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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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增强选举的有效性。

差额选举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名额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举结果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以上者多于应选名额,按票数多少依次取至应选名额。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再进行正式选举。在这种情况下,与直接差额的选举程序和基本原则相同,所不同的是要进行两次选举。

需要说明的是,选举中的差额数不能过多,否则容易发生候选人得票过于分散,难以顺利产生选举结果,而不得不另行选举的情况,造成选举资源的浪费。因此,《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