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经济效应评估及监管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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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1.全方位开放格局下的金融监管

金融业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起着支付结算和便利交易的基础性作用,也对企业和项目的潜在价值及前景进行评估,并动员储蓄向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创造性经济活动提供融资(King & Levine, 1993a[1],1993b[2];Beck et al.,2000[3]),还为全社会提供风险分散和非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白钦先和谭庆华,2006)[4]。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提升,从而引发众多专家、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等对金融发展问题的关注。

20世纪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历程表明,金融全球化在本质上要求金融业开放发展,主动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潮流,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全球化的机遇,并将金融风险控制到最小,这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尽管我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金融大国,但参与并推动金融全球化始终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因为在当前和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既要面临“次贷危机”后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和转型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放缓的压力,也要面临全球经济和金融“逆全球化”的挑战。所以,不仅为了维护全球经济金融开放发展的良好局面,也为了更大程度地激发国内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防控的能力,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内生动力,中国金融业发展迫切需要迈入全方位开放发展的新阶段。

不同于我国加入WTO时的金融开放承诺,我国新一轮金融业开放发展旨在通过进一步放宽外资在机构设立和产品业务范围的市场准入管制,逐步有序地推动国内金融市场国际化,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业务创新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水平。显然,在金融全球化框架下,要实现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转变的战略目标,就不能局限于少数大型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而应着力提升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由于市场定位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要使数量众多的中小商业银行都发展成为国际化机构并不现实,但全方位开放发展不仅要求中资金融机构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和步伐,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在全球化视域下审视传统监管理念和监管政策措施,放宽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地域范围管制,推动金融监管向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和法治、规则监管转变。为避免出现监管歧视,金融监管需要赋予外资和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但更迫切需要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即改革以往金融机构按条块、股东性质、地域范围等多重标准分类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措施,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提升营造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自恢复商业银行业务以来,推动形成更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经过40多年渐进式金融市场化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等门类齐全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市场主体、金融工具和产品日益丰富(李杨,2008)[5]。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后,尽管“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次贷危机”爆发后的国际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并未能阻挡我国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开放发展的坚定步伐,反而在进行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同时,依然稳步推进了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市场化,也建立起了现代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金融机构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提供了可能。

(1)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83年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在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20%的上下浮动改革(1),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确立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思路之后,经过20余年的持续努力,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是基本实现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自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后,在2012年又先后两次调整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分别为基准利率的0.8倍和0.7倍。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后,商业银行可依据其成本及客户风险等自主议价决定贷款利率。2012年6月8日,在1999年试办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大额协议存款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又在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从而迈出了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2015年10月23日,在连续上调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后,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不再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至此,我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基本完成。(2)二是基准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基准利率是金融资产定价的重要基础,因此基准利率市场化是利率市场化的核心和重要前提。为培育和规范我国贷款基准利率市场化,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Shibor)于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随着Shibor对债券产品定价指导性作用的持续增强、以Shibor为基准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成交的日趋活跃、报价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与Shibor的结合,以及票据贴现、回购业务以Shibor为基准的定价机制形成,Shibor在我国货币市场乃至金融市场贷款基准利率的地位已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还于2013年10月25日启动了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对其9家LPR报价行最优质客户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得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发布,以供其他金融机构参考制定贷款基础利率。LPR是Shibor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对促使基准利率定价由央行确定向由市场化确定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3)

(2)汇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和汇率平价理论关系表明,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要求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曹远征,2018)[6]。在1994年汇率并轨后建立的单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基础上,我国于2005年又将单一钉住美元的浮动汇率制改革为参考“一揽子货币”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将汇率浮动范围放宽到2%;2017年,央行又进一步在汇率中间价定价模型中引入“逆周期因子”(吴晓求,2018)[7]。此外,我国还积极利用央行间的货币互换协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等改革措施推动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

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我国还稳步放松了国际资本管制,在1996年实现经常账户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目标后,又相继做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RQDII)、沪(深)港通等制度安排,以推动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改革。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40个资本账户科目中,仅有跨境直接投资、中国居民对外负债和中国资本市场开放3个科目尚未完全放开(曹远征,2018)[6]

(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当限于财力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或政府金融安全网仅为少数重要的金融机构提供隐性担保时,为降低挤兑风险,银行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规模扩张,即“太大以至于不能倒”。相比较来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能提供清偿机制,有助于保护小储户利益,增加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并减少银行业系统性危机,确保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的制度安排(谢平等,2001[8];钱小安,2004[9])。(4)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也会因设计不合理加剧道德风险,进而加大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但能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早在1993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但长期以来却一直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直到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并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才建立了覆盖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正式存款保险制度。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全额保护(5),也可提高储户对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的信用水平,为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3.金融科技创新与银行业经营地域范围管制

