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视野下我国强制医疗程序解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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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首先,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理论。在2012年经修改的《刑诉法》,其设立了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在内的特别程序。这些特殊的诉讼程序的建立、健全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相关理论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就强制医疗程序而言,如本书上文所述,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这不仅不利于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而且也会影响强制医疗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研究,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理论,将有助于刑事诉讼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有助于完善辩护权理论。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控辩双方则是围绕行为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进行举证、质证。需要说明的是,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可以有效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疗,但同时也有可能因为程序的不当适用,致使没有精神疾病的正常人被强制医疗。这不仅会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因为强制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造成被强制医疗人的生理和心理受到损害。因此,如何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当运用是我们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尤其要保障的是被申请强制医疗人的辩护权,这是整个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辩护权依然存在较大困境。例如,代理人和辩护人出庭问题、权利义务问题、救济权问题等都没有在强制医疗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本书研究的重点问题。因此,本书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无疑将有助于辩护权理论的充实和完善。

最后,有助于完善证据法理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和法庭都是围绕证据来进行诉讼活动的。控辩双方通过向法庭提交证据、质证等来阐明案件相关事实。法庭通过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判定。当然,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控辩双方对于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同样需要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但鉴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特殊性,其与其他诉讼存在显著不同的地方在于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证据是证明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鉴定意见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该程序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相关理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鉴定启动权的归属还不清晰、鉴定意见的告知还有待完善、鉴定人出庭还有待进一步落实,等等。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已经逐步占据证据体系的核心地位。但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理论还相当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本书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将无疑有助于证据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本书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检察监督理论、审判相关理论、执行相关理论等。

二、实践意义

首先,有助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增加可操作性。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诉法设立的一项特殊程序,虽然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判、救济、执行等还存在较大缺陷,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例如,在启动程序中,强制医疗启动的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该程序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启动条件的设定上,“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把握;在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对于普通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的转换问题缺乏相应规定,造成实践中难以把控;在裁判程序中,用“决定”的形式来确定是否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有行政化的倾向;在强制医疗监督程序中,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监督的形式和内容。诸如此类问题还很多,需要通过研究来完善强制医疗的各项程序,确保该程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有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即使是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被申请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相关部门也应当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辩论权、质证权、救济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权,等等。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因为被申请人可能是辨认和控制能力都较弱的精神障碍患者,自身权利行使会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诉讼中,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最后,有助于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因为涉及财产等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被精神病”现象,致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我们除了要防止上述情形的“被精神病”现象以外,还应当防止精神状态正常的人通过虚假证明自身患有精神疾病,而逃避刑事法律的制裁。我们应当充分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正当运用,确保被申请人是真正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最大限度地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确保该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