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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
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有游弋于全球大洋的11个航母编队,看谁不顺眼就在谁家门口搞演习;华尔街的行家们打个喷嚏,全球的金融市场就感冒;美元把持着唯一储备货币的地位,牢不可摧;好莱坞造出了各色超人组成联盟专心对抗外星侵略者。但是,美国人肯定不是因为这些而成为全世界最骄傲最得意的公民,美国佬的自豪和嘚瑟,来自他们几乎是世界上最自由最不憋屈的大国公民,而这种让美国佬活得自在随性的待遇,就是来自从建国起就拟定并不断修正的《人权法案》。
1789年国会批准了麦迪逊拟定的12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年底,其中的10条获得各州通过,构成跟《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齐名的《人权法案》,这10条的内容非常简单: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带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剥夺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虽然1791年,第一修正案就被美国通过,但真正在美国成为一条法律被实施和使用,最终成为美国精神的一部分,也是经过了很多斗争和波折的,以后我们还会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