在过去的20多年中,在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种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下,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并快速向传统领域和传统产业扩散,形成了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型商务模式。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不断将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业务领域中。因此,在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推动下,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不断加速,并推动了金融业信息化和网络化等金融科技(Finance Technology,Fintec)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在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方面,金融科技为金融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场景和发展模式。金融科技的全新服务模式不仅将银行的可变人力成本转变成为机器设备等固定成本,其网络规模效应在降低银行平均成本的同时也可增加收入(刘澜飚等,2013)[10]。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与客户间交流和协同的增强等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规模经济(Economides, 1993,2001)[11][12]。商业银行不仅将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广泛应用于交易结算及客户信息的收集处理,还应用于贷款发放、贷后风险管理等业务中,从而不仅极大地延伸了传统商业银行物理网点的服务时间和服务空间,也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总行与分支机构间的地理距离和经营地域范围的限制。例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与浙江网商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庞大的社交网络数据和互联网数据优势进行渠道、产品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其客户的获取、风险控制和金融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都在线上完成,中小企业(个人)可能更容易获得贷款(刘澜飚等,2013)[10]。通过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谢平和邹传伟,2012)[13]乃至人脸识别技术,传统金融中介信息处理能力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与贷款申请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为传统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正遭受非银行金融机构(Williams & Jacobsen, 1995)[14]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冲击。其中,非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的蓬勃发展正在不断蚕食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侵蚀商业银行传统的利润空间,给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金融支付系统的电子化和网络化降低了居民对活期储蓄的投资需求,从而加速了金融脱媒(Mishkin & Strahan, 1999)[15]。在负债端,虽然传统商业银行也大力发展互联网支付,但以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为代表的大量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正在不断侵蚀商业银行传统支付结算平台的垄断地位(6),银联的银行卡清算市场垄断地位正在被金融科技公司打破。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职能逐渐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原来存放于商业银行的短期资金大量流向了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从而造成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脱媒。(7)在资产端,金融科技公司发起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13]正在不断侵蚀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造成银行业的资产脱媒,如人人贷(peer to peer)、众筹(crowd funding)、阿里小贷等。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逾越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管制等制度性市场进入壁垒提供了可能,加之互联网技术无时空限制的独特优势,促使银行参与同业竞争时不再局限于分支机构物理网络的单一市场竞争渠道。互联网金融等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造成金融脱媒(宋旺和钟正生,2010[16];陈钢和郑良琳,2012[17];宫晓林,2013[18];梁彩红,2014[19];王达,2014[20]),更重要的是金融科技创新的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模式可能颠覆传统商业银行的理论基础和金融监管环境。与20世纪的ATM、电话银行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技术及金融创新推动美国取消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制一样(Kroszner & Strahan, 1999[21];Allen et al.,2002[22];Berger & DeYoung, 2006[23]),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也正在侵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制的制度基础,导致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管制政策的效果显著下降。

二、研究意义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即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主。虽然资金和技术脱媒持续发展,但在当前和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在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将依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快速上升,主要为中小企业配置金融资源的中小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已非常重要。(8)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由于成立的时间较晚,后续发展过程中又面临更为严格的准入管制,中小商业银行的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网络普遍存在先天的数量竞争劣势和后天的制度性竞争劣势。因此,为改变中小商业银行这种不利的市场竞争条件,在经历一段时间严格的管制后,监管当局于2006年前后放松了对中小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管制,但由于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9),监管当局在2011年后又收紧了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监管政策。鉴于此,本书以中小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评估跨区域经营监管政策变化对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重点分析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市场竞争行为、风险和效率等经济效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理论意义

风险和效率问题是商业银行理论的重要内容。本书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旨在构建一个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微观经济效应评估的“制度—行为—绩效(风险)”理论分析框架,分析跨区域发展对中小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行为、风险和效率的影响,探索经营地域范围和风险分散、委托代理问题等对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和效率的影响机制,探究经营地域范围与中小商业银行风险和效率等之间的定量关系,对进一步理解商业银行风险和效率的理论内涵及理论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为增强本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渐进地推进了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等重要的金融自由化改革。而作为金融自由化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自由化在我国依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管制制度,探索中国情境下的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自由化问题,可以进一步丰富商业银行经营地域自由化理论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格局下,分析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市场竞争行为、风险和效率,对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具有前瞻性的战略价值。

2.实践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次贷危机”后宏观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变过程中,并存在诸多影响社会经济及金融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探索经济下行期跨区域发展与中小商业银行风险之间的定量关系,研究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机制,对当前和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当前,我国已经拉开了金融机构国际化向金融市场国际化这一全方位开放战略转变的帷幕。探索跨区域发展与中小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之间的定量关系,优化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监管政策,对稳步提升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及应对国际金融机构大举进入的能力,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同时,也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从宏观上更好地指导中小商业银行正确处理跨区域发展速度与风险管控能力、规模扩张与效率提升之间的矛盾关系。本书相关研究结论对众多的中小商业银行开展跨区域发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