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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党代表大会的时限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关于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规定。一般来说,通过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党组织,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相一致(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党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