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元批判:胡塞尔与现象学的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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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律和思维规律

作为思维的自身异化,逻辑学之物化对于思维所关涉的内容的物化来说,既是等价物又是典范,这内容指的是诸客体的统一,对于处理这些客体的思维来说,它们凝结为同一性,如此一来就能够忽视客体的可变的内容,能够建立起它们的统一的单纯形式。这种抽象依然是所有逻辑的重要预设。它可回溯到商品形式当中,后者的同一性存在于交换价值的“等同”中。但因此,这种抽象也就可以回溯到一种自身尚不清晰的社会关系当中,回溯到虚假意识当中,回溯到主体上。逻辑绝对主义反思主体当中的物化(这物化是主体完成的并使主体最终变成了物),同时也企图打破普遍主体化的魔咒,也就是借助某种绝对不可还原之物,阻止主体任意地怀疑。激进化了的主体主义变成其自身被克服的幻觉。这是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已经提出来的模式。如在后来的认识论中那样,在这里,他的操作方式已经是“抹消”(Durchstreichen)或“排除”。他依据的是剩余真理观,除了黑格尔和尼采之外,这种真理观对于所有资产阶级哲学来说都是通用的。据此,人们将真理视为扣除产生真理所用消耗之后“剩下”的东西,就像劳动报酬那样,简单来说,被删除掉的是服从于实证主义的科学通常所称的“主观因素”。尽管如此,认识的实质并非要阻断其对象的充盈和运转,而是一种意识,这种意识漠然地占有不可变之物和不可分解之物,因而占有经验的替代品,这种替代品按照分类性的范畴将经验分解了。这种分解了一切绝对的工具将自己提升为绝对。就像浮士德仅仅能够抓住海伦的外衣那样,不断推进的科学用思维的空洞形式来慰藉自己。胡塞尔自称是一个“逻辑绝对主义者”[47],他没有因“恕我如此称呼”(sit venia verbo)这种妥协性的表达感到不安。他所要说的是“独立于人类精神之特殊性的纯粹逻辑学的规律”[48],这一概念是随着“如果存在着……”这一犹豫不决的插入语而被再次引入的。因此,逻辑绝对主义远远不止于批判对逻辑学的心理学阐释(这种阐释是从“心灵生活”的动力中推导出自己的有效性的);逻辑绝对主义也超出了如下证明,即逻辑规律不仅仅是内在于人的心灵当中的东西。毋宁说,胡塞尔的理论之所以是绝对主义的,乃是因为它否认逻辑规律对一般存在者的依赖性,否认后者是逻辑规律之可能意义的条件。胡塞尔的理论没有表达出意识与对象性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是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自本自根的存在:“但我们这方面现在会说:内容的普遍等同性以及恒定的作用规律(作为普遍等同内容之产生的自然规律)的普遍等同性并不构成真正的普遍有效性。毋宁说,真正的普遍有效性的基础是在观念性中。”[49]对于胡塞尔来说,这种观念性与绝对性是一致的:“如果一个属中的所有生物按其构造而必须作出相同的判断,那么它们在经验上是一致的;但在超出一切经验之物上的逻辑学所有的观念意义上,它们的判断却可能不是一致的,反而是悖谬的。用本性的共同性来规定真理,这就意味着放弃真理概念。如果真理与思维着的智性及其精神功能和运动形式有本质关系,那么真理便会随它们一起产生和消失,即使不随个别的人,也会随种类一起产生和消失。与真理的客观性一样,存在的客观性完结了,甚至主观存在的或主体存在的客观性也完结了。假如全部的思维生物都没有能力去设定它们自身的存在是真实的存在,那么情况会怎样呢?这样的话,所有的思维生物都既存在又不存在。真理与存在,两者在相同的意义上都是‘范畴’,而且显然是相互关联的。人们不能把真理相对化而同时坚持存在的客观性。当然,对真理的相对化却重又预设了作为关系点的客观存在——这也就是相对主义的矛盾所在。”[50]上述论断是很有说服力的,但细节方面还需深入。由于将作出相同判断的“必然性”(Nötigung)同判断主体相分离,并将之归于观念性的逻辑学,这也就忽视了这种“必然性”当中的强制性因素,这种因素是从实事当中获得的。只有在主体对判断进行综合的过程中,这类因素才是适用的;如果没有通过思维来进行建构性的中介,那么所谓的观念规律就根本不可能用于现实之物;这种观念性的存在甚至都不能作为实在的存在“形式”而与之相联系。胡塞尔所认为的最高客观性,即“超越出一切经验之物的逻辑学”,也将会被斥为单纯主观性:它同现实之物的关系是偶然的。如下可信的、与经验主义相对的深刻命题,也被证明是一种抽象武断的否定:如果人们通过“本性的共同性”来规定真理概念,那么这就是放弃了真理概念。关于真理的思考,既不能在先验主体中、也不能在纯粹观念规律中得到充分展开。这种思考需要联系关于实事状态的判断,并且,这种联系(以及真理的客观性)包括思维主体,当这些主体进行综合时,他们同时就被实事激发了,而不会将综合与“必然性”割裂开。恰恰是真理的客观性需要主体;如果与主体割裂开,那么真理就会成为单纯主观性的祭品。胡塞尔只看到了如下僵化的二项选择:是经验的、偶然的主体,还是绝对必然的、摆脱了所有事实性的纯粹观念规律。但他没有看到,无论是在前者中还是在后者中,真理都是不会出现的;真理是诸因素之星丛,它不能被视为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的“剩余”。在试图对“主观主义的”逻辑学做“归谬论证”(reductio ad absurdum)时,胡塞尔说到,如果思维生物的能力禁止他们“设定它们自身的存在是真实的存在”,那么他们将“既存在又不存在”。悖谬性应当在于,这些思维生物虽有缺陷,但他们的确又是“存在着的”。但是,如果没有思维之可能性(主体概念是内在于这种可能性当中的),逻辑绝对主义本身也是无意义的。上述似乎显著的悖谬性之所以产生,只是因为,胡塞尔时而假定了有限的、心理学上的人,时而假定了逻辑规律;显然,有限的人是不能直接支配逻辑规律的。但是,这些规律是由一种主体性概念所中介的,而这一概念超出了心理学上的个体,但并不是简单地抹除个体,而是将之作为自身奠基的因素保留下来。真理不是通过主体组织的单纯事实性来证明的,也不是通过一种观念性——这只能通过无视自身的事实内涵来构造——来证明的。无论是经验主义理论还是唯心主义理论都没有正确认识真理,因为它们固执地将真理视为一种存在者(胡塞尔将之称为“存在”):但真理是一个力场。的确,“人们不能把真理相对化而同时坚持存在的客观性”。但是,胡塞尔自己以这种客观性的复制品即单纯形式来取代这种客观性,因为他只能将客观性理解为静态的、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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