人或者他主张的治国方略的道德缺失。直到近代,章太炎才摆脱了这些传统看法,为他叫屈,“商鞅之中于馋诽也二千年,而今世为尤甚”(11)

在今天,我们当然应该认识到,商鞅在治国理财过程中运用简单粗暴的手段去处理意识形态、强调以力以刑服人而忽视运用恩德去感化人,这些做法确实成问题(甚至在当时的背景下也是有问题的)。不过,考虑到这一点之后,我们应该如何给商鞅定位?大体上,将商鞅定位为他那个时代的“立法者”是不错的。什么是立法者?赵明认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品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者,并推崇商鞅是大变革时代的立法者,“不仅需要坚定的政治理念、系统的思想主张、明确的变革方案,还需要百折不挠的意志、大公无私的德行、高超的实践技艺”(12)

对于什么是立法者,我们可以结合卢梭的相关讨论来进一步认识。在卢梭看来,真正的法律必须是民众为自己制定的,如此民众才是幸福而自由的,而这样的法律体现的必然是公意;但问题是,特定时空中的人群对于公意的判断未必是明智而正确的,如此才需要立法者的出现,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便让个人意志服从自己的理性、让公众认识自己真正的愿望。他的原话是这样的:“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人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自己的意志服从自己的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己所愿望的事物”,“正是因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13)。对这样的立法者所应具备的素质,卢梭的要求是相当高的,甚至认为相当于神明,“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14)

一定程度上,商鞅(及秦孝公)扮演的就是那个时代的立法者或者卢梭所说的“神明”的角色。如前所述,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人口增长对土地资源造成压力),春秋战国之交的中国需要一种新的制度类型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便赢得最大化生存的机会。这样,依托于土地、以所有权与统治权合一的君权为核心的帝国,实属那个时代内在的要求,以便帮助现有的人口对外夺取额外的土地、对内采用更有效率的制度结构来处理人口与资源的关系。这样一种历史的内在要求,事实上相当于卢梭所谓的“公意”;可对于这样的公意,那个时代的人群(尤其知识分子)只能模模糊糊地感觉到,却未必能加以表达或表达出来的未必准确,抑或即使能够准确表达也未必能予以实施。因此,商鞅与秦孝公的因缘际会,相互配合着实施了秦国变法行为,并进而为整个中华共同体立了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商鞅评价为“一个具有‘高人之行’‘独知之虑’的政治家与改革家”,“一个正直而杰出的法治实践家”,“一个杰出的法治理论的奠基者”(15)并不过分。

仅就治国理财而言,商鞅在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在于透彻地阐述了“力”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在最本质意义上就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受公共权力支配的共同体;没有权力,共同体无法对内维持秩序、对外保护安全。因此,国家的生存发展、治国理财的实施,都离不开“力”或者说权力的原则。只不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不同。在城邦,公共权力表现为权威,而权威更依赖于声望、传统与说服(即德治),因而在城邦运行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常常并非硬的权力关系,而是儒家学者反复鼓吹的德礼之治。可人群共同体要获得更大的生存机会,就不能停留在城邦状态;在探索更有利于生存的国家类型的过程中,“力”的原则就不得不凸显出来。商鞅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表达在《商君书》中。他说,“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慎法》),“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举力以成勇战,战以成知谋”(《去强》)。他认识到,用强力使人屈服才是“汤武革命”的实质。因此,商鞅揭示的是国家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普遍政治原理。

商鞅提倡力的原则,从而以强力为根基,再辅之以刑赏、农战、排儒、弱民等手段构建起强国之术,是不是意味着他就是一位帮助自私君主荼毒天下的帮凶呢?这样的帮凶在历史上比比皆是,商鞅的许多说法也确实可以这样去理解或者被后世君主这样利用。但作为帝国来临时代的立法者和伟大的政治学家,商鞅并非如此简单。事实上,商鞅赞成的是运用君主专制的手段(即帝国政制)来为那个时代人群的生存服务,并非纯粹为君主的私心效力;或者说,正如帝国政制设计的目的(将所有权与统治权合一),利用的是君主为个人、家族的私心来激励他为天下之人服务。商鞅个人事实上是反对君主单纯为个人私心而运用权力的,他说,“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论贤举能而传焉,非疏父子、亲越人也,明于治乱之道也。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乐其政而莫之能伤也。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修权》)。

我们再以今天持有自由主义思想的学者诟病不已的商鞅的“弱民”主张为例。他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弱民》)。此处商鞅所说的“民”,未必是我们今天理解的普通人或者所有人,而主要指的可能是豪民,或者说在经济和政治上占据垄断地位的不轨之民。如何平衡好这些豪民与普通小民的关系,约束豪民不至于成长为破坏社会平衡、欺压小民的势力,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直至今天都是。因此,将商鞅的弱民主张单纯地理解为商鞅帮助专制统治者的手段,恐怕是有失公允的。当然,商鞅主张的弱民手段是否奏效,在现代国家如何维持社会势力的平衡,则是另外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将商鞅视为伟大的立法者,并非说他毫无缺陷。前文已提及,商鞅的学说与商鞅个人的治国理财行动确实缺乏价值理性,未能用当时人所能接受的、基于家庭生产生活形成的伦理(即德礼)来柔化刚硬的统治关系。特别是在他施政过程中采用了过多的简单粗暴的手段,如焚烧诗书、连坐酷刑、鼓励告密等。上述这些缺陷事实上当时的人已有认识,并在汉代逐步得以纠正,最终形成了“明儒暗法”的帝国国家治理原则。

今天我们说商鞅,不是要重复商鞅变法中那些不适用于现代国家的思想和做法,而是要体会在国家转型的伟大时代需要有伟大的立法者这一根本性的历史要求。1840年以来,中国经历的是从专制的帝国向自由民主的现代国家的转型。在这样的转型进程中,时代仍在呼唤能推动转型完成并把国家导入新秩序的伟大立法者。


(1)本章部分内容改写自笔者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董爽的毕业论文(董爽著:《商鞅变法与帝国基础的形成》,上海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2)这一部分选自《商君书》的文字,主要参考自石磊译注:《商君书》,中华书局2009年版。接下来凡引用自该著作的文字,只用文中夹注方式标明篇名,不再交代版本信息。

(3)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4)王萍著:《从清教神坛到福利国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5)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12页。

(6)西塞罗著:《论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7)施特劳斯著:《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版,导言第33页。

(8)柏拉图著:《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4页。

(9)柏拉图著:《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385页。

(10)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9—434页。

(11)赵明著:《大变革时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12)赵明著:《大变革时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引言。

(13)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2页。

(14)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页。

(15)张觉等著:《商君书导